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中心给付的企业发展金应装修费计入什么科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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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销售顾问公司的销售前期策划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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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挂"预付账款"等做完这个项目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入账.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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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BE 2015新增展商】中外运 通联支付 4PX 深圳万运 福图喜纳 鸿达经贸
18:00:15& 作者:广东省网商协会& 来源:广东省网商协会
由广东省商务厅和广东省工商局指导,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东省网商协会主办,深圳市电商服务中心协办的第二届&2015广州(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IEBE 2015)将于日-28日在广州琶洲益武展馆开幕。
IEBE 2015展览面积超50000平方米,将设7个展区,8个会场,举办近100场活动;参展企业囊括亚马逊、京东、苏宁、国美、1号店、唯品会、梦芭莎、google、eBay、电信、顺丰、卓志供应链、商派、管易、大麦、易票联、俄速通、yandex等超过500家国内外电商平台、商城、服务商,专业观众(指已开展电商业务或准备开展电商业务的广东传统企业、品牌企业、外贸企业)超过30000人次。作为IEBE 2015指导单位,广东省商务厅高度重视本届展会,将在展会同期举办&广货网上行活动成果展&。欢迎各有关单位积极报名参展、组团参观。
本网将分批介绍本次展会的参展企业,敬请期待!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展位号:G-B208)
参展公司简介
运易通电子商务平台是中外运在电商时代下打造的集物流、交易、融资于一体的B2B+B2C公共平台。平台以外运完善的物流网络,丰富的物流资源以及全链条的物流管控能力为依托,同时携手五大知名银行,为平台用户提供线上信息发布、物流跟踪、交易、支付、融资、保险等服务,线下贸易代理、报关报检、仓储操作、物流配送等全程物流综合服务。旨在通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打造公共的互联网大流通生态圈。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运易通平台现有物流商城、贸易商城和跨境电商三大商城。
物流商城:提供海运、陆运的运价查询、在线下单、实时跟踪等多功能一站式物流交易服务。
贸易商城:提供&物流+金融+贸易&综合解决方案;
线上:价格发布、交易撮合、订单管理、网上支付、融资等;
线下:货品集中仓储、配送、报关等全链条服务。
跨境电商:提供全程供应链外贸综合服务;
进口:贸易代理、报关报检、仓储配送等;
出口:国内仓库提货报关、国际运输、目的国清关派送等。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展位号:1-B203)
参展公司简介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由上海国际集团、中国万向集团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与综合支付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4.6亿元,是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资本最为雄厚的企业。 作为一家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联支付秉持&市场第一、客户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紧密围绕商业银行、商户和持卡人的核心服务需求,致力于为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安全、灵活、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日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业务,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通联支付公司本次参展产品与服务内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POS终端的线下支付、互联网线上支付。本次参展重点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汇款业务,跨境网关支付业务,POS终端支付业务,外卡网关支付业务,跨境代收付业务。
深圳市递四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位号:1-A210)
参展公司简介
4PX集团()是中国首选的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以物流为基础,信息技术为核心,为全球跨境电商企业和品牌制造商提供电商全程服务。目前已在全球市场建立广泛及完善的供应链服务网络、运营体系,具有丰富的跨国运营及管理经验和强大的创新能力。4PX集团拥有科技、电商、物流 三大业务板块,11个子公司,7个海外公司,2200名员工,年销售收入30亿元的规模,是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的第一品牌。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4PX集团()是中国首选的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以物流为基础,信息技术为核心,为全球跨境电商企业和品牌制造商提供电商全程服务。目前已在全球市场建立广泛及完善的供应链服务网络、运营体系,具有丰富的跨国运营及管理经验和强大的创新能力。4PX集团拥有科技、电商、物流 三大业务板块,11个子公司,7个海外公司,2200名员工,年销售收入30亿元的规模,是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的第一品牌。
深圳市万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展位号:1-C101)
参展公司简介
深圳市万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电商产业链物流整合运营商&,专注于为全世界地区性和香港政府批准的合法经营的国际性物流企业。本公司以&快速 服务 优质 双赢&为理念,长期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快捷的进出口空运和快递服务,以最实惠的价格最周到服务而深受酷虎的鼎力支持和厚爱。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进口易清关是&国际直邮通&全新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项目,旨在为跨境电商提供更加快速、便捷、低成本、高质量、高规范的综合服务。 主要为了跨境电商平台提供国外运输,国内保税仓备货,保税仓储、并在订单产生时直接从保税仓通关、分拣包装并发货的一体化服务。
广州福图喜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位号:1-C102)
参展公司简介
广州福图喜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致力为国外优质食品进入中国提供线上专业贸易对接与撮合、通关通检顾问服务及跨境物流解决方案。秉承&专注进口食品领域&的理念,凭借丰富的海外资源、高效的工作团队,公司网站/上线以来受到国外食品供应商及驻华贸易推广机构的高度认可。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思路,保持并扩大平台在进口食品与饮料行业的资源优势,将平台打造成为最专业的进口食品B2B平台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是国内唯一专业进口食品B2B电商平台。目前,网站已拥有海外供应商8000多家,可提供产品类别包括:休闲食品、酒类、饮料、乳制品、蜂蜜、豆制品、婴儿食品、肉类、海鲜、咖啡、茶、谷物制品、方便食品、果蔬、调味品、添加剂、保健品等。
网站可提供服务包括:
1、 国外优质食品供应商产品展示、宣传平台
2、 进口食品供求信息对接平台
3、 针对进口食品的通关通检顾问服务及定制保税物流配送方案
广州市鸿达经贸有限公司(俄罗斯国际物流366,俄达通俄罗斯全境航空快递)(展位号:1-D112)
参展产品、服务内容简介
1、鸿达公司:俄达通拥有多年对俄跨境物流行业经验,我们只做俄罗斯市场,只做品牌企业。
2、我司货物全轨迹查询,保证全程可视透明无缝跟踪,货物到我司当天上网;
3、与俄罗斯百强企业CDEK合作,提供优质的派送服务;
4、企业的生命源于真诚,真诚的企业才存在价值;
5、专业的客服、运营操作团队,为客户提供:手牵手心连心的服务!
6、俄罗斯,海铁联运,陆运,空运,双清关。
7、乌克兰,空运,海运,全境快递门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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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8号越秀新都会大厦西座1001室
联系电话:020-
传 真:020-
粤ICP备号-571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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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
