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误工费赔偿标准2015费

减刑假释公示
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判决书(2015)漳刑初字第234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被告人余某某,男,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漳平市西园镇。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行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诉称,原告人被被告人余某某打伤后立即到漳平市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住院期间根据治疗需要到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行专科检查。日到龙岩市人民医院门诊CT复查。原告伤情经福建省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所评定,伤情为十级。原告受伤前长期居住在漳平城区,主要收入来源城镇。现原告的身体仍需要康复治疗,无法从事劳动,原告保留主张后续治疗的权利。另原告父母年过六十周岁,需原告兄妹三人共同抚养,被告人应依法向原告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判令被告人余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即医疗费31103.6元、误工费26150.08元(54234元÷365天×176天)、护理费3000元(15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20天)、残疾赔偿金61444.8元(30722.4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14802.73元(22204.1元×20年×10%÷3人)、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860元。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漳平市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厦门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漳平市医院CT诊断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伤情检验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户籍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5)临鉴字第113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原告人的主张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漳平市桂林街道下桂林幼儿园对面一巷子内酒后发生口角并互殴。后两人追打至桂林街道东环路桂林量贩背后的后路楼巷33号门口,被害人林某某拿小石子砸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将林某某压倒在地上,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头部、身体,并整个人跳起来踢踩林某某的胸部。被告人余某某坐在地上发现自己的头部被被害人林某某打出血后,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用砖头多次敲打被害人林某某的头部、胸部。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原告人林某某为此支付伤情检验费100元。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漳平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漳平市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原告人在漳平市医院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30058.1元。漳平市医院出院诊断原告人林某某颅脑外伤、胸部外伤、全身多处挫裂伤、双眼钝挫伤及肝功能损害,建议加强营养辅助治疗、及时复查头颅CT及至上级医院或眼科专科医院康复治疗双眼。日原告人林某某根据医疗所需到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专科检查,花费医疗费340元;日遵漳平市医院出院医嘱到龙岩人民医院门诊CT复查,花费医疗费705.5元。原告人林某某受伤后总计花费医疗费31103.6元。日,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林某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人林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案发至今,被告人余某某未对原告人林某某进行损害赔偿。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在漳平市看守所在押期间随意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吴某某,漳平市看守所提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的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傅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词、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及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平市看守所出具的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书、漳平市看守所讯问笔录、询问在押人员情况记录、漳平市医院出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厦门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伤情检验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户籍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漳公刑法医伤鉴字(号鉴定文书、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5)临鉴字第113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押期间又殴打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余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人主张误工费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护理费以每天150元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张赔偿对其已过60周岁的父母抚养费,因未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张的营养费6000元,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原告人伤残等级的情况酌情计算为1555元。原告人主张交通费2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考虑住院期间及检查期间往返西园、漳平、龙岩、厦门路途费用,酌情支持1000元。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依法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计算,原告人以下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人民币31103.6元、误工费为16927.68元(96.18元/天×176天)、护理费人民币1932.6元(96.18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5300.4元(12650.2元/年×20年×10%)、营养费人民币155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79219.28元。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林某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余某某应当赔偿原告人林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9219.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人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 邮编:35000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闽ICP备号 技术支持:中国联通
& & & & && & & & && &
& & &您是第位访客漳平法院:多元调解促和谐
龙岩公共频道 > 龙岩记者追踪 > 正文
发布人员:何*霞
发布时间: 16:25:25 播放:次
<input type="hidden" class="input" id="code3" onMouseOver="this.select();" value='' size="43" />
