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保险脱保了两个月,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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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期第二天发生事故 交强险脱保期间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本网讯&(通讯员蔡秀敏&王芳芳)19号的交强险到期,20号却发生了事故,合同上约定下一年的交强险从21号开始产生效力。交通事故发生在脱保期间为啥保险公司还要赔偿?&  近日,家住桐乡市区的朱先生虽然从法院领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3万多元钱,但他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惹了一堆麻烦,这个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朱先生坦言。&  原来,在日,朱先生在桐乡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长安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从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日前,朱先生接到了桐乡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朱先生经过对比后决定参保。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后,保险公司致电朱先生对其身份、投保的车辆与险种、上一年度的保险期间及本年度保险期间、保费等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并制作电子保险单。日,朱先生前往该保险营业所缴纳保费、签署投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上均载明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无巧不成书,日11时,朱先生驾驶他的长安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贺某受伤。朱先生共向贺某赔偿各项损失55435元。&  朱先生找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不在投保期内拒绝理赔。朱先生无奈将第二年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支付赔偿款55435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38167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道,本案系因朱先生在交强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遭保险公司据赔而引发的。朱先生因交强险理赔不成,向贺某承担了赔偿责任、蒙受经济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实际是主张填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而非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合同义务的保险合同理赔之诉。&  法官还解释,交强险的“强制性”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承保应承担比商业险更为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专业服务,在已经掌握了朱先生上一年度的投保信息之后,对朱先生的交强险“续保”理应保证“无缝续保”。故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对其疏于注意义务、未尽提示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朱先生某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如其按保单提示仔细核对保单信息,亦可避免纠纷发生,故可以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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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案情简介:
&&&&&& 日,郭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郭某一次性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郭某于2010年3月为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险费用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事后,郭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案件争议:
&&&&&& 对于本案中郭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本案的重点。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限额之内的部分由何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律师说法:
&&&&&&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理由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但本案特殊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
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认为关键在于以下3点:
1、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本案中,郭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何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
2、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本案所涉及的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人不仅未向何某交付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免责事由的告知说明义务,故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即&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何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3、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但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本案郭某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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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如何赔第三者责任险?
【案情】 王某于2008年向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同年4月9日,又向该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起至
  【案情】
  王某于2008年向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同年4月9日,又向该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日14时10分,王某聘用的司机张某驾驶该小客车在高速路上由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时两车相撞,导致两车失控侧翻,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司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之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陈某家属遂于日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者张某、小客车的车主王某、小客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被告王某表示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表示其已向本案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第三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王某的小客车交强险已脱保,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以该条款第四条之&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约定。证明王某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不足部分按照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投保人未购买交强险,保险人是否应当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所购买交强险已脱保,且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又约定了其保险责任是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因此应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款项后,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即首先要看投保人是否可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如投保人可获交强险赔偿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可剔除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款后进行赔偿。若投保人未能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则要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如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应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的小客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脱保,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是车辆的受益人和管理者,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等规定,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但该案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其保险责任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即该条款实质上约定了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的责任系第三者责任保险人的免赔范围。由此要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全额赔偿似乎不可能了。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散落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栏之外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同样应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该案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免责事项的告知、说明义务,而保险法已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法定性了,故此该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之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即第三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依法全额承担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
  至于王某在交强险脱保后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可由交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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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茜通讯员海薇
买了汽车,就要投保车险,那你有注意过保单的生效时间何时算起吗?有注意过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投保断档期吗?对于桐乡的李某来说,就是因为没有关注而吃了大亏:在投保车险的当天,他发生车祸撞死了人。由于投保车险存在断档期,他还因此惹上了一场官司。
男子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未生效拒赔
事情发生在日晚,李某在海宁某路段驾车,不小心撞上了在人行道走路的张某。李某立马下车对张某实施抢救。可是,粗心的李某却忘记开起车辆双跳灯,也没有设置路障。惨剧再次发生。海宁人马某在开车经过该路段时,由于没看清眼前情形,来不及刹车,硬生生撞上了张某,李某反应及时跳开了,可张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第一次碰撞,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碰撞,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今年4月25日,张某家属把李某、马某及其双方汽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海宁市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并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马某、李某予以赔偿。
庭审中,李某汽车的保险公司甲提出意见,称李某是在事发当日到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惯例,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是从保单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的,因此“在该案中,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马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马某赔偿11.5万余元,李某赔偿15.9万余元,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约定即时起保男子不得不责任全担
法庭判决下来后,李某情绪很激动,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已经投保车险,还要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李某在日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车辆交强险脱保。同月5日晚,他把保险费转给案外人陈某,并委托陈某代买车辆保险。1月6日,陈某为李某在甲公司购买车险,同日甲公司生成保单,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法官告诉李某,他买的车子并不是新购置车辆,此前已经买过4次车辆保险,对保险公司保单生成后默认的非即时承保的交易惯例应有一定了解,而陈某也告诉了李某这个惯例,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生成保单时即时起保,就可以视为认可保单生成后次日零时起承保的交易惯例。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听了法官一番耐心释法,李某才明白,自己的问题症结在这里,不免后悔万分。不过,他也表示,一定会分期把赔偿款给原告。
“在私家车日益增多,新手越来越多的今天,李某这样的事例应该引起广大车友的足够警惕。”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为防患于未然,车主首先要注意勿使爱车脱保。如果车子脱保,再次投保时也应和保险公司约定承保即时生效,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个人风险,同时也及时保障他人权益。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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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保险单交保险金与生效日期间隔一月,在这之内发生事故,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回保险金_百度知道
保险单交保险金与生效日期间隔一月,在这之内发生事故,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回保险金
阳光保险公司将交保险金与生效日期填写的相差一个月,我并未发现。之后第二年在大地保险公司交保,延续日期也是相差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发生交通事故,大地保险公司已不再保险期内为由只赔偿三分之二。我能要求阳光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退回,大地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已经和阳光保险公司的合同终止了就不能找他退保了。第二年你日期也是相差一个月就是在这个月中你是脱保了再脱保期间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会承认的
车险?这个月买,下个月才生效的情况?如果是你买之后一个月生效,那么出事故的时间应该算作前一家公司的保险期间,可以找前一家公司申请理赔。
同意蒲宏83的答案。一般是因为你的保单还没有到期,到期前一个月你就续保然后出单了,车险是不能重复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按你上年保单的责任终止日期来续保,这样也避免了到期前这一个月你重复交费。比如你11年8月10号在阳光交了保费但是保单是11年9月10号到期,那你交的阳光这个保单保险期间就是号零时至号24时,12年8月你又在大地买了保险,保单生效日就是日至日。那么在2012年8月至9月9日前出险都应该是阳光理赔啊,怎么会大地会认赔呢,还是以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赔一部分呢。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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