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农业机械哪家银行无抵押贷款可以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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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日前,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并明确提出,今年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示范区进行试点。 &&&&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以现代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种业和信息为创新建设重点,建立健全的管理、操作、担保、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示范区装备,提高其整体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意见》指出,力争到“十二五”末,使示范区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融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融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的融资总量达到500亿元。 &&&&《意见》指出,推动健全农业贷款抵押财产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因地制宜地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以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水域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满足示范区大型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融资需求。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开辟农业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协助做好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和人才培养等,在项目开发、评审及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实行贷款条件优惠,在开发银行内部授信规定及利率政策范围内,对示范区农业贷款给予政策支持,贷款利率可在风险定价和市场定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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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农机购置别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农委,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机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和农机化发展的重要资金筹措渠道,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各地务必刻度重视。二、积极工作搞好配合。各地要按照省农委主要领导“全力配合农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批示精神,积极主动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搞好配合,做好摸底调查,信息咨询等基础性工作。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扩大金融租赁规模。引导和支持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组织册通过金融租赁形式购置使用大型农业机械,推广农机结构调整,提高作业质量和能力。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机购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满足农户购置农业机械的资金需求,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农户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于购买农业机械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办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业务前,须对农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下同)进行准入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只能用于购买与贷款行合作的农机经销商销售的农业机械,借款人须为购机合同、发票上载明的权利人以及所购农机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农机购置农户贷款根据贷款额度的不同,分别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对象应符合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对于农户的界定,主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户和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需要,购买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各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的农业机械,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2大类农业机械。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支持购置的农机类型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额度不同,借款人除须具备农户小额贷款或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农机经销商初步达成购买意向。(二)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三)本笔贷款年还款额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四)具备与所购农机功能及数量相匹配的生产经营条件或生产经营计划,相关生产经营经验在1年(含)以上。第八条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起点额度为1万元(含);单户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拟购置农机真实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费及保费等)的70%。确需突破单户贷款额度上限的,一级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贷款最高额度及授权管理政策合理确定。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拟购农机类型和折旧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从事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条 贷款定价。按照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农机购置农户贷款采取一般方式,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一次或分次收回。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农机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法人和自然人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担保。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和保证担保的,可采取本机抵押方式,拟购农机须为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或单机价格5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农机。(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三条 鼓励在有效担保的基础上,追加本机抵押、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作为附加担保发放贷款。主要包括:(一)“保证+本机抵押”方式。在农机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基础上,追加所购农机一并抵押。(二)“足值抵质押或保证+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方式。对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借款人,可在采取足值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基础上,追加借款人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担保。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仅作为附加担保,不得单独使用。开办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附加担保业务的经营行,需具备以下条件:1.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代发业务,使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拨付补贴资金。2.与当地政府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授权贷款行对借款人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进行质押;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购置农机后,应按规定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内;补贴资金到账后,须用于提前还款或偿还到期贷款;无法获得补贴的,相关政府部门须向贷款行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一)采取农机经销商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机经销商须在贷款行按不低于保证担保额度的10%存入保证金。
(二)采取一般法人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采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若保证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五条 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确需突破额度上限的,执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有关规定。单独采取本机抵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所购农机价格的30%。第十六条 采取信用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农机价格的50%,借款人须具备的准入条件及单户最高贷款额度政策执行农户小额贷款、农业产业链农户贷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办理保险(一)所购农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办理强制保险的,必须办理相关保险事宜。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相应的续保事项;到期未续保的,经办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二)借款人原则上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应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三)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及相关财产保险。第十八条 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拟抵押农机须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关部门(工商、农机管理部门等)依法办理注册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抵押。第四章 农机经销商管理第十九条 农机经销商分类。根据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农机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农机经销商。办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业务前,需首先对农机经销商进行准入。第二十条 农机经销商准入条件(一)合作经销商准入条件。1.具备合法的农机销售资格,销售情况和社会信誉较好。2.所销售的农机产品具备一定品牌知名度,且在我行贷款支持范围内。 3.有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网络完善,具备满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4.能够及时向贷款行提供所销售农机产品的品牌、型号和相应价格清单。5.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担保经销商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应满足上述(一)合作经销商准入条件以及《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总经销商(一级经销商)或二级经销商。总经销(一级经销商)指在农机生产企业直接授权下开展相关品牌农机销售的经销商,二级经销商指在总经销商(一级经销商)授权下开展相关品牌农机销售的经销商。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3.从事农机销售2年(含)以上,上年度农机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4.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且担保总额和单笔贷款担保金额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5.有权决策人同意为农机购置人出具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一条
