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第36号 当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即使没有发生交易也应该披露关联方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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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来源:古华
  [摘要]新《》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披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归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注意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   (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   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披露内容:   1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 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 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 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释析   (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   1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释析:本准则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既含直接控制,也含间接控制。同时增加了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构成关联方,从而在定义上扩展了关联方的关系。   2 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解释,是以控制理论为基础说明关联方的会计含义的。   3 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释析:该准则在原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这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也不能保证长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重要财务政策或经营政策存在意见分歧。就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4 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释析:该准则将原准则中&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改为&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使相关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二)关联方披露的特点   1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准则的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2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者)。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扩展到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时新准则明确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应视为关联方,原准则对此内容未作规定。   (五)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交易类型将旧准则中的&担保和抵押&改为&担保&;在列示关联方的资金时,将原准则的&贷款或权益性投资&改为&贷款或股权投资&,这样更简洁,更规范。新准则还取消了原准则中&管理方面的合同&的交易类型,增加了&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1 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显失公允关联方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凡需确认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3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缺乏可靠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处理。   4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不同,应按会计确认的收入计算利润,按税法规定的收入计算纳税。   5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等于或低于所出售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6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二)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价差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而债务重组等业务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由原来的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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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日 02:40:49来源:233网校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 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 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 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 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 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 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 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的共同& 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即共同控制实体&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 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 有重大影响。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 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 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 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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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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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更多本文章共5264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迅速推进,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复杂的经济业务,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发布了39项新企业,日起正式执行。
  在我国,交易常成为造假、调节会计利润的重要手段。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披露的要求有所提高,将从多方面促使披露朝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因此,对新的企业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旧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与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所要求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更能反映的实质,内容更加客观。虽然部分规定将给,尤其是多层组织体系的集团企业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增加成本,但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调节利润的手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全面、可靠的企业关联交易信息。
  (一)关联方定义的新旧比较
  1.若干概念的重新界定
  共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较旧会计准则而言,此处定义作了进一步限制,避免了与控制概念的重叠。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对重大影响概念的界定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参与决策主要途径的规定。事实上,旧准则中的规定有助于对企业是否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作出更为清晰的判断。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新准则对这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重新定义,在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等概念前提下更为规范,也更符合现实情况,毕竟,从控股比例的角度来确定是否构成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方法,是不符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举例来说,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中,控制10%的表决权也许完全无法达到对企业控制、共同控制抑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程度,如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这样的投资者个人并不能构成&主要&;对股权高度分散的企业,情况则刚好相反,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比例也许都不会高于10%,这时应用此比例来判断是否构成主要投资者个人显然是不合适的。
  2.对&关联方&外延的扩展
  重新明确上述概念后,修订后的准则对关联方的外延进行了如下扩展: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构成关联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构成关联方。可以想象,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性使得市场中人情交易、权钱交易泛滥,使得&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不得不列入我国会计准则的限定范围。面对社会改革中这一难以逾越的缺陷,新会计准则此方面的应对虽为无奈之举,却也必要。
  另外,此次会计准则修订在正文中特别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明确了: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等。这些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现实情况,面对一些违规操作的经济事件有较强的解释和约束能力。
