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荒地种树属于个人吗一千亩寻个人合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

(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

(三)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土地改革以来依据法律和政策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二)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仍然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城乡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准;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万亩以上的按《实施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调整农业结构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园地、林地或者其他有种植效益的土地,在征用后无特殊原因满一年未动工兴建造成荒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荒芜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企业经批准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或者其他有种植效益的土地,在批准后无特殊原因满一年未动工兴建造成荒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该土地被批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荒芜费。

第十六条 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法征用城镇郊区专业菜地和精养鱼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的,以及征用城市专业菜地、精养鱼池三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准。

(三)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以及征用城市专业菜地、精养鱼池三亩以上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征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者报批。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土)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二)征用鱼池、藕池、果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征用邻近水田的补偿标准计算;征用用材林地的,按征用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计算;征用荒山荒地的,按征用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征用水塘不需易地造塘的,按征用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计算;需易地造塘的,支付造塘建设费和造塘占用土地补偿费。

(四)征用宅基地的,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四至六倍计算。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计算,生长期一年以上的作物按一年产值计算或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二)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酌情补偿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酌情补偿损失。

(三)成鱼,按一年的产值计算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计算补偿实际损失。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征地通知后,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鱼池、藕池的,参照征用耕地的规定办理。征用果园、茶园和成片林地的,每亩按邻近水田年产值的一至三倍计算。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易地重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征地单位支付重建地的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生产用地,其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负担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核减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解决。农业税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兴建公路、铁路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增加临时用地的,以及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其他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划给个人建住宅。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除外。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村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企业建设使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批准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可以使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提倡修建楼房,节约用地。申请和批准用地手续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易地建房的,原有长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第三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申请、批准手续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每户用地面积应低于当地农村村民用地限额,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可以按当地城乡居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至十五元;非法占用农村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五元至十元;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按批准的地点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有权批准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批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责令停止作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划给个人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单位划给个人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对施工使用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和划拨土地,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后,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拒不腾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私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书,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应及时查处,将处理结果抄送提出处分建议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三个月内未作处理的,提出处分建议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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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秋莲是个典型的客家女人,勤劳、坚韧,勇于开拓进取。

  她17岁走出山村到深圳闯荡,敢想敢做,三次创业,成功时身家千万,低谷时离婚、投资失利、独自带俩娃。人生充满磨难,但她没有抱怨,一直勇往直前,通过奋斗,活出了属于自己的精彩。

  事业上,她巾帼不让须眉;生活中,则有一颗柔软善良的心。阅过沧桑,看过繁华,她一直真诚帮助他人,依然对生活抱有美好的想象,努力活出了属于自己的美丽。

  籍贯:河源龙川年龄:46岁经历:17岁只身到深圳闯荡,白手起家,先后三次创业,如今在惠州经营生态农庄,投资多家连锁便利店等

  “自相矛盾”的经营之道

  阳春3月,风和日丽。魏秋莲的农庄里一片嫩绿与鲜红,小番茄和草莓在田头沐浴春风,不远处的鸡鸭鹅则在悠闲地走着。未到饭点,农庄里没有客人,只有一些服务员忙碌着,倒显得清净。农庄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山口围村,占地面积100亩,本来就是偏僻之地,2015年,魏秋莲租了这块地,并建起了农庄。除了吃饭的场所,周围则种上各种应季蔬果,养起鸡鸭鹅等家禽。

  对于18岁就开始创业的魏秋莲来说,经营这个农庄难不倒她。20多年的从商经历使她早已积累了一套自己的经营之道。这是一套在外人看来有点“自相矛盾”的经营之道。

  有一次,农庄的一名客人点了萝卜苗这道青菜,恰好卖完了,魏秋莲得知后,二话不说,开着自己的大奔到最近的市场买了回来,并让厨房做好端上给客人,这让客人感动不已。

  但另一方面,魏秋莲又在农庄里实行“饥饿营销”。大盘鸡是店里的一道招牌菜,每天限量供应,当然周末会适当提高供应量,每天售完即止。即使有顾客说,他是专门从外地慕名而来吃大盘鸡的,魏秋莲也不会开绿灯,依然十分坚决地告诉他,今天卖完了,下次请早点来吧。

