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选择非婚勿扰小说同居这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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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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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您现在的位置是: &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
  (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  关键词:法律规制;权利义务;非婚同居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3-0118-03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解读  非婚同居,“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男女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非婚同居的双方首先不能有法律的障碍,不得违法,这一点就和违法同居区别开了;其次,任何一方都不得是已婚者,中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居”,从语义上我们不难发现适用如此定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不包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即婚外同居,也就是说但凡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关系都属于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这外延相当的广阔。本文不以此为依据做论述,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也就是狭义上对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即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一男一女自愿地、公开地、持续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立法从古代的无媒苟合强制禁止严重惩罚,发展到今时今日开始单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制裁、不支持、不禁止、不干涉,由此可见现行立法已经抛弃了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的法律,整个社会改变了对非婚同居的否定和谴责性评价,开始客观中立的对待非婚同居,呈现构建积极调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良好趋势。  (一)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  存在即合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存在已久,正是由于非婚同居存在的现实性,法律一概回避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应当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其加以规范、调整和引导。  首先,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并且随着妇女的广泛就业,随着妇女的工作角色日渐重要,其传统的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角色已经明显转变,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女性面对婚姻问题有更多的选择,“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定律,结婚也不再是人生中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非婚同居跟上了人们渴望自由自主的节拍,存在并发展着,这必将引起制度的变迁,因为只有表达客观现实规律的法律规制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活力的制度。  其次,伦理道德观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以人为本”的婚姻道德观取代了曾经深植人心的“家族本位”的传统道德观,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确认,非婚同居者你情我愿无害他人,他们正当的权利诉求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确认和保护,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那种零散法规的粗糙规范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法律应当针对人们家庭生活方式多元化的新情况,补充和完善出符合新时代社会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二)非婚同居纠纷的具体缘由  随着非婚同居队伍的扩充,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各种财产、债务、生育等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情感的原因。一个人是一个客观独立的个体,同居者双方有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模式,每天都有不同的遇见和再见,不一定只有唯一的一个人会让我们怦然心动,而且谁也不能肯定的说对这一个人的这种感情不会变质.变质了以后或者说遇上了更加对的人,同居双方中的谁都有可能会爱上另外的人,这一点在我们这个追求个人私生活自主权利的时代很容易被人们接受理解,这也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最空洞的理由,但应当尊重,因为非婚同居的选择本是当事人的合意,合则聚不合则敞,要的就是这样的自由,但是这样不代表可以成为那些玩弄女性的骗子的借口,用来规避法律,享乐却不愿意“买单”的事情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太多,责任是一定要付的,弱者的权利是一定要保护的,这使得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犹如箭在弦上。  其次,生理的原因。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意生,但仍是很尴尬很难免的遇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引发了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落户问题,入托入学问题以及亲权行使问题等等。  最后,经济的原因,选择非婚同居的人不乏少数也是抱着节省了结婚不可忽略的高昂费用的想法,不想让纯粹的感情参杂太多的经济因素,产生过多的财产往来,但是有时候越想避免谈及的一样东西就像纸包火,钱往往总是大多数同居纠纷的导火索,“贫贱夫妻百事哀”,对于不是夫妻胜似夫妻的非婚同居者这句话同样适用着,在一起时间长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生活会把人们掖着藏着的问题摆在桌面上,经济拮据的一方或双方引发同居纠纷的机率很大,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关系一旦解体,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等都是一触即发的矛盾。  凡此种种,都会引发纠纷,激烈冲突甚至可能会引发恶性案件,生活中的实例已经不觉得新鲜罕见了,弱者的权利需要保障,儿童的幸福不容殃及,我们尊重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放弃公平正义,实行宽容理解并不意味着要容忍不公正,我们理解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支持人和人之间自由个性的交往,这样才能构成更丰富多彩的社会本身,但社会必须在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才能保障物质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就凸现了构建我国非婿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  1.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我们要构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调整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要求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完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关系才为非婚同居法律所规范调整。  第一,同居主体应为均无配偶的一男一女,并且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年龄。首先,同居关系成立的主本年龄,我认为以18岁作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准线最为合适。一方面年龄太小不仅限制了人的识别能力而且违背了性常规,在性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时就准许当事人同居,这样有害人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如果比照婚姻法,以法定的婚龄为限,这样义必将许多低龄同居者挤出了法律规制之门外,鉴于现代人的性成熟年龄提前,这样做实在没有必要;其次,双方均无配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遵从协议优先原则,显然,只有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有权利和能力缔结此类同居协议,因此,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最起码是缔结协议的能力。最后,非婚同居必须是两性之间的结合,一男一女,限定为两个人,这是本着对家庭伦理道德观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非婚同居当事人有无婚意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主观自愿地建立这种生活共同体,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彼此认同的意思。换句话说,如果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不承认对方为自己的生活伴侣,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合租关系。在认定自愿与否时,当然不是凭一面之辞,应当综合考虑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  第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即社会公众已经将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看成一个家庭或整体。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不要求以夫妻相称,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第四,时间要求,只有同居到届满法定时间的非婚同居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硬性条件,必然会招致很多非议,我也知道同床异梦的道理,但是目前我想不到比时间更能证明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其他办法,法定的一段期限只是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程序上的公正了才能更好更早的达到实体的公正。至于这个底线期限,我认为以一年为限,时间太短了,则当事人尚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时间太长就又与非婚同居的存续时问的事实不符合,一年足够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很合理。