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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豪掷250万送房车 妻子状告“第三者”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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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已婚男豪掷250万送房车妻子状告&第三者&索回
东方网通讯员潘静波、记者毛丽君10月16日报道:丈夫背着自己花了几百万给别的女人买车买房,做妻子的怎么办?能要回来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侵犯妻子的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
已婚男豪掷250万为&第三者&买房车妻子上诉欲索回
2011年12月,40岁的孙玲来到法院,状告年方23岁的小侯,要求确认丈夫阮秦与小侯之间关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侯返还钱款。孙玲称,同年的4、5月间,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小侯,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孙玲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故提出上述要求。
小侯辩称,她与阮秦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她购车、购房,均由本人现金支付。她曾有钱款转入阮秦账户,系用于投资,如要认定两人存在赠与关系,她也用转入的钱款予以归还了。还称,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因阮秦欠她钱款,故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又称,她与阮秦合作生意,故要阮秦为她购车、购房,待融资后将钱款转入阮秦账户。
作为本案第三人,阮秦述称,他与小侯在娱乐场所认识,系情人关系。应小侯要求,他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用于被告购车、购房。
法院认定行为系赠与但赠与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阮秦给小侯购买宝马车一辆,该车总价77万余元,阮秦于2011年4月以其银行卡支付购车款共计54万余元。阮秦还给小侯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总价198万余元,阮秦于月以其银行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9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并已有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本案中阮秦为小侯购买车辆及房屋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针对小侯提出的上述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车辆、房屋系以银行卡消费支付,小侯称系争车辆、房屋系其以现金购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小侯称她曾转账给阮秦175万元,用于投资或还款,但抗辩主张应当明确,经释明,小侯仍未能明确该175万元系投资还是还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待明确后另行主张;小侯称因阮秦欠她钱款,故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还称她与阮秦合作生意,故要阮秦为她购车、购房,待融资后将钱款转入阮秦账户,小侯虽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证据之间缺乏共同指向,具体金额互不一致,难以形成证据锁链,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进一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阮秦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小侯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阮秦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玲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孙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同时,小侯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与社会经验,明知阮秦已婚而无故接受其大额钱款的赠与,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理,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小侯与阮秦之间的有关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小侯返还孙玲与阮秦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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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  发表时间: 16:51
东方网通讯员潘静波、记者毛丽君10月16日报道:丈夫背着自己花了几百万给别的女人买车买房,做妻子的怎么办?能要回来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侵犯妻子的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
已婚男豪掷250万为”第三者”买房车 妻子上诉欲索回
2011年12月,40岁的孙玲来到法院,状告年方23岁的小侯,要求确认丈夫阮秦与小侯之间关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侯返还钱款。孙玲称,同年的4、5月间,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小侯,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孙玲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故提出上述要求。
小侯辩称,她与阮秦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她购车、购房,均由本人现金支付。她曾有钱款转入阮秦账户,系用于投资,如要认定两人存在赠与关系,她也用转入的钱款予以归还了。还称,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因阮秦欠她钱款,故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又称,她与阮秦合作生意,故要阮秦为她购车、购房,待融资后将钱款转入阮秦账户。
作为本案第三人,阮秦述称,他与小侯在娱乐场所认识,系情人关系。应小侯要求,他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用于被告购车、购房。
法院认定行为系赠与 但赠与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阮秦给小侯购买宝马车一辆,该车总价77万余元,阮秦于2011年4月以其银行卡支付购车款共计54万余元。阮秦还给小侯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总价198万余元,阮秦于月以其银行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9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并已有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本案中阮秦为小侯购买车辆及房屋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针对小侯提出的上述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车辆、房屋系以银行卡消费支付,小侯称系争车辆、房屋系其以现金购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小侯称她曾转账给阮秦175万元,用于投资或还款,但抗辩主张应当明确,经释明,小侯仍未能明确该175万元系投资还是还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待明确后另行主张;小侯称因阮秦欠她钱款,故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还称她与阮秦合作生意,故要阮秦为她购车、购房,待融资后将钱款转入阮秦账户,小侯虽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证据之间缺乏共同指向,具体金额互不一致,难以形成证据锁链,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进一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阮秦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小侯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阮秦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玲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孙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同时,小侯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与社会经验,明知阮秦已婚而无故接受其大额钱款的赠与,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理,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小侯与阮秦之间的有关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小侯返还孙玲与阮秦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E都市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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