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峨眉路**。
法定代表人毛景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洋、王琦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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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院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沿江科创**楼****/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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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在北,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紫龙宾馆**>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北京中发投城市规划设计院江苏分院、北京中发投城市规划设计院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當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