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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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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手册
山西大学保密委员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第一部分:保密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基本保密制度
    第三部分: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系统保密管理
    第四部分:法规文件      &&
第一部分&& 保密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
  (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8、什么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
  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
  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1、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什么是科学技术保密?
  答: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
  14、什么是军事秘密?
  答:军事秘密,是指涉及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及其密级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
  15、什么是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是指工作性质与国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员,包括酝酿、制造、保管、传递、使用、销毁等环节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国家秘密的所有人员。
  16、什么是秘密情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情报应当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应该公开的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8、某一事项泄露后造成哪些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答:(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9、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答: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0、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机密;
    (7)计算机互联网泄密。
  2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答: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2、何谓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答:任何秘密事项都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保守国家秘密,实质上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23、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24、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什么是解密?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是什么?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有利的。
  26、什么是自行解密?
  答: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或已经被合法公开,称自行解密。
  27、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2)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开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28、属于国家秘密的载体丢失或下落不明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29、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 答:一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二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三是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30、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1、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答:《保密法》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这是对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定密员审核;&&&&&&&& &
   (3)主管领导批准;
   (4)做出文字记载;&&&&&&&  
   (5)确定知悉范围。
  32、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答: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到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秘密★6个月&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六个月;&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3、什么是国家秘密合法公开?
  答:国家秘密被合法公开,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各级机关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公报中正式对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国家授权新闻单位对外发布的新闻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授权依法公开发表得谈话、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干部档案是否都属于国家秘密?
  答:一般情况,干部的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也无必要公开。档案的内容能否让他人知悉,应该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个别人员的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定密,如从事过秘密情报工作人员的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不宜公开的部分)则为国家秘密。
  35、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6、依法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如何标志和管理?  答: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38、书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图、图纸的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9、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40、打击泄密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答:我内部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42、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43、保密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专项、突出性、预知性、书面形式、技术性。
  44、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设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五是技术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论建设工作。
  45、哪些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者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二是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三是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密码机)等;四是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46、各机关、单位专兼职保密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督查落实;
    (3)依法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进行初审和送审;&&&
    (4)具体组织本机关、单位主管业务方面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秘密事项,要主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5)负责对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存档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负责追查本机关、单位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对造成泄密的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并具体承办保密业务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工作;
    (8)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机关、单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技术的防范;
    (9)承办本机关、单位的保密会议;草拟保密工作计划、总结、请示;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0)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评选有权提出建议;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47、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答: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48、公民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属于国家秘密,有些则不属于国家秘密。如检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违法问题,或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市(地)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或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可确定为国家秘密。以上举报材料一旦泄露,将会严重妨碍对这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赃或威胁举报人人身安全等严重后果。
  49、专利和保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专利是公开的。申请专利时要在申请书上详细写明技术内容,提供专利审查员审查。当专利被批准后,要在专利公告上发表,详细登出技术内容。所以说专利最大的特点是公开的,这是与保密最根本的区别;
    (2)法律保护角度不同。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是对私权的保护,而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是一种公共权利。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还是侵害国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对二者的保护角度不同;
    (3)专利项目易于交流、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被批准的专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本人(或本单位)不应用,要采取强制手段,推广应用于生产,实行强行实施。而科技保密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能强制推广,需要推广扩大知悉范围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扩大知悉范围,而不能随便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50、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专利申请?
  答: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不得向外国或者境外其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第二部分&& 基本保密制度
  1、什么是保密制度?
  答: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2、制定保密制度有什么作用?
  答:制定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在各种情况下应该怎样,不准怎样,提出了强制性的措施,使之有所遵循,有利于克服保密观念不强,保密纪律松驰的现象,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3、涉密人员在交往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注意私人交往与通信的保密。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往往会造成泄密。邮寄国家秘密载体时,必须交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不能使用普通邮政或特快专递传递。特别是在境外与国内的单位或亲戚朋友联系时,不能在信里涉及国家秘密或我内部情况,以免造成泄密。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3)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办事,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不得使国家秘密载体离开本人。在运输国家秘密设备或产品时,必须由专人或派武装警察押运。
&&&&&  & (4)在涉外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保密观念淡薄,在对外交流时不分场合和地点,不该说的乱说,造成泄密。还有的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一味迎合外国人,要什么给什么,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结果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些教训,也是应引以为戒的。
&&&&&   (5)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流动。特别是在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流动,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后才能流动。
  4、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答:对国家工作人员总的要求是: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提供的秘密不提供,不该知悉的秘密不知悉。在与境外人员交往时,应严格遵循内紧外松,内外有别,既保守秘密,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在保密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涉外活动中对境外人员既要热情友好,也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性,避免发生泄密问题;
&&&&&&  (2)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活动;
&&&&&&  (3)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要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  (4)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  (5)出境时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经批准必须携带的,出境途中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必须严格保管,或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管,保障不发生泄密问题;
&&&&&&  (6)不在外事活动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  (7)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和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时,如涉及涉密内容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单位反映情况;
&&& &&& (8)境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知悉有关方面的秘密时,按有关规定报请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9)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  (10)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5、我国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列入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2)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3)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4)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5)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6、出国人员如何防止口头泄密?
