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山选厂撤销项目情况说明论文选题依据怎么写写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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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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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办秘〔2013〕44号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县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造“平安霍邱”的奠基石。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清醒地认识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总结分析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以恪守职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协调一致、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职能,明确任务,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为确保将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行业准入工作;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2、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地表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
3、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电力安全的重大问题。
4、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土资源局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探矿行为。
2、负责准确鉴定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调解矿业权属纠纷;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矿权纠纷事件依法查处。
3、负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依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事矿业行为,负责关停因资源纠纷、越层越界、私挖乱采、擅自转让、破坏性开采和以采代探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
4、对政府明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探)矿许可证,切断道路、拆除设备、恢复地貌。
5、负责对存在有地表沉陷、塌裂等地质灾害威胁的矿区和企业以及采空区进行危险有害预先分析、监控,并采取必要治理措施,消除此类安全隐患和风险危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三)公安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收缴其爆炸物品,并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县政府明令取缔和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行为。
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在核准使用单位一定时期内爆炸物品使用量时,要充分征求安监部门意见,要根据每天实际需要量,定时定量供应,不得超限额发放。
5、负责对安监、国土、工商、环保等其它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3、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及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县政府矿区安全专家检查,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换)证工作。
6、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五)环保局
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监督采矿企业制定尾矿、污水处理方案,监督排污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监督停止生产使用的尾矿库闭库措施落实。
4、配合有关乡镇、部门,对矿区选矿企业进行整合,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和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县域非煤矿山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检测、检验、监督工作。
2、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状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存在的问题隐患。
3、对在用、新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标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检验通过的特种设备从事矿山作业。
4、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5、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七)工商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登记注册。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3、严把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关,确认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是否在范围经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撤销的不得予以年审。
4、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只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资金审验等前期审查,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核发营业执照。
5、定期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
3、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
4、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九)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对非煤矿山企业的供电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减少供电或停止供给动力用电;对非法开采或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前拆后接,防止任何用于违法生产的电量流入非法非煤矿山企业;探矿项目安全专项评价未经审查批准备案并由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的不得供给动力用电;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批准备案、或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供应动力用电。依法查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向非法企业供电的行为。
(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辖区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属地安全意识,落实管理措施,确定分管负责人管理本辖区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工作。
2、与辖区内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和合法企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小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企业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考核,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4、配合非煤矿山企业监管部门的督查巡检工作,协同文书下发,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安监站的监管职责。对所有证照不全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关停措施。
5、配合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山开采作业危险区域进行确定,负责危险区域内构建筑物拆迁工作。
6、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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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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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发表时间:&&&&&&&&来源: 唐山市安监局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和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抓落实、抓巩固、抓提升,不断提升我市非煤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按计划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3、全市证照齐全的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尾矿库全部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4、全市证照齐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全部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装备的安装建设。
5、全市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四等山谷型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6、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全部满足设计和规程要求。
三、工作重点
1、深入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244号)要求,结合近期转发的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和整治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回头看”,督导各有关县(市)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重新填写基本情况表、整治措施表及汇总表等资料,3月底前完成摸排上报工作。紧盯列入闭库范围的尾矿库,督导各有关县(市)政府与整治责任单位签订《尾矿库专项整治保证书》,落实整治资金数量和到位时间,督促整治责任单位要迅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联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整治工程设计,做出工程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编制具体的施工计划,规范闭库施工管理,加快闭库施工进度。头顶库要在3月底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闭库整治,其他实施闭库销号的尾矿库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2、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严格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22号)要求,督导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和矿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矿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具体整顿措施,填写整顿措施表和汇总表,3月底前完成摸底上报工作。在2013年底前,要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和选厂,依法关闭生产能力不符合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对非法占用河道等行为要依法实施停产整顿,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3、继续深化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地下矿山要重点对采、掘、机、运、通、排等六大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全部满足设计和规程要求,通风系统要全面实现机械式通风,搞好风质、风量、风速的监测,保证风路畅通有效;露天矿山要重点治理不实施台阶开采、运输道路及露天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规定等安全隐患;尾矿库要重点对排洪设施、坝体稳定、库区水位干滩、监测监控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要完善隐患整改跟踪销号制度,确保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4、规范非煤矿山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对全市非煤矿山排土场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排土场底数、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隐患治理情况,建立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管档案。排土场没有正规设计的,要委托资质单位补做设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对规模较大的排土场,要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制订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严格建设项目的过程控制管理。建设矿山在开工备案后,县(市)区局每月、市局每季度至少对建设矿山检查一次,凡基建期间以采代建、非法生产的,严重违反设计要求施工的,要撤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一年内不受理该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安全许可手续;对超过基建截止日期6个月不申报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审批手续作废,不再受理竣工验收办理手续;不按批准的基建工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原则上不受理基建延期办理手续,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地下建设矿山每季度要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井筒、巷道等主要工程施工进度情况,编制能够准确反映建设情况的实测图纸。
