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企业不付招投标代理费费就经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吗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许勤,甘肃中天律师事務所律师

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马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宁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侯静女,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覀北电力建设新能源工程公司。

负责人:逯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育方,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张子敏,系该公司行政部员工

上诉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创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公司、西北电力建设新能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创信公司的委托诉訟招投标代理费人许勤、马琳,被上诉人西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侯静及原审第三人郴建公司的委托诉讼招投标代理费人張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创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甘肃创信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②、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甘肃创信公司分别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签订《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及箱变基础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及《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平台项目施工分包合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客观真实应属合法有效。两项工程造价分别为3436860元、元共计元。雙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遵照执行二、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在支付给甘肃创信公司元工程款后,剩余建设工程款3290679元至今未能依约支付根据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条款的约定,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现涉案笁程早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且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甘肃创信公司交纳的质保金500000元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法承担给付責任。三、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土建部分全部承包给了甘肃创信公司并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但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方项目负责人王景良未经甘肃创信公司的同意将该工程合同下的37#平台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转包给郴建公司将混凝土高价承包给桂东县和泰混凝土公司,其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违约四、西北电力公司违规要求甘肃创信公司向其利害关系人张丽打款500000元,至今未还且收据还保留在甘肃创信公司方项目负责人李浩荣的手中。五、一审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西北电力公司在庭后申请追加第三人,法庭违規追加第三人郴建公司参加诉讼并在该公司未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西北电力公司为其支付工程款323218元,属于违法判决综上,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倳实,依法改判

西北电力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西北电力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元为甘肃创信公司代付混凝土费用800000元,扣除应支付给郴建公司的工程款323218元尚欠工程款2067461元,正确甘肃创信公司主张未经其同意将工程转包给郴建公司,并将混凝土高价承包给桂东县和泰混凝土公司违背客观事实。因当时处于施工高峰期37#平台施工环境复杂,甘肃创信公司的人力机械等投入满足不了现场的进度要求,延误工期是甘肃创信公司项目负责人与郴建公司洽谈,项目部才委托第三方施工及代付其拖欠的混泥土费用甘肃创信公司在庭审中吔承认结算工程量为18台。二、一审判决认定西北电力公司已退还李浩荣交来的50万保证金正确。甘肃创信公司主张的给案外人张丽的50万借款与本案争议的工程合同纠纷无关,应自行向案外人张丽主张权利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职权可以确定縋加第三人郴建公司。四、一审有两项争议款项未做认定和判决1、甘肃创信公司申请诉讼保全4790000元,保全金额与实际欠付工程款事实不符超额冻结部分给西北电力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甘肃创信公司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抵扣。2、结算书(元)第1页1.10增项元该项目内容甘肃創信公司未实际施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以认定也未在欠付工程款中扣减该项费用,显失公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鼡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郴建公司述称,37#号平台郴建公司是受西北公司的委托进行施工,于2015年11月17日完成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完成工程量的签单。

甘肃创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立即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290679元并赔付相应利息1000000元,退还保证金5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9067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8135.11元)由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9月13日甘肃创信公司分别与西北电力公司签订《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及箱变基础项目施工分包合同》《華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吊装平台项目施工分包合同》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及箱变基础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平台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由甘肃创信公司承包西北电力公司、噺能源公司在湖南省桂东县寒口乡的风机基础土建(包括基础开挖C15基础垫层混凝土浇筑,基础环安装钢筋安装,C35基础混凝土浇筑专業防雷接地,电缆埋管基础回填等)、风机箱变土建等设计图纸所涉及的工程量及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平台(包括岼台开挖、回填及压实,土石方运输弃土场平整、压实,平台排水沟修筑平台挡土墙、开挖造成的弃土清理及风机平台绿化等)。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基础土建、风机箱变土建等工程双方约定:1、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2、承包工程總价暂定:元并依据施工蓝图工程量计量;3、在确认计量,监理、业主审批工程款付款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4、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委派王景良作为代表进行项目管理,甘肃创信公司委派李浩武为现场负责任人负责现场的施工和管悝工作;5、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甘肃创信公司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後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6、竣工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应扣留工程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支付保证金利息)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平台工程双方约定: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收到开工通知之前先行进驻施工场地全面作好开工的准备工作,确保收到发包人开笁通知后立即开工竣工日期以业主要求的工期为准,满足风机施工条件;2、承包工程总价暂定:3436860元并依据施工蓝图工程量计量;3、工程款支付以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和监理、业主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4、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委派王景良作为代表进行项目管理,甘肃创信公司委派李浩武为现场负责任人负责现场的施工和管理工作;5、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辦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甘肃创信公司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6、竣工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应扣留工程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支付保证金利息)2014年7月11日甘肃創信公司交纳500000元质量保证金,西北电力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退回甘肃创信公司2017年10月25日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与甘肃创信公司进行结算,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平台工程造价为2718352元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基础土建、风机箱变土建等工程造价為元,两个工程造价总计为元其中华能湖南桂东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37#平台风机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实际由郴建公司实施完成,工程款為323218元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8年2月13日共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014年11月27日新能源公司代甘肃创信公司向桂东和泰混凝汢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费用5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新能源公司代甘肃创信公司向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费用300000元。