  答:在对外活动中,哪些能讲,哪些不能讲、界限要清,事先要有准备,不要擅自表态。对外联系,要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在旅馆饭店严禁议论内部问题。商量对策、研究事务时,要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无条件的,可在宽旷的地方,在走动中低声交谈,或用笔谈。也可采取小声加音响干扰的方法。打电话时,不谈秘密事项,如遇记者问话,可简答或避实就虚,如约记者采访应事先请示领导。
  7、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一是要对秘密文件资料划定密级;二是要限制秘密文件资料下发范围和知悉人员的范围。在这个环节中,文件的起草人或承办人起着关键性作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向上级写请示、汇报、或起草重要文稿,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是否给起草的文稿确定密级。如果起草的文稿按照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就有责任在起草的文稿上先拟定密级,防止在文稿起草的过程中造成泄密。对秘密文件起草过程中的草稿及重要的修改稿、印刷清样,要求按正式文件一样进行登记和管理,除存档的以外,要有专人进行监督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机要打字员或机关可靠的内部打字员、机要印刷厂或获得印刷国家秘密载体许可的印刷厂印制,不准到一般印刷厂、誊印社、照相馆和晒图社印制。一些重要的文稿在起草过程中需要经过反复讨论,甚至会有许多人接触,如果不事先拟定密级,就很有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泄密问题。发生问题后,起草文稿的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稿最后定稿后,文稿起草人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定密程序,最后经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密级,并做出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样就完成了文稿定密的过程。
  8、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国家秘密载体产生以后,收发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核对、登记,严格按照发文范围收发密件,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布情况。
  (1)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2)密件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3)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分发密件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
  (4)传递、运输国家秘密载体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运输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本市区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向境外邮寄、携运秘密载体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确需个人携运的,要按照国家秘密物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6)采用现代通信或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9、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
    (2)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借阅、借用密件,要经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绝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10、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以下6点保密要求: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6)被撤消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1、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也可通过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有关人员要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
    (5)对机构撤消、合并时,原单位的秘密文件,发文单位要求收回的,要如数清退给发文单位,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移交有关部门,或者登记销毁。 
  12、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规定?
  答:(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13、绝密级文件可以复印吗?
  答:根据《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对&绝密级&文件和发文单位规定不得复印的文件,其他机关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本机关产生的绝密级文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印;非本机关产生的绝密级文件,经原产生绝密件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14、定点复制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答: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1)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2)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5)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15、绝密文件资料应如何管理?
  答:(1)机关单位制发绝密文件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文件的发放单位和知悉人员的范围,并在文件上注明;
    (2)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并指定专人保管;
    (3)绝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制文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扩大传达、阅读范围;
    (4)绝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制文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复印、摘抄;
    (5)携运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有两人负责保管并有专车护送;
    (6)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清退。
  16、对阅读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有何要求?
  答: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阅读绝密级文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1)只准指定阅读的人员阅读,禁止其他人员阅读;
    (2)阅读人员阅后密封、签字;
    (3)密封后交由指定人员专门保管;
    (4)统一收回销毁。
  17、国家秘密载体的汇编、摘录和引用有哪些规定?
  答:(1)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2)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3)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8、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3)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
    (4)个人因公外出,如遇所带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19、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如果出境,应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信使的,或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20、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指的是哪几种情况?
  答: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况:
    (1)个人阅办完应当清退的国家秘密载体不按规定清退的;
    (2)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国家秘密载体,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未交的;
    (3)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退休、辞职等不在原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当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21、什么是泄密事件?