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58.软件公司如何善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日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软件产业在我国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政府给予多项政策;软件产业得到了什么?;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尽管其首次使用成本巨大,但以后使用的边际成本趋于;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增值税的优惠;企业所得
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58. 软件公司如何善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日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预增公告,称由于公司在2003年上半年末一次性收到了前两年累计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补贴收入,公司2003年半年度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增长幅度在50%以上。次日,亿阳信通公布2003年半年报,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公司取得补贴收入1827万元,占到同期利润总额的34.3%。软件产业在我国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政府给予多项政策优惠,但像亿阳信通这样,补贴收入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如此之高实属少见,因此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软件上市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软件产业得到了什么?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基础,以发展软件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化改造原有工业从而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而软件产业本身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作为产业发展根基的前沿研究,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尽管其首次使用成本巨大,但以后使用的边际成本趋于零,软件一旦创造出来,如果不加以限制,几乎都能免费使用,这对免费搭车行为产生了强烈刺激。此外,软件开发成果易于无报酬扩散和被窃取,使一些厂商不劳而获,且消费者只需支付与研发成本相比很低的成本即可获取效用,这必将降低软件开发主体的创新冲动。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激来降低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政府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税的优惠。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深沪两市软件上市公司大多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有托普软件,宏智科技,中软股份,东软股份,浪潮软件和用友软件,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取得的补贴收入来看,上市公司中补贴收入最多的是用友软件,两年共取得补贴7030万元,而宝信软件却是分文未得。从补贴收入取得的历史情况来看,总额变化不大,2001年是1.39个亿,2002年是1.33个亿,但从个体情况来看,却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势。一部分公司,如东软股份、浪潮软件等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产品销售额不断扩大,补贴收入也呈逐步增长,浪潮软件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341万元剧增到2002年的896万元,2003年上半年更是增加到870万元,接近2002年总额;一部分公司,像青鸟天桥、天大天财软件产品销售发生萎缩,主营业务下降,补贴收入也随之逐年减少,青鸟天桥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1976万元锐降至2002年的292万元,2003年上半年甚至只有33万元,也难怪公司中报预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从补贴收入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来看,补贴收入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像宏智科技、用友软件和东软股份,这一比重都在30%以上,补贴收入成为影响软件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旦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退税和补贴减少,这些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政策风险。从软件上市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和所缴纳的税款对比情况来看,总体税务负担呈上升趋势。2001年补贴收入占缴纳税款的比重是23.5%,而2002年这一数字为19.7%。主要是因为软件上市公司的一些子公司所得税免征优惠期到期,开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软件上市公司缴纳的税款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对比情况来看,企业的税务负担在上升。2001年16家软件上市公司共缴纳税款5.9亿元,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为57.2%;到2002年,这16家企业共缴税款6.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78.4%(剔除ST龙科亏损)。除企业利润下滑外,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所纳的税款的增多,16家企业中有11家的税款/利润总额值上升,像东软股份的缴纳税款甚至是利润总额的1.59倍。为减轻软件企业的税务负担,国家必须改变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新的优惠办法来降低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探讨税惠中的一些问题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增值税税制造成软件企业税负过高。软件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使用的开发工具主要是电脑和小型机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不到3年就会因技术落后被淘汰。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而且在软件产品开发中,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新产品的上市推广,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生产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软件企业大部分都是从事系统集成开发,生产通用软件的企业较少。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而对包含在系统集成中的大量软件开发并没有优惠激励。其次,现行的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使软件企业提前垫付税款,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而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比较独特,它包括存货发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比较长,货款的回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如果产品一发出就视做销售,软件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流动资金。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但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并且也与目前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条件不符,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力度。同时,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不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第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软件企业最大的财富就是开发人员,人力资本是软件企业最大的投入,企业必须支付高薪给高科技人才,才能吸引人才来本企业工作。而目前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目前仅有北京市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用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其他地区还没有见到专门针对软件人才的优惠政策。