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圣皓非法集资法人代表民间借贷问题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邢立民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孟珍,退休职工。

。住所地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街西侧贸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蔡孟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二初字第14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另该院已受理多起此类起诉圣皓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人,且涉案金额已达百万元以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孟珍的起诉。

上诉人蔡孟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理由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

正常筹集资金,不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被上诉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

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涉案金额已达百万元以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蔡孟珍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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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144号

原告:赵荣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大专文化,现住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荣艳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公司于2014年5月18日向我借款10万元,2014年6月23日又向我借款10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补偿金每两个月4666元,若不能按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一笔借款借期内的利息已付清,之后没有偿还本息,第二笔借款,被告公司仅支付了2次利息,后本息未付。现被告拒不支付借款本息。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偿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大众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荣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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