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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精于民间贷款有什么公司在做。_百度知道
国内精于民间贷款有什么公司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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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善林做民间贷款,要是贷款的话,发放的总额以亿计,属于翘楚,一般都能办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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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可以贷款?
外,还有哪些机构可以对公民贷款?贷款条件是什么?利率怎样?我一亲戚在工地负责单项工程(小组组长,如泥工组长)经常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向哪些银行申请?
要贷款还是银行安全性高一些,像建行、中行都有针对性的贷款,期限和金额都很灵活,但要符合银行的要求;再有贷款的其他途径就是一些专门从事借款给别人的个人,他们到期要求的利息会很高,同时风险会很大。
银行、工商银行等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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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想用什么方法贷款,若以自有资产贷款,要先与银行信贷科联系咨询程序,原则上要银行先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做资产评估,然后再按评估价值的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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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业务骤增 有机构业务增幅超四成
  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从广州多家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了解到,今年前两个半月,其营业收入出现明显增长,有的增幅甚至超过四成。据业内人士介绍,民间金融业的主要客户群是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借款额密集分布在10万至200万元之间,&90%的客户都是中小企业主。&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在迅速攀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表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都以规定的上限,即基准利率的4倍发放贷款,年利率约26%左右。而记者在向广州某典当行咨询时,其业务人员表示,他们每月收取的利率约4.2~4.8%之间,视抵押物不同而上下波动,一般来说房子的利率比车要低0.5个百分点左右;按此计算,当金的年化资金利率已经达到了55%以上。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银根紧缩,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吃紧,众多企业和个人不得不寻求民间金融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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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4:09]·[13:38]·[13:22]·[13:20]·[13:19]·[13:18]·[11:35]·[11:34]·[11:34]·[10:47]·美贷业务介绍(2010)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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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贷业务介绍(2010)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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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尧金与江苏鑫裕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竺尧金。委托代理人成殿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裕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金海路东侧射淮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唐善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逸,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竺尧金与被告江苏鑫裕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竺尧金的委托代理人成殿军、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竺尧金诉称:日,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召开第六次股东会议,商讨公司投资项目以及资金运作等相关事项,决定鑫裕机械公司再借入300万元资金,由王福明和竺尧金负责,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原告竺尧金于日向鑫裕机械公司出借款项100万元,此后陆续向鑫裕机械公司出借款项207.3万元,合计307.3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鑫裕机械公司归还原告竺尧金借款本金307.3万元及从借款实际出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鑫裕机械公司负担。原告竺尧金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鑫裕机械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证明:经股东会决议鑫裕机械公司再借入300万元资金,由竺尧金、王福明负责,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2.鑫裕机械公司向竺尧金出具的收据四份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汇款凭证和取款凭证四份,证明:鑫裕机械公司于日向竺尧金借款100万元、日借款104万元、日借款52.3万元、日借款51万元,合计向竺尧金借款307.3万元,且竺尧金已全部交付该307.3万元。被告鑫裕机械公司质证并答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鑫裕机械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认可差欠原告竺尧金借款307.3万元,但被告与竺尧金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给原告竺尧金的收据中已明确注明借款用途为公司还贷,并非系《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载明的采购新生产线,且被告向原告竺尧金及另一股东王福明合计借款的数额已远远超过《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载明的拟借款数额即300万元,故被告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载明的事项与本案所涉借款无关,不存在借款约定月息1分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竺尧金系被告鑫裕机械公司股东。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竺尧金借款。日,鑫裕机械公司向竺尧金借款100万元,并于日出具收据一份,收款事由注明为“借款”;日、日、日,鑫裕机械公司向竺尧金各借款104万元、52.3万元、51万元,且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收据各一份,收款事由均注明为“公司借还贷”。鑫裕机械公司合计向竺尧金借款307.3万元。另查明:日,鑫裕机械公司召开第六次股东会议,公司股东唐善明、竺尧金、王福明、张弘参会。该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第四条载明:关于资金再借入300万元,用于固定财产投入。300万元资金在需要时候由竺尧金和王福明二人负责借入,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向原告竺尧金陆续借款307.3万元,有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出具的收据、银行汇款、取款凭证、原告竺尧金的陈述及被告鑫裕机械公司的自认予以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307.3万元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原告竺尧金主张该307.3万元借款即为被告鑫裕机械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决定的拟借入的资金,故应当按照会议记录中载明的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则认为该307.3万元借款与会议记录中拟借入的款项无关,并未约定利息。经查,被告鑫裕机械公司于日向原告竺尧金借款100万元。该笔100万元借款发生的时间距离被告鑫裕机械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不足一年;原告竺尧金系被告鑫裕机械公司股东,双方对于日被告鑫裕机械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决定拟借入300万元资金并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事项皆知情,故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向原告竺尧金借款出具收据时未另行注明利息符合常理;加之,鑫裕机械公司向竺尧金出具的该张收据中收款事由亦注明系“借款”,与《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载明的拟借入借款一致,故该笔1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系第六次股东会议决议中拟借入的款项,应当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向原告竺尧金所借的其余207.3万元,借款时间均在2014年,距离股东会召开时间已经逾两年,时间跨度较长且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向原告竺尧金出具的其余三张收据中,收款事由均注明系“公司借还贷”,与股东会议记录中拟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入不一致。现原告竺尧金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余207.3万元借款亦为《第六次(股东)会议的记录》中载明的拟借入的款项,而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应当认定该207.3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据此,本院确认被告鑫裕机械公司差欠原告竺尧金借款本金307.3万元,其中日借款的100万元约定月息为1分;其余207.3万元未约定利息。原告竺尧金对2014年发生的207.3万元借款要求自出借之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该207.3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可自原告竺尧金主张还款之日(即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鑫裕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竺尧金借款本金307.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207.3万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竺尧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原告竺尧金负担1680元,由被告江苏鑫裕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3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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