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大易最新消息上市封闭期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1,666.0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833.0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富锦9号信托计划
5,000,416.00
有限责任公司-成长一期
5,000,416.0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价值1期
5,000,416.00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约定申购资金信托(10)
5,000,228.00
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0,083.00
1,000,041.00
200,016.00
200,008.00
73,404,123.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东
3、总经理:殷克胜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9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2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四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9%、20%、20%、1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投资管理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发展部
在公司既定的投资理念和研究理念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研究方法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
集中交易部
负责执行各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投资工作。
专户投资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工程部
负责公司量化投资管理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绩效评估、风险的计量和控制等。
产品研发部
跟踪证券市场,研发合适的基金品种以及专户理财产品等。
市场拓展部/机构客户部
负责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及服务工作。
运作保障部
负责公司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监控,及时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以及对外信息披露。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所在辖区的业务拓展工作。
12、人员情况
截至日,公司员工总数120人。
员工学历分布为:博士10人,占员工总数8.34%;硕士43人,占员工总数35.84%;本科55人,占员工总数45.84%;大专及以下学历12人,占员工总数10%。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苏文锋 (020)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10只基金,分别是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
先生,(XINHONG QIU),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南京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学士,证券从业经历8年。曾任职于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助理。2008年3月到2010年6月担任Bayview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组合管理。2010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现任本基金以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邱新红先生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今一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成立时间:2007年3月 6日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
联系人:王瑛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只,包括()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证券投资基金(519985)、()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10只,其中6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1.12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 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4,846,143.30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88,979,932.30
其中:股票投资
88,979,932.3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126,552.43
1,469,634.03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488,422,262.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2,078.35
应付托管费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9,292.51
所有者权益:
488,462,429.13
未分配利润
-249,459.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88,212,969.5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88,422,262.06
注:报告截至日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0.9995元,基金份额总额488,462,429.13份;回报A份额净值1.0016元,基金份额总额341,921,612.50份;回报B份额净值0.9945元,基金份额总额146,540,816.63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固定收益投资
88,979,932.30
其中:债券
88,979,932.30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00,00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46,143.30
其他各项资产
34,596,186.46
488,422,262.06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日止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截至日止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1,259.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8,848,672.60
企业短期融资券
88,979,932.30
(五)截至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数量(张)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8,360,000.00
16,989,933.50
11,578,800.00
11,350,045.20
10,543,500.00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截至日止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存出保证金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126,552.43
1,469,634.03
应收申购款
其他应收款
34,596,186.46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及资产支持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截至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及资产支持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com)查阅。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东
成立时间: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注册资本:41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回报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回报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日、日、日,以此类推。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回报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回报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报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于回报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回报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三、基金份额折算
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回报A、回报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货币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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