如果同居期间有间断,根据中断的具体原因再另行计算,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同居者双方中断同居关系,而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中断同居的意图,那么期间就不需要重新计算了;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对这段同居关系有中断同居的趋向确实中断了同居关系,后又想继续同居,在法律上应当重新计算同居的期间。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非婚同居,从而依据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予以调整的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文从非婚同居在同居伴侣之间的效力即内部效力,非婚同居在亲子间的效力以及对婚生子女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即外部效力分析非婚同居法律效力的具体制度。  (1)内部效力。至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效力,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基于真实意识表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所作的书面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一,人身关系。既然与婚姻区别对待,非婚同居当事人彼此之间,法律就不应当赋予与合法配偶同等的身份。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但他们彼此仍应具备一定的人身关系。在同居期间,同居当事人彼此之间理应互赋排他的人身占有权。在同居关系终止之前,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与除同居伴侣之外的第三人保持两性关系,相应地,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就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已经成立同居关系的人另外再与他人同居;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非婚同居者之间互赋日常家务代理权,这种权限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家庭事务,法律赋予双方这样的法定代理权.这既有利于双方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又有利于维护家庭事务中涉及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同居伴侣一方肆意的滥用代理权权限,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双方的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不受非婚同居的影响。双方当然地享有人身自由权,如享有对等的从业权利、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等。  第二,财产关系。首先是财产制,法律一般不干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但在同居关系终止导致财产纠纷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财产制规制分割当事人的财产,至于分割非婚同居伴侣财产时适用的财产制,笔者建议,在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原则下,实行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具体而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法院可以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作适当分割。其次是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确定。最后是遗产的权利。同居伴侣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继承权。非婚同居者双方一般情况下应当不互赋继承权,但不排除“一定条件”下的继承权,何为一定条件,首先当其中一方的遗嘱明确指定将财产遗赠给另一方,只要该遗嘱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那么这种受遗赠的权利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如果同居伴侣生前依赖于被继承人扶养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属于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被继承人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财产;最后如果同居当事人死亡而除同居伴侣再无其他继承人,那么同居伴侣可继承已死亡的同居当事人的财产。就此问题可以做出如下法条建议:“同居双方并不当然取得继承权,但是下列情况下可取得继承权: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没有其他遗产继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无遗嘱的,另一方取得继承权;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7年,没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十年.相互取得遗产继承权”。之所以罗列出来这样建议,出于以下考量,一方面可以加强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再者还可以适度的维护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当事人尤其是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2)外部效力。非婚同居关系的外部效力,由于除涉及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外,还涉及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大多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建议我国的立法可以在非婚同居的外部效力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人身关系。首先,非婚同居伴侣与对方的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无姻亲的权利义务,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大多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但双方仍应遵循“直系姻亲禁止结婚”的伦理原则,同居当事人虽然和彼此的直系亲属不能再结婚或者非婚同居,人类传承的伦理在这一领域不该被挑战。其次,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享有家庭成员的某些权益。比如,有权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请假照料生病的伴侣;可以以对方的家庭成员身份为对方作医疗护理的决定,有权作为家庭成员到医院探视,到监狱探监的权利;以及享受休假、调动和旅游优惠等待遇的权利。  第二,财产关系。首先,非婚同居债务的承担,可以协议约定承担的份额,该同居协议,第三人知晓的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不知晓的仅在同居者双方内部发生效力:如无约定,一方因自身原因欠下的债务一方承担,因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公平原则双方共同承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向第三人另有书面声明的不在此限。其次,非婚同居伴侣可享有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在我国,离婚妇女住房难这个社会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部门,夫妻住房制度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存在类似的住房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相应的立法就应当确定同居伴侣的优先承租权,准许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这一规定,“同等条件下”保障了出租人的权利,“优先承租权”通过限剞出租人的同居解除权,为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参考文献: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张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78).  杨迦.论同性婚姻合法化.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8,(7).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划.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张莉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29).  齐辟,对同居现象的探讨.西北人口,2008.(03).  王宝谕.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I田.法制与社会.2009,(29).  张静波.论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5).  责任编辑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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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5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构建--《黑龙江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构建
【摘要】: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两人共同生活关系,是与婚姻相伴而生、长期并存的。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这种现实存在却一直受到社会的排斥、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仅有少数法律对非婚同居产生的后果进行了调整。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文化的进步以及大众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越来越被人们接受,成为传统婚姻之外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开始在立法和司法中维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甚至将非婚同居关系像法律婚姻一样制度化。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都不尽相同,所以形成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也纷繁复杂、各具特色。非婚同居问题在我国也具有现实性,法律应如何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已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D923.9【目录】:
中文摘要3-4
Abstract4-7
第一章 非婚同居概述9-17
第一节 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9-10
一、非婚同居概念9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9-10
第二节 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厘定10-17
一、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区别10-12
二、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12-14
三、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14-15
四、非婚同居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区别15-17
第二章 非婚同居现象及非婚同居类型解析17-25
