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信息披露制度里有机构调研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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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
作者:温济聪来源:经济日报
   为便于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决定在现有的交易日盘后信息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信息披露时段。   具体来看,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设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该时段内,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的直通车公告,非直通车公告不得披露;在交易日另行增设早间和午间两个信息披露时段。早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时间为7:30至8:30,午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时间为11:30至12:30。而由于事发突然、境内外时差等客观原因,上市公司无法在前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发布公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间或午间信息披露时段,通过上交所网站发布公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记者温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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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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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注册制渐行渐近,监管层简政放权,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步伐也在加快。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加强非许可类并购重组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并购重组市场透明度,遏制通过非许可类并购重组规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
中证网讯 注册制渐行渐近,监管层简政放权,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步伐也在加快。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加强非许可类并购重组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并购重组市场透明度,遏制通过非许可类并购重组规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细化信批要求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上述审批的取消,强化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体现了简政放权、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理念,契合了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组方、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市场效率。在此背景下,上交所《通知》明确,一,对已取消行政许可的并购重组事项实行事后审核。不过考虑到要约收购涉及业务操作事项,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仍作事前形式审核。二,实施半年期过渡安排。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披露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直接披露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后,应当同时申请股票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上交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审核。三,强调事后审核发现问题公司需补充披露。《通知》明确,对于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上交所将要求公司予以说明,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以及修订后的相关报告书全文或摘要。分析人士指出,事后审核可以缩短停牌时间,有利于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相关工作的推进,提高市场效率。关于补充披露的规定,则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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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金投股票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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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10:16:25来源:上交所编辑:fangbiao
摘要:今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今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上交所此次修订,目的主要是进一步发挥评价工作在推进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中的作用,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增加评价内容、改进评价方法等方面。
增加评价内容
《评价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运行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上交所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修订。
其中之一是,原评价办法在评价内容上未能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任务和要求,也未涵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动配合落实快速反应、分行业监管等各项监管转型工作的要求。相关评价工作侧重信息披露合规性,对信息披露有效性关注度不够,不足以引导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因此,本次修订将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落实到评价工作中,并相应增加了评价内容,与当前监管转型和信息披露工作相结合,能够充分体现分行业监管、分类监管以及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各项具体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真正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征求意见稿显示,办法细化了监管转型工作的各项要求,新增了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指标。
改进评价方法
上交所有关人士介绍,原《评价办法》坚持客观定量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按照既定的扣分标准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仅针对违规行为,即未满足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对于如何体现在此标准以上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差异,修订前的《评价办法》则未予以充分考虑。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前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将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综合看来,扣分机制能够突出合规性要求,加分机制能够体现信息披露有效性和监管配合工作程度。本次修订中,采用了加减分结合的制度,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的差异。
取消董秘年度考核
据悉,本次修订前,上交所除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外,还须对上市公司董秘开展年度考核。从评价和考核工作性质看,信息披露评价和董秘考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二者的评价(考核)内容、标准和期间等高度重叠。
本次修订中,上交所对目前两项工作进行了评估。鉴于其评价内容存在交叉重复,考虑予以优化调整,拟取消上市公司董秘考核,将关于董秘工作开展情况及履职情况相关考核要求吸收入《评价办法》中。
据了解,征求意见结束后,上交所将吸收市场各方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预计于4月中旬左右对外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后续上交所将于2015年5月开展上市公司201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并通报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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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分类管理信息披露风险
记者日前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上证所已经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高风险公司进行重点监管,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
记者日前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上证所已经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监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高风险公司进行重点监管,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上证所作为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其监管的工作量与日俱增。上证所近年来相应地引进了部分人员,开发和提高了网络、信息管理等监管技术手段,但是,对比起不断增加的上市公司数量而言,监管资源仍然非常有限。  如何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有效地投入到上市公司监管中去,上证所近年来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就是其中之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监管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和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施以不同的监管力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  据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风险分类分为2类6级:第1类为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上不规范之处极少的公司,风险级别为0级;第2类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存在风险的公司,具体分为5级:1级为在信息披露或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的公司;2级为在信息披露或公司治理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的公司;3级为可能存在重大虚假行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4级为涉嫌重大虚假行为,尚待正式稽查或稽查后尚未整改完成的公司;5级为涉嫌重大虚假行为,正在接受稽查,市场反响强烈的公司。上证所有关部门形象地将这些风险分类以星级标注,5星级公司风险最高,1星级风险较小,0星级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上基本无风险。  据悉,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风险评级,将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最近,上证所有关部门在对上市公司年报事后审核后,对部分公司的风险级别进行了重新分类。监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核查工作制度,标志着上证所正逐步将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系统化、规范化。  上证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这种风险分类管理属于上证所内部的工作制度,而且主要是针对上证所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风险进行分类,并不代表对公司股价或投资价值的判断。上证所现在还未考虑将这些风险分类情况进行公布,而是主要运用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效率上。针对各类监管风险的公司,上证所采取了相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对于高风险公司采取专家小组会诊、专人负责监管、实地走访调研、重点监控股价等方法,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信息,充分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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