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教育局姚王镇失地保险应缴多少

江苏泰兴市姚王镇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培训班_水产快讯(业界动态)_中国水产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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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市姚王镇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培训班
10:41:00  中国水产养殖网  出处:泰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浏览量: 2404 次
  近日,在江苏泰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后一周,泰兴市姚王镇率先举办渔业科技入户培训班,及时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知识传授。&nbsp&nbsp&nbsp&nbsp姚王镇地处泰兴市东部城郊,近年来高沙土河蟹养殖发展迅速,今年,挑选的20户示范户中有16户为河蟹养殖户,2户青虾养殖户,指导员深感养殖虾蟹质量问题不光关系到市民菜篮子安全,更关系到养殖者钱袋子富足,为此特邀请泰兴市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分工专家李建做安全质量专题培训,着重在生产环节和运输环节如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水产投入品的安全,要求示范户建立基本安全生产和记录,确保安全可追溯,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然后技术指导员重点指导当前虾蟹养殖操作重点,帮助示范户充分分析今年出现的市场形势变化,建议示范户在充分利用各品种之间的共生互补关系进行多品种套养,以达到增收避险的作用。培训到最后,会场出现热烈探讨交流的场面,起到较好的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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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兰与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陈瑞兰,女,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戈章,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翔,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法定代表人翁亚林,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新年。原告陈瑞兰与被告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鑫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戈章、陈翔、被告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叶新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兰诉称,原告与其丈夫黄延年(已于日病故)婚后分别于日生育长女黄香,日生次女黄爱华。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户按4人承包土地3.08亩,并交纳相关税费。日前,原告所承包土地被泰兴市姚王镇人民政府征用,被告决定按1994年在册人口每人63790元的标准分配土地补偿费,但被告以黄爱华系超生为由按0.5人的标准分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318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甸何7组“两地”安排地块确定归算计算统计表;2、原告户在2001年级2003年的农民负担监督卡;3、2014年10月份制作的姚王镇十里甸村甸何7组土地征用本金分配明细表。被告村委会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土地补偿分配的事实没有异议,该分配方案是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黄爱华系超生女,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根据政府文件只照顾享受了50%的承包地,本次土地征用涉及原甸何村9个生产组,各生产组讨论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均是按照1994年享有承包地的人口进行分配的,原告户确定为3.5人,在9个生产组中类似原告户确定分配方案的还有其他20余户,在原告同组村民中也有一户。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瑞兰与其丈夫黄延年(已于日病故)婚后分别于日生育长女黄香,日生次女黄爱华(计划外生育)。日,原十里甸乡党委及人民政府根据泰委发(1994)61号、62号、63号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工作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土地二轮承包中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其中对计划生育类规定:……3、日以后计划生育外生育的第二胎,其父母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措施,交清罚款,经乡计生办批准,方可照顾其一份承包地的50%。按照其规定,甸何村对原告户的承包地进行了调整。2014年10月,泰兴市姚王镇城东工业园区对被告辖区的部分土地进行征用,其中原告户所在的甸何7组征地面积为179.3227亩,每亩补偿费为5.59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金额为元,扣除未到期租金、部分青苗补偿费、失地保险费等,用于分配到户的总金额为元,并形成十里甸村甸何7组土地征用本金分配明细表一份,部分村民代表在该明细表上签名。现补偿款已经全部分配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实际是因集体经济组织对收益进行分配所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进行分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瑞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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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查询生活查询 商务合作(其他勿扰):QQ关于准予“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9:47:21&&被阅:次&&
泰兴市民政局
泰 民〔号
关于准予&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批复
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予&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泰兴市民政局(同时接受属地管理)。
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取得了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制定的《章程》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为社会进步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办公地点、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属地民政职能科室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2015年7月20日
主题词: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册&登记
 抄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抄送:泰兴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姚王镇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兴市民政局       &  印发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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