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浴 李小璐在线观看凯莱的员工给公司的建议表

酒店员工流失分析及对策研究——以寿光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例毕业论文(可编辑)..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酒店员工流失分析及对策研究——以寿光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例毕业论文(可编辑)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裁判文书网
&&/&&&&/&&&&/&&
胡远与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辰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胡远。委托代理人尤庆,天津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BoudewijnvandenBrinn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亦冰,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远与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尤庆,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亦冰、曹会杰第一次开庭出庭应诉、曹会杰第二、三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远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被告让原告担任财务总监和保定凯莱先锋硅钙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两个职位。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相关劳动报酬,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2013年年终奖未付部分53375.18元;2、支付2014年1月至5月的奖金46963元;3、支付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21350.44元;4、支付日至日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劳动合同;2、对账单;3、费用报销凭证;4、工资单;5、业绩考核;6、出差费用报销凭证;7、酒店预订的往来邮件;8、原告与凯莱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短信;9、原告与其上级的往来邮件;10、原告与凯莱集团总部领导的往来邮件;11、原告与其上级的往来邮件;12、凯莱人事部门的邮件;13、特别休假通知;14、原告与凯莱法定代表人往来的邮件;15、解除通知;16、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7、计算表格;18、人事公告往来邮件管理当局声明书授权书;19、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文件;20、津政发(2013)7号文件;2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2、差旅报销单国航行程记录登机牌;23、仲裁裁决书。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原告2013年度奖金;原告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拒绝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工作交接,擅自转移公司重要财产,并未经批准将公司公章等印鉴带离公司,给公司运营造成极大损害,在此情形下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奖金,即便原告有向公司请求支付2014年度奖金的权利,依照公司惯例,该奖金应在2015年5月进行核算;原告已经按照比例享受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已经发放,原告无权主张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与原告就其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书面约定,且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暂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加班费。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日《劳动合同》;2、日《续订劳动合同协议》;3、日《劳动合同》及附件《员工手册》;4、日《奖金协议》;5、凯莱中国财务管理制度;6、日凯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与原告商讨解除劳动合同及工作交接等问题的会议记录;7、日凯莱公司《特别休假通知》;8、《公证书》;9、日凯莱公司律师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工作交接及立即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的律师函;10、日及5月31日凯莱公司向原告发出两封警告函的快递单及送达记录;11、日凯莱公司被迫打开原告原使用办公柜但未寻得公司重要财务的视频资料和影像截图;12、日凯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辖区派出所控告原告寻衅滋事案的受案回执;13、日凯莱公司在当地报纸刊登关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丢失的《遗失声明》;14、日凯莱公司在派出所人员的帮助下寻获由原告藏匿的31份关键证照的《备忘录》及寻获证照清单;15、日凯莱公司取得被迫申请办理的新《营业执照》;16、补办丢失证照费用明细及发票;17、凯莱中国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18、凯莱公司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事件列表;19、凯莱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20、日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21、日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申请表;22、2014年5月工资表;23、凯莱公司向原告发送的警告信两份、解除通知照片及相关运单照片;2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如下:原告主张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其的工作岗位为财务副总,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管理;原告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日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至日止。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原告的岗位为财务总监;其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月工资为税前28178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第二份和第三份劳动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至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工资为税前2万元,交通补贴5千元。原告的工资支付至日。日被告以原告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通知》被告以电子邮件和EMS邮寄二种方式向原告送达。原告主张日收到EMS邮件,但未收到电子邮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原告送达电子邮件的日期。另查,日被告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就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日被告经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就总监、经理等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日至日。日,原告胡远作为申请人,以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1、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自日至日的全部工资,工资标准按34793.31元每月计算;3、请求支付保定特殊全年奖金27094元和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奖金46963元;4、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1350.44元;5、裁决被申请人按12780元/每月的基数为申请人缴纳自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6、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5月的奖金75141元;7、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日至日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45142.34元;8、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年终奖未付的部分26281.18元。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裁字(2014)第0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撤销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684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对此裁决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另案起诉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解除通知合法有效,不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2、不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68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日被告以原告严重失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及其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以电子邮件和EMS邮寄二种方式向原告送达。原告主张日收到EMS邮件,但未收到电子邮件。被告对原告日收到EMS邮件的事实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收到电子邮件的日期,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四项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其中前三项行为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第四项行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相关的赔偿。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解除通知》中载明,原告存在的第四项行为是未能理解和服从上级指示和公司安排,特别是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快递等多种形式要求原告完成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拒绝交接公司公章、证照等重要公司财产,原告的行为已经给整个公司的正常财务工作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藏匿公司公章、证照等公司重要财产的行为,即使原告存在未完成交接手续的行为,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也并未规定,被告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相关赔偿。