农机经销商准入程序。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的准入均须由二级分行进行审批。准入程序为:经营行与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按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联合调查并收集资料,二级分行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第二十二条
合作事项(一)合作协议签订。经办行应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合作范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结算账户等合作事项。对担保经销商,合作协议还应包括担保事项、保证金条款(包括缴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等内容,并明确约定担保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经办行可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分应由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金管理。担保经销商应按不低于担保额度10%的比例在贷款行存入保证金。贷款行须加强保证金管理,出现余额不足的,应及时督促担保经销商补缴,保证金未补足前不得发放新的贷款。(三)担保额度。按《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担保经销商可提供的担保额度。贷款行须加强对经销商担保额度的管理,在核定额度内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退出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停或终止与农机经销商的业务合作关系:(一)经销商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且拒不整改或经整改未见成效的,应终止合作关系。(二)经销商发生欺诈、骗贷、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的,应终止合作关系。(三)担保经销商项下的农机购置农户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期限后,经扣划保证金仍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或保证金账户余额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暂停发放贷款;对不积极协助贷款行清收欠款的,应终止合作关系。(四)有必要暂停或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农机经销商准入应按规定通过C3进行操作。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额度不同,客户选择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或《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向贷款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经销商出具的农机购销合同或协议。(四)经销商出具的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在我行存入的不低于所需首付款金额的存款账户证明。(五)还款能力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或所经营实体的有效资产证明、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完税凭证、个人有效分红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等,按要求提供其中一项或多项。(六)相关担保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七)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借款人,须提供由政府农机、财政部门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证明材料。(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各项要求执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有关规定,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具备拟购农机操作经验,有无重大家庭矛盾、重大变故或对外纠纷等。(二)借款人家庭财产情况。包括金融资产、生物资产、房产、农机具、车辆、耕地、林地,以及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是否具备与拟购农机性能和数量相匹配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产经营计划。从事种养殖经营的,应核查借款人自有、承包、租赁的土地或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权利证明文件;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应了解借款人现有农机服务能力以及经营方式、经济效益和经营区域等历史情况和经营规划等;取得营业执照的,还应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四)贷款担保情况。重点核实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担保能力是否充足。采取本机抵押的,应确定拟购农机是否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采取农机购置补贴账户质押附加担保的,应核实借款人的购机补贴资格;采取农机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应核实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贷款是否超过合作担保额度,保证金账户余额是否充足。(五)拟购农机情况。重点核实拟购农机品牌和类型是否在我行支持范围内;拟购农机价格是否真实合理;拟购农机是否能够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强制保险等。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贷款行落实放款条件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条
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及贷款发放(一)抵质押登记。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手续。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和交接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二)放款审核。合同签订后,放款审核人员应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合同的规范性、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否符合要求,支付信息是否填写准确完整,首付款是否按规定支付等。采取抵质押方式的,须重点审核抵押登记是否办妥,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采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销商担保方式的,须重点审核保证金比例和账户余额是否符合规定,担保额度是否在规定额度内等。(三)贷款发放。农机购置农户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农机经销商在贷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对于由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统一采购农业机械的,贷款行可在与借款人、统一采购方、农机经销商等签订资金代管和委托划转协议的基础上,首先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统一采购方在贷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再监督其及时将资金划转至农机经销商在贷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应按照《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开展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经销商检查。客户经理每半年对开展业务合作的农机经销商进行走访、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农机经销商的经营情况、银企合作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等。重点对农机经销商的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经营发展前景,以及所经销农机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价格变动、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控措施。(二)保证金管理。贷款行应严格按照与担保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发放贷款,业务主管行长或行长须按月对担保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出现余额不足的须及时补缴。(三)首次跟踪检查。贷款发放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应通过实地检查方式,核实借款人购机发票信息、落户登记、使用保养等情况。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在所购农机前合影照相,影像资料应与其他贷后管理资料一并上传至C3。(四)农机购置补贴情况。对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借款人,贷款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进度,补贴资金拨付到账后须专门用于偿还贷款。未能获得补贴的,应核实原因。第三十条 贷款收回。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采取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回的,应按约定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第三十一条