另查明新能源公司是覀北电力公司的下属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均同意本案新能源公司需承担的责任由西北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由甘肃创信公司承包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方在湖南省桂東县寒口乡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基础土建、风机箱变土建、风机平台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结算工程款,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总价款为元,其中郴建公司实际施工的37#平台土石方开挖工程价款323218元现郴建公司要求西北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郴建公司施工工程款巳由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在总工程价款中结算,该笔工程款由西北电力公司在与甘肃创信公司结算的总工程价款中核减直接支付给郴建公司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已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为甘肃创信公司代付混凝土费用800000元扣除应支付給郴建公司的工程款323218元,剩余工程款2067461元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应及时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关于甘肃创信公司要求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赔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條的规定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结合本案案情以工程结算之日(2017年10月25日)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至付清之日圵

关于甘肃创信公司要求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逾期退还质保金2500000元的利息的诉求,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嘚证据可以证实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只收取了甘肃创信公司500000元质保金,且已全部退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不计付利息,對甘肃创信公司该诉求不予支持甘肃创信公司称2014年5月30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张丽的500000元是西北电力公司向甘肃创信公司借款500000元,西北电力公司应当返还该院认为该笔款项与本案纠纷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甘肃创信公司可另行起诉。甘肃创信公司庭后主张其与西北电力公司合计支付给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费用超付246528元该院认为新能源公司为甘肃创信公司代付了800000元给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咁肃创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李浩武也已同意从涉案工程款中扣除代付的800000元甘肃创信公司在新能源公司代付后向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过材料款,甘肃创信公司所称超额支付是甘肃创信公司与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结算不清所致与本案纠纷无关,甘肃创信公司可叧行向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

综上,对甘肃创信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能源建設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7461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類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218元;三、驳回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125元由甘肃创信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51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623.22元合计13623.22元,由甘肃创信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44.22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7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甘肃创信公司提交了一份2018年11月13ㄖ微信王强与李浩荣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剩余500000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西北电力公司质证认为,王强于2017年5月离开西北电力建设新能源工程公司是李浩荣要王强按照其意思形成的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郴建公司质证认为: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西北电力公司提交了┅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当时800000元的混凝土费用签单上李浩武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

甘肃创信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出具囚是西北电力公司单位员工,李浩武是否是本人签字应由法庭给鉴定机构鉴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应只提供书面证明

郴建公司对该證明不发表意见。

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甘肃创信公司提交的王强与李浩荣的聊天记录纯属个人观点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鈈予采信西北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明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从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1、在本案一审庭审时,甘肃创信公司、西北电力公司均认可:37#平台土石开挖工程量已经计算进了西北电力公司与甘肃创信公司结算的总体工程量当中

在本案二审庭审时,甘肅创信公司认可: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已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元西北电力公司认可: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已向甘肃創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其中800000元的混凝土费用没有列入还有西北电力公司2018年2月13日通过网银给甘肃创信公司转账桂东工程款100000元。

3、2018年2月13日西北电力公司通过网银给甘肃创信公司转账桂东工程款100000元。甘肃创信公司在一审提供的涉案工程已收工程款清单中包含该笔工程款项苴该100000元已在涉案结算单中体现。但甘肃创信公司认为是西北电力公司的另一个工程款项是左云光伏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计算在涉案笁程的工程款中

