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 新三板做市商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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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每周一批”扩充至3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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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三批主办券商获批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之后,上周末,该系统再批准13家券商加入做市商队伍。至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已经达到37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制度落地进入百米冲刺阶段,据记者观察,包括新获批的13家做市商,前四批券商获批从事做市业务的节奏正在加快,每周均有一批券商加入到做市商队伍。
  与此同时,挂牌企业申请做市转让方式也已出现,截至目前,两家挂牌企业――兴竹信息和九鼎投资率先申请更改交易方式,拟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兴竹信息和九鼎投资发布了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暨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报告。不过,目前双方的议案都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自7月3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关于做市商制度的相关规则已全部出齐。同时,也意味着新三板的挂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从事做市转让。
  《指引》规定,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两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从国际经验看,做市商制度是服务资本市场、服务挂牌公司的重要举措之一,尤其适合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对其稳健成长意义重大。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主要将对挂牌公司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改善股票流动性。一方面,做市商通过履行双边报价义务,不断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多个做市商提供的竞争性报价及股票推介活动,能够激发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二是维护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报价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做市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有维护市场稳定的强烈动机。
  三是解决挂牌公司股票定价难的问题。一方面,做市商为提高做市收益,增强投资者对做市股票的兴趣,普遍有很强的动机通过对挂牌公司的深入调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股票进行准确的估值。另一方面,做市商的双向报价、特别是多个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将促使做市商不断提高自身研究能力和缩小报价价差,使报价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
  “做市商对挂牌公司的价值发现,将有助于解决其融资过程中的定价难问题,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副总经理高振营表示:“通过我们前期摸底统计显示,有150多家挂牌企业明确表示将选择做市转让方式。”
  在做市商制度加速落地的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在向1000家的目标逼近。截至7月11日,正式挂牌企业已经达到833家,总股本达到330亿股,同时,在审的挂牌企业达到391家。
  原标题:新三板做市商“每周一批”扩充至37家
  稿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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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每周一批”扩充至3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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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击排行全国股转系统:3方面防止新三板做市商做庄行为
证券时报网()09月01日讯
9月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就近期热点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从本周开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恢复协议转化为做市转让方式、做市商加入做市等各项业务的常态化办理。截至8月25日,已有82家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这些公司将陆续加入做市行列以下为全文: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实施一周,请问市场运行和交易情况如何?
答:自8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实施以来,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各项业务操作顺畅有序:一是技术系统运行稳定。上周,市场的委托申报、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接收揭示等各项业务功能正常,较为充分地验证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运行的稳定性和业务操作的准确性。二是做市业务对股票价格的发现功能有所提升。上周,43只做市股票全部有成交记录,且多数股票形成了连续的价格曲线。做市业务实施后,市场整体涨跌幅和振幅逐日收窄。做市上线首日即8月25日,多只做市股票涨幅超过50%,涨幅最大的行悦信息(430357)当日涨幅为128.03%;成交价格振幅最大的新眼光(430140),当日振幅达351.67%。到了8月29日,有成交的38只做市股票中,有37只涨跌幅在10%以内(另1只股票涨幅为11%),振幅最大值为10.70%。从做市商报价表现来看,平均价差在4%左右,且有进一步缩小趋势,做市商普遍积极参与做市报价。三是做市业务推动改善市场流动性。一方面,市场成交频率显著增加,8月25日-29日,成交笔数环比增加338%。2014年以来截至8月29日,挂牌公司股票成交笔数共计13236笔,其中,做市业务实施以来的一周,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了6569笔,占今年以来总成交笔数的一半。另一方面,做市转让方式提升了股票的换手率。8月25日-29日,挂牌公司股票整体换手率为0.65%,其中做市转让股票成交5814笔,换手率为1.03%,协议转让股票成交755笔,换手率为0.59%。做市转让股票换手率远高于协议转让方式股票换手率。四是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意愿增强。做市业务实施以来,新开通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共计397户,其中机构投资者49户(含产品类投资者1户),自然人投资者348户。合格投资者成交金额持续净买入,成为投资者主要参与主体。
2.做市业务的实施对市场的长期影响是什么?就近期而言,还将有多少挂牌企业会加入做市行列?