  答: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22、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
  23、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或采取以下措施:
    (1)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2)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
    (3)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
    (4)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24、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的情节有哪些?答: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三是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四是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25、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者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6、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
    (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7、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8、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对泄密行政处分的职权是什么?
  答:《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29、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
    (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30、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答: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31、主办涉密会议和涉密的重要活动,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32、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实事求是;&&&& (2)依法办事;&&&&& (3)及时补救;  (4)相互配合;&&&& (5)保护举报人。
  33、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章制度?
  答: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34、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35、国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外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时是否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答:国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外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时,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36、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除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外,还须向有核发权的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手续。
  37、《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奖励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何规定?
  答:《保密法》第七条规定,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5)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6)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7)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38、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哪几项?
  答:主要有审批权、决定权、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建议权。
  39、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何部门确定?
  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0、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如何确定?
  答: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业务主管方面行使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权。
  41、《新闻出版保密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该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42、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科学技术合作交流活动中,在哪些方面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答:一是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是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三是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43、保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是保密组织机构落实及其建设的情况;四是保密设施的配置和保密环境的情况;五是有无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
  44、为什么要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
  答:一是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活动;二是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重要途径;三是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的重要手段。
  45、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答:《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第三部分&&& 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系统保密管理
  1、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什么?
  答: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象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这里所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联网的计算机和未联网的计算机(即计算机网络和单机)及其附属设备。
  2、通信泄密隐患主要有哪些?
  答:通信系统是由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终端设备组成的,泄密隐患主要有:
  & (1)有线传输线路辐射泄密:有线通信传输线路工作时,会像天线那样向周围空间辐射发射电磁波,所传输的信号频率越强,辐射越强,传输越远,把通信信息带到空间,利用相应设备可接收还原信息。
  &&(2)网络串音泄密:电话用户与电话局之间由许多电话线(光缆除外)捆扎在一起。用户通话时通话的声音变成话音电流。相邻电路或线路之间因各种原因极易产生串音,即在某一线路或电路可以收到其他线路或电路的通信信号。例如,我们打电话有时会听到别人通话声音,就是串音。人耳能听到的串音称作可闻串音,一般是由故障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通过维修可以排除。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可闻或者一般设备接收不到的串音,我们可能不觉察,不注意,但窃密者可用专门研制的设备接收还原信息。
  & (3)无线传输泄密:当前,微波、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信道广泛用于通信传输,所传输的信号暴露与空中,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选择合适的位置,就可接收还原通信信息。
  &&(4)通信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泄密:通信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等,工作时会产生电磁泄漏发射,通信信号会被调制携带数百米之外,被接收者利用有关设备接收还原。
  & (5)现代电信网广泛使用程控交换机,实质是计算机控制的交换机,如果被植入木马程序,就会在预先设定条件下将通信信息发射到空间或发送给窃密者。
  3、使用通信工具时,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答:(1)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 (2)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不使用无线话筒;
  && (3)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 (4)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
  && (6)严禁密电明复或密明混用。在特殊情况下,明电或电话必须涉及密电时,不得暴露有关密电日期,也不得引用有关密电的具体内容。凡事先发了密电,而后又需要发明电的,对明电的措辞必须要严格审查;
  && (7)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4、手机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答:手机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尤其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手机通讯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泄密隐患。&&&&&&
   (1)手机在通话状态下泄密。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2)手机在待机状态下泄密。专家指出,即使手机在待机状态也并非绝对安全。因为在待机状态,手机也要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问断的信号交换。在这些过程中产生的电磁频谱,人们很容易利用侦察监视技术发现、识别、监视和跟踪目标,并且能对目标进行定位,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
   (3)手机在关机状态下泄密。手机在关机状态的泄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特殊设备,可以遥控打开手机的话筒,窃听话筒有效范围内的任何谈话。另一种是在手机制造过程中在芯片中植入接收和发送功能装置。因此,这种手机虽未开机,但只要有电池,手机的话筒也能将其有效范围内的话音信息接收并发送出去。通过地球同步卫星或附近的中继站,将信息传递到地面处理系统。
  5、手机通信有哪些保密管理规定?
  答:近年来,手机在我国广为使用。手机的使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也对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多,泄密隐患也越来越多。境外情报机构无时不在千方百计地利用技术手段窃取我情报。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有以下要求:
  (1)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2)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3)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4)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6、计算机网络分为哪几种?
  答:计算机网络分为两类:一是公共信息网络和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和不载有国家秘密的内部网络(统称公共信息网络);二是涉密网络。
  7、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答: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传输、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8、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指的是什么?