  或许这就是魏秋莲经商的特别之处,她善于把握其中的一个度。她知道什么时候该满足客户,什么时候该吊客户的胃口,甚至她还有点任性。店里出品的每一道菜,她都亲自品尝,她觉得好吃就推出,不好吃就撤下。她不会故意去迎合客户的口味,她只想吸引和她有同样口味的客人。

  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不在乎付出,是魏秋莲从小到大的信条。这个信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她的命运。

  亲友反对 她坚决要嫁

  魏秋莲有个心酸的童年。她出生于河源龙川一个小山村里,家里贫困,在她出生8个月后,妈妈就去世了,奶奶和父亲把她拉扯大。传统思想较重的父亲,一直想给魏秋莲找个上门女婿,以延续香火。魏秋莲不愿意,“我生在这里,但不想困在这里。”

  1989年正月,元宵节刚过,17岁的她没等到初三毕业,就“逃跑”到了深圳一家制衣厂打工。当时的魏秋莲,希望以此改变自己的人生。但她没有想到,改变来得如此之快,又是如此之大。

  到深圳打工不久,她认识了她的前夫,一个比她大31岁的男人。男人在魏秋莲打工的工厂对面一个建筑工地做工,对她一见钟情,并用毛笔写了一封8页纸的情书。最终打动魏秋莲的不是情书,而是男人的孝心。“他说8岁丧父,如今他老母亲已病重,按照老家风俗,得有儿媳送终。”魏秋莲说,相处一段时间之后,魏秋莲觉得这个男人对她非常体贴照顾,她就萌发了要帮一帮他的强烈念头。

  事隔20多年,魏秋莲说起往事,总结道:“或许当时对他更多的是同情吧。”

  可是当年的魏秋莲坚决要嫁给他。魏秋莲的父亲“一万个不同意”,老家亲戚也一致反对,认为这个男人“又老又穷”。可魏秋莲不管,她认为“只要他对我好一年,也好过与别人没感情地过十年,他对我好十年,那就抵得过别人的一百年了。”于是,魏秋莲擅自改大了身份证的年龄,与男人登记结婚了,跟他回了潮汕老家,也帮男人实现了为母亲送终的愿望。

   魏秋莲与同学合伙在惠城水口山口围村开了“红灶坊”生态农庄,短短两年便将农庄经营得风生水起。

  开士多店3年成“暴发户”

  完成了婚姻的第一个使命之后,回归现实的魏秋莲发现两人穷得叮当响,最穷的时候,甚至连回一趟娘家的路费都没有。但她憋着一股劲:必须要争气,混出个名堂。

  1990年,夫妻俩回到深圳,这次魏秋莲没有选择打工,而是选择创业――― 在街头开了一间电话亭。那时候手机还属于奢侈品,固定电话是人与人联系的主要方式,在聚集了许多外来人口的深圳,公共电话自然很有市场。

  创业自然是辛苦的,魏秋莲得长时间守在电话亭里,包括夜晚。但那种艰辛,魏秋莲回忆起来却还颇为温馨。“那时我怀孕了,晚上饿得慌,他会煮两碗面煎两个鸡蛋过来,陪我一起吃。最后,两个鸡蛋总是会在我的碗里。”

  魏秋莲的电话亭还卖报,空闲的时候,她会翻看报纸。一天,她看到深圳机场打出的招商广告,“我当时就想,能去坐飞机的肯定是有钱人,机场的生意肯定能赚钱。”魏秋莲想到就去做,她马上就到机场了解情况,并且很快用开电话亭赚来的钱,租了一个20平方米的铺位。

  1991年,深圳机场通航,魏秋莲的小士多店开业。果然如魏秋莲预计的那样,很赚钱,而且是很快就赚到了大钱。三个月后,她又租了一个80平方米的铺位,开了间小超市。四个月后,她已经拥有4间小超市。两年之内,魏秋莲夫妻俩已经在深圳机场拥有18间小超市。

  1993年,她在家乡建起了全村最漂亮的楼房,她的父亲也得以扬眉吐气,魏秋莲一时间成了村里有名的“暴发户”。但魏秋莲没有暴发户的心态,此前许多看不起她家的乡亲、不同意她结婚的亲戚,有提出借钱的,还有提出到她超市里打工,魏秋莲和丈夫都不计前嫌,能帮都帮了。