答:做市业务是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一项全新尝试,也是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做市业务的实施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丰富市场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挂牌公司而言,做市业务将促进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估值定价体系的形成,通过做市转让,企业能进一步分散股权、提升公众化程度,增强市场流动性,畅通投融资渠道。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做市业务将开启全新的盈利模式,促使券商在推荐业务中更加注重从投资者的视角去谨慎选择企业,更加注重通过整合业务链条,形成与企业共同成长的良性合作关系。对市场整体而言,做市业务有利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夯实市场化运行机制,理顺业务逻辑,提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首批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43家挂牌公司中,有两家公司2013年度的净利润为负。这一方面反映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制度的包容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在形成有别于交易所市场的全新市场估值方式和投资选股方式。
上周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保障期,整体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基本符合预期。需要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并非简单地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概括地讲,市场流动性的完全改善,受制于诸多因素,除交易制度以外,还包括挂牌公司股份的分散程度、市场可流通股份的总量、投资者结构、投资者的交投意愿等。就目前而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市场流动性改善的程度仍需要参与各方的共同推动,其效应也还需要实践的持续检验。从长远看,我们对做市改善市场运行质量有信心。
据观察,首批参与做市的企业已起到较好的示范效应。从本周开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恢复协议转化为做市转让方式、做市商加入做市等各项业务的常态化办理。截至8月25日,已有82家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这些公司将陆续加入做市行列。
3.请介绍一下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行业特点、区域分布、今年以来的交易融资等相关情况。
答:今年以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规模和企业质量得到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覆盖面显著扩大。截至日,挂牌公司共1107家,总股本448.24亿股,流通股本157.14亿股,总市值约为2848亿元。挂牌公司的整体分布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覆盖面广,对企业的服务深入到县域经济内,体现对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支持。从行业分布来看,挂牌公司分布于18个门类,覆盖了除房地产业外的所有门类行业;分布于76个大类,占大类行业数量的84.44%。从行业结构来看,以先进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合计894家,占挂牌公司家数的80.76%。从地域分布来,挂牌公司分布于28个省市区,其中挂牌家数在100家以上的以东部省份为主,有北京、上海、江苏、广东4个省市区,合计646家;挂牌家数在10家-100家之间以中部省份为主,有13个省市区,合计400家;挂牌家数在10家以下以西部省份为主,有11个省市区,合计61家。
二是中小微企业占比多,体现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按照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标准,1107家挂牌公司约有95%属中小微企业,约有68%属小微企业;从2013年年报数据来看,挂牌公司平均总资产为1.64亿元,总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有686家,占62%;平均营业收入为1.25亿元,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有787家,占71%;平均净利润为833万元,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的有810家,占73%。
三是科技含量高,体现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服务理念。目前,1107家挂牌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75%,广泛分布于高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领域。不少挂牌企业是所属细分行业内的领军企业,特色鲜明,创新动力强劲,成长性良好。
今年以来截至8月29日,挂牌公司股票成交46.50亿元,是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的5.71倍;换手率为9.60%,是2013年全年换手率的2.15倍。在股票融资方面,合计完成154次股票发行,融资金额为89.77亿元,是2013年全年股票融资金额的8.96倍。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竞价交易方式将如何考虑,竞价交易制度将有何主要特点?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行实施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市场积累和技术准备。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就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进行研究,为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进行积极准备。
5.做市转让方式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尽量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说是&做庄&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要求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至少有2家做市商为其做市,通过做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首先,做市商的报价均为确定性报价,且做市商在任一时点只能有一组买卖报价,做市商新的报价提交后,前次报价自动撤销,杜绝了做市商利用多组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次,实行集中撮合机制,投资者委托到价的,由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将投资者委托与做市商报价进行撮合成交,杜绝了做市报价不履行成交义务的情形。第三,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上,规定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的报价为准,尽可能增加普通投资者价格改善机会,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第四,要求做市商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以便有效对做市商库存股、交易申报行为及时进行监控。第五,明确要求做市商报价为买卖双向报价,报价价差不得超过5%,同时对做市商报价更新义务、报价时长等提出量化指标要求,以促使做市商发挥流动性提供者功能。
市场监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实施了《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进一步明确对做市商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明确做市商报价(超过30%)或股票成交价格(超过20%)变动幅度较大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明确股票短期内大幅上涨(连续3个转让日累计涨幅超过50%)的,构成异常波动,相关挂牌公司应当发布异常波动公告。与此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不断强化市场监察。一方面,建立功能完善的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做市商报价及其库存变动情况,对做市商报价义务履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配备专门人员,对做市商报价成交数据进行定期核查,通过数据对比、挖掘并及时发现做市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串通报价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自律监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做市业务开展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职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逐步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以加强对做市商的自律管理。
6.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加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分层设计是否已提上议事日程?
