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商执照年检注册地址是我家地址,听说这样会可能被地税征房产税是吗?

房产税、土地税征收政策最新解读_政策法规_新浪房产_新浪网
不支持Flash
房产税、土地税征收政策最新解读
  编者按:近日,正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解读房、土两税相关政策,近日,南京地税网站上,相关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房、土两税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本报记者特别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问题一:什么是税?
  答: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问题二: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收范围上与税是类似的,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南京市目前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市区四类土地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是:一类地为10元/平方米,二类地为7元/平方米,三类地为5元/平方米,四类地为4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等标准(3元/平方米)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等标准(2元/平方米)征税。
  问题三:政府与企业相互约定,将划拨到企业名下的一部分土地作为公共用地,并且这部分公共用地在小区外围并由政府进行马路和绿化的建设,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四:企业将地下的人防设施改建成了地下车库,然后对外出租,是否要交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税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应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题五:将自己开发一楼盘的门面房作为该楼盘的售楼部,请问售楼部需要缴纳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问题六:企业将自有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来企业交流的人员住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税。由于来企业交流的人员非本企业职工,无法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这类房产应归入应税房产范畴。
  问题七:专门从事经营采摘葡萄、观光农业的用地是否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专门从事经营采集、观光农业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同时有利用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报记者 沙文蓉 整理
电话:400-606-6969
推荐博文[] &
推荐资料下载[] && 18:00[] && 17:59[] && 16:23[] && 13:45[] && 13:44[] && 11:15[] && 09:43[] && 14:40[] && 14:09[] && 12:31
南京日报发表的文章& 09:22& 09:20& 10:23& 09:55& 11:51& 09:26& 09:23& 09:21
不支持Flash
楼市点击排行
其他城市热盘
排名楼盘位置价格1栖霞14000
3建邺17500
4雨花台9500
排名楼盘位置价格
6雨花台8600
8栖霞15000
9鼓楼28000
10江宁13500
不支持Flash
打折楼盘全款95折全款97折全款97折全款95折全款99折全款98折
不支持Flash
每日新闻排行
每日博文排行
热门微博:::::
业主论坛[] [] [] [] [] [] [] [] [] []
房产导航: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1页免费2页免费4页2下载券2页免费2页1下载券4页免费4页免费6页免费4页免费9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11页免费1页1下载券2页免费9页免费4页2下载券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税​法​―​―​财​产​行​为​税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您的位置:&&&&&>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二[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京财预(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您的位置:&&&&&> 正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执照年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