第一节 非婚同居现象解析17-19
一、传统世俗仪式婚的影响17-18
二、跨越结婚法律障碍的途径18
三、家庭形态多样化的结果18-19
四、思想理念的转变19
第二节 非婚同居类型解析19-25
一、有结婚意愿的同居和无结婚意愿的同居19-20
二、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20-21
三、有婚史的同居和无婚史的同居21-22
四、年轻人的同居和老年人的同居22-23
五、有子女的同居和无子女的同居23
六、异性同居和同性同居23-25
第三章 西方国家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考察25-33
第一节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25-29
一、北美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考察25-26
二、欧洲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考察26-29
第二节 法律规制的不同模式29-33
一、等同于婚姻模式的登记制29-30
二、等同于婚姻模式的不登记制30-31
三、区别于婚姻模式的登记制31-32
四、区别于婚姻模式的不登记制32-33
第四章 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构建33-45
第一节 立法模式选择33-34
第二节 具体内容设计34-45
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概念35
二、明确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35-37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37-45
参考文献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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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M·克斯特尔,邓建中;[J];比较法研究;2004年02期
孟令志;[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陈苇;王薇;;[J];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01期
高留志;[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6期
秦志远;;[J];河北法学;2006年05期
张影;[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
李弋强;[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许传新,王平;[J];青年研究;2002年03期
付海龙;[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张民安;[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薇;[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周中明;[J];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05期
陈红;[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聂隽;[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汪晓宇;[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
冀睿;[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李朴;;[J];安康学院学报;2008年06期
汪晓宇;[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焦少林;;[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11期
张新;[J];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综合版);2004年01期
侯国跃;;[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孔志国;;[A];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第二部分)[C];2005年
杨溦;;[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3辑)[C];2010年
周湘;;[A];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C];2008年
张丽燕;;[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1年
董杰;赵大康;;[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吕德文;;[A];中国社会学会2007年会“社会建设与女性发展”论坛论文集[C];2007年
康娜;;[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杜熙茹;[D];上海体育学院;2010年
张广才;[D];兰州大学;2010年
马福云;[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年
王宝莅;[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陈亚亚;[D];复旦大学;2003年
周由强;[D];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
黄如良;[D];福建师范大学;2004年
章礼强;[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郭美松;[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周安平;[D];苏州大学;200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明书;[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陶开军;[D];上海体育学院;2010年
吴欢;[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童铃;[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沈永妍;[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者丽琼;[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应慧娟;[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蒋鹂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胡硕里;[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李岚;[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M·克斯特尔,邓建中;[J];比较法研究;2004年02期
田岚;[J];比较法研究;2004年06期
安云凤;[J];道德与文明;2005年03期
薛宁兰;[J];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01期
陈苇,谢京杰;[J];法商研究;2005年05期
周安平;[J];法学;2002年10期
孙建江,吴亚晖;[J];法学;2005年10期
李凤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魏清沂;[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陈苇;王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合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杨柳;[D];吉林农业大学;2002年
林莉;[D];四川大学;2004年
秦志远;[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李进;[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方霞;[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富超;;[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6期
张莉丽;;[J];才智;2011年18期
赵新燕;赵伟初;;[J];法制与社会;2007年08期
佚名;;[J];家庭之友(爱侣);2011年07期
廖秉静;;[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严庄;;[J];新天地;2010年06期
田雨;;[J];金秋;2002年05期
李婧杰;;[J];知识经济;2009年06期
张伟;郭海洲;;[J];法学杂志;2010年06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杨临宏;;[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解岩沁;;[A];家庭、健康、和谐研讨会论文摘要集[C];2005年
孟庆垒;;[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
黄韵京;;[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
林静;;[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
黄爱教;;[A];科学发展观:理论·模式·实践——山东省社会科学界2006年学术年会文集(3)[C];2006年
顾向一;;[A];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8年
郝慧;;[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
顾向一;;[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
张雪;;[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三册)[C];2005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永军;[N];人民邮电;2008年
学者;[N];中国改革报;2006年
刘武俊;[N];工人日报;2002年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N];检察日报;2010年
李显冬;[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振晓;[N];检察日报;2001年
耿建扩;[N];光明日报;2009年
周汉华;[N];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
本报记者 丁静;[N];财会信报;2011年
王鹤云;[N];中华读书报;2002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阚凯;[D];黑龙江大学;2012年
王薇;[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孙会;[D];河北师范大学;2009年
刘平;[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黄明儒;[D];武汉大学;2002年
夏利民;[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郭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殷慧芬;[D];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周启梁;[D];重庆大学;2007年
瓮怡洁;[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于洋洋;[D];黑龙江大学;2009年
静圆;[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成锦环;[D];延边大学;2007年
董新中;[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刘潇;[D];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刘恒利;[D];山西财经大学;2008年
郭磊;[D];吉林大学;2006年
李先峰;[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江小荃;[D];山东大学;2007年
禹晗;[D];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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