答: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既包括不同市场平台的设立,也包括同一市场的内部分层。随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规模的扩大,合理的市场分层有利于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市场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市场对于分层也有需求。随着做市业务的成功实施以及挂牌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在逐步具备市场分层管理的条件。市场分层的本质是风险分层,并非简单地将市场划分为几个层次,而是涉及到相关业务制度的调整和差异化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加紧推进市场分层管理的研究工作,欢迎市场就此问题研究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近日,证监会提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将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对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何跟进和配套措施?优先股等创新融资工具的推出有无时间表?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高度重视证券产品创新,目前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本着&分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发展与中小微企业&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证券产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出新的证券品种,丰富投融资选择,不断完善市场融资功能。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是近期即将推出的融资工具。
经过两年时间的试点,中小企业私募债现在已比较成熟,中国证监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挂牌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配套制定了挂牌公司发行私募债的相关业务规则,充分考虑了挂牌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在备案管理、信息披露、转股条款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创新。该业务规则目前已报请证监会批准。
优先股对于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结构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财苑)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挂牌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为使优先股制度更加契合挂牌公司的实际需求,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监管指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起草了优先股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发行、转让等具体业务流程,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8.目前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依托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自律监管。但此前已出现违规现象。随着挂牌企业的增多,会不会在信息披露这块有更严格的规定?
答: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主要依托主办券商的日常持续督导,具体来说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事前督导和审查,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事后审查。全国股转系统对事后审查中发现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除监管措施外,我司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于信息披露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司将按规定实施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我司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今年以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对6家挂牌公司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1家挂牌公司实施了纪律处分。
随着挂牌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全国股转系统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方式,&包容但不纵容&,切实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遵守规则;坚持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开展对挂牌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常态化培训,避免无知犯错;进一步细化违规处理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探索电子化监管,引入社会媒体的监督,做到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公开透明。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2014年半年报整体披露情况如何?