被告不能以此理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双方日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被告于日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新的财务总监,并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予以证明。被告无法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360元。关于日至日期间的工资,原、被告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日至6月18日期间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日至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处于特别休假期,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此期间的工资2591.08元。关于保定特殊全年奖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项奖金进行过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奖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每月应支付的奖金事项进行过约定。原告主张其依据是被告向其送达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的内容载明奖金按照2014年最大值计算。经核实,被告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是为了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就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奖金标准的承诺。该邮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奖金的依据,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奖金,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未休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原告日解除劳动关系,折算后2014年度符合享受6天的带薪年休假。原告对2014年度申请休15天带薪年休假、经批准休3天带薪年休假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虽然经公司批准可以休3天带薪年休假,但是并未实际休息,仍在公司工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认可,并且原告不能提供取消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手续,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3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773.24元。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的适用问题,原告主张双方于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一、甲方(公司)和乙方(胡远)于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于日到期。经充分协商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自日至日止。二、增加的附加条款(详见附录2本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岗位和薪资调整表》或双方确认的通知书)。三、本协议未规定之处继续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主张双方于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其内容与原告主张一致。经庭审核实,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乙方签字均系胡远本人签字。原、被告双方对日续签的《劳动合同》均无异议,依据此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如下事项:1、文件名称为《劳动合同》而非原告主张的《劳动合同书》;2、劳动期限为日至日,而非原告主张的日至日;3、就文字形式上,续签的劳动合同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表述劳动合同内容,与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一致,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只有中文表述;4、就排版形式上,续签的劳动合同版面设计与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吻合。并且依据双方提供的劳动合同补充说明,其标题注明是针对日劳动合同而进行的补充说明,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是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日至日期间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日开始被告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日被告经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日至日。被告申请批准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具体岗位包括原告的工作岗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日至日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形,并提交宋庆健的《出差费用报销凭证》及酒店预订的往来邮件,但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的出勤情况,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日至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事项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年终奖差额,原告主张应以当年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考核比例支付。2013年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为27094元(2013年基本工资)×103.19%(考核成绩)÷130%×4个月+1个月。被告主张应以2013年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原告2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公司视员工的工作情况另行支付一笔奖金,与2013年年终奖合并支付。依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对日劳动合同》内容,在个人工作任务和公司目标的成绩的100%的水平,将得到相当于乙方(胡远)两个月工资的绩效奖金;在个人工作任务和公司目标的成绩的130%的水平,将得到相当于乙方(胡远)四个月工资的绩效奖金。原告2013年度的考核成绩为103.19%,被告应支付其2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4个月的年终奖没有事实根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被告已经支付的2013年年终奖金额高于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3年年终奖差额的事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360元。二、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远日至日期间的工资2591.08元。三、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远日至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773.24元。四、驳回原告胡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凯莱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就本案判决与(2014)辰民初字第3800号判决主文相同事项只能申请执行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扫一扫,上赶集群组
扫码使用“赶集群组”
交友&&寻爱&&找工作
聊天&&聚会&&不寂寞
西安分类信息 &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10人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10人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20人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10人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10人
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元20人
急聘洗浴按摩技师数名
发布时间:03-11
诚信等级:
该公司诚信等级为3级。一般来说,公司的诚信等级越高,其招聘信息越可靠。点击星星,
公司行业: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100-499人
职位名称:(全职)
薪资待遇:元
最低学历:不限
招聘人数:50人
工作经验:不限(应届生亦可)
工作地点:/
性  别:女
年  龄:18-25岁
岗位职责:服务
任职资格:不限
工作时间:12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时请说在赶集网上看到的)
工作地点:未央其他北三环闽浙洗浴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西安天浴凯莱洗浴有限公司 住 所 西安市沣东新城和平工业园一号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白民君
业务类型 设立登记 电 话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洗浴(特种行业备案证有效期限至: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日)一般经营项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按摩师职位推荐
元阎良-凤凰路
元未央-经济技术开发区
元未央-其他
20000元以上
赞助商推广
薪酬查询器
地&&&&&&区:
类&&&&&&别:
月&&&&&&薪:营业执照未验证
西安市莲湖区明光路中段
西安碧月湾是一家集酒店、客房、餐饮、娱乐、、男女宾洗浴、休闲、健身、康体养生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浴场,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员工200余人,100多间四星级标准酒店客房,环境优雅,设施设备先进,专为顾客设计的个性化服务,更能让每一位宾客有家的感受。酒店特聘知名设计队伍历时一年,在万余平方米营业面积内极力打造出时尚、健康、温馨、舒适的休闲环境,处处精心,点点细致,人文气息浓郁,酒店服务功能、设施全面,内设男、女宾大型洗浴、自助餐区、休息区、客房区、康体区、健身区等营业区域,能接待400人规模同时在场消费,来宾足不出户可尽享所需。现招聘足疗技师按摩技师若干名,新到员工保底4000每月2天休假,指压推油技师保底8000元,欢迎致电。
该公司尚未发布任何全职职位
包住年底双薪包吃包住包住包住话补交通补助饭补
热门城市企业名录
西安企业名录-周边城市:
热门行业:
周边城市招聘:
申明:该信息由“天浴凯莱浴场”自行发布,内容真实性及所涉及承诺均由发布者自行负责,请浏览者自行识别和判断。(C) 58.com}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浴电影完整版优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