俗话说,“一场官司一场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遇到了自己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一般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打官司。可这官司一旦打起来既花时间又花钱,最后还会伤了彼此之间的感情。今年6月初,在漳平打工的陈灵鑫就碰到了这种烦心事。当时,陈灵鑫在一家经营部上班卸油时,右食指被油桶压烂,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陈灵鑫受伤后,老板也很配合,主动为他支付了医疗费。陈灵鑫出院后,手指总是没有那么灵活,他认为,老板肯定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计3万多元。但老板认为,他已经出了医疗费,又有在医院看望,已经做了很多,是对得起员工的。可对于这后面的3万多元赔偿,他接受不了。由于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陈灵鑫将自己的“老板”告上漳平市人民法院,该案件进行立案后被分流到法院业务庭法官陈大清手上。陈永全既是调解中心的金牌调解员,也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尤其擅长调解涉及民生案件,陈灵鑫的案件就根据法院和中心委托调解衔接机制分到了陈永全。老陈在第一时间掌握了案情以后,在今年9月9日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法官也参与了调解,他们用方言以拉家常方式了解了老板的想法,再以情理为主线打动对方,很快这场官司不到一个小时的情况下就调解成功,老板当场支付了陈灵鑫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能这样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这是陈灵鑫没有想到的。这个官司已经经过了法院开庭审理,后来经过法官委托调解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并得到了圆满的成功,这种做法在漳平法院叫作委托调解,这也是漳平法院实行多元化调解的一个新举措。委托调解的做法大大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有效地解决了案多人少的困局。今年以来,漳平法院已委托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案件28起,诉调对接案件83件,每件纠纷平均两至三天就得到化解,经过法院快速的司法确认,让当事人更称心、放心。据了解,漳平法院最近几年每年的案件逐年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造成法官调解时间相对不灵活,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满足群众快速化解纠纷的司法需求,漳平法院不断完善“1+N”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出台了《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建立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的规定》,整合了漳平调解服务中心、北片调解协调中心、交警、涉林纠纷调解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合力,通过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纠纷联调、优势互补,分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了“1+N”(即:1个调解法官+N个专业化调解小组)多元调解机制。在记者采访中,就有一个劳动伤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进行了调解并取得了成功,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原来到漳平打工的赵军在上班期间发生了事故,脚部受伤造成了十级伤残。交通案件在漳平法院民商事案件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能及时解决交通案件的矛盾纠纷,该院派出法官常驻交通巡回法庭办案,实行就地立案、巡回审理和执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调解与交警的行政调解、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提供了良好的运作平台,走出了一条便利、高效、低成本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新路子,有效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执行难。据统计,今年1-9月,漳平法院派出法庭共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63件,当事人履行协议率达100%,有力保障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漳平市人民法院对案件首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再立案,立案开庭后法官还可以进行委托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判决,这让很多案件都在调解中得到了化解,这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压力。这种做法也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漳平的和谐稳定,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同时也大大减轻了自己的工作压力,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
您可能还喜欢 [] 相关视频
我来说两句
*文明上网 文明评论闽西新闻网讯(张菡珏) 3月25日下午,漳平市公安局双洋派出所民警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因结算工钱引发的伤害案件,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月18日下午,双洋所接陈某报警称其在高铁双洋大桥工地上被人打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见报警人瘫坐在地上无法动弹,民警立即送其到卫生院检查并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经查:陈某与工头张某系河南老乡,去年一起在双洋高铁工地打桩作业。陈某日向张某预借工资,春节前两个人结算工资时差额1600余元。当时双方约好,春节后开工时再结算工资。3月18日下午2时许,张某到双洋大桥工地上找陈军结算工资,没有一会,两人因工资结算引发争吵,张某恼火动手打了陈某两拳,并随手捡起工地上的螺纹钢筋打陈某右腿一下。当日下午陈某到医院检查,所幸伤情无大碍,回到工地休息数日。办案民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派出所提出诉求希望能帮助调解。
  3月25日下午,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民警对当事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和劝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均诚恳向对方道歉。张某赔偿了陈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就原来的6000余元的工资也一并结算清楚并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的高度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谢意!
[责任编辑:谢津津]
版权声明:来源注明是闽西新闻网的稿件,版权归闽西新闻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评论:漳平法院:倾心调解促履行,成就维权“中国梦”_厦门长安网
当前位置:&&&&
漳平法院:倾心调解促履行,成就维权“中国梦”
发布时间:&&&字号:【】&【】&【】&&&
文章来源:福建法院网
  “我才给这个公司做事两天就出事,公司怎么也不肯给赔偿,我每天心里都在想怎么办,可没想到你那么几番话,就促成公司当场履行赔偿款,治疗费有着落了,我都不知道怎么感谢你才好……”近日,黄某特地打个电话向漳平法院法官道谢。
  2012年5月,原告黄某受聘于被告某公司上班,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二天时因在该公司作业时被高速竹条拉丝机齿轮绞伤,造成伤残八级,原告试图多次与被告和解,但被告一再辩称原告与其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用工单位的民事责任,私下和解无果,无奈中,黄某将被告某公司告到法院,法官了解到:由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如果被告不及时支付将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身体康复,鉴于该案情,法官侧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展开细致分析:被告虽然和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所以理应支付原告的赔偿费,而且黄某刚从农村到城里务工,家庭经济条件差,倘若公司的赔偿款没有及时到位,黄某身体不能康复,这无疑使黄某今后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耳听法官多角度讲理,公司的代理人见提出的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站稳脚跟,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被告自愿赔偿原告黄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6万元。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漳平法院成立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出台《建立维护职工权益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开通法律服务专线,2012年以来,该合议庭共审结职工维权案件21件,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减缓免诉讼费2.3万元,同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工会、劳动仲裁等部门诉前调解职工权益纠纷18件,通过积极开展“法进企业情暖职工”活动,开设法律讲座8场次,接受职工维权咨询110余人次,为职工维权送上“及时雨”。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误工费赔偿标准2015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