答:到半年报披露截止日日,共有1107家挂牌公司应披露2014年半年报,其中1102家挂牌公司完成了半年报披露,5家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其中,2家挂牌公司(中试电力、慧网通达)因财务人员更换、财务报告部分无法完成而无法如期完成半年报;2家挂牌公司(久易农业、物润船联)系新挂牌公司,因对信息披露规则的不熟悉导致无法按时披露半年报;嘉宝华拟终止挂牌,已暂停转让,不再披露半年报。这五家公司的股票均已按照规则规定暂停转让。
与2013年年报相比,2014年半年报披露更加规范。一是披露更加及时,716家应披露2013年年报的挂牌公司中709家公司按时披露了年报,7家公司未按时披露。2014年半年报披露不及时的数量和比例同时下降。二是披露质量更好。截至日,1102家披露半年报的公司中,共有23家公司对2014年半年报进行更正,占所有披露半年报的挂牌公司的2.1%。2013年年报有62家公司更正,占比8.77%。与2013年年报更正情况相比,半年报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 &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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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游戏规则和利益图谱详解
作者:纪少锋来源:智信网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组成部分,新三板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自身亦需要不断完善。在实现了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之后,做市转让方式开始浮出水面,相应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已于6月5日出台。接下来,就看券商们如何发挥他们做市商这一看家本领了。  新三板成长之路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正在构建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金字塔体系将逐步完善。  自日正式扩容以来,在多方力量的共同驱使和努力下,新三板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功能也不断得以解放和发挥。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简称“新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支持挂牌公司股票的协议转让、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等功能。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由此实现了协议转让。  新三板新的交易系统上线后,交易活跃度较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与全国性股权转让市场的定位相比,仅依靠协议转让方式并不能充分激发交易的活跃度,价值发现这一市场基本功能一直未真正发挥作用,做市商制度需求迫切。在此背景下,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正式出炉。  7月3日,新三板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的公告,决定在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逐步改变目前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根据该公告,新三板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股票转让方式,包括协议转让与做市转让。业内预计,随着8月份做市商制度的确立,新三板公司的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及市值等要素将在资产重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方面,从2013年年底开始,券商们就已经开始为新三板做市商各方奔走,招兵买马。截至7月14日,已有国泰君安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城证券等37家券商获得做市业务资格。目前券商在新三板业务的争夺上,两极分化明显:一方面是新进券商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开打价格战,降低承销费揽客;另一方面是早已涉足新三板的券商凭借丰富的增值业务,以差异化手段获取利润。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兴竹信息于7月7日发布股票发行方案,率先表示将由协议转让方式变为做市转让,成为新三板首家选择做市转让的公司。九鼎投资也将在7月22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为做市转让而进行第二次定增。&&&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游戏规则详解  做市商是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  1、 核心规则  《管理规定》分别阐述了开展做市业务的条件、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商的禁忌行为等内容。并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从要求看,至少要今年四季度才可能正式开展做市业务。  根据规定,新三板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必须拥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在做市商阶段,企业的估值、买卖价都不再由一家券商说了算,在多家做市商都在报价的情况下,如果估值不客观,不仅难赢得投资者,也会遭遇挂牌企业的不满,进而丧失做市商业务,甚至引发自营亏损。  根据《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一般而言,券商倾向于在挂牌前转让。原因在于,挂牌前转让可以不披露交易价格,而股票定增发行,必须公开披露价格。二级市场的风险在于,一方面怕市场上没有卖方;另一方面是怕公开价格。如果做市商持有股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公告,这其中也包括交易价格。  2、现实与愿景存在差距  根据规则,8月启动的做市转让方式为传统竞争性做市转让方式,这意味着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必须通过做市商进行,而做市商之间的互报成交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测算,以免做市商通过对倒行为误导市场。券商人士称,“从国际经验看,传统竞争性做市转让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流动性不足,未来新三板市场也可能会面临这一问题。”  也就是说,未来很可能出现券商持有的股票缺乏买家的情况,流动性依然会差。尽管推出做市转让方式是为了提升市场的流动性,但这一意愿能否真的实现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毕竟券商只是提供报价服务,而下游的投资者还不一定认可。  如果券商的报价投资者不认可,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券商下调报价,直至有投资者认可,但券商这么做肯定亏钱;二是券商不下调报价,这意味着交易双方继续处于僵持状态,券商要赚钱只是奢望。