  (二)对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变更
  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如下增删:增加了:&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构成关联方交易。&原本债务结算就是企业经营中的敏感话题,许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就是在为大股东结算债务或提供不合理担保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作为关联方交易类型的一种,旧准则中提出的&管理方面的合同&因其内容已部分地包含在了其他类型的关联方交易中而被删除。
  (三)对关联方披露要求的补充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易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
  旧准则仅要求披露有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并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这一点成为许多多层控制结构企业掩盖关联交易的挡箭牌,一些企业会选择通过可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上下两级以上的公司来完成各种牟利交易而免受披露要求的限制。新准则除要求披露有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信息外,还对披露的层次进行了清晰客观的规定&&&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中需披露的交易要素也有所增加。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此项规定增加了关联交易披露的透明性、直接性,降低了企业掩盖甚至篡改交易额的可能性。
  在未结算项目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力度,除原有的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外,新增了&已结算项目条款和条件&、&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三项披露要求。此规定是在国内近年来关联企业间滥用担保手段的背景下提出的。
  另外,新准则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公允原则,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于1984年7月发布,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日。我国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两者仍在较多方面存在差异。
  (一)关联方定义的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主体及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构成关联方内容。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并无此规定。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中,企业职员福利计划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此背景下,该规定具可操作性。但在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具有较大缺陷,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的宏观统筹上都未能解决的问题,企业又怎会有能力制订完善的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并进行跟踪披露呢。即使制订出类似的福利计划,也会随国家正在推进的社保改革而随时进行变动。如此,该规则放在中国企业的背景下并无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另外,在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列为关联方。而这一点未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体现。
  (二)关联方披露要求的不同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IAS24之间,引起广泛关注、同样也最为实质性的区别,就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需作为关联方披露的问题。IAS24在2003年的修订中取消了此条的豁免规定,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也应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但我国对此仍予保留。不同的社会制度使得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大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之大,关联之繁复令该豁免条款的取消完全无法操作。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我国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仍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新会计准则中作出了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要求(IAS24已于03年取消该披露要求)。对我国企业而言,定价政策的披露对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避免非公允关联交易有着十分积极和必要的作用,当前阶段还不能取消。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作用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及非公允关联交易成了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严格规定,一定程度上将减少不断出现的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造假的现象,规避关联交易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一)应对&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本次会计准则的修订特别在正文中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举与美国的SFAS57、英国的FRS8、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AS24趋同。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最终只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现实中,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主要有三种手法。
  1.形式上消失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关系,尽管从名义上看不再是其关联方,但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2001年3月,天津磁卡与天津环球高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其间毛利率高达60%,占天津磁卡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而天津磁卡持有天津环球高新的股权由2000年的94%降至2001年中期的47%,而上述销售已经完成,至2001年末,天津磁卡已不再持有天津环球高新的股权。由于上述股权变化,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就不必抵消进入合并报表。
  对此,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外延进行了一定扩展,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也将构成关联方。依照新准则,天津磁卡对天津环球高新公司极有可能构成关联方。虽然天津磁卡的持股比例短期内急剧缩减,但长期的业务及所有关系使得两者间有着紧密的裙带关系,其关键管理人员等变动的速度不可能跟得上股权的变动。股权的买卖可以在短期内进行,但高管层的人事安排却是企业长期发展所积累下来的必然需要,这种必需若在短期内彻底改变是不可能的。因此,天津磁卡通过关键管理人员对天津环球高新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从而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可能性是相当高的。
  2.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找一个过桥公司,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避开会计准则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对于这种会计游戏方法,当前会计准则只能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加以约束,当然,无论是&原则导向&还是&目标导向&,新准则都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会计准则对企业间担保、债务结算等极易滋生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应进一步加以披露约束。
  3.潜在关联方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关系。重组过程中,利用潜在关联方来为公司输血,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旧的会计准则仅要求披露有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无疑让此类不当关联有了可操作的空间。新准则除要求披露有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信息外,还规定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这就为公司隐藏潜在关联方设置了障碍,解开了为数众多的地下交易给人们带来的困惑。
  (二)应对&关联交易不公允&
  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从表现形式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和经常性的关联交易。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发生频率低,相关的信息披露也较为详尽,是否公允通过公开信息基本就可识别。最大的非公允交易风险在于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是日常的购销及其他往来。新会计准则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不能将仅仅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等确认为关联方,企业会利用这些规定,人为创造一些表面条件使其&形式&上符合不披露条件,或者通过前述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手法加以隐藏。面对较少的披露信息,交易是否公允很难从公开信息识别。
  对于能够披露出来的关联交易,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即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虽然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问题,且新会计准则中并无规定,但原则上仍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提出的方法进行判断。
  四、结 语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关联方披露的修订也必然会为我国企业的关联方交易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提供更为规范的依据。建议今后监管部门结合新会计准则,加强相关的配套法规建设,对不当关联交易事项增加监督执法的力度,建立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范、公允的进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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