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空床独难守标准保险公司拒赔

学生摔伤保险公司拒赔败诉: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投保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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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摔伤保险公司拒赔败诉:免责条款无效
  一学生在学校购买了保险,后不慎双腿跌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合同某条款中规定只赔付七级以上伤残赔偿金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以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在订立时保险公司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认为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35011.74元赔偿金。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真
  案件回顾 双腿不慎跌伤 保险公司拒赔
  小赵是聊城市某中学学生,在去年9月入学时其父花50元钱给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平安险。
  入学后一个月,小赵下楼时不慎将双腿跌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小赵住院治疗48天,花费35020.74元。待出院后,赵父遂拿着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有“只赔偿7级伤残以上的赔偿金”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小赵赔偿金。
  赵父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5020.74元。
  法院判决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应赔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小赵伤残为8级,保险合同中规定伤残达到7级以上的,才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赵保险金共计35011.74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特别情况必须提示,否则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法官陈以祥表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且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
  在该案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规定伤残7级以上的,才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照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就不能赔付小赵的伤残金,但保险公司只提供了保险条款,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针对其自己的主张,所以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保险法规定的‘作出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白了,就是在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讲清楚,没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要承担告知不能的责任。”陈以祥表示,不仅保险行业有告知不能的责任,其他行业也有这一责任。比如,近几年法院受理了很多经销商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没能将产品应注意的事项告诉消费者,结果商品在使用时出现了问题,经销商就要承担告知不能的后果。所以说,人们在生活中不管做什么事情,特别是商品买卖中,卖者要对买者讲清,特别注意事项要特别提醒,单独标示,防止事后出现因告知不能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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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摔下致死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摔倒系自身疾病导致,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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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案例
  2011年7月,冯某在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而心电图、经颅多普勒等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冯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冯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购买2份套餐保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2年7月,冯某与公司同事一起出差考察学习,入住一家宾馆,柳某与冯某住同一房间。日24时左右,冯某在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倒在地,柳某听到响动后随即拨打120,冯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全脑血管造影,未见冯某有动脉瘤及血管畸形。日,冯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死亡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2、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2429元。冯某死亡后,其妻子程某及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冯某的妻子程某及其子女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冯某在宾馆房间摔倒受伤住院,该摔倒的事实应当不是冯某的本意,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冯某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摔倒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某死因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在日至日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故此不能认定冯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就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由于摔倒这一客观事件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倒这一客观事件造成,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某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共计106280元。(和贵平 苗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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