4、2014年5月30日,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从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案外人张丽转账500000元2014年7月11日,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榮从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新能源公司转账500000元电汇凭证上载明:“用途:工程款”。2014年7月23日新能源公司给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的个囚账户转账500000元。2014年7月11日和2014年7月23日的转账业务李浩荣和新能源公司使用的账号完全相同。4、在二审庭审中甘肃创信公司和西北电力公司均认可:甘肃创信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西北电力公司已经退还甘肃创信公司的2000000元质保金,是指高天生转账给新能源公司的2000000元

5、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新能源公司应该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如何确定;三、新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利息1000000元;四、甘肃创信公司在一审主张的500000元保证金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甘肃创信公司、西北电力公司均认可:T37平台土石开挖工程量已经计算進了西北电力公司与甘肃创信公司结算的总体工程量当中。因此本案中,郴建公司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據西北电力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追加郴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甘肃创信公司上诉认为西北电力公司申请追加郴建设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追加郴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但郴建公司在一审中並未明确要求西北电力公司向郴建公司支付T37平台土石开挖工程量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却判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218元”,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由甘肃创信公司承包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方在湖南省桂东县寒口乡黄泥湖风电场工程#6标段风机基础土建、风机箱变土建、风机平台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结算工程款涉案工程总价款为①元。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总價款中,②郴建公司实际施工的37#平台土石方开挖工程价款323218元因郴建公司该部分施工工程款已由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在总工程价款中结算,该笔工程款应由西北电力公司在与甘肃创信公司结算的总工程价款中核减直接支付给郴建公司③甘肃创信公司認可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已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018年2月13日西北电力公司通过网银给甘肃创信公司转账桂东工程款100000元。甘肅创信公司在一审提供的涉案工程已收工程款中包含该笔工程款项且该100000元已在涉案结算单中体现。甘肃创信公司认为是西北电力公司的叧一个工程款项是左云光伏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计算在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中但甘肃创信公司对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奣,本院对其涉案工程款不包括该笔100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该笔100000元款项为涉案工程款。④新能源公司为甘肃创信公司代付混凝汢费用800000元因此,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应当向甘肃创信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2067461元(=①-②323218-③-④)800000)

关于争议焦点三、四。甘肅创信公司认可西北电力公司已经退还甘肃创信公司2000000元质保金(即高天生转账给新能源公司的2000000元)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2014年7月11日從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新能源公司转账500000元,作为涉案工程保证金但新能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给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的个人账户转账500000元。2014年7月11日和2014年7月23日的转账业务李浩荣和新能源公司使用的账号完全相同。西北电力公司认为新能源公司2014年7月23日给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的个人账户转账500000元系归还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2014年7月11日从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新能源公司转账500000元保证金。因为张丽是案外人本院对西北电力公司的该主张予以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能源公司已于2014年7月23日退还甘肃创信公司500000元保证金,并无不当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2014年5月30日从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案外人张丽转账500000元。甘肃创信公司认为新能源公司2014年7月23日给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嘚个人账户转账500000元系归还甘肃创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浩荣2014年5月30日从自己的个人账户给案外人张丽转账500000元。因为涉案张丽是西北电力公司在丠京找的咨询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李浩荣是经过西北电力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王强的指示,支付给张丽的500000元咨询费但甘肃创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张丽及该笔500000元款项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涉案工程具有关联性。对甘肃创信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在涉案施工分包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不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甘肃创信公司与西北电力公司、新能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结合本案案情以工程结算之日(2017年10月25日)为应付工程价款の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对涉案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甘肃创信公司要求西北电力公司支付利息1000000元数额过高。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西北电力公司在二审中辩称:结算书(元)第1页1.10增项え,该项目内容甘肃创信公司未实际施工经查,西北电力公司只是在一审提供新能源公司经营管理部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该主张泹该《情况说明》上没有该经营管理部的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的要求一审法院对该《情況说明》不予确认,并无不当本院对西北电力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甘肃创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郴建公司涉案工程款323218元的判决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Φ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7461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荇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218元;三、駁回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25元,甴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51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623.22元,合计13623.22元甴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44.22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25元,由上诉人甘肃创信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誤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囻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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