6、完善重点矿山技术基础管理。所有地下矿山、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原则上都要成立专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技术管理机构有困难的,必须委托经市局备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上述重点矿山每季度向县(市)区安监局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编制能够准确反映生产情况的实测图纸。
7、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继续坚持“以监管推动标准化,以执法促进标准化,以排查督导标准化”工作思路,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度。对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要抓指导、抓促进、抓实效,确保年底前全部达标;对已经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要抓巩固、抓提升、抓改进;对达标后降低安全标准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标准化等级条件的,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
8、严格行政许可审查。一是对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依据原国家安监局18号令,结合唐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对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铁矿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矿山,一律不予“三同时”审查。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开工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基建工期,未按期完成基建的,原则上不予延期。二是对申办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审查时,要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纳入审查内容。三是对符合政策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加强帮助指导,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态度。
9、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一是进一步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施工,强化运行管理。二是加快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全市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四等山谷型尾矿库全部安装到位。三是积极推广尾砂胶结充填处理采空区技术,总结试点企业经验,在全市范围逐步推广。
10、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始终坚持“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整改”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日常执法检查基础上开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市县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组织高水平专家队伍,查找深层次的问题和隐患,用强有力的执法,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死角、盲区,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11、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指导工作实践;采取自学、集中学习、驻企学习等多种形式,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提升监管监察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自身廉、服务优”的安监队伍。
五、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制定出任务分解表和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督导检查,督促各有关县(市)区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整顿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向市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各类工作报表。
3、建立调研工作机制。根据非煤矿山的现状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调研活动,重点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整合关闭情况、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地下矿山开采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项调研,深入企业现场,组织专家研讨,全面总结经验,形成科学适用的监管措施。
4、建立专家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专家队伍,形成专家直接参与日常检查、技术指导、项目评审、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专家职责,落实专家承诺制,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5、建立安全监管经验交流机制。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县(市)区开展安全互查活动,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安全监管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交流会议,加强市县两级部门、部门与企业之间交流互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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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 &   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  (一)取消4项  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  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省教育厅(6项)  (一)取消4项  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四、省民委(2项)  (一)取消1项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五、省公安厅(2项)  (一)取消1项  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省司法厅(4项)  (一)取消1项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  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  (一)取消4项  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二)下放4项  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  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  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暂停1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  十、省环保厅(2项)  (一)取消1项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  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省农委(3项)  (一)下放2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暂停1项  相邻省间引种审批  十三、省水利厅(8项)  (一)取消4项  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  (二)下放4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林业厅(5项)  (一)取消3项  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  (一)取消4项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  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4.渔船承造许可  (二)下放12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  (一)取消1项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十七、省文化厅(8项)  (一)取消5项  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  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  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  (一)取消6项  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  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  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九、省地税局(4项)  (一)取消2项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二)下放2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  二十、省质监局(2项)  (一)取消1项  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  (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  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  (一)取消5项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  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  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  (一)取消5项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下放6项  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2.肉制品生产许可  3.饮料生产许可  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5.罐头生产许可  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8.酒类生产许可  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1.蜂产品生产许可  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13.乳制品生产许可  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  (一)取消3项  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  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  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  (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  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  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  (一)取消1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  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  1.专利广告认定  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  (一)取消2项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  (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  煤炭运输计划审批  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  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  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  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  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  (一)取消4项  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  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  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  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  二、省教育厅(2项)  (一)取消1项  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  (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三、省民委(7项)  (一)取消1项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  (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  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  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  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  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  (一)取消3项  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  (二)下放2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  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  十、省农委(取消2项)  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  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  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  (一)取消1项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  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十七、省质监局(5项)  (一)取消3项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  (二)下放2项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  (一)取消1项  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二)下放2项  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  (一)取消5项  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  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  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  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  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  (一)取消2项  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  1.