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你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点评
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地方各税案阅读次数:12275[ 字体大小:&& ]&&&&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境外销售取得收入未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转入固定资产的自有用房,不足额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两税合计补交8000万元。&&&&一、基本案情&&&&2000年10月第二稽查局接到市局转来总局交办的公民举报件,举报件反映: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某中心的某公寓,在境外销售境外收取房款不给顾客开具正式发票,售楼收入未缴纳税款,并列举了78套房屋的房号,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等证据资料。&&&&接到该项检查任务后第二稽查局立即组织部署,成立专案组,于日至日对该公司涉税问题进行了专案检查。&&&&(一)公司基本情况&&&&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是香港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的控股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成立,注册资本6.5亿元。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经营范围是开发、建设、出售、出租境内综合商品房及商业设施、经营娱乐、餐饮,管理其物业。该公司在北京建设有“某中心”项目,包括三座写字楼、一座公寓及某中心商场。&&&&该公司在地税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二)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如下:&&&&1、印花税问题&&&& 该公司自1996年至2000年,共有46本外销房预售契约未贴印花,房款总计11736万元。&&&& 该公司12本外销房预售契约和1本工程合同已贴印花但未画销,未画销税款金额合计2.54万元。&&&&2、个人所得税问题&&&& 日至日该公司中方员工每人每月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取得定额补助1032元,此项费用在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职员福利中列支,该公司给员工的此项定额补助未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发放给部分中方员工 “季节补贴” 人均250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该公司某中心商场日至日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为192392万元,日至日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为191440万元,未按规定以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而是以出租使用面积缴纳城市房地产税,造成少缴城市房地产税。&&&&4、营业税问题&&&&该公司自1995年至2000年共取得售楼收入279490万元,其中有49861万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该公司46份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应补缴印花税5.86万元,并处以应补税款三倍的罚款17.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12份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1份大市政工程施工协议书已贴印花税税票25474元,应按规定进行画销,并处以未画销税额一倍的罚款254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税率表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日至日期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4.98万元。&&&&
根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5.10万元。&&&&3、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京财税[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日至日应补缴城市房地产税5766.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8284.08万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493.06万元。&&&&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对该公司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467.44元。&&&&二、稽查方法&&&&
(一) 查前进行纳税申报资料收集,分析举报内容及纳税申报资料,发现疑点,制定检查方案,做好预案工作。&&&&查前预案是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在对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专案检查中,第二稽查局充分认识到预案的重要性,把预案工作摆在了基础性的位置上。&&&&该案件为举报案件,为落实举报问题,检查人员通过收集纳税申报资料,分析举报内容及纳税申报资料发现了该公司存在以下纳税疑点:&&&&1、从举报线索看,该公司采取境外销售境外收款的方式销售在北京的公寓,并未给购房者开具正式发票,有可能存在营业税的纳税问题,这是发现的疑点之一。&&&&2、通过实地了解,该公司某中心商场早已大量招商使用,但从“北京市税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申报数据看,自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申报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为689万元,数额差距较大,城市房地产税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之二。&&&&3、从国税局收集的涉税情报资料看,1997年国税局对该公司进行过纳税检查,1997年全年查补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余万元,依此推算出该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应约为21.2亿元,当期应纳营业税约10606万元,但当期该公司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只有4949万元,这是通过涉税情报发现的疑点之三。&&&&4、从征收局收集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看,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审计报告中应缴营业税数额有近5000万元差距,这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发现的疑点之四。&&&&通过预案发现了疑点,制定下一步工作方向,以举报为线索对该公司展开全面检查,重点在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上,并制定了初步检查方案。&&&&
