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批次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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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品定期监督检查 合格率达九成五
日 08:34:54 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9月12日从省质监局获悉,在今年组织的产品质量定期抽查中,我省产品的合格率达到了95.05%。其中,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醋等重点产品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我省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在了最低程度。
&&&&省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分为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以及国家抽查三种,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掌握每一阶段的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曝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在今年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中,仅我省质监系统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728人次,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816家、小作坊493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23家,发现违法违规企业70家,立案查处54起,涉案金额25.29万元。通过一段时间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治理,我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醋、食用油、小麦粉等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被控制在了最低的程度。在"双打"行动中,质监部门更是出动执法人员7.5万人次,立案查处案件600余起(包括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50余起,移送公安机关8起),端掉黑窝点50余个,涉案货值5100余万元。
&&&&此外,质监部门还加大了对食品、建材、日用消费品、农资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对饮料、蜜饯、糕点、月饼等食品质量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
&&&&中博会之前,省质监局组织人员对太原213家接待酒店、宾馆的洗涤用品、化妆品和纤维制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了我省钢筋质量的全国联动监督抽查。综合各类各项抽查结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共对4110批次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合格3761批次,合格率为91.51%;对全省4018个生产销售企业的4325批次产品进行了定期监督检查,合格4111批次,合格率为95.05%。(记者K王普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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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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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风险监测 &&&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 第三章 监督抽查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 第四章 工作纪律 &&&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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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2008年国家星火项目、2006山西省星火项目支持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网络中心主办  电话: 网址:nnn.山西食药监局发布2013年第3期药品质量公告: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3年第3期(总第57期)药品质量公告显示,本季度共完成药品抽验2830批次,其中符合规定药品2816个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14批次,合格率为99.5%。
&&&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对公告的不合格药品进行查处,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将继续跟踪监督抽验。
标示生产单位
被抽样单位
益肾兴阳胶囊
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徐县长城药店一部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30)
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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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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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益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阳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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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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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口服液
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
每支装1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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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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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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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美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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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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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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