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书范文商家投诉法人必须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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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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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常财购〔2011〕3号)
发布日期: 15:37:42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
常财购〔2011〕3号
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苏财购〔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
苏财购〔2007〕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现制定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受理&&& (一)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投诉的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投诉时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二)审查&&&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七个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告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它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 1、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签收。投诉人签收投诉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收件签收单)。&&& 3、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二、调查取证&&& (一)报送说明&&&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签收。&&& (二)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根据供应商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以及专家评委的评分情况,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做出的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查。&&& (三)调查取证&&& 1、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 2、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四)专家复议&&& 对情况复杂的,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委对原评标过程进行复议,同时应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复议过程中,要做好取证记录,要求到场的相关人员签字,并将有关证据复印件附后(格式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记录表)。&&& (五)暂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格式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格式八: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格式九:终止政府采购通知书)。&&& 三、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五)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一)送达投诉处理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十一:送达回证)。&&& (二)送达投诉处理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投诉处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投诉处理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投诉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五)直接送达投诉处理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公示&&&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六、投诉处理档案管理&&& 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投诉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调查取证等有关资料,装订归档,备行政诉讼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格式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格式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格式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格式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收件签收单;&&& 格式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 ;&&& 格式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记录表;&&& 格式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 格式八: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 格式九:终止政府采购通知书&&& 格式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式十一:送达回证
格式(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编号:&& 年&&& 号
投诉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 &&&编号:&&& 年&&& 号
************(供应商):
&&& 关于“************”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厅(局)已于&&& 年& 月& 日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和要求,现已正式受理。我厅(局)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此项投诉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届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单位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如我厅(局)逾期未作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
格式(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 &&编号:&&& 年&&& 号
*************(供应商):&&& 关于“************”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厅(局)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此项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具体原因为: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格式(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收件签收单
格式(五):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
&&&&&&&&&&&&&&&&& &&&&&&&&&&&&&编号 :&&& 年& 号
************(单位):
&&&&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条规定,现针对************(供应商)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 如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格式(六):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记录表
格式(七):
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
&&&&&&&&&&&&&&&&&&&&&&&&&&&&&& &编号:&&& 年& 号
************(被投诉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人及投诉事由)的投诉,我厅(局)已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调查处理期间暂停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格式(八):
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
&&&&&&&&&& &&&&&&&&&&&&&&&&&&&&&编号:&&& 年& 号
************(被投诉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由)的投诉,我厅(局)正在处理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恢复该项政府采购。
&&&&&&&&&&&&&&&&&&&&&&&&&&&&&&&&&&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 &&&&&&&&&&&&&&&&&&&&&&&&&&&
格式(九):
终止政府采购通知书
&&&&&&&&&&&&&&&&&&&&&&&&&&&&&&& 编号:&&& 年& 号
************(被投诉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由)的投诉,我厅(局)已处理终结。经审查,在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项政府采购。
&&&&&&&&&&&&&&&&&&&&&&&&&&&&&&&&&&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
格式(十):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购决[20**]**号
投 诉 人: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址:被投诉人: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上)
投诉人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我厅(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 年& 月& 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
(二)投诉请求
二、审查情况(简要说明审查过程,列举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财政部门
&&&&&&&&&&&&&&&&&&&&&&&&&&&&&&&&& 年& 月& 日抄送: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格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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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联系信箱:czj@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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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14:51:45 查看次数:583
一、投诉启动
供应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书。
二、供应商投诉受理
(一)初步审查
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5、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受理意见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初审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受理意见:
1、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4、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三)财政部门初审应在收到投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表》;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对转送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财政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三、投诉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暂停采购活动
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三)审查。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或者捺印即可,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或者捺印。
财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
(四)评议。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的,应在笔录尾页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没有发言的,可以不在笔录上签字。
(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请求,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对每一件投诉(除因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或转送的以外)应当予以装卷入档。卷宗应分成正、副两卷。
正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投诉登记表、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说明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正本)、送达回证、备案表。
&&& 副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评议笔录、工作笔记、投诉处理决定书(副本和正本各一份)、备案表。
卷宗由承办人装订,定期(一年)入档。
八、本规程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程自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采[2007]13号 2007年4月10日发布)
附件:相关文书格式
1、投诉书(式一)
2、授权委托书(式二)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表(式三)
4、不予受理告知书(式四)
5、转送通知书(式五)
6、转送通知书(式六)
7、作出说明通知书(式七)
8、调查取证通知书(式八)
9、调查取证笔录(式九)
10、当面质证通知书(式十)
11、质证笔录(式十一)
12、评议笔录(式十二)
13、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式十三)
14、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式十四)
15、投诉处理决定书(式十五)
16、投诉处理决定书(式十六)
17、送达回证(式十七)
18、备案表(式十八)
上一条: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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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 罗江县行政效能监察室 电话:(
Copyright 2015 版权所有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第二节、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建立招标投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招标投诉的基本要求。
《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相应的期限内。该规定表明前述三个事项的投诉,提出异议是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
知识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处理,主要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由于投诉有高效的原则要求,因此,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投诉人不是所投标招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五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为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例题】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正式受理之日为()之日。(09真题)
a、决定受&&&&&&&&&&&&&&&&&&&&&&&&&&&&&&&&&&&&&&&&&
b、收到投诉书
c、通知投诉人 &&&&&&&&&&&&&&&&&&&&&&&&&&&&&&&&&&&&&d、发出受理决定
【参考答案】b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基础,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力。
①调取、查阅有关文件
①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②询问相关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③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④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④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⑤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a.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b.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3)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3)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投诉处理的舆论和公众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专门对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异议程序,第29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异议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异议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例题】下列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质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10真)
a、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b、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c、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
d、质疑必须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
【参考答案】d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5条规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2)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3)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1)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2)质疑处理结果分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①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
②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③招标机构对投标人异议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④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关于重新评标专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0真)
a、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
b、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1/2
c、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可以与前一次参与评标专家人数相同
d、重新评标专家必须是国家级的评标专家
【参考答案】ac
【例题】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10真)
a、对招标程序的合理性提出的质疑应当予以受理
b、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的质疑应当予以受理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相当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诉
d、质疑处理的结果包括招标无效
e、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cde
知识点三、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异议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异议和异议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
3)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异议;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b.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3)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③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④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⑤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4)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4)不予受理的投诉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异议、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异议事项不一致的,超出异议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异议有效期内的未异议事项进行异议,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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