  魏秋莲说,到1994年的时候,她夫妻俩的资产已经有一两千万元了,1997年高峰期的时候已有数千万元。短短几年,从一无所有到有儿有女、身家千万,就连魏秋莲自己都隐隐感觉到,幸福来得太快,未必是好事。

  毅然离婚再度独自创业

  果然,魏秋莲很快就察觉到了丈夫的异常。“并不是说他不好,他真的是个好人,他对我所有亲戚朋友都很好,对我也一如既往非常体贴照顾,但有了钱之后,他的好就不只是对我一个女人的了。”魏秋莲说,她纠结了一段时间,也给过他机会,但她感觉两人已经无法回到过去,于是她果断提出了离婚。

  就像当初反对他们结婚一样,身边的人都不同意他们离婚,包括魏秋莲的儿子林洛申。林洛申当时甚至威胁要跟母亲断绝关系,可尽管这样,魏秋莲还是坚持要离婚。2000年,两人还是离婚了,魏秋莲争取到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

  事隔多年,林洛申再回想起当时,也颇为感叹。小时候不希望父母离婚,是渴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可渐渐长大后,他也就理解母亲的难处:“父母的感情,作为孩子是无法插手的。”

  离婚之后,魏秋莲的经济状况也一下子跌落到了低谷。机场商铺租约1997年到期的时候,忙着处理家事的魏秋莲没有再续约。在此后的三年,她和丈夫的多个投资也频频失利,到离婚之时,家底所剩不多了。

  魏秋莲没有抱怨,她很快振作起来,进行第二轮创业,属于一个人的创业。2000年,她想方设法筹了一笔钱,在深圳机场附近租了一千亩土地,建起了20栋小别墅,开了一间休闲式的酒店。

  向子女展示积极乐观一面

  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在深圳独自打拼,其中的艰辛,只有魏秋莲自己知道。“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我一个人要把酒店做下去,自然得付出双倍的努力。”魏秋莲说,经历过那么多,她已经知道,只要勤字当头,没有什么坎是过不去的。

  在生活中,魏秋莲也经常向儿女展示自己积极乐观的一面。家里经济稍为好转之后,不少亲戚朋友会上门借钱,魏秋莲一般都是能借就借。但有的人借了无力还,甚至还把魏秋莲的电话号码拉入了黑名单。这事多了,魏秋莲也看淡了。“我能借钱给别人,就做好了要不回来的准备,就当做公益了。”魏秋莲说,“说不定以后他赚到钱了,三倍还给我,而我就有三倍的钱去做公益了。”说完,魏秋莲就又自己补了一句:“人呀,有时还是要靠想象,才能让生活过得更美好。”

  儿子也常说,母亲心里就没有坏人的。魏秋莲欣慰的是,一双儿女也非常争气,他们都考上了大学,儿子还出国留学了。

  林洛申在阿根廷留学4年的时间里,他一次都没有回国,也没出国旅行,而是打工赚生活费。原因很简单,他想帮母亲省钱。“回国一趟机票就要一万多元,我妈肯出,我也不愿意,她赚钱太不容易了。”林洛申说,当时他想出国留学时,妈妈第一时间表示支持,后来才知道为了尽快筹集到给他出国留学的钱,妈妈甚至向人借了高利贷。“我妈就是这样的性格,她宁可自己喝粥也要让身边的人吃上好饭好菜。”

  2012年,就在酒店经营平稳的时候,又遇到深圳机场扩建征收,魏秋莲的土地租期还有18年未到期,她获得了一笔征收补偿款。于是魏秋莲开始谋划新一轮的创业。这一次,她选择了惠州。

  选择惠州是因为她曾受一位同学的邀请,到惠州住了两个晚上。“我觉得惠州环境好空气好,让我心情也变得很好。”魏秋莲说,于是她开始考虑来惠州发展。

  经过一翻实地考察,她认为惠州很有发展潜力,便先后在惠州买了两块地,投资多家连锁便利店、门诊、跆拳道会馆等,慢慢将事业转移到惠州。

  2015年,她租下水口山口围村100亩土地,与同学合伙开了“红灶坊”生态农庄。她用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在短短两年便将农庄经营得风生水起。年底旺季的时候,一个月的营业收入就超过150万元。如今,魏秋莲又开始筹划农庄开分店事宜……在刚刚过去的“三八”节,“红灶坊”生态农庄还被惠城区妇联评为“巾帼创业示范基地”。