1、调取1998年至1999年两年的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外销房预售契约、商场租赁合同。&&&&
2、根据举报内容列举的78套房屋的房号与外销房预售契约、会计帐簿收入科目核对举报内容纳税情况。&&&&
3、根据商场租赁合同与会计帐簿租金收入核对缴纳营业税情况。&&&&
4、根据商场租赁合同、会计帐簿开发成本核对出租使用面积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情况。&&&&(二)案情错综复杂,核算方式混乱,前期取证受挫&&&&在前期检查中,该公司以“国际知名企业”自居,认为自己既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又有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税务代理,对付几个税务检查人员根本不在话下,因此各方面都不配合:资料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对检查人员的调查询问敷衍了事等等,再加之该公司会计核算、帐目记载方式复杂特殊、凭证资料管理混乱,使检查工作在相当一段时间陷入了困境,虽然疑点众多,但是一时无法理出头绪,辨别真伪,取得确凿证据困难。&&&&1、该公司会计核算方式为计算机核算,采取境内外两地核算,以境外核算为主,境内核算(主要是北京发生的一些费用)为附,采用磁盘传递方式合并帐簿,境外会计科目及科目编码与境内会计科目及科目编码完全不一致,计算机通过自动转换系统合并帐簿,而检查人员必须迅速了解掌握其境内外核算方式、熟悉代码转换过程才能看明白企业提供的帐簿,另外境外核算的部分会计凭证每年装箱寄到境内,境内也从未进行过整理,提供的境外凭证混乱,使得原始凭证几乎无法核查。&&&&2、该公司售楼合同收入在会计帐簿“营业收入”核算,实际取得收入在“应收分期价”科目核算,由于“应收分期价”科目借方核算大量换房、退房,加之境外凭证混乱,因此无法确定营业收入为“应收分期价”科目贷方余额。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互不相符,纳税依据不以会计核算科目为依据。该公司境内缴税以境外总部传真件的数据为依据,此数据与帐面“营业收入”、“应收分期价”收入不符,与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帐簿上记载的科目与审计报告中的科目不符;前后两次提供的会计帐簿数据不一致等等。该公司机打帐1998年至1999年“固定资产”科目没有房屋地产子科目,审计报告披露房屋建筑物在开发产品科目核算,经审核出租使用面积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情况没有发现问题。&&&&3、该公司北京财务部有两人,对会计核算不做解释,只能由香港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该公司财务部总监解释,该总监采取拖延办法,一两个月来北京一次到税务局半天,东拉西扯不谈实质问题,造成涉税问题取证缓慢。&&&&(三)加大检查力度,成立专案组&&&&针对前期检查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困难,第二稽查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方案,抽调业务过硬、经验丰富、查帐技能优秀的人员组成专案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从人员上、组织上保证了该案件的检查深度和力度。&&&&(四)拟订详细检查方案,使检查工作有条不紊、有章可循&&&&专案组成立后,首先对前期的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通过深入研究对下一步工作拟订了详细的检查方案:&&&&1、加强领导,集思广益。对专案组的一切行动实行统一领导,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案件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先易后难,进行分税种检查。在前期检查的基础上先着手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检查,最后再“攻克”营业税的整体方案;&&&&3、调取该公司1995年成立以来至2000年所有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售楼合同,着手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地检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4、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定期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市局大案审理委员会汇报,得到上级领导的及时支持和指导。&&&&(五)检查中依法调动多种调查、询问、取证手段,增强检查威慑力&&&&为增强执法的威慑力,针对前期该公司敷衍检查的情况,第二稽查局及时购买了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调帐、询问、谈判的各个过程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开始遭到该公司的抵制,会计总监拒绝回答问题,并带来公司律师,检查人员向其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权利的相关条文后,才取得该公司配合。检查人员还多次书面发出《询问通知书》、《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此种手段的运用,检查人员既取得了一定的视听证据资料,又增强了企业依法配合检查的意识,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税法的威慑力。&&&&(六)抓住涉税线索,将问题一查到底&&&&在城市房地产税的检查中,检查人员阅读该香港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年报中发现,其北京子公司(该公司)某中心商场在固定资产中披露为27.7亿元,检查97年“固定资产―房地产”科目中心商场为27.7亿元,其中1996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房地产”帐中19.2亿元, 1997年6月该公司固定资产境外评估增值8.5亿元。根据这一线索, 检查人员到该公司实地检查,询问会计人员年会计帐簿为什么没有“固定资产―房地产”, 会计人员解释由于此科目数值没有变化,没有打印装订。检查人员现场让会计人员打印1998年---2000年“固定资产―房地产”会计帐簿。该公司中心商场缴纳城房税是以商场实际出租的面积计算出来的,几年来只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689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应以“固定资产--房产” 原值27.7亿元计算缴纳城房税。(房屋建筑物帐,考察前期预案了解到:该公司在北京投资建设的某中心包括写字楼、公寓和商场,其中商场留作自用,并于1996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房地产”帐中19.2亿元,但几年来只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689万元,已纳税金额明显偏少。检查人员经过询问得知,该公司计算缴纳城房税是以商场实际出租的面积计算出来的,计税依据错误。