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耀文老婆集团的子公司有哪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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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79年,是集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装饰工程、广告传媒、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设备租赁、酒店餐饮、金融商贸、旅游渡假、苗木园艺、物业管理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资产总值达3亿元人民币。旗下9个子公司,常年从业人员20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600余人,年经营总产值逾10亿元人民币。
&&&&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是企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改革、创新”是耀文人孜孜不倦的追求。面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耀文人正以崭新的理念、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机制走向未来。
&&&& 建筑施工是公司的主业,“耀文建筑”已成为重庆知名的建筑行业品牌。公司在国内完成了一大批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难度系数大的大中型重点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成渝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华能珞磺发电厂、江津长江大桥南引道、江津滨江路等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重庆少年宫”、“耀文景观大厦”等项目已经成为重庆市标志性建筑;公司以过硬的管理水平、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有口皆碑的履约信誉受到香港投资商青睐,公司连续承建了香港腾辉水泥有限公司合川水泥厂年产30万吨旋窖生产线改造工程、香港瑞安集团公司在贵州投资修建的贵州兴义1000t/d的干法水泥生产工程和贵州遵义1000t/d干法水泥生产工程,四川通江水泥厂技改项目工程质量均被评为优良工程。目前,公司完工项目有江北区鲤鱼池小学扩建工程、黔江阳关花园、北部新区白马花园、北部新区格力电器重庆制冷产业项目、云南昊邦医药技术研发基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安置房项目、大渡口区和爱嘉园项目、云南高新新型社区项目、云南昊邦医药技术研发基地、云南大理得胜家具商业中心等。建筑公司拥有各类机械设备500余台(套),正式员工38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36人,工程师(经济师)260人,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20人,公司的高级技术管理骨干曾多次参加过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或在国外工程中接受过菲迪克合同条款的严格考验,是一支技术精湛、凝聚力强、经验丰富、诚实守信的优秀团队。
&&&& 集团公司自1998年开始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10多年的努力,逐步把“耀文地产”发展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地产品牌,集团先后在江津、合川、统景、重庆主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旅游物业开发。多年以来,公司成功开发了银湖渡假区、中国统景泉世界、耀文景观大厦、金鑫花园、南亚花园、白鹤林小区、艾坪山老年公寓等多个项目,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完善的服务赢得了置业者良好的口碑。目前“耀文地产”在重庆渝北区、九龙坡区、江津区等地拥有土地储备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已完成和计划投入房地产投资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开发总量超过50万平方米。
&&&& 集团公司坚持走多元化发展道路。旗下的“中国统景泉世界”是重庆市政府打造“五方十泉”的第一品牌,中国西部温泉旅游的一颗璀璨明珠;“龙厨餐饮”是重庆知名餐饮企业;银座广告、耀文建材、耀文租赁、耀文商贸、丽景物业、奇奇园艺、耀文酒店、华实装饰等多元化子公司正在茁壮成长,将成为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
&&&& 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公民意识为耀文集团的品牌知信度、美誉度的塑造与升华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多年以来,集团公司踊跃参与各种赈灾及公益捐款,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并在江津兴办了艾坪山老年公寓,为老人的寂寞和孤独创造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发挥他们的兴趣和爱好,多年来为千家万户的儿女排忧解难。解决了上百名残疾人托养问题,由于他们身体缺陷,生活无法自理,自身家庭非常困难,在我们老年公寓无私的帮助下,他们不仅改善了生活,更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公司特别注重公益事业,多次参加各种赈灾活动,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助园林绿化长江行动,及市政灯饰工程。集团连续多年被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评定为“资信AA级企业”,先后获得“诚信私营企业”,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为国建功立业明星企业”、“青年文明号”、“渝北区建筑业十强企业等荣誉。
&&&& 现代企业是人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用人理念培养和积聚了一批优秀的管理骨干和大批对企业富有忠诚信念的员工。集团公司的决策层更是一批久经市场风浪考验、卓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精英。展望未来,耀文集团将以“促进持续发展,打造百年企业”为目标,严格遵循“国际化、集团化、科学化”的发展思路,着眼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策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力向中国一流的民营企业迈进!很抱歉,您选择的职位目前已经暂停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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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犹如被围困的城堡,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城里的人想逃出来!新版企业粉丝团隆重上线,快来说说你是在围城里还是围城外?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所在城市:
公司规模:500人以上
公司性质:民营/私营企业/非上市公司
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以工程建设为主体,集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设备租赁、旅游、餐饮娱乐为一体,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大型、知名现代化企业集团。现为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注册资本5618万元,自有各类机械设备279台套。土建年总产值达1.8亿元以上,年利润5千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及第三产业年总产值达3.2亿元以上,年利润1亿元以上;整个集团公司年利润达2亿元以上。在以往的施工经历中,公司承建的工程曾获得过“鲁班奖”,自1997成立年起,公司曾连续多次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光彩之星企业”称号,取得了不斐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目前集团公司企业已顺利通过了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集团公司基本构架:&&&&&&集团公司下辖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实装饰有限公司、江津市玉凤假日宾馆有限公司、重庆银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多个实体。实现了“立足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多元发展”的企业经营方针。集团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为刘凤先生。董事会下辖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工程技质部、人事安全部、经营部、策划部、采供部等多个部门(不含子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管理高效,严格按照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范运作。集团公司现有正式员工近3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含高级经济师)16人,高级政工师8人,工程师(经济师)63人,初级及以下职称83人,二级资格以上项目经理15人。他们中绝大多数曾多次参加过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或在国外工程中接受过菲迪克合同条款的严格考验,是一支技术精湛、凝聚力强、经验丰富、诚实守信的优秀团队。