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权益保护法完善了哪些消费者保护法权益制度

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官方解读新消法:网购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_法制新闻_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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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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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官方解读新消法:网购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上周五获得表决通过,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从28日
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官方解读新消法:网购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上周五获得表决通过,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从28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主要部门、专家学者,对新消法涉及的亮点内容进行连续4天的解读。28日的第一场会议,聚焦的是最受关注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工商总局、中消协等代表悉数到场。
&&& ■ 焦点
&&& 1 网购商品包装拆了还能否无理由退货?
&&& &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
&&&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消费者网购回商品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那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这样的商品还算不算&完好&?
&&& 阿里巴巴集团人士表示,主要看是否影响二次消费,无理由退货都是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决定。商品是否完好,应该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腾讯公司则认为,&商品保存完好&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具体完善,应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
&&&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昨日下午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也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 &&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称,东西到底和想象的是否一样,有没有质量问题,都得拆包装,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 他表示,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但法律还是特别强调,只要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就可以。当然,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还需要举证。
&&& 2 网购平台只要给消费者提供卖家真实信息就能完全免责了吗?
&&& 平台提供卖家信息后也不能一推了事
&&& 新消法第44条专门对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难道网购平台只要提供了这些卖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责任了?
&&&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网购平台提供服务的时候,也有本身应尽的责任,这是作为经营者一般的经营义务,应该向消费者履行的。举个实例除了告知消费者一个真实的卖家信息外,平台还有其他责任,举个实例平安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义务、支付平安等。所以消费者找到平台,平台也不能&一推了事&,应协助调解。
&&& &面对庞大的网络平台,消费者是弱势的&,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建议,如何让消费者很快获得赔偿,而平台也不会为此受到太大损失,主动设立先行赔付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从各地消协处理投诉的实际情况看,凡是网络平台加入到快速和解平台的,都得到了快速处理。所以,当消费者实在找不到卖家时,平台赔付完全没有问题。
&&& 3 无理由退货的7天期限遇到节假日和长假怎么办?
&&& &7天退货期&遇节假日可后延一天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特别特别强调,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含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
&&&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杨立新说,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消费者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举个实例9月30日在网上买的东西,从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消费者如果不喜欢买的商品了,就可以在8日行使这个&后悔权&,进行无理由退货。(记者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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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于中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论文从理论视角和现实需要两个方面,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并从制定和颁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旅游合同制度、强化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与协调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作为一项朝阳产业,旅游业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旅游资源丰富,我国旅游业在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之暴露出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产业的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将影响人们出游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未来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强化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基于理论视角的分析首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如果旅游者不能在旅游活动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打击他们的旅游兴趣。同时,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受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次,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旅游消费者之要求。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旅游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旅游经营者却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随着国家旅游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意识的普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更加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二)基于现实需要的分析首先是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在异地完成的,内容复杂广泛,包括吃、住、行、娱、购、游等多个方面。因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尤其重要。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旅游消费得以完成以及旅游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旅游经营者,以及其它相关旅游服务提供商的旅游安全意识不强,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其次是旅游信息知情权屡遭侵犯。知悉真情权是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旅游经营者经常凭借其优势地位,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旅游消费信息,形成&生产者主权&,使旅游者听从他们的旨意,侵犯旅游者的知悉真情权。
  再次是公平交易权未受尊重。部分旅游服务企业,特别是部分小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信口承诺,但在实际服务中却又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甚至存心欺骗旅游者,使得旅游者付出了规定的旅游费用却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例如,任意降低接待标准,任意削减旅游景点、增加游览费用,等等。
  最后是受尊重权被漠视,购物权被随意侵犯。在实践中,侵犯旅游消费者宗教信息自由和民族习惯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在与游客发生矛盾时,采用粗暴的手段。此外,在旅游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旅游者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馈赠亲朋好友,或者珍藏。一些导游或旅行社,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故意误导游客,从中捞取回扣和好处费,构成对旅游者购物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旅游者权益保护对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表明强化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
  在我国旅游业高速发展、业内竞争全面展开的今天,以政府政策指导为前提、以公法为主体的旅游立法思路更多地是要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更快速地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上,而很难顾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这其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旅游基本法的缺失。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处于主导地位。它规定着一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则,并对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如此重要的旅游基本法,从1982年起草至今仍在酝酿当中。可以说旅游基本法的缺失,是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大不足,它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导致旅游立法缺乏法律权威性,致使其法律效力差、贯彻执行的难度大。