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利益图谱  从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出发,做市商制度的确立将改变目前以协议转让为主要渠道的股权转让方式,解决目前新三板市场存在的价格不联系、操纵市场难度较大、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种种难题,以进一步发挥新三板的市场功能,进而提高新三板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具体表现在:  第一,做市商的双向报价、特别是多个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使报价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使交易价格具有公信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为市场的交易活动打下稳定的基础。  第二,改善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活跃度。做市商通过履行双边报价义务,不断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多个做市商提供的竞争性报价及股票推介活动,能够激发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做市商制度将间接地鼓励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加入新三板市场的行列。从某种程度上说,新三板是IPO 的补充,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融资,获取资金来源。尤其适合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对其稳健成长意义重大。  1、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对于挂牌企业的意义  首先,做市商制度能解决挂牌公司股票的定价问题。融资是企业挂牌的目的之一,而融资的关键是定价,定价功能的背后就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为提高做市收益,增强投资者对做市股票的兴趣,普遍有很强的动机通过对挂牌公司的深入调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股票进行准确的估值。不可忽略的是,当企业需要从银行获得银行贷款,或进行股权质押时,股权市场的交易价格将成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其次,维护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报价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做市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有维护市场稳定的强烈动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此前表示,通过股转系统前期摸底统计,现有挂牌企业中已有150多家企业明确表示将选择做市转让方式。  2、券商能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获得哪些利益?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实施之后,证券公司新三板业务收入将改变之前主要依赖“一锤子买卖”的推荐挂牌费用的模式。目前,新三板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收入贡献结构中,推荐公司到股转系统挂牌带来的投行收入是主要的部分,据华融证券分析师测算,这部分大概能为券商带来150万元的收入。而从事做市业务将为券商带来持续性的经营收入,即券商通过撮合交易带来的交易收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后,通过不断报出买卖方的价格信息,引入竞价制度,券商不但可以获得交易佣金,还可以获得买卖价差。此外,直投等业务也会为券商带来收入,如券商以自有资金获取买入卖出的价差收入。  不过,最终收入多寡,还受制于交易量大小,这就需要各做市商不断提高自身研究能力和业务能力,提高获利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在投行领域实力雄厚的大型券商,“参考国际做市商业务发展,包括做市商业务收入在内,预计在成熟阶段,新三板业务对证券行业的收入贡献比将达到6%~10%”。  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的意义  首先,做市商制度实施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将增加。  其次,做市商将利用专业知识对股票进行准确的估值,使股票价格更接近于真实价格,从而提升投资活动的安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后,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做市商之间缩小报价价差等竞争策略对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利好。  力争实现券商与挂牌企业双赢  1、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做市商?  一是券商的估值研究能力,因为不同券商对公司价值的认知能力是有差异的。  二是公司的资金实力,按券商1∶1的持仓量配置交易资金,做的数量越多,对资金要求也越高。  三是券商的人才储备与服务水平。  2、新三板做市商从中可获暴利?  简单而言,做市商流程包括选股、估值、定价、申报、交易等几个环节。  在选股方面,券商多以规模、业绩指标为先导,规模大、业绩漂亮的企业成为券商首选。  具体到量化指标,则包括:企业基本面、净利润、营业收入、市盈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此外,企业所处行业、团队情况、估值情况、核心竞争力及成长性情况等也需要考量。  券商在估值过程中,市盈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新三板公司的估值,不能简单套用市盈率,这受业绩波动的影响非常大,而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更是如此,必须有新的估值体系,要正确评估公司未来的成长空间。  在定价环节,挂牌企业和券商之间无疑存在利益冲突。从挂牌企业的角度来说,定价越高,获得的资金就越多;但是就券商而言,定价越高就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因此,券商需要在认真衡量各方因素后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  申报环节。根据市场规则,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虽然与国际上其他市场相比,相对买卖价差并不低,但是,这也无形中对做市商定价形成了一定的约束。  在最后的交易环节,还可能出现券商持有的股票缺乏买家,甚至与做市商的预期相去甚远的情况。加上制度约束,新三板做市商对“将获暴利”的说法并不认可。  总之,企业和券商双方都需要理性地分析对方以及自身的各方面因素,从而需要达成一致的协议,比如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定增价格谈不拢,挂牌企业可以将股份借给券商(相当于融券),让券商付利息,最终实现双方共赢。  (本文参考了第一财经日报、经济参考报、证券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投资报、中国经营报、中国证券网等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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