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属于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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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外文名Industry executives含&&&&义基金行业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
第五:基金管理公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六: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七: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第51期 《高级管理人员提前30天通知是否可以离职》
来源:中国有色集团 
发布时间:
【案例概要】
2009年6月,吴先生就任上海某货运物流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华东地区的日常经营事务。2010年2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辞职信中表示希望能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并在30天后正式离开公司。公司提出吴先生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执掌重大工程,不能仅提前30天通知即离开公司。公司在其离职申请书上批注“不予同意”的字样。吴先生在多次书面催促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与其进行交接未果后,便在30天以后离开了公司。因吴先生的离职,导致其负责的项目陷于停顿,公司为此损失了300多万元。公司以此为由,向吴先生开出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吴先生赔偿其离职所造成的损失。吴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并无过失,公司不及时与其进行交接才是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9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 第2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均只需提前30天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因高管离职导致原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三是企业在遭遇高管跳槽时应如何进行紧急应对。
第一个问题涉及员工的任意解除权。目前,中国对劳动的界定仍然采取广义的概念,即被单位雇佣并提供脑力或体力等劳动以获取经济报酬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在企业中,总经理(含)以下全体位阶的员工都是劳动者。按照这个界定,公司高管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劳动者的范畴。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就经济补偿金部分对高薪劳动者作出了处理上的区分,但这并不意味着高薪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反而证实和确认了高薪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事实,因为其遵循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受到了法律适当程度的削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该员工与企业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不得员工行使法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权。
第二个问题涉及赔偿金事项。通常而言,员工向企业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2)对企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员工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这三者需要同时满足才能要求员工依据损失大小和过失程度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吴先生多次向企业书面提出办理工作交接的申请,这种行为表示了其作为高管对公司负高度负责的态度,并不存在特别过失,而公司不予理会和配合,是本次损失的过失方。吴先生在此案中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第三个问题涉及企业的应急处理问题。一般而言,由于高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涉及问题和工作交接相对比较复杂,所以高管离职通常会有一个较长的通知期,以便公司作好充分的准备,比如重新提拔或物色接任人选、进行工作交接等。但是,《劳动合同法》再一次明确高管离职仍只需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依然相当被动。如果企业能够争取与离职高管进行协商,就离职日期和有关安排进行约定处理,那么企业还能化被动为主动。但是企业若强制性约束高管人员离职,会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企业行为违法,二是对员工造成无法到新单位任职等相关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指南】
我国的劳动立法,在程序上保障了员工的辞职权和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企业在收受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员工离职申请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认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尤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书面手续。提前通知须有正式的相关书面手续。有的员工提出辞职又反悔,由于企业当时只是收到其口头通知,所以只能让其继续留在企业,这必然会给企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一般而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企业未收到其书面申请,而劳动者在发出口头通知后不上班,企业可以要求其书面确认。如果此种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处理与员工。
2.正常给予待遇。辞职员工在通知期应享受正常劳动待遇。如果离职员工履行了通知义务,而自通知之日起企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岗位报酬福利政策,就等于利用了员工的无报酬劳动,获得报酬权是员工最主要的权利。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企业对企业来说是个头疼的问题。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意让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待下去,所以往往会多支付一个月薪水给他。
3.强化离职管理。提前30天通知期不能用休假期抵扣。有的员工在提出辞职后,以休假等理由不再到企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受休假的权利,但间题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对等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依然受到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约束。
4.掌握法律后果。如果员工擅自离职,企业可以考虑向其索赔损失。如果企业可以证明因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企业可以就此种损失向员工主张赔偿。另外,企业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以后30天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在这30天内仍然要求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行使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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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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