前任股东抽资现任前任与我 攻略股东有义务补交吗?

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吗_百度知道
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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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资不享受权利
但已进行了工商登记,虽然未缴款,但他已是注册的股东。如果他不能享有权利,有具体的法律解释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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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股东抽资出逃负什么责任_百度知道
公司股东抽资出逃负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抽资出逃负什么责任
提问者采纳
  1、从刑事犯罪角度而言,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珐甫粹晃诔浩达彤惮廓  2、从民事角度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需对抽逃的资金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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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大股东抽 逃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大股东抽 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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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订伐斥和俪古筹汰船咯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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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股东抽走出资拒补缴被“开除”()_飞扬投资网>>>一股东抽走出资拒补缴被“开除”()关键词:发表时间: 23:40:25文章来源:股东成立公司通过验资后抽回全部或部分出资,公司“沦为”空壳,这一做法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长期被许多公司和股东采用。虽然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抽逃出资情形中“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公司没钱显然无法正常经营,因此,作为公司“最高法律”的章程都会约定各股东的出资数额和方式,从这一角度说,股东的出资义务仍不能被免除,抽回后应尽快补齐。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一名因长期欠缴出资而被“开除”的股东就理直气壮地以《公司法》的这项修改为“挡箭牌”,大呼“欠缴有理、补缴没门”,认为公司无权取消自己的股东资格。不出资能当股东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验资后抽走出资久催不补致股东反目2012年,袁某、陈某和朱某协商共同出资510万元成立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交易,其中,陈某出资153万元持股30%,袁某出资183.6万元持股36%,朱某出资173.4万元持股34%,三人均以货币出资。在公司章程中,三人约定: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撤资。但该约定形同虚设,当年5月10日,汽车销售公司通过验资后,三人立刻将510万元全部抽走。但公司没钱显然无法正常经营,为此,袁某和陈某相继补缴了出资,唯独朱某以各种借口推辞拖延。日,汽车销售公司向吉利集团公司订购了450万元的汽车,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2013年7月,两人向朱某发出补缴出资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资到位,对此,朱某仍置若罔闻。眼见朱某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一毛钱不掏,袁某和陈某便通知其在日上午9点召开股东会讨论出资问题。毫无疑问,这次股东会是针对朱某,他本人心知肚明并未参加。会议当天,汽车销售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因朱某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补缴,经股东讨论,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会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该决议告知了朱某。股东变更是公司的大事,按规定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日汽车销售公司申请变更时,工商部门答复称不受理,理由为:“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陈某、袁某、朱某三人均已缴纳出资,你公司股东间的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予以解决。”“要解决问题看来只有诉讼一条路了”,于是,陈某和袁某以汽车销售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因此案涉及朱某,法院依法将其列为诉讼第三人。股东会取消股东资格因决议效力问题闹上公堂“我们同意陈某和袁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由于朱某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然同意两位股东的主张。“我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解除我的股东资格,在陈某和袁某操纵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我从没收到过什么催告函和开会通知。”朱某表示,其寥寥几句意见似乎对庭审不太在意。“送催告函、通知书和开股东会,我们都有录像为证。”陈某和袁某当即反驳,提交了3张光盘。法官曾试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成功。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朱某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和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两个问题。根据公司章程,朱某应以货币方式出资173.4万元。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朱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认定其出资没到位。袁某和陈某提交的催告函、通知书和录像光盘足以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朱某接到通知后,既不补缴出资,也不积极参加股东会,并放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汽车销售公司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欠缴有理、补缴没门”新《公司法》规定成 挡箭牌”“虽然败诉的是汽车销售公司,但朱某清楚地知道真正败诉的是自己,于是,他立刻提起上诉,这次他不再“等闲视之”。“《公司法》规定,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没规定股东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一审法院受理陈某和袁某立案申请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用国家强制力干预公司自治范畴事务,应撤销一审判决。”朱某在上诉状中罗列了多条理由,“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会参会通知内容不齐全,没明确说明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方式,程序存在瑕疵。这次股东会是解除我的股东资格,对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在没有我参加的情况下由另外两名股东决定,对我不公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次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公司股本和章程变动,而陈某和袁某的表决权只有66%,不到三分之二,无权作出该决议。”