  其次是《合同法》之不足。在我国地域广阔、旅游者众多、执法资源有限的国情下,完全依靠旅游执法机关实现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只有让旅游者依据旅游契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是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旅游经营者风险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经营层次的根本方法。但是,目前我国的旅游合同可以说是无名合同,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旅游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旅游合同主要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于合同的内容,旅游者不能因自己的特殊情况做出修改,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这有违合同的公平自愿原则,不利于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再次是旅游争议处理存在欠缺。《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颁布,确立了旅游投诉制度。 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目国家旅游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旅游投诉虽然在解决旅游争议、保护旅游者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而其处理结果也并非最终决定,即经过旅游投诉处理的争议还是有可能被提起诉讼,这就减少了旅游投诉的权威性。旅游诉讼方式因为程序烦杂、费用高昂等原因,因而并不是解决小额旅游纠纷的有效方式,不是旅游者争取权益保护的首选。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护
  旅游消费者群体权益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迅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要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旅游消费的特点和消费者的权利诉求,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以及机构协调等多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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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作者:郑飞飞&&发布时间: 17:26:31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即将于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
  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由此可见,无条件退货将成为大部分网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网上经营者诸如“除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退货条件将成为无效声明。
责任编辑:梅玉兰福建省工商系统信息公开大平台
福建省工商系统信息公开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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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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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明年“3·15”开始实施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这一法律施行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 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今天向记者介绍,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其中合同类投诉最多,为 7691件,占37.6%;售后服务类投诉位居第二,为5721件,占28%;排名第三的是质量类投诉,为5458件,占26.7%。2013年上半年, 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  “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陈剑说,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 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消费投诉反映出以下主要问题: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格式合同有待规范;物流配送问题频 出;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售后服务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信息安全亟待加强;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 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 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突出。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互联网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从法律意义上讲, 个人信息权一般指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要面对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等都分外复杂。 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上半年投诉统计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和公共设施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其中互 联网服务投诉位居服务类第四位,有8942件,占投诉比重3.4%。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比如,才买了新车就有人 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这一切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疑点。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  案例:2011年11月,湖北的陈先生通过网站购买了3个疗程的强力透骨膜,使用一个月后没有产生网上宣传的治疗效果。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网站同意,但直到网站关停,也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新法: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新法增加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 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 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点评:陈剑指出,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 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而且到处是线头,做工粗糙。李小姐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新法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无理由退货制度。  新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新法还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同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点评: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说,无理由退货制度不但必要,而且可行。腾讯旗下的易讯网实施这一制度已经有很多年了,当时是作为一个特色服务 推出的。从这么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一制度不仅对解决网购中出现的冲动消费和误购问题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树立企业自身形象、提高用户消费体验也 是非常有积极作用的,不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好处,还有利于提升整个电商行业的品牌形象。这一规定对电商企业来说有两点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树立消费者网 购的信心,进一步确定电商产业的整体优势。因为电商业态对于传统的零售业来讲具有低成本、服务优质等优势,但是它毕竟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对于网购还有一定 的陌生感以及由此带来的不信任感,这一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程度。二是这一制度吸收了很多实践中的经验,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 纠纷,有利于解决由此可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消保法修订的过程中,腾讯公司从可操作性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很多合理的建议被采纳。比如哪些适合退 货,哪些不适合退货,要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等等,都被写进了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处长石宏指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退货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就给予了消费者单方 解除合同的权利。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在退货时要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强调,这个制度规定的是“无理由退货”,而不是“无条件退货”。其实这一规定有一个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责任  案例:张先生发现某品牌的手机宣传得很火,于是选择了一个网站点击进入,订购了一款。两天后,收到了寄来的快件。打开包装后,发现手机与自己在 网站上看到的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广告上说的钢化外壳变成了塑料外壳,而且广告号称的很多功能实际上也没有。张先生马上拨打了网站电话,告诉对方要求退货, 遭到拒绝。当张先生再次拨打时,没说上几句对方就直接挂断电话,再次登录该网站时,却发现该网页无法显示了。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当地消协。当地消协和 经销商联系后,厂家称他们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不是上述号码,且现售的几款机型中,没有899元价位的手机。  新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 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指出,新消保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 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案例:日,一消费者在某婚纱摄影机构全款预定了一款5888套系的婚纱照套餐,并约定了相关内容。20l2年3月经与该机构 预约,确定日进行为期一天的婚纱拍摄。就在消费者拍摄婚纱照后第二天,即有一个婚庆机构电话方式主动与其联系,推销婚庆策划产品,消费 者怀疑本人信息被擅自泄露。  新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法还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点评:陈剑指出,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 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新法 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 护。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完善“三包”制度、规范格式条款、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义务。  明确规定消费者优先退货权  案例:日,广东省深圳市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寸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买的彩电屏幕就经常出现故障。三番 五次地修理,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 两次。当年9月,林先生家的彩电又出现了老问题,换了新屏后还出现了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林先生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  背景: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 务质量的案件。“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 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这些规定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 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 等。  