二、集团公司项目概况&&&(一)已完工项目:&&&&1、江津艾坪山“耀文假日宾馆”项目:集会议、住宿、娱乐、餐饮于一体的大型休闲假日宾馆,拥有独立式豪华别墅数幢。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2、江津“耀文银湖渡假村”项目:位于风景宜人的江津市银湖畔,拥有数幢欧式豪华别墅,渡假村休闲设施齐全,内部装修高档,并配备有水上豪华快艇。总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3、贵州顶效腾辉水泥厂工程、贵州遵义腾辉水泥厂工程、重庆北碚水泥厂工程、重庆合川腾辉特种水泥厂工程、江津水厂取水泵房工程等,这些工程通过精心组织和施工,均赢得了客户的一致信赖和好评。(二)在建开发项目:&&&&1、人和立交“耀文景观大厦”项目:重庆北大门形象工程,拟建31层,总投资5000万元。工程形象进度主体已完工,预计在2005年底交付使用。&&&&2、鱼嘴“耀文金鑫花园”小区项目:由集团公司子公司——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项开发,并由集团公司承建,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3、龙溪镇“白鹤林小区A栋”项目: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4、龙溪镇“南亚花园A栋”项目:总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5、统景风景区“中国&统景&泉世界”1期工程:总投资6千万,占地面积300亩。以上项目均由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三、集团公司附属产业&&&&(一)耀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二)制砖厂&&&&(三)玉凤假日宾馆&&&&(四)龙厨大酒楼&&&&(五)华实装饰&&& (六)重庆银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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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14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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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21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耀文、江启波、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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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耀文、江启波、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廖慈兰,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十都镇上井村坎上13号。原告叶苹意,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桂妹,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十都镇上井村坎上21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叶辉,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11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法庭调解,提起上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8座写字楼15—17层。负责人程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登朝,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耀文(又名刘跃文),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水口镇桃岭村桃岭13号。委托代理人段德华,男,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炎陵县霞阳镇店下路7栋6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法庭调解,提起上诉。被告江启波,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水口镇教育路25号。被告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271号。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耀文、江启波、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因受害人叶常德于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于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日依法变更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变更举证期限至日。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于日申请重新鉴定,因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未能提交相关鉴定材料,本院司法技术室于日作出无法委托鉴定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叶辉,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登朝,被告刘耀文的委托代理人段德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启波、昌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诉称:日22时40分,受害人叶常德驾驶两轮摩托车由炎陵县城沿G106国道往三河镇方向行驶至1945km+300m处,与相对方向刘耀文驾驶的赣A25887号重型厢式货车侧面相撞,造成受害人叶常德重伤,被送至炎陵县人民医院、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41 587.72元、交通费2394元。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门多次调解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60 000元,被告刘耀文、江启波、昌建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11 982.56元。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炎公交认字[2008]第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刘耀文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2、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0168号交通事故损害调解终结书,拟证明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日终结此次交通事故调解;3、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份,拟证明受害人叶常德的病情诊断以及先后2次于日至26日、日至18日住院治疗;4、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神农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明受害人叶常德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5、医疗费单据4份,拟证明受害人叶常德因治伤花去医疗费用41 587.72元;6、鉴定费收据1张,拟证明伤残鉴定费700元;7、摩托车修理费发票1张,拟证明摩托车修理费用2658元;8、交通费单据20张,拟证明受害人叶常德因治伤花去交通费2394元;9、户口注销证明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炎陵县十都镇上井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受害人叶常德于日死亡,以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与受害人叶常德的身份关系;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拟证明涉案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昌建公司;11、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1份,拟证明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江启波。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伤情鉴定不科学,不能构成九级,误工时间的计算不合理,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刘耀文辩称,涉案赣A25887号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江启波,且另投保商业保险,应一并处理,请求驳回对被告刘耀文的起诉。1、机动车辆保险单1份,拟证明涉案货车的登记车主昌建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保险;2、收据4张,拟证明被告刘耀文已向原告方预付赔偿费用18 500元。被告江启波、昌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2、原告的具体损失项目如何计算。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本案的争执焦点均无异议,并围绕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经组织质证,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刘耀文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3、6、8、9、10、1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且无经办人签字;对证据4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不能构成九级伤残;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未提交医疗费用日清单;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本案交通事故的摩托车所发生的修理费。