朱某还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属于抽逃出资,《公司法》修改后已删除关于抽逃出资情形中“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此外,朱某还“曝出”汽车销售公司的出资“秘密”:“我只是个挂名股东,真正的股东是我父亲。他与陈某和袁某口头约定由他帮忙拿到吉利汽车的销售代理权,以此作价入股记在我的名下。我不再以货币方式出资,但享受股东资格和权利。现在两人出尔反尔,依法应当改判。”“我们不认可朱某父亲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据证实他以代理权作价入股。法律只规定应提前通知股东开会,没要求告知开会的内容和表决方式,股东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公司章程没规定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资格需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未出资的股东没有表决权,决议合法。”陈某和袁某辩称。不缴出资无股东资格终审判决“开除”股东合法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此案的焦点为陈某和袁某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法院受理,两人是否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解除朱某的股东资格,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朱某是否有义务出资、是否履行了该义务。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决议除非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否则均应为有效,无需经法院判决确认。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汽车销售公司在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有争议,且朱某未参加,陈某和袁某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具有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陈某和袁某对此也具有法律上的诉讼利益。此外,与一般决定公司内部治理事务的股东会决议不同,该决议是解除朱某的股东资格,无法通过其内部治理机制解决纠纷,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关于朱某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其没有证据证明已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货币方式足额缴纳,也没有证据佐证汽车销售公司的吉利汽车销售代理权是朱某取得的,并作为出资作价入股。因此,法院对朱某已出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朱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合理催告后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关于解除程序,法院认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要求要告知股东会的内容,只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汽车销售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特别约定。基于此,朱某关于陈某和袁某没告知其股东会内容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会内容是对是否解除朱某的股东资格作出决议,作为利害关系人,朱某应当回避,在另外两个股东一致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朱某否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朱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关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汽车销售公司的章程规定朱某应在日出资173.4万元,其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做法违反章程规定,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补缴。《公司法》虽然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朱某依照章程要求出资的义务不能免除。综上,汽车销售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朱某的上诉理由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高峰城阳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文超 通讯员 宋克兴) 近日,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队伍管理综合大检查行动,旨在抓好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队伍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春节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辖区建筑业信访稳定。期间,该局相关负责人带领区建筑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夏庄、流亭街道的4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检查的形式,由区建管处组成两个检查组,重点对各企业的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隐患整治、危险源控制措施、文明施工落实、队伍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将加大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求企业必须现场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检查结束后,将就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相关阅读大股东特征与企业投资效率关系的实证研究,相对说来,非国有控股企业由于相对有效的治理机制,企业的利润动机较强,企业的投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效率趋向。在竞争的市场上,它会采取追求效率,追求高市场份额的行为,并促进企业投资效率的提高。另外,在非国有控东飞债违约调查国资担保协议真假仍是无头公案,6月,长城证券一封提请关注“12东飞债”的函再度引发关注,将曾招致“奇葩”评价的东飞债重新拉回公众视野。目前,这一桩冲击中小债市场以及机构投资者信心的风波仍在僵持中。本来企业债券违约已经不再稀奇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律师详解商业尽职调查的360个细节第三部分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商业律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和企业稳健经营的安全卫士,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投资人和并购方核实每一个交易细节、控制每一项法律比如,甲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A,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后始终未完整履行出资义务,但完成了工商登记、银行验资等手续。此后乙公司出资3000万增资入股A公司,占股75%,并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此后经营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成立A公司时系虚假出资,要求甲补足出资,但被以“甲公司系A公司原始股东,于公司成立时即完成了出资义务”为由拒绝,乙是否能以虚假出资为由解除甲公司的股东身份
既然验资了,就说明注册时其资本金到账了;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其未完整履行出资义务呢?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完成验资后抽回了部分资金,则构成抽逃资金,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出资不到位的问题了。即使出资不到位,也不能因此解除其股东身份。可以限期要求其补足出资,对缴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分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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