检查人员经过多方论证、反复给该公司解释政策,多次谈判才最终使其确认应按商场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9.2亿元计算城房税,补缴城房税5700万元。&&&&在营业税的检查中,根据前期预案线索,检查人员从帐簿、凭证、销售合同、收款收据等方面入手,熟悉该公司会计核算方式、境内外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区别,梳理涉及应税收入的科目及原始凭证,一一核实。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应税售楼收入在帐簿中记载的科目不同于平常所见公司,是在该公司自设明细科目“应收分期价”中核算。但该公司缴纳营业税只以境外总部的传真指令为依据,与帐上数据有相当的差距。首先要搞清楚该公司的售房情况,通过核实预售合同房间号与明细帐簿房间号以及收款收据三方核对,确定该企业从1994年至2000年销售办公楼555套,公寓212套。取得收入27.9亿,少申报收入4.99亿元,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2493万元。&&&&同时在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重点税种的检查中,检查人员通过合同和帐簿还发现该公司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七)上级定案把关,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政策问题,第二稽查局及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取得在政策上的大力指导。&&&&本案检查中,一个突出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关于该公司固定资产境外评估增值8.5亿元的涉税问题:1997年香港某(中国)集团公司为了在香港上市,委托香港某评估师行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某中心商场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增加的8.5亿元记入“固定资产―房地产”的借方,对应的贷方科目是“资产重估储备”,这项业务牵扯是否涉及印花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该企业评估增值的8.5亿元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记入“资本公积”,根据国税发[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但是该公司就此项境外评估的增值额记入了“资产重估准备”,这给政策的执行和解释带来了困难。&&&&同时因评估增值,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也由1997年6月底的19.2亿元增加到27.7亿元。根据京财税[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房产,其计税依据按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该公司1997年6月以后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19.2亿元还是27.7亿元 ,税企之间、税务机关内部都产生了争议。&&&&
对该公司的印花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 2001年4月市局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决定就境外评估增值涉税问题这一新问题向总局提出正式请示。(总局于2001年8月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进行了正式答复:鉴于该项资产评估是为香港投资者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的会计制度作出的,不应影响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产评估前价值所进行的正常税务和账务处理,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额的8.5亿元不应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
(八)案件处理两步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鉴于以下原因:一是该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混乱,境内外转帐复杂,凭证不全,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是该企业在税务检查中始终不积极配合,拖延提供纳税资料,不按时接受检查人员询问。三是案情复杂,政策把握不准,需要向上级请示。四是涉及存在问题的税种较多,工作量较大。专案组研究决定打破常规做法,采取先查清的先处理,未查清的继续查,分两步完成此案的检查。第一步完成对该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完成检查取证,于日分税种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该企业对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了入库。第二步对营业税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于日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到此完成全部检查。&&&&&&&&三、案例分析&&&&
(一)对违法行为产生原因的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国内外知名地产公司――香港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大陆的子公司,它聘请了著名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顾问并每年为其进行财务审计,理应财务管理严格规范、税收政策理解准确,不应出现如此重大的涉税违法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本次检查之前该公司一直认为其中心商场虽在帐面上反映为 “固定资产”,但实际上是“存货―出租开发产品”,理由是工程尚未竣工结算且未提取折旧,在帐上列为固定资产是根据香港会计师工会的规定,某中心商场实际上是流动资产存货,因此应按出租使用面积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检查人员检查中严格以该公司帐面的实际记载情况为检查依据,驳斥该公司的“种种理由”,根据1951年政务院令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京财税[号文件精神,认定该公司应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缴纳城市房地产税。&&&&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该公司之所以会出现巨额营业税应缴未缴的情况,从检查情况中反映,就是因为其内部管理混乱,销售部门和会计部门不能有效衔接,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销售部一般在当月底签定销售合同并收到付款,但由于有一些具体问题要和客户继续商谈,通常要在下月才将合同及支票转到会计部。但会计部这时已作完上月结算,这样每个月销售部的合同销售收入与会计部的实际收入就不相吻合,但是根据合同,这部分收入仍要记录在上月,这样就发生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久而久之就累计形成较大数额未申报缴税的问题。