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在农村信用社房贷办房贷但是说要评级啥意思

我在农村老家盖房子,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只好从农村信用社贷,我公积金帐户上的钱可不可以取出来?如何_百度知道
我在农村老家盖房子,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只好从农村信用社贷,我公积金帐户上的钱可不可以取出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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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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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管理,支持增加农业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改进服务方式,制定本办法。改&&&&进服务方式支&&&&持增加农业贷款原&&&&因规范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条&&&&数二十七条管理原则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章&&&&数七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不足及其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规定用途”,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农村信用社须按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贷款。第三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和经分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有权审批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分行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规定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第五条再贷款划分为头寸再贷款和季节性再贷款。
“头寸再贷款”,系指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季节性再贷款”,系指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质押贷款两种方式。
“信用贷款”,系指以农村信用社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信用社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再贷款的期限划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四个期限档次。头寸再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季节性再贷款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分行发放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九条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再贷款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单独反映、记录使用季节性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进度。农村信用社联社须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总台账;农村信用社须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借用季节性再贷款期间,农业贷款的增加额不得低于其同期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增加额,并应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须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信用社应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检查其单独设立的贷款台账,确保季节性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检查报告制度。对辖内再贷款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月组织检查,分行应按月抽查、按季组织检查,并按月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借入季节性再贷款,不按本办法规定单独建立台账和未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的,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再贷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二)越权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超过上级行核定、下达的贷款限额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发生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紧急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 (中央法规)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评级授信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评级授信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对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评级授信管理的调查分析文/刘继和 邓宏斌、林盛全农信社贷款业务实施对客户评级授信,是控制信贷风险促进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四川德阳银监分局分别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及新增不良贷款和单户大额贷款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层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淡薄,不计成本的粗放经营方式依然存在,贷款发放管理本属技术性强的经营行为,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相匹配,部分信用社未完全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要求开展贷款业授信和管理,同时没有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授信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导致贷款授信管理方面产生诸多问题,潜在的风险极大。一、评级授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贷款发放额度、期限随意性,任意超规模、超资本金放贷。调查中发现部份信用社在贷款额度确定上随意性较大,没有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及信用社的自身实力确定信用额度。一是对中小企业及集团授信额度过高,有的信用社而是按企业贷款余额来给予授信等;二是部分信用社在发放种养业贷款时,没有考虑到养殖业的生产周期致使贷款期限过短,有的信用社在发放商业贷款时,不按商品经营周期来确定贷款期限,为了减少审批环节,而将短期贷款确定成中长期贷款;三是对部分中小企业超资本金发放贷款现象。(二)多头、重复授信不易控制风险。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过渡期,县联社没有实行统一的评级授信管理,再加上基层各信用社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联系,因此多头、重复授信和多头贷款就难以避免。调查中发现部份信用社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存在多头、重复授信和多个信用社发放同一人贷款现象,有的甚至跨县(市)范围授信并发放贷款等问题,有的已经形成了实际的信贷风险。(三)基层信用社贷审会集体审批不尽落实,职责不明确。虽然县联社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程序,规定了贷审会或贷审小组的职责,但当前基层信用社贷审小组和贷审会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贷审会议流于形式,部份信用社贷款发放时仍然由主任直接进行审批,一把手说了算的形式仍然存在。贷审会或审贷审小组各成员的分工没有具体明确,职责不清也使得贷款产生不良后,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信用社贷前调查情况不实,生产经营情况缺失;贷时审查失真现象突出,只要是信用社调查、审查上报的贷款都要求县联社尽快审批,信用社在审查贷款时不严,没有认真对借款户的情况进行核实;贷后检查更是缺少,贷后管理和对借款户跟踪监测不落实,对贷款用途的转移和挪用不能进行有效监控。如部份信用社没有建立单户大额贷款的监控台账,不能连续反映贷款发放及收回的全过程。(五)贷后管理清收责任不落实。我们在调查发现,通过对近三年县联社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部分信用社对贷后管理及收责任不落实,县联社明明在批复上标明清收责任人,但是在实际不工作中,有的抵(质)押贷款已经到期没有收回,包片客户经理并不在意,造成抵(质)押手续合法的贷款也形成不良贷款,加大了贷款风险的形成.(六)存在重评级授信轻管理的问题。信用社在评级授信工作中,由于点多面广和“三农”服务的特点等原因,存在着重评级授信轻管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评级授信缺乏动态管理。一是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很好地跟踪检查,对农户评定结果“一评定终身”,缺乏对信用户实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二是对评定后出现的信用度降低或不符合条件的户管理跟不上,造成信用户管理上不到位。