新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 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 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点评: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保护权益局副局长黄建华指出:新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 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对消费者来说,退货、更换、修理应该是免费的。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对消费者保 护力度。原“三包”规定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20余种商品。新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等于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 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内容无效  案例: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至1000元罚款”。  背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便 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维护自身利益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 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中消协发现,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 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 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是利用模糊 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一些商场、超市在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新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新消保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 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营者有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案例: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的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没几天轿车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在行驶不到5000 公里的时候,他经常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5000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1万公里后,只要车速超过每小时40公里, 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背景: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 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 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 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 等方面不尽一致。  新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陈剑指出,此次新消保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原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保法删 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 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 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了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 危险措施的行政责任;规定了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相关链接国外不公平格式条款判断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近年来在消费合同立法中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般规则。欧盟规定,如果合 同条款被事先拟定,且消费者不能影响条款内容的,则视为合同未经单独磋商;未经磋商的合同条款若违反善意要求,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等的,该合同条 款将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法律效力。是否属于“善意”,应就双方谈判地位、经营者是否提供诱因、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消费者要求预定等因素综合 衡量。韩国规定,格式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条款被视为不公平条款:一是对消费者明显不利;二是由于交易类型、合同类型等情况,消费者很 难预见该条款;三是因合同项下的基本权利受到过多限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规则。从日本、韩国、欧盟等的规定看,不公平格式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或者免除经 营者责任。二是赋予经营者单方权利。例如赋予经营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赋予经营者无正当理由的单方合同内容变更权,允许经营者发货时才向消费者提供确定合同 报价,赋予经营者对合同条款的单方解释权等。三是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或者加重其义务。例如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与其他第三方缔约,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起 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个体看是在维护私权,但当一个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涉及消费者集体利益———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进一步发挥消协作用  背景: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新法: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指出,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即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 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等特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新消保法在充分考虑消协成立 30年来维权工作的情况以及近些年来消费维权过程中特点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维权工作以及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对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 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 责;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应当说,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下一步各级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针对新消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姜天波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协会正常履行职能,通过开展比较试验、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得客观公正的商品和服务信 息,向公众介绍、向消费者提供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以公益的形式介绍商品,是消费者协会组织本身一项重要的职责,也是消保法赋予消协的职责。向消费者提供客 观消费信息,不仅方便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也有助于更好地扩大消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从消协组织本身来讲,下一步将根据 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要求各地消费者协会在做比较试验的时候,继续坚持不接受任何企业的捐赠,不向任何企业收取费用,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真正把比较试验 做得让老百姓满意、放心,落实好新消保法的各项规定。  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背景:公益诉讼是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三种能力:第一,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确保 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二,具有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等项开支的能力;第三,具有赔偿能力。譬如申请财产保全,败诉后要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 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新消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一定限制,否则,公益诉讼主体过滥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新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指出,目前,很多国家把赔偿诉讼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比如欧盟在消费者领域主要是确认之诉、撤销 之诉更多一些。我国不一定完全效仿欧盟的做法,特别是大规模的、受害人不特定的、小额分散性的这些损害赔偿之诉,让消费者自己去主张,成本太高,他们不会 有积极性,但又的确造成了损害,所以还是应该把它纳入到公益诉讼范围内。  吴景明进一步指出,公益诉讼在不同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像欧盟,特别是德国,就特别慎重,主体是特别明确的。但在美国就又不一样了,美国的公 益诉讼是任何律师都可以单独提出来,在美国已经形成一种诉讼产业了,律师从整个诉讼费的赔偿额当中提25%到30%,所以这是一项很好的收入。我们国家不 采取美国那样的制度,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起,要赋予特殊的主体,避免形成滥诉。具体什么样的案件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作出明确规定也是要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  姜天波指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 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衔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公益诉讼 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免费替消费者打官司。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而且消费者协会并不从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 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指出,新消保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难提供了法律支撑,不仅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 举证障碍,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起诉,方便了消费者维权,而且从实体上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也为人民法院解决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武器。