被告刘耀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未提交医疗费用日清单;对证据4、7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公文文书,证据4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据5系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证据7是受损摩托车修理费单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4、5、7均予以采信。原告方对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原告仅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原告方对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2,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对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故对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2予以采信。针对原告方对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2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仅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被告刘耀文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分别系受害人叶常德(于日死亡)的妻子、女儿、母亲。日22时40分,受害人叶常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HJ125—8两轮摩托车,由炎陵县城沿G106往炎陵县三河镇方向行驶,在行至G106线1945km+300m(霞阳镇双江口)急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刘耀文驾驶的赣A25887号重型厢式货车侧面相撞,造成受害人叶常德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叶常德先后送至炎陵县人民医院、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炎陵县沔渡中心卫生院治疗,于日至26日、日至18日住院治疗31天,共花去医疗费41 587.72元(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41 129.42元、炎陵县人民医院381.30元、炎陵县沔渡镇中心卫生院77元)、交通费2394元(急救车费1460元、家属送医疗费去长沙费用420元、到长沙治疗往返的车票514元)。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炎公交认字[2008]第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叶常德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在弯道会车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刘耀文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在弯道会车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日,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作出神农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害人叶常德构成九级伤残。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0168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载明:事故时间日,事故地点G106线1945km+300m路段,当事人叶常德驾驶摩托车与刘耀文驾驶的赣A25887发生交通事故,因双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日调解终结。事发后,被告刘耀文向原告方预付赔偿费用18 500元。日,炎陵县公安局十都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本辖区居民叶常德,住炎陵县十都镇上井村坎上13号,因日死亡,其常住户口于日被注销。同日,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以系受害人叶常德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变更本案原告为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经本院逐一核定为:1、医疗费41 587.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72元(12元/天×31天);3、护理费1550元(50元/天×31天);4、误工费42 000元(50元/天×840天);5、残疾赔偿金:19 640元(4910元/年×20年×20%);6、被扶养人生活费1929.60元(4020元/年×12年×20%÷5人);7、交通费2394元;8、车辆损失2658元;9、鉴定费700元,合计112 831.32元。另查明:涉案事故车辆赣A2588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江启波、登记车主是被告昌建公司,日,被告昌建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止。原告黄桂妹生有子女5人,叶常德、叶志德、叶庆德、叶勇德、叶小燕,均已成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是涉案事故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9 640元、护理费1550元、交通费23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29.60元、误工费24 486.4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60 000元。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刘耀文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医疗费33 58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元、误工费17 513.60元、车辆损失65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52 831.32元的30%,即15 849.40元,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仅主张11 982.56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被告刘耀文应赔偿原告11 982.56元。被告江启波作为涉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昌建公司作为涉案事故车辆的法定车主,对被告刘耀文在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要求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辆损失60 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耀文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损失、鉴定费11 982.56元以及被告江启波、昌建公司对被告刘耀文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受害人叶常德于日至18日在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且经日鉴定为九级伤残,故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耀文辩称商业险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并处理,因原告仅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刘耀文虽然已经预付赔偿款18 500元,超出原告方诉请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11 982.56元,但是并未提出诉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理,本院予以尊重。因被告江启波、昌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辆损失合计60 000元;二、被告刘耀文赔偿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损失、鉴定费11 982.56元(已履行),被告江启波、南昌市昌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慈兰、叶苹意、黄桂妹负担1400元,由被告刘耀文负担600元(已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长&&李 伯 成&&&&&&&&&&&&&&&&&&&&&&&&&&&&&&&&&&&&&&&&&&&&&&&&&&人民陪审员&&霍 保 华&&&&&&&&&&&&&&&&&&&&&&&&&&&&&&&&&&&&&&&&&&&&&&&&&&人民陪审员&&潘 琼 程&&&&&&&&&&&&&&&&&&&&&&&&&&&&&&&&&&&&&&&&&&&&&&&&&&&&&&&&&&&&&&&&&&&&&&&&&&&&&&&&&&&&&&&&&&&&&&&&&&&&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 飞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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