三是对信用户已发放的贷款,由于户数多笔数多且情况复杂,造成贷后管理跟上不,不能很好逐笔跟踪检查,形成贷后管理上的缺位。(七)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经调查发现和从各信用社上报的清情况分析,县联社审批贷款中现有不良贷款、占审批金额的4.5%。根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绝大部分是抵押担保贷款,且法律手续齐全,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信用社信贷管理责任不落实。依据《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江信联发[号)文件规定“对贷款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催收、保全和不采取处置措施的进行处罚”,从以县联社审批的贷款中已形成不良贷款的情况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逗硬二、对策与建议针对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评级授信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制度是信用社改善信贷管理现状、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制度,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能任意突破授信额度。县联社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12号)和省联社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贷款评级授信操作程序,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统一,方法统一。主体统一,就是对同一客户只能由农村信用联社对其统一授信,然后由各基层社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联社总体授信额度分别授信,且分别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授信额度。标准统一,是指联社管理部门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必须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严格按照既定标准进行信用评定来确定授信额度。形式统一,是指向同一客户提供的不同形式的信用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限额之内,即对各类贷款、银行卡、银行承兑、贴现等表内外信用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如对农户授信要把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包括在授信额度内,严格标准和程序。对某一集团客户、某一行业应根据自身资金的宽松情况、客户资信、风险状况明确授信后,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信用社不得随意突破授信额度。(二)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强化决策体制制约。授信额度的审批实际上就是对客户今后一段时间内可承担信用风险总量的核批,只要不出现异常情况,客户可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为保证审批工作的客观、真实,必须切实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这也是授信管理的前提。根据审贷分离原则,信用社需设立信贷岗和贷款审批小组。实行审贷分离,就是要进一步理顺调查、审查和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关系,明确各环节、各主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规范运作,科学决策,使信贷业务按程序决策,按权限决策,按制度决策。县联社信评审授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要协助基层信用社和信贷人员共同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调查评估,了解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或收入水平及发展潜力,根据评定标准初步测算授信额度,提出授信方案,并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授信额度的审批部门(信用社可由审贷小组负责,县联社授信评审部)负责对中小企业和集团客户的调查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其决策负责。(三)实行分级审批。即根据授信种类和授信额度的大小确定信用社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并按照权限分级审批。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一方面部份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过多集中于联社,存在诸多弊端:一是联社往往由于过大的工作量和对实际情况的不准确掌握等原因,会导致决策失误或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会限制信用社的自主性,产生对联社的信贷“依赖”;三是贷款层层审批,手续既繁琐,而且浪费时间,致使授信评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县联社对基层信用社贷款授权过大,致使贷款管理过乱,经常会出现化整为零发放贷款的现象。授信管理工作始终跳不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级审批制度则可有效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从而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四)严格操作程序。原则上,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应与单个客户贷款审批权限相结合,可根据信用社经营规模和服务客户的不同,按照“区别对待、合理分工”的原则合理确定。信用社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实际发放信用时,应严格按照具体信用种类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操作,不能因在授信额度内超权限发放信用,也不得降低发放的标准和条件,更不能放松信贷管理。但可以适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五)加大不良贷款责任地追究力度。一是贷款出现风险或不能按期收回的,要在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先追究责任后再按风险分类结果转入不良贷款。二是由不良贷款转入抵贷资产的,先追究责任后再接受抵贷资产。三是在处置抵贷资产时,在处置之前也要先追究责任。三、评级授信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评级授信,是信贷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体现,是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村信用社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授信管理的条件,实行授信管理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授信管理办法必须有一个试行阶段,经过修改、完善并通过实践检验后才能全面推广。在试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联社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授信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含义。对客户实行评级授信管理是银行业普遍遵循的一种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也是计量风险的过程。在对客户的风险总量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并加以集中控制的信用管理方式。当前,少数信用社管理层没有真正意识到授信管理的含义,贷款“三查”制度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不良贷款清收上存在“等、靠”思想,麻痹大意,因此信用社领导一定要从信用社改革的大局出发,从信用社生存与发展的角度,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尽快研究制定一套较为实用的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的控制信贷风险。(二)科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在对拟授信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农村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授信额度的核定和用信发放是授信管理的核心。县联社及信用社要严格按照银监局下发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12号)和省联社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农户信用评定情况确定贷款客户的授信额度,并按照文件规定实行对外公开授信。(三)授信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不能“一个模式”。即要根据各基层信用社所在地的经济结构和发展状况、该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贷款质量等因素确定授权范围和授信限额;二是坚持先备案后发放的原则,不能“一授了之”。实行授权授信,不能对各信用社所发放的贷款不采取任何监控措施。尤其是对大额贷款,要实行备案制;三是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不能“一纸空文”。一方面,授权范围、授信额度要明确清晰,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基层信用社不能超权限发放贷款,否则要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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