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司养老保险接续转移接续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中研普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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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养老制度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我们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避免养老基金挪用、拖欠等现象,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养老保险费失衡。另一方面,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的收支比例失调,导致养老基金原有积累逐渐减少,甚至出现缺口。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资金除了个人和企业外还有一部分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总收入或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税等),由于政府的资金注入,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从而避免出现中国目前养老基金失衡的局面。    法定退休年龄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我国养老基金将会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问题会更加突出。国外养老制度成熟的国家,采取推迟退休年龄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不妨可以借鉴和参考他们的成功经验。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已严重偏离与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趋势,具有很大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体现出公平性,已到了非改不可地步了,社会反响也很强烈,这也为改革提供动力和机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再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办法较为稳妥,但进程缓慢。另一种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是由政府直接出钱补贴,承担社会养老保责任的一种模式,也增强人们在养老制度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国家准备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改革范围,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必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也给此次改革增加了阻力,也称不上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须将事业单位、公务员、城乡与当前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并轨,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才能避免当前养老制度出现“分而治之”、“多轨制”等怪现象。    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工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参保主体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别税种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也可以让保险基金对收益稳定企业持股,获得稳定较高投资收益,增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社保保险基金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增加保险基金的来源。    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作为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和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在退休年龄上给予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还应适当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    总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临近,养老问题也将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力不从心,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要认真分析中外养老制度的差异,准确定位,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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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颁布时间: 13:51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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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政策_百度知道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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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保险可转入深圳了
转入流程与转出程序一样,但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
孙妍 实习生 陈巧玲
&&&&晶报讯(记者 孙妍 实习生 陈巧玲)困扰非深户养老保险参保人无法将养老保险转入深圳的难题终于解决了!昨天,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开始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手续,转入流程与转出程序一样,但男满50岁女满40岁则不能办养老保险转移。&&据统计,深圳的养老保险约580万参保人中,有400多万是非深户籍。不少外来工频繁参保退保,将来的退休权益肯定会受影响。从今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此举将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利益,解除了他们在不同城市工作的后顾之忧。&&截至2月份,我市已为3万多名参保人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过去,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必须通过原人事部门调干或劳动保障部门招调工调入深圳的,其工龄才能延续,视为缴费年限,内地的缴费年限才可以接过来,否则其养老保险无法与深圳的相衔接。国家政策出台后,深圳的相关操作细则一直没有出来,因为原有规定与国家接续转移办法有一定的冲突。&&在深圳某企业工作的黄枫对记者说,她来深圳工作已有6年,期间一直在深圳和内地缴纳社保,眼看着今年6月她就满40岁,按照规定,男满50岁女满40岁就不能办养老保险转移,如果深圳政策再不出来,她就无法将内地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昨天,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即日起,这一困扰非深户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难题将得到解决,非深户养老保险参保人也可在深圳养老。&&□温馨提示&&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条件与方式&&1.参保人从异地转保到深圳的前提是要有工作单位。&&2.年龄满足男50岁女40岁以下。&&3.转保的办理程序与转出一样,即参保人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深圳社保部门填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再由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转出地发函,即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超龄者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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