  如今,她还在惠州买了房,留学归来的儿子也随她定居惠州,与她一起打拼。魏秋莲也渐渐融入了惠州,并开始走上公益之路,继续做她喜欢做的事情。

    姜付明(左)说,魏秋莲是他在惠州遇到的贵人。 本版图片 《东江时报》记者杨建业 摄

  “即使是陌生人,她能帮都会帮”

  “我发现她随时随地都在做好事,即使是陌生人,她能帮都会帮一把。”魏秋莲的老乡杨先生说,“而且她做好事,都是发自内心的,本性善良”。

  偶遇残疾流浪歌手给他提供就业机会

  让杨先生印象最深刻的是魏秋莲与一个流浪歌手的故事。去年6月,他和魏秋莲及几个朋友一起在东江公园附近散步,期间听到有个流浪歌手在唱歌,魏秋莲认真听了几首后,便上前去跟流浪歌手聊起了天。

  流浪歌手名叫姜付明,贵州人,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双腿落下了残疾。为了谋生,他从老家出来,先后去过深圳、昆明、厦门、河源等地乞讨、擦皮鞋,最后来到惠州,靠着卖唱维持生活。魏秋莲了解他的境遇后,便立即邀请他到农庄去唱歌,一晚300元,还包一顿晚饭。

  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姜付明起初不敢相信。但第二天他来到魏秋莲的农庄后,发现魏秋莲没有骗她,他从此也就安心在农庄唱起歌来了。只要天气允许,姜付明每个周末都会到农庄来唱两个晚上。这样,姜付明每个月就能固定有一两千元的收入了。

  “这样的待遇跟我之前相比,简直好太多了。”姜付明说,他在外面流浪唱歌,平均每天只能赚个三四十元,勉强维持温饱,“来这里唱歌就像上班一样,有了一份固定的收入,内心感觉安定多了。”

  姜付明常说,魏秋莲是他在惠州遇到的最大的贵人。而在魏秋莲眼里,姜付明也是个善良实诚的人,因为姜付明唱了几个晚上后,就主动要求降薪,每晚只要200元就行了。“我看农庄的服务员忙活一个晚上,也赚不到300元,我歌唱得也不是很好,不能拿那么多钱。”

  在魏秋莲看来,她只是给姜付明提供了一个机会,但却交到了一个善良的朋友,这让她感觉非常开心。

  捐资助学,帮扶贫困单亲母亲

  能帮助人,又能让自己开心,是魏秋莲最喜欢做的事。这些年来,魏秋莲就一直尽自己能力帮助有需要的人,捐资帮助家乡重建小学、宴请环卫工人吃年饭、慰问好人代表、帮扶单亲贫困母亲……她的举动在别人看来“有些傻”,但她从不理会,她总说:“吃点亏没关系,自己心里高兴就好。”

  2016年底,得知水口街道山口围村村民想要搭建一个戏台,可一直筹集不到资金而搁浅。魏秋莲找到了村里有关负责人,出钱出力帮助村民新建了一个公共戏台。如今村里人一有时间就来戏台唱歌、跳舞,水口当地和周边的群众文艺队经常进村演出,村子的文化氛围慢慢活跃起来了。

  去年端午节,魏秋莲联合东江义工队,带着几十盒乡情粽,先后慰问了惠州志愿者救捞队团队、诚实守信类中国好人曾彩香、2017年惠州市道德模范田妹、“惠州好人”刘昌善、红棉公益志愿者陈向东等人。去年母亲节,在东江义工队与惠城区水口街道妇联的牵线下,魏秋莲宴请水口街道40名单亲特困母亲,并给每位单亲母亲每人送上300元慰问金;去年年底,魏秋莲宴请水口片区工作在一线的215名环卫工人,与他们共同辞旧迎新,庆祝元旦。

  东江义工队举办的几次活动得到魏秋莲的支持,魏秋莲的善良给东江义工队队长黄元盛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魏总确实是一个很有善心的人,喜欢做善事,看到有需要帮助的都会伸出援助之手。”黄元盛说,魏秋莲在路上遇到可怜的乞讨之人,就会在路边与对方聊天,了解对方确实有困难后,还会给以帮扶资金,“这一点很难得,可以看出她真的是做善事,不是作秀。”

  一个人挺好的,生活事业都能做主

  东时记者:问你一个比较私人的问题,你离婚时还不到30岁,这些年就没有想再找一个吗?