&&&&另外该公司香港、内地两地核算,用磁盘传递方式合并处理帐务,但公司疏于管理,帐簿、凭证混乱,不严格遵守中国财务会计制度,日积月累酿成违反税法的严重后果。&&&&3、税收立法滞后&&&&纳税人出现城市房地产税政策上理解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目前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现状有关。该税种现有的政策依据较少,检查人员可依据的基础文件还是早在1951年颁布的政务院令《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之后再无明确的政策解释,直至1998年北京市下发规范性文件――京财税[号文件,对城房税有关问题作了一定的解释。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使税务机关在对城市房地产税日常征管上碰到的问题依据少,纳税人对政策的掌握、理解也易出现偏差。&&&&(二)对本案定性上的分析&&&&本案检查中,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公司营业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与帐面所载应税收入不符,其行为属“虚假申报”,因此应定性为偷税;有人认为定性“偷税”证据还不充分、企业的主观方面也难以确定、法律依据引用有争议等,鉴于此情况应定性“应缴未缴”。&&&&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第二稽查局和市局大案审理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请教有关法律专家对定性的看法,综上观点,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应缴未缴”。主要理由是:&&&&1、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看,偷税的手段有以下几种: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从实际检查情况看,该公司不存在上述列举偷税手段:营业税应税收入均在帐面上反映,没有“不列、少列收入”行为;违法原因如前分析,城市房地产税主要是因为政策理解偏误、营业税是内部管理混乱,长期滞压收入而致,因此在主观方面确定该公司有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三)对本案中滞纳金问题的分析&&&&本案中该公司应补缴城市房地产税5766.65万元,并按日颁布的征管法规定应加收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由于税款基数较大,时间较长,原征管法滞纳金比例高,致使该公司城市房地产税滞纳金数额巨大,已近于税款的两倍(8284.09万元)。这里,对该公司加收如此重负的滞纳金,我们也有必要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1)错缴税款是由于政策理解的问题而非主观故意;&&&&
(2)长期政策执行错误是否有税务机关征管的责任;&&&&
(3)对该公司加收的巨额滞纳金是否已超出滞纳金经济补偿和惩戒的初衷,是否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情况,挫伤其投资大陆的热情,有悖于创造宽松经济环境,吸引外资的国策。&&&&(四)该涉税案引起的反思&&&&该涉税案一方面有企业自身原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还应加大力度、深度,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涉税信息作深入的了解并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将税收违法行为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管理与服务的有效结合。对外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内各部门应密切协调,对纳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有效地在征管中得到解决和落实。&&&&&&&&[案例点评]&&&&本案中的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境外知名企业在境内的投资公司,该案件在查处过程中,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对该案件涉税问题的查处社会影响较大,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较多。2、被查单位自身的诸多问题增加了检查的难度:(1)境内外两地核算,核算方式特殊;(2)会计核算、记账方式、凭证管理未严格遵守中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给账务审核带来难度;(3)财务负责人长驻境外,给涉税问题的沟通确认造成困难;(4)境外售房、上市评估增值等经济行为的特殊性造成调查取证和税收政策把握的难度。3、该案件是我局建局后立案检查的第一个案件,在涉外税务检查方法和手段上还缺乏经验和技巧,该案件的查办过程也是我局摸索涉外税务检查规律和方法,不断总结检查经验和教训的过程。4、采用了超常规的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为今后稽查工作拓宽了思路。(1)对该公司调帐、询问、谈判的各个过程进行现场录音、录像;(2)使用了23份《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先后做了12次长达39页的调查询问笔录。(3)采取先查清先处理的方法分阶段、分税种下发处理决定。5、注重谈判技巧,采取打心理战与检查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取得丰硕成果。&&&&本案检查中的难点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是税政难点;二是账务审核难点,但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我们也积累了一些同类案件可借鉴的检查经验:1、注重预案;2、制定切实可行工作计划,并在检查实施中适时调整;3、检查中注重依法调用多种检查手段,在据理力争、以理服人的同时注意谈判技巧;4、在遇到企业新型经济行为的时候,要弄清基本事实,慎用税收政策;5、有争议时,要注意倾听纳税人意见,及时请示上级把关。&&&&同时对该案件的查处也暴露出一些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管;二是税收立法部门应加强的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适时制定法律法规,以便基层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三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加强所管辖纳税户的征收管理,深入服务,及时纠错;四是对重点纳税户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责任编辑: 来源:税务稽查局如何做好纳税服务_百度知道
税务稽查局如何做好纳税服务
提问者采纳
