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劳教期间单位能不能开除职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日 [80]法研字第24号、高检监字[1980]第14号、[80]公发(劳)147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日《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假释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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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劳​动​教​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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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认罪、认错教育,对他们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出来的各类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认真整理,分别处理。对涉及社会上重大案件线索,要分清缓急,凡涉及行动破坏如劫机、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查处;属于一般案件的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尽快转告主管部门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劳改、劳教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查证,并将查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原转件单位。对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对因检举而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严重犯罪分子、或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及时兑现政策,给予奖励
对已决犯可依法减刑、假释;对未决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对劳教人员可予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已调往边疆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还可调回或恢复其城市户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关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罪行的线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处的,也应主动及时地转交劳改、劳教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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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
 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日(84)法研字第1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请示》已收悉。关于审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独任审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只有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结合目前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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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日〔61〕法研字第57号来函收悉。关于外县或外省(区)的劳教分子,他们的配偶提出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参照本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批复处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询意见和了解情况等工作。但只限于这几种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参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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