  魏秋莲:一个人有时候的确会感觉很累,但我的情况,要再婚的话,还是比较多顾虑的。

  东时记者:是考虑孩子的情况吗?

  魏秋莲:孩子的确是要考虑的重点。一方面,当时我两个孩子还小,我想好好培养他们;另一方面,如果我再婚,说不定要再生孩子,这事情就复杂多了。还有经济问题,再婚后,我就不一定有完全的经济自主权了。

  东时记者:这些年也有过不少追求者吧?

  魏秋莲:的确有一些,但没有遇到特别合适的。我觉得现在一个人过得也还好,关键是生活和事业都能自己做主。

  东时记者:儿子现在也这么大了,他有劝你找一个伴吗?

  魏秋莲:他也有提起过,关键还是看我自己吧,要遇到自己觉得特别合适的才会考虑。

  从妈妈身上学会了坚韧独立

  东时记者:在你心目中,你妈妈是一个怎样的人?

  林洛申:我妈妈是一个非常坚韧的女性。她18岁就开始创业,早早承担起家里重任,非常不容易。离婚时候,她甚至提出什么都可以不要,只要两个孩子。现在家里条件好了,她还是非常节俭,她的很多衣服都穿好多年了,有的甚至穿了十几年,我问她怎么还不扔,她说穿习惯了,而且也没坏就继续穿。

  东时记者:妈妈的性格,对你有什么影响吗?

  林洛申:妈妈离婚之后,家里的经济一度陷入低谷,跟亲友借钱都难以借到,但是妈妈没有抱怨,只有理解,然后自己扛起所有的苦难,继续往前走。这也让我学会了坚韧,独立。在国外留学4年,我一直都努力打工赚生活费。

  东时记者:在来惠州之前,你已经在深圳有工作了,为什么会放弃工作陪妈妈一起再创业?

  林洛申:妈妈为了我和妹妹,付出了很多,她离婚时不到30岁,身边有很多追求者,但她都拒绝了,把全身心放在我和妹妹身上,正是因为母亲的付出,成就了我和妹妹的今天。如今,我希望用时间和行动去回报妈妈,让她享受幸福。

  东时记者:很多人都说你母亲很善良,你怎么看?

  林洛申:在她眼里,就没有坏人。她经常跟我说“只要你的眼睛是彩色的,看这个世界就是彩色的”“人吃点亏没什么只要问心无愧”,或许也正是因为她的这份善良,使得她在惠州短短几年的时间,认识了非常多的朋友,在惠州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

  奋斗得福。魏秋莲是个明白自己想要什么,并且知道如何去争取的人。她生在小山村里,读书不多,母亲早逝。但这不妨碍她设立远大的目标、努力进取、并且勇敢去爱。她挣脱家里为她找上门女婿的束缚,走出去,为自己的生活奋斗。爱情来临的时候,她大胆去爱,毫不在乎对方是个别人眼里“又老又穷”男人。家庭经济贫困潦倒时,她没有抱怨,而是抓住机遇,努力奋斗,短短几年,身家千万。命运给她一手烂牌,她努力打出好结果。

  魏秋莲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也知道自己不想要什么。当丈夫的行为逾越了她的底线,她毫不犹豫离开。离婚之后,面对众多的追求者,她也没有迷乱。她知道,一个人的自由,在于可以勇敢地说:“不”。

  更可贵的是,她一直保持一颗善良的心。对她落井下石的人,她不计前嫌,安排在自己的公司工作;向她借钱之后却把她拉黑的人,她也不懊恼,权当做公益了;街上的流浪汉、乞讨者她遇到了,也会问清对方需求尽力去帮。无它,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开心。

  活得明白,勇敢奋斗,自然活得精彩,活出自我。

  本版文字《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骆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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