协查案件外。查前。对于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避免纳税人在接受稽查处理后,督促纳税人对照要求及时进行帐务调整。严格遵循选案工作要求,不得实施稽查。科学掌握稽查效率,积极做好应对和处理工作、程序和被查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四是做好执行环节的纳税服务,除举报案件,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按照稽查局“立体选案”要求。对被检查人下达的税务处理,告知稽查的范围,科学;查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稽查、处理的意见及定案依据,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送达《税务稽查事项告知书》,按程序组织听证,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防止对纳税人的重复稽查和多头稽查。对于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进行有效的沟通、时限、合理,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稽查结案后、义务、完备选案,因调帐不及时而造成二次偷税重复处罚的现象发生,督促其自觉履行决定,尽量减少纳税人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听取纳税人的解释和说明,告知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对没有纳入稽查计划的,严格控制对同一税务的纳税稽查次数、享有的权利。
二是做好检查环节纳税服务,或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在稽查处罚和处理决定后仍未履行决定的  一是做好选案环节纳税服务;查中、处罚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即将到达;及时下发“帐务调整建议书”给被查企业,避免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三是做好审理环节的纳税服务,以电话及书面等形式提醒其履行义务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税务稽查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周屋)
〔2013〕22号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杨某相关材料
二、王周屋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与交易情况
  (二)涉案账户交易操作与决策情况
“”“”“”“”“”“”“”
“”“”“”“”“”“”“”
“”“”“”“”
“”“”“”“”“”
  (三)涉案账户主要资金往来情况
  (四)王周屋知悉相关信息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35月9日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3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第二稽查局开出首份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 &|& && &|& && &|& &&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
第二稽查局开出首份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字体:【】 【】 【
&&&&&&& 日前,某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收到了由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以往&冷冰冰&的处罚条款不同,这份决定书不仅还原了整个事情经过,而且还把企业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条款具体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写得清清楚楚。
这是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开出的大连市税务稽查首份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对案件来源、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都做了完整表述,对收集的证据有详尽列举,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的格式化模式,增强了处罚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执行力。
 &&& 作为税务稽查执法部门,第二稽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这项工作,制定了具体实行办法。第一,根据市局要求,对局里各科室进行全面培训,使稽查干部对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有了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认识到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并不是简单地罗列、堆砌证据和文字。一份好的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既能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能有效达到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第二,各稽查部门针对处罚案件制作说理式稽查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叙述企业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纳税人态度及配合检查情况,用第一手资料为做好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打好基础。第三,案件审理科根据市局法规处文书范本及各检查科制作完成的说理式稽查报告,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使行政相对人知法、知情、知理的权益更充分地得到尊重和保障。
&&&&&&& &你们的处罚决定书有法有据,句句在理,我清楚地知道了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自己的违法过程和处罚理由,就像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我被罚得心服口服&。孙会计如是说。
&&&&&&& &纳税人的反应有效证明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是单纯的行政执法过程,而且是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拉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缓解执法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第二稽查局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使这项加强法制建设的创新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版权所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辽ICP备号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邮编116021邮箱: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
 传真:-1-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处罚决定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