风险预警。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发现以下风险信号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要求借款人补充抵质押物、增加担保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控制措施:(一)借款人存在冒名贷款、违规私贷公用、违规多贷一用等问题的。(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三)借款人连续两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的。(四)借款人实际购置农机产品的品牌、型号以及使用情况等与贷款申请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的。(五)借款人、经销商、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在无真实交易或虚增价格的情况下,骗取贷款资金的。(六)抵质押人未经贷款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或价值严重下降等有可能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保证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的。(七)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恶意欠贷行为的。(八)借款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活动的。(九)其他可能影响到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农机经销商准入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的管理,应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区别不同经销商,对农户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
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实行农机经销商名单制管理,农机经销商准入审批行应指定专人对农机经销商档案资料及产品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第三十四条
我行应按年复测、核定担保经销商的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第三十五条
农机购置农户贷款应根据贷款额度不同,分别在“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C3系统中分别选择“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品种,信贷产品分类选择“农机购置农户贷款”。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非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办理农机购置农户贷款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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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购置大型农机具有望获得抵押贷款
  4月19日,农业部与中国民生银行在京签署《农业部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以茶叶、渔业等产业为合作重点,及时总结合作经验,适时扩展到粮、棉、油、糖等大宗作物;探索对合作社购置大型农机具实行抵押贷款、对合作社开展农机租赁作业进行贷款支持的有效方式。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特别是各地涌现了一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他们对金融信贷的需求更加强烈。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紧密协作,实现&三农&工作与金融事业互利共赢,使现代农业建设向着融资渠道越来越宽、又好又快发展的方向前进。    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表示,民生银行非常重视现代农业的发展,从战略上和业务层面积极支持农业企业的提升。希望通过双方合作,探索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全局性,丰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并为有关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民生银行将在&十二五&期间和未来10年内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以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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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金&&&&&&&&来源:金融时报
  日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支农制度。”金融在支农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凸显。
  长期以来,由于“高成本、高风险”,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之一。银行服务如何与“三农”需求相匹配,一直是农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当前,大型银行从政策制定到产品创新,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随着农业现代化产生新的金融需求,大型银行将继续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三农”领域,在服务“三农”的道路上持续迈出新的步伐。
  政策保障 持续加大信贷投入
  如何才能“深耕‘三农’”,是目前大型银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从信贷政策上,大型银行纷纷确保优先配置信贷资源,有效保障农业发展的合理信贷需求。
  工行制定了农副食品加工、农机、农网、食品饮料、新农村(小城镇)等涉农行业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在技术、装备和市场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优质企业。建行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体,以及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高科技农业项目作为服务重点,支持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国开行发挥自身开发性金融作用和中长期投融资的特点,把服务“三农”的重点放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支持农民致富增收上。其中包括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标准农田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服务小微企业以及精准扶贫。
  从信贷数据来看,截至11月末,工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9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645亿元,增幅达9.34%。国开行涉农贷款余额9845亿元,同比增长13%。
  建行截至2013年末涉农贷款余额1.62万亿元,较2009年末的5895亿元新增1.03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2014年上半年新增涉农贷款807亿元。中行今年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 9.3%,连续5年高于客户贷款平均增速。
  实际上,涉农信贷持续增长的背后折射出今年整个金融行业加大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央行数据显示,9月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为22.92 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0.7 个百分点。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结合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和监管政策来看,大型商业银行支持“三农”既是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优化自身信贷结构的需要,同时也能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今后如何走得更加深入,需要细心谋划。&
  加强业务探索 创新服务新模式
  应该说,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大型银行努力创新支持“三农”业务的主要做法包括: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增设机构,重点是围绕着解决缺少合格的抵押物和担保问题。总的来看,一是创新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产品,如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创新抵押和担保形式。
  在多年的探索下,大型银行信贷担保形式不断丰富,并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涉农信贷业务模式。特别是今年以来加快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同时,加强与企业龙头和政府的合作也成为大型银行创新的重要着力点。建行积极探索支持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农户”、“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的发展,扩大小额农户贷款范围;以“合作机构+农户+银行”的三方合作为主要模式,扩大个人支农贷款范围。工行与龙头企业合作探索种养业融资与担保方式创新,推广“银行+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保险”的融资合作新模式。
  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国开行加强模式创新,以“管理平台+操作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信用协会”的“四台一会”模式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批量支持农业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致富增收。并借鉴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将涉农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有机整合。
  要让资金“血液”源源不断进入“三农”,除了资金保障,还要有支农机构的广覆盖。目前,工行县域机构网点为5210家,较2008年末增加720家,增幅16.04%。中行自2011年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以来,到今年6月末,已设立54家村镇银行和19 个支行。覆盖全国10个省市、54个县、74个乡镇。建行到一季末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27家,分布在11个省、直辖市。
  农业现代化新需求成未来创新重点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民消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可以形成很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判断,今后金融机构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也将随之调整,围绕农业现代化方面的一些新需求,更多配套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改革创新的重点。
  建行表示,今后将主动顺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等新趋势新要求,持续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完善服务功能,通过积极探索个人支农贷款业务创新,建立科学农贷管理体系,设计出更贴近市场需求的贷款产品。
  国开行提出,探索PPP等融资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投放;继续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创新研究与实践,研究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有机结合的模式和方法,并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协同兼顾。
  农行日前也表示,要把服务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作为重中之重。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农村基础设施、食品安全、农业生态等领域重大项目,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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