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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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中新网9月18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该细则,自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
  (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米。
  (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
  (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
  (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
  (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
  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定乘员人数;
  (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
  (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
  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一条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第三十二条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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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粉丝的原贴:对于这样一件戏剧性的故事桥段,亦真亦假,这都是可能的,但是但从一方面去考虑这样的狗血事件或许有点薄弱。背后张力到底在哪里或许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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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郑艳&&&日
长安监〔2013〕56号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指导意见》结合化工过程的特点,论述了化工企业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并系统地提出了化工企业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工作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扎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要以贯彻《指导意见》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抓好落实,执行到位
各化工企业要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结合目前开展的“四大行动”、标准化“回头看”、化工设计诊断等工作,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工作。各化工企业要切实把《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之中,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有关作业票证审批、工艺技术变更管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严格化工过程安全控制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强指导和检查督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化工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要将企业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落实到位。
&&&&&&&&&&&&&&&&&&&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9" Month="9" Year="年9月9日
渝安监发〔2013〕149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化工过程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多个专业;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意见》内容,请各单位结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采用系统方法对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进行梳理,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意见》内容
各区县安监局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意见》内容的宣传、贯彻,确保《意见》内容传达到属地所有相关企业。对于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要组织专家,分阶段检查对《意见》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形成检查总结。
三、切实提升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各相关企业尤其是上述“重点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工作。要结合全市目前开展的“四大行动”、标准化“回头看”、化工设计诊断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工作一并贯彻落实,立即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有关作业票证审批、工艺技术变更管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严格化工过程安全控制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8" Month="8" Year="8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企业要保证生产管理、过程危害分析、事故调查、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三、风险管理
(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六)确定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化工过程风险分析应包括: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工艺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严重事件的安全审查情况;控制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能引起的后果;现场设施失控和人为失误可能对安全造成的影响。在役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还要包括发生的变更是否存在风险,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事故及事件教训的措施等。
(七)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九)异常工况监测预警。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十)开停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企业要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建立重要作业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开车过程中装置依次进行吹扫、清洗、气密试验时,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要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要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要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五、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要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评估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从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和企业要求,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本岗位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要重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化工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措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十三)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新建企业应规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要求,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养。工厂开工建设后,企业就应招录操作人员,使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先接受规范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培训。装置试生产前,企业要完成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全过程的生产准备。
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十四)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完成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的编制工作。
(十五)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确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中的改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已经落实。
系统吹扫冲洗安全管理。在系统吹扫冲洗前,要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措施。
气密试验安全管理。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要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要先完成气密试验。要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签字备查。
单机试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要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联动试车安全管理。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已经确定。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投料安全管理。投料前,要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投料及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操作人员要持续进行现场巡查,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投料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
(十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企业要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培训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
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企业要统计和分析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最大量。定期监(检)测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标定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确保准确有效。要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建立检测数据库。对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设备壁厚减薄情况;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要建立健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
(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要定期监(检)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及早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加强动设备管理。企业要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自动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的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腐蚀性介质含量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加强动设备润滑管理,确保动设备运行可靠。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八、作业安全管理
(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九、承包商管理
(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十、变更管理
(二十二)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二十三)严格变更管理。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方法,工艺控制参数,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整定值的改变),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变等。
设备设施变更。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的变更)、布局改变,备件、材料的改变,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计算机及软件的变更,电气设备的变更,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管理变更。主要包括人员、供应商和承包商、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标准发生变化等。
(二十四)变更管理程序。
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没有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验收。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十一、应急管理
(二十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要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评估预案演练效果并及时完善预案。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与当地应急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二十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吸收企外人员参加),并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处置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各自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要授权应急处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装置紧急停车和相关人员撤离。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二十七)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的管理。要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要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十八)吸取事故(事件)教训。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组成由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定期评估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功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持续改进。要编制功效评估和整改结果评估报告,并建立评估工作记录。
化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
(阅览次数: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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