  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9、计算机泄密的途径主要有几种?
  答:(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 (2)计算机联网泄密; (3)计算机媒体泄密;&&&&&&(4)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11、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12、对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有什么保密规定?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流的秘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再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继续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1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上网信息内容担负保密责任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答: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业)和用户,负有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1)单位用户应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应按照信息内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秘密信息泄露;
  (2)个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3)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当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并负责监督执行;
  (4)提供免费主页服务的接入单位,应当与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协助保密工作部门对免费主页版面内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保密监督检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措施。
  14、威胁计算机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威胁计算机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三方面:
  (1)计算机电磁辐射泄密;
  (2)计算机磁介质残留信息复现;
  (3)计算机磁介质信息存储量大,易于复制。
  15、在网上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要注意什么?
  答:用户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
  16、在网上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当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7、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有:
  答:(1)在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上传播;
    (2)通过软盘和光盘传播;
    (3)靠计算机硬件(带病毒的芯片)传播。&&当前,电子邮件是病毒传播的主要媒介。据统计,近年来用电子邮件感染病毒的电脑占87%。
  18、非涉密网保密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务外网和网站的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上网信息不涉密&。由于政务外网和网站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是公共信息交流的平台,凡在政务外网和网站上处理、存储、传递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在与政务外网和网站连接的计算机上不得处理国家秘密和内部办公信息;
   二是经过物理隔离改造的计算机,在外网状态下,不得处理国家秘密和内部办公信息。
  (2)&涉密信息不上网&。根据国家规定,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即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的设备和网络不得与政务外网和网站以及互联网相连。因此,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和网站上运行、处理和存储。
  19、非涉密网保密管理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非涉密网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以下4个基本原则:
  (1)控制源头的原则;
  (2)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保证在政务外网和政府网站上运行、发布的信息,都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3)加强检查的原则;
  (4)违规必纠的原则。
  20、 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审查有哪些规定?
  答: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经过本单位保密组织和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所处理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登记后才能进行。各级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采取统一传输出入口,以便进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21、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答:(1)政府上网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2)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3)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要强化监督与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22、利用个人计算机处理政务(党务)信息,要做的第一项工作是什么?
  答:利用个人计算机处理政务(党务)信息,首先对要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定。如果是涉密信息,则须在涉密微机或笔记本电脑中处理,或者在经过物理隔离改造后的微机、且在内网状态下进行处理,处理前要输入相应的密级标识。如果是非涉密信息,则可以在非涉密的电脑或经过物理隔离改造后的微机、且在外网状态下处理。
  23、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个人计算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微机场所要安装 &两铁一控&,即铁门、铁窗和监控设备,以确保环境安全;
  (2)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BMB3的电磁屏蔽台(室);
  (3)禁止与互联网相连接;
  (4)设置开机密码,并做到专人专用、单机单用;
  (5)存有绝密级信息的软盘、硬盘要按照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24、处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微机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场所应在单位保卫部门的有效监控范围之内;
  (2)安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一级电磁干扰器;
  (3)禁止与互联网相连接;
  (4)必要时设置开机密码,并对有关使用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5)存有机密、秘密信息的软盘、硬盘要按照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25、涉密人员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应遵循哪些保密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携带涉密的计算机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外出使用,不得与公共信息网和因特网相联。
  26、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在维修、淘汰时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保密有关规定,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在维修、淘汰时,应当做到:
  (1)维修时,必须作出登记、说明后,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送到社会上的维修点维修;
  (2)处在保修期内的微机,在送往销售单位保修时,必须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卸下,放在机关保密柜中,否则必须派责任心强、懂得保密知识的公务人员,对送修的微机实行现场监控,确保涉密信息不外泄;
  (3)淘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不得擅自做淘汰处理。
  27、什么是计算机涉密信息?
  答:通过计算机处理、存贮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资料,统称计算机涉密信息。
  28、计算机涉密信息文档是否需要标识?
  答:必须标识相应密级。
  29、计算机涉密信息文档的密级标识有何规定?
  答:计算机涉密信息文档必须在文档首页标识相应的密级;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工程中的文档、图标、图形、数据,也应在首页有密级标识;少数图形页面无法标识的,可将密级标注在文件名的后面;涉密应用的软件、数据文件,应将标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的后面。
  30、计算机中哪些文档需要标识密级?
