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暂行条例包括工业厂房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_凤凰财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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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11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日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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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中国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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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明年3月起实施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庞无忌)中国政府网22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向前迈出一大步。   此次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此条例将于日起实施。   相较于今年8月份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增加5条,内容更为详尽。   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皆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均适用此条例。   针对登记簿,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事项应当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中。而且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对于民众关心的登记信息查询问题,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而且,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有专家表示,不动产登记最大的影响在于数十年来首次“摸清家底”。而且这一工作有望为房产税开征、个人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乃至“以房反腐”打下基础。   一些知名房地产开发商甚至认为不动产登记会让楼市走下坡路。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认为,这就意味着个人房产很快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些资金来源不明的官员也可能会减少购房。暂行条例发布当天上午,A股房地产板块“跌声一片”,许多房地产股出现大幅度下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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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意义何在?
作者:于祥明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于祥明)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对此,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其意义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对于我国财税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意义。条例的推出将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推出的步伐。  胡景晖认为,我国目前现有的个人税收主要是收入性税收,财产性税收的来源较少。未来要进行税收调节的话,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是需要有财产性税收的,而财产性税收中最主要的就是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将首先在制度上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法可依,为摸清不动产家底做好制度保障,为未来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的研讨、课征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从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来说,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将逐步扭转地方政府主要依赖&土地财政&的模式。随着土地资源的日渐紧缺,&土地财政&这一模式在绑架地方财政的同时,事实上也已经难以持续。在这样的情况下,依靠长效型的税收稳定财政收入是必然之举,因此,以持有型财产为标的的、特别是以房产等不动产为标的的税收将推出。此类税收的推出一定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前提的。  二是从产权的确权方面来说,不动产登记能够使得相关不动产在包括产权确权在内等方面的信息更加完备。  胡景晖表示,对于个人、单位、房屋买卖双方等方面来说,在动态登记、联网、适度开放查询等的情况下,将可以使得不动产交易安全性得到提高,避免由于信息缺失、产权不确权、查询困难等原因而产生的交易风险,交易的便捷性也将得到提升,进而促进存量房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极大地改善涉及不动产信息工作时的行政、司法效率。  三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推动全国不动产信息的电子化,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动态数据库。  胡景晖表示,未来如果这一信息库能够和经纪机构现有的信息数据对接,或者有条件地开放、共享的话,将能够建立我国自有的MLS(Multiple Listing System)系统。有了我们中国自己的MLS系统,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来说,将进一步加快从现有的双边代理的服务模式向国外单边代理的先进模式转化,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房屋买卖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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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20-0277 地址:中国上海 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 E-MAIL:《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出炉:三类人可“以人查房”
导语:12月25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济观察网 记者&张凤玲&12月25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月22日,酝酿7年之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日执行。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以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细则》。
11月27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细则(讨论稿)》)开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间进行讨论,目前讨论已基本完成。
《细则(讨论稿)》共15章192条,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信息。(附图&1、2)
经济观察网了解到,《细则(讨论稿)》就此前社会热议的&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权证&等内容作出了较明确的说明。
有关&以人查房&,《细则(讨论稿)》在第13章第176条进行了明文规范:&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附图3)
《细则(讨论稿)》显示,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并不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在第2章第9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已制定完毕,城市户口使用&一权一证&的&单一版&,农村户口使用&一证多权&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附件图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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