人民 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全面贯彻实施新消保法的精神,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不诚信 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减、缓、免其预交的诉讼费。三要提供诉 讼便利。四要实现快审快结。  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背景: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市场缺诚信。经常出现消费者购货退还难,索赔更难,交涉过程中经营者有的不认账,有的拒绝退 换,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二是诉讼举证难;三是维权成本高;四是精力耗不起。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保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 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 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 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作出过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保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 鉴国际有关制度,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 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张进先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本来应该由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 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 清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提起诉讼后,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  张进先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 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 举证责任。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解读新消保法(4)  本报记者朱宁宁  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等各种不诚信现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重违法经营责任,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案例: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0点左右播出的广告中有一款治疗风湿的奇骨胶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而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背景: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 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此外,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 快速致富的虚假消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新法: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 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保法作出了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新消保法此次特别强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还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使他们可以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我们在处理投诉当中发现,很多虚假广告都依托一定的载体,比如报纸、电视台、小广告等,其中比较多 的还是报纸和电视台,这对于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在国外,对于报刊、电视台的制约还是比较大的,如果有虚假广告,就要用同样的时长、篇幅来做澄清广 告。所以此次新消保法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即把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样纳入进来,也是采取了与经营者同样的对待,这对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有很大帮助。今后媒 体在发布广告的时候,要更加注重审核的义务,也要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给消费者带来的相应影响。此外,关于明星代言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到消协直接投诉的不 多,但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新消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现在虚假广告很多且很难根治,原因实际上就是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体问题。要根治虚假广告,广告法作为 规范广告主体的基本法应该要修订,因为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是没有意义的,对公平竞争也无利,要加大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责任才可以很好地治理虚假广告。这次 消保法修订,在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中规定,不论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消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指出,新消保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地点出了个人,这就表示今后出现问题不仅仅可以找社会团体、组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 者、广告主,同时也可以把广告的代言人直接纳入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同时也使消保法与其他法律相衔接,这是一种补充,新消保法填补了广告法监管上的 一个真空地带。  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案例:日,江西省南昌市的黎某在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 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当年4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皮质并非鳄鱼皮质,而且箱内并未发现购 物发票。当年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咨询,店内技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黎某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发现厂 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两万余元,并加倍赔偿。  背景:在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即填平损害原则,有一赔一,有二赔二。所谓损害包含三方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 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后两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欺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不应以简单的个案衡量,应当 加重经营者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保法在原有惩罚性 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指出,现行消保法已经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分别就经营者因欺诈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因故意提供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害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前者增加赔偿的金额由1倍提高到3倍,并且规定了最低赔偿 金额500元,将后者增加赔偿的金额规定为所受损失2倍以下。新消保法高悬利剑,加大了惩罚力度,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告 诉广大消费者的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生产或者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 赔偿金。这是因为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也就更大。对此,消费者在起诉时可以行使选择权。  加大行政违法罚款力度  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行政保护是消费维权的坚强后盾。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过 去,在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消保法作出了相应调整。  新法:经营者有新消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点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指出,新消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措施,有财产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就 是撤销资格。涉及到财产罚,就是剥夺利润。除了剥夺以外,有违法所得的,还要加倍处罚。这种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加大违法成本,起到行政处罚应有的作用。违 法的,就要提高违法成本,没有违法的,就起到震慑作用。关于如何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具体来讲,工商部门在这方面一直加强内部有关办案的监督措 施,比如有个一办一审流程,你办案我来审,这是一种制约关系,是程序上的保障。另外还要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有轻的,有严重的,还有一般的。现在有些省 市,比如江苏、浙江,把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表述甚至表现,都填在表格里,更加细化。办案人员将会根据这个确定个案处罚数,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张严方认为新消保法第五十六条有一个亮点,即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一点非常重要。把经营者的不诚信记入信用档案,惩罚力度是非常大的。  据黄建华介绍,根据新消保法的这一规定,工商部门正在加快有关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诚信信息数据库,今后还将与其他部门联网,建立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凡是涉及企业违法的,点击一个信息系统就可以,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种信息一定要向公众公布。  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赔偿原则的例外。它是指行为人以欺诈等手段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我 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在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四十九条中,这一最为闪光的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 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产生精神损失所引起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根据几个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 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 平。消费者遭受一般精神损害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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