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耐税人后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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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号颁布时间: 1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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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颁布时间: 16:5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号),《》(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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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认定制变为登记制
.cn   14:40:23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实行登记制以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不用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即可。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后,审核填写纳税人的内容无误后,当场就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记者  王宪政  通讯员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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