此外,目前对高科技人才由于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技术入股”也没有税收优惠,这都不利于提高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第五,目前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形式基本上限于税率式优惠和定期减免,而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较多。我们还能做什么?通过上述对软件上市公司税务负担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直接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允许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已证明,能够使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方式应该是: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包括升值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等。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软件开发使用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从事研究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软件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第二,税收优惠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目前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对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采取两年免征,以后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利润的优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开发投资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鼓励。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事前投入大,风险大,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
第三,税收优惠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没有发挥,而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优惠。一切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最终取决于人。人力资本是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对软件企业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人的激励上。目前个人所得税对软件人才的优惠力度还很不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软件人才,应该提高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提高返还力度;对软件人才在技术开发成果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甚至更高比例;对软件人才技术成果奖励应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以股份形式给予软件人才的有关奖励,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和提高软件人才的研究开发积极性与创造性。原作者:冯磊来 源:赛迪网 59. 税收筹划成功的关键 合法原则即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这不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且我国税法也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必须遵守。经济原则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这就要求决策者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另外,经济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的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协作原则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税收筹划主体不明确的现象。比较而言,会计人员负责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甚少,同时也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会计工作往往是对企业经济活动事后的核算和监督,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策划,这基本超出了会计的工作职责和决策权力。企业的管理层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主要责任,同时具有最高的决策权。但若是由企业管理层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因为他们对会计业务无法有透彻的了解,而且也很难及时全面收集到相关的信息,同样对税法也缺乏专业知识,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税务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独立公正的中介身份等优点,充当税收筹划的主体较为合适,但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关键性信息,仍需企业会计、管理者充分配合。因此,协作原则是成功的税收筹划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60. 公司扩张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扩张,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又会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对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了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可能,也具备了筹划所得税纳税方式的空间。一般而言,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在税收筹划中,为降低分支机构的独立性,汇总纳税由于往往会统一使用总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这样非常有利于总公司调度和控制各类资金,保持财务制度的统一性。另外,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但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的话,独立纳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就会更有效果。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则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加成征税),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自己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筹划,以使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最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所得的,该两项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公司董事同时又作为公司雇员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可以抵扣800元的减除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的,则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其作为公司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扣除1000元(若为外籍人士,则可以抵扣4000元)的减除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实践中,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成为公司雇员的公司董事,(若仅仅担任董事,而未成为公司雇员,则可以通过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而同时成为公司的雇员和董事),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收入时,可将其收入(目前一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约相当部分税收。举例说明如下: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每月领取的收入为18,000元,则: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000)*0.2-375= 3,025元;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20%)*0.2=2,880元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20%)*0.2= 1,440元;(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 1000) *0.2-375=1,225元;
