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承包地插划在国有林内的问题

农村法律法规专题讲稿
  ――在湘乡市农广校(农经专业)大专函授班上的讲课提纲楚国良 (湘潭市委党校 411100)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有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专题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农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1、农业法的概念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农业法的基本原则一、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四、"科教兴农"的原则。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深刻理解1、 农业法的调整范围《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2、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2〉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3〉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3、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特点主要职能(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特点:(1)行业协会是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要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与自律,解决行业发展与保护行业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应当按照社团法人进行登记。(2)协会是以某种农产品为纽带组织的,不是综合性的。(3)协会一定要依法成立。(4)协会一定是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依法成立的,它不是也不应当是官办的。4、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一。 实行依法治农是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农业法将党和国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农业法的多数条文,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管理方式的转变。法律是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政策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作为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的法律是相对稳定、一视同仁的,而作为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的政策则可以相当灵活、并有所偏重的。以灵活性见长的政策只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对法律的实施做出具体的安排,或是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中某些处于不利状态的特殊群体或事项作倾斜性照顾。这就是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使审批许可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依法决策、依法制定政策,不能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5、 农业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流通的基本规定和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法》做了相应规定:(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2)发展优质农产品(3)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农产品市场体系流通:(1)建立的目标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农产品市场体系(2)农产品流通形式和营销主体的多元化(3)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4)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和进口损害救济制度。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1)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2)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5)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6)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7)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8)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9)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6、 农业法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制度〈1〉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等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3〉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法》从筹资筹劳和村务公开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4〉农民在出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时的利益保护。《农业法》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5〉农民权益的行政保护。(6〉对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行政和司法援助。7、农业法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2)保护耕地质量(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4)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法》(5)保护草原资源《草原法》(6)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法》(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8)保护农业环境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代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1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农业技术的应用农业技术应用是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的应用。为确保农业技术的应用效果,支持和保护农业技术应用主体参与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1)无偿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2)农业劳动者享有对推广技术的选择权(3)农业劳动者享有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3、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具体规定。a.&国家投入资金;b.&社会各界筹集资金;1)集体资金;2)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过自身经营服务创收筹集的资金;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投入的资金;4)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2)人员保障为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推广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有关保障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a.稳定农技推广队伍b.提高从业人员素质(3)物资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资条件,如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生产资料、试验基地等。《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的规定这些要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转租和拍卖。第三章 农业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1)“提出申请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b.土地流入方向镇(街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并向市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2)审核、登记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b.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市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信息发布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5)自愿协商市、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街道)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证工作中,未取得市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证的地块,一律暂不得流转。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什么叫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深刻领会1、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规范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3)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1)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2)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原则(3)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原则3、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调动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4、 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1)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2)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3)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第四章& 农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识 记1、 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分类: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特点:首先,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其次是自然资源的动态稳定性。再次,是自然资源的区域有限性。最后,是自然资源的多用性。2、 耕地的概念-- ---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森林的种类(1〉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术和灌术丛〈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术。〈5〉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植树造林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5、 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1〉国家所有权。《宪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6、 草畜平衡制度的含义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7、 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深刻领会1、 耕地保护的主要制度(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3)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保护土地与节约用地(6)开发未利用土地。2、 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制度&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 我国森林保护的主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4、 草原承包制度的主要内容首先,承包草地在承包期不得调整,个别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并且,非家庭承包方式的进行,也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其次,草原承包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限制。5、 养殖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6、《渔业法》关于渔业捕捞的主要制度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有关规定主要制度:(1)捕捞限额制度(2)捕捞许可证制度(3)渔船管理制度(4)渔港建设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即禁止毒鱼、炸鱼、电鱼行为;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的限制;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等。(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第五章& 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识  记1、物权的特点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2、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 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 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有效地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在物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安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4)处分权是指对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3、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物,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得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种类: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债权的特点(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6、人身权的特点和种类特点:(1)非财产性(2)专有性种类:(1)生命健康权(2)身体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9、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11、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结婚(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2、离婚的条件(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就可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2)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情形之一: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14、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案情】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我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审判】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2、彩礼的范围。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本案中,男方艾某提出退婚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对其主张在界定彩礼范围后应予以支持。男方放弃部分彩礼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是正确的。深刻领会1、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两类主体:一是:自然人主体二是法人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5、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6、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依据某些法律事实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7、债的发生和债的担保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8、家庭关系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抚养:(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探望子女的权利以及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不能拒绝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财产处理:(1)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3)无过错的一方有请求损害赔偿。(4)离婚时或离婚后对财产弄虚作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9、遗产的范围和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取得是指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时,可以互相取得遗产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地作出拒绝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权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权的法律制度。第六章农村事务管理法律制度识  记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3、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4、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5、村民自治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性质:一、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1)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3)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二、村民自治是多层次的统一体(1)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2)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3)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特征:(1)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2)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3)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4)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6、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深刻领会1、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耕地总体质量差、耕地退化严重、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是我国耕地资源的显著特点。人增地减的趋势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 大问题的严峻挑战。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一,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三,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第四,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第六,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七,县、乡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2、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政策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3、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1)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2)促进农村两个文明的建设(3)保证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4、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①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②决策权 (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③管理权(对管理者的选举权、 、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④建章立制权⑤监督权( 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建议权)第七章 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与法律制度识 记1、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失衡的主要表现二元社会表现:(1)体制的二元性(2)经济的二元性(3)社会的二元性失衡表现:(1)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2)不均衡的收入差距是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3)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2、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3、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深刻领会1、城乡关系失衡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负面影响(1)破坏了城乡协调发展的机制(2)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3)制约先进生产力向农村渗透(4)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5)加大了社会稳定成本2、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意义(1)实行城乡统筹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创新(2)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全局性的意义(3)实行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我国农村城市化的实现。3、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实际上户籍制度只是一种人口管理的制度,只要切断了社会福利制度与户籍制度的联系,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就只是一种居住地域的区别,拥有什么样的户口,不会对社会个体产生太大的影响。现在要做的工作是使在计划体制下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权、居住权、教育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医疗服务权和公共设施与福利服务权等,逐步剥离,使各种基本权利在“城里人”和“乡下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一视同仁,因为在这些权利上的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排斥和社会剥夺,才真正是城乡分割的藩篱。这也正是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之所在。4、城乡就业制度改革的重点(1)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2)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3)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4)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5)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6)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首先是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2)其次是农村医疗问题(3)再次是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6、统筹城乡经济的主要政策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改变在经济政策上城乡分治的状况,主要应当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农业更多地投入和支持,使农村能够和城市处于同等的发展境遇之中,有更加平等的发展空间。(1)调整农村财政政策(2)强化农业补贴政策(3)农村金融政策(4)税收政策7、农业税收改革的方向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分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担;采取统一规范的进项抵扣办法实现“部分转移”。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作者:楚国良(自由撰稿人)通联地址:湖南湘潭省市解放北路马坡里6号邮箱: 邮编:411100如其它媒体或网站转载需征得本人同意,发表后敬请依照著作权法及时支付稿酬并奉寄样刊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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