  答:对于下列文档资料,均应作为涉密文件标识密级,并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放:
  (1)上级下达的文件本身带有密级的,即已经定级,并标明了&秘密&&机密&的;
  (2)涉密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研制论证报告&&项目申请书&等文件;
  (3)涉密项目经批准而下达的&任务书&&合同书&等文件;
  (4)涉密项目在研过程中形成的&课题(项目)计划书&、 &总体技术方案(包含技术图纸)&、&研制方案评审报告&、&关键部件或技术、工艺方案&、&实验、测试数据和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结题报告&&总研制报告&&项目总结&&国防科技报告&以及&设计定型报告、工艺定型报告、生产定型报告&、等文件;
  (5)具有国防军用背景的文档和涉密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文档资料,也属于涉密信息的范畴。
  说明:从公开刊物、网站上复制、下载的文件,能够查明其公开来源的,均不属于涉密信息范畴。
  31、计算机涉密信息应该在何种计算机上处理存储?
  答:计算机涉密信息应在专门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
  32、涉密信息可否通过Email或FTP传递?
  答:严禁通过未加密的email传递涉密信息,严禁通过FTP等网络工具传递涉密信息。
  33、什么是涉密计算机?
  答:专门用于处理、存储本项目涉密信息的计算机。
  34、涉密计算机可否接入互联网?
  答: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
  35、涉密计算机是否需要标识密级?
  答:涉密计算机必须标识相应的密级。
  36、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或登录密码?
  答:必须设置密码。
  37、什么人可以使用涉密计算机?
  答:项目内的涉密人员可以使用涉密计算机,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38、涉密计算机的放置环境有何要求?
  答:涉密计算机电磁泄漏发射距离应该在安全距离以内,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应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39、什么是计算机涉密载体?
  答:存储计算机涉密信息的介质统称计算机涉密载体,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非涉密载体不得存放涉密信息。
  40、计算机涉密载体的修理、报废有何规定?
  答:不得私自将涉密载体送外修理,不得私自报废涉密载体,须报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办理。
  41、非涉密计算机上可否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42、便携式电脑内可否存储涉密信息?
  答:不得在便携机内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43、涉密载体(U盘、移动硬盘等)接入便携机使用时有何规定
  答:将涉密载体接入便携机使用时必须确保便携机与互联网断开(物理隔离),并且使用结束拔出涉密载体后必须对便携机进行物理清除。
  44、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注意什么?
  答: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45、对涉密信息的标识有何规定?
  答: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46、存储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当如何管理?
  答:(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2)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3)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4)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47、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答:(1)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
    (4)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5)涉密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48、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
  答:(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2)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49、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如何管理?
  答: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50、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如何进行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51、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奖惩包括哪些内容?
  答:(1)对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部门、保密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部分& 法规文件
山西省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晋政发〔号)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一切单位和个人(含本省驻外机构及工作人员)与境外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进交往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涉外保密工作,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保密工作。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有关单位在对外经交往与合作中,应从国家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的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设立机构或建造建筑物,应经地市级以上保密、公安、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在涉外宾馆、饭店接待境外人员,应定点接待。在没有涉外宾馆、饭店的地方挂靠境外人员,应征得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非开放区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应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范围、路线参观。
  第八条& 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涉外展览会、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同参展单位对展出的实物、照片、图表和有关宣传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大型外事专项活动,主办单位应通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参加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对外公开、转让、交流和合作,应按国家有关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出境外人员在出境前应接受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教育,出境审批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出境举办重大经贸、招商等活动,必要时应有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参加,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携带或邮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出境,应按国受奖有关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出境人员在境外使用通讯设备与境内或国家驻外机构联系,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到国家驻外机构用密电联系。同一事项不得明、密电混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本省的机构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中方人员需阅读国家秘密文件时,由该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方人员不得向境外人员谈论或者提供属于企业业务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事项。交流或提供企业业务范围内的国
家秘密事项时,应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高科技机构的涉密人员离开职务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境外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后受聘的,不得从事原涉密的工作岗位和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聘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或接受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的单位,应按国家引进国外专家和外国留学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应经省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邀请或接受港澳记者采访,应经省记者协会同意;邀请或接受台湾记者采防,应经省台湾事务工作部门同意。并向保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涉外单位应对通信设施和进口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使用无线、有线通信设施传递国家秘密事项,应采取保密措施。保密工作部门有权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涉外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涉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应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涉外活动中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也末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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