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40+1,225=2,665元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3,025-2,665=36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360*12=4,32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2,880-2,665 =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215*12=2,580元。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1,000)*0.15 -125+12,000*(1-20%)*0.2=625+1,920=2,545元,比各按9,000元发放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120元。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即(9,000-6,000)*0.2=600元,则其获得的相应税收利益为:600*0.2=120元,即为减少的应纳税额120元。事实上,通过分析以及测算可知,按工资收入6,000元及董事费所得12,000元发放时,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是最少的。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也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公司董事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获益越大。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而且,据笔者测算,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尤其在收入的提高使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相应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合理的比例结构更难确定。而笔者所列举的例子,因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动,“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则始终保持不变(收入本身未超过20,000元,不管如何分解,董事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均为20%),在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时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分别按董事费收入12,000元,工资收入6,000元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最少的结论。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比例的确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税利益的多寡问题,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61.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借款,吸收投资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4万元[50×8%×(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4.4×(1-33%)+8.58=11.53(万元)。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正确理解《办法》第36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一、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二、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三、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薪酬激励可筹划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比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并在公司广为宣传,称公司实行重奖制度,只要员工工作出色,都能获得重奖。这一招效果如何呢?笔者认为,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从员工方面看,个人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30万元奖金,因为,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180375元。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企业虽然作了不小的投入,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实际数额的奖金,往往心存抱怨而“跳槽”。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下面所述企业的做法,就要聪明一些。某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企业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该公司咨询了注册税务师的意见。注册税务师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目前,很多公司向招聘的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企业招聘了50名临时工,因为这些临时工没有住房,企业向他们提供住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的房租,同时每月支付给每位职工工资100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房租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因为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大家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有税收筹划意识,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62. 私营经济税收筹划教你几招 从事营业项目的经营活动,对于私营业主而言,既负有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又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而言,还要就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个人参与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在如何选择合理的避税方式,尽可能节约成本、降低税负方面具有较为广阔的空间。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就是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使企业利润量化值达到最大,进而扩大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分红利润基数。这里仅就个体私营经济如何选择对个人税收量产生影响的避税方式作一介绍。一、优惠政策不用浪费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从事建筑业、金融业、文化体育业还是服务业等,都可以通过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1、营业税优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不缴营业税。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2.企业所得税优惠: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3、个人所得税优惠: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等。个体工商业者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完全可以考虑和利用这些优惠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灵活地加以运用,取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二、“洋为中用”我国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个体工商业主可通过洽谈合资、引资、改制、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三、选个“风水宝地”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私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四、用而不“费”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71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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