污水处理费定价  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  5.查档费定价  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二十三、省畜牧局(下放至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二十四、省煤管局(2项)  (一)取消1项  煤炭企业重大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下放至市级煤炭主管部门管理1项  煤炭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审核  二十五、省编委办(取消1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附件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7项)  一、省教育厅(1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二、省国土资源厅(1项)  煤炭开采审批  三、省环保厅(1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省交通厅(4项)  1.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2.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由省交通厅及流域管理机构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3.港口经营许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五、省农委(2项)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由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省畜牧局(2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兽药生产许可审核  七、省文化厅(9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2.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5.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6.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7.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8.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八、省卫生计生委(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九、省工商局(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项)  1.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由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  十一、省旅游局(3项)  1.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省旅游局或者其委托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附件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共计72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23项)  (一)取消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要件:  1.省物价部门关于电价的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二)取消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三)取消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要件:  1.省级文物、矿产资源、地震、军事设施保护、民航、海洋部门(用海项目)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项目业主与供煤、供水、灰渣综合利用和用热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  4.市政府出具的小锅炉关停承诺  5.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热价意见  6.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当地热电机组运行情况说明  7.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四)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五)取消500千伏和跨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线路途经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线路路径和补偿标准的函  3.国家电网公司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  (六)取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3.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七)取消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要件:  1.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2.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八)取消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要件:  1.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2.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项)  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三、省教育厅(10项)  (一)取消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要件:  1.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申报表  2.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编写教材的名称,使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主要特点、体系结构和体例,编写和出版的时间安排、经费保证、试验计划等有关材料,及与同类教材(特别是同一地区已有的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报告  (二)取消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审批要件: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  (三)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要件: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四)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要件:  1.反映学校具备授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条件的综合报告  2.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组成情况简表  3.学校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数量(不含已退休人员)  4.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  (五)取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要件:  拟开考专科专业申请表  四、省国土资源厅(19项)  (一)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要件:  1.征地补偿费预存到账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新增费筹备情况说明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所有权证书  6.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7.项目立项文件(批次用地)  8.土地开发用途说明  9.用地评估材料  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评估材料和备案表  11.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备案材料  12.征地协议书  13.信访会审表  14.项目用地审查表  (二)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要件:  1.将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查表改为后置要件(建议修改相关文件)  2.将林地审核同意书改为后置要件(建议修改《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取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要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2.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对建新区的选址意见  3.土地复垦协议  五、省环保厅(1项)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件:  发改、经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项)  取消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要件:  实地核查  七、省林业厅(3项)  (一)取消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体规划  (二)取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要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省物价局(1项)  取消发电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承诺函  九、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9项)  (一)取消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及重新报批要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2.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与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时进行,同时上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文件  (二)取消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件:  1.批复试生产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类项目)  (三)取消凌河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要件:  1.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  2.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  3.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4.其它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取消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要件:  项目所在地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责任范围确认文件  十、省煤管局(4项)  (一)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要件:  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取消煤炭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要件:  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水利部门等签订的外部协议  (三)取消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要件:  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四)取消煤炭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要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全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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