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业务员注意什么 不让国家药监局网站罚款

国企也一样,医药公司应聘漂亮的女人做业务员,就是要把每个科室医生一天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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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药监局启用医药诚信记录公示系统
发布日期:
&&& 谁敢卖假药 网上“晒”出来
&&& “石家庄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11盒珍草TM消糖灵胶囊(070408)为假冒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石家庄市食药监局于日没收了该公司所有珍草TM消糖灵胶囊,罚款6240元,罚没合计6630元。”11月13日,正盘算着去开心大药房为母亲买药的刘先生看到河北省食药监局医药诚信网()上的这条企业“污点”记录后,心里不免犯起嘀咕:这家药房有销售假药的记录,在这里买药可得多加小心。
&&& 11月11日,河北省食药监局宣布医药诚信记录公示系统正式启用,凡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都将被记入河北省食药监局医药诚信网并向社会予以公示。而从这一天开始,河北公众也都可以像刘先生这样在买药前登录该网站,直接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2008年以来的违法记录。
&&& 当天下午,在河北省食药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北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对医药诚信记录公示系统进行了现场演示。该系统以河北省食药监局医药诚信网为工作平台,由公众版、企业版、案件上报版、药监系统版四个板块组成。在公众版首页,想了解涉药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的消费者直接输入企业名称或人员姓名后,网站会自动显示所查对象是否有过违规经营行为、其行为何时发生、药监部门作何处罚等信息。其他三个板块则专为企业进行电子申报和药监人员进行药品监控而设立,同时也充当了公众版的数据库,为公众查询涉药企业及从业者信息提供数据支持。“目前,十多家出现违规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已被列入黑名单,个别因为从事假劣药品经营的业务员已经被逐出河北药品市场。”河北省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丁卫东告诉记者,被记入河北省食药监局医药诚信网并向社会公示的并不仅是河北省内的企业和个人,省外药品经营企业与省内涉药单位购销药品,导致假劣药品流入河北市场的行为,也将被记入医药诚信网予以公示。同时,凡在河北省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食药监部门责令下架或暂停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违规行为也将被记入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诚信记录,在医药诚信网上公示。
&&& 记者从河北省食药监局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因信用缺失导致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劣质、有害产品充作合格产品出售;某些药品经营企业或授权业务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购销药品过程中收取回扣;还有企业利用财务制度的漏洞,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为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分子虚开、代开发票,致使其他企业或个人受到蒙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河北省启用医药诚信记录公示系统,目的是为老百姓提供安全的药品消费指南,同时,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法药械流入合法渠道,规范整个河北省药品市场。”
&&& 河北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刘骁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药品市场建立诚信体系的办法之一就是公开信用信息,建立诚信保障机制。这样一方面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总社会成本,使其不愿再从事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增加行业风险,使其难以在社会立足甚至被排除行业之外,从而不敢冒缺乏诚信的风险。
&&& 记者了解到,自2005年起,河北省就开始尝试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药监部门案件上报系统”为数据基础,“企业查询系统”为监管手段,“公众查询系统”为服务目标的综合性医药诚信体系。全省840家药品批发企业及15437名责任业务员已全部纳入医药诚信体系中,实现了100%的覆盖面。医药诚信记录公示系统的开通得到了河北省内部分知名医药生产、经销企业的支持和拥护。河北神威药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振江表示,此举能够有效鞭策从业者合法经营,促使企业和相关人员客观上不敢、主观上不愿从事违法经营,不守信用的外省涉药单位也将无法在河北立足,有利于药品市场进入“诚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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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网站名:请问医药公司业务员跟药店合作需要什么证件给药店_百度知道
请问医药公司业务员跟药店合作需要什么证件给药店
我在深圳,是医药公司销售代表,跟药店打交道,药店经理向我要证件,说是药监局备案的,但我不知道是那些证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2.GSP证3.身份证4.企业法人委托书5.营业执照6.质量协议7.税务登记证基本就这些 有的地方还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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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医药公司的:1 营业执照,2 药品经营许可证,3 税务登记证,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印章。5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7 写有质量条款的购销合同。 这些资料都是你所在医药公司应该为你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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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食药监局公布2011年十大食品药品案例(图)
来源:烟台日报社-水母网
工作人员在检查
  水母网1月5日讯(YMG记者 高少帅摄影报道) “无证配制药剂”、“冒充合法公司销售假药”、“餐饮加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昨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食品药  品十大违法案例。记者了解到,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就此,食药监部门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打电话80265举报。  无证配制药剂 62万元药品被查  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开发区某大药房未经批准私设仓库并存有大量药品。执法人员依据购货票据先后到威海、济南、德州及市区涉案的6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该药房有货值20余万、70多个品种的药品系从非法渠道购进,执法人员全部予以没收。 日,根据群众举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在对市区某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消渴降糖胶囊”外包装上出现早已在药品外包装上停用的“TM”这一线索,查获一起涉案货值1.5万余元的销售假药案。经核实,市药监部门依法对该药房予以重罚,并组织人员对已售出的假药进行回收、销毁。 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广告监测系统对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动态监测情况,对烟台某风湿病医院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根据该医院使用的某制剂标签及说明书印制不规范这一线索,查获一无证配制制剂的黑窝点,当场查扣粉碎机、制丸机、干燥机等生产设备及大量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涉案货值62万余元。  冒充合法公司卖假药 362盒药品被召回  2011年3月,烟台市食药监局芝罘区分局查获我市某医药公司从自称为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处,购进标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贝那普利片”720盒。经查,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无李某此人,其提供的“盐酸贝那普利片”也为假药,案发后该公司组织召回362盒,涉案货值2.5万余元。  2011年6月,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进行药品核查时,发现山东某医药公司业务员董某,以其个人名义先后从多家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点舌丸”、“伸筋片”、“小儿双清”等12个品种的药品,然后私刻印章、伪造销售凭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批发销售,涉案货值达1.8万余元。  2011年4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在对城乡结合部这一监管相对薄弱地带进行暗访排查中,在黄务某小区发现一居民区车库内存有大量药品。经查,该车库内的药品是某零售药店从多家医药公司购进后放在楼下的车库,然后再销往烟台某公司的诊所,涉案货值1.5万余元。  无证卖假避孕药 3000余盒药品被缴  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在福山区查获某保健食品商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标识“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左炔诺孕酮片”(金毓婷、蓝毓婷、红毓婷)2600余盒,现场缴获药品490盒。执法人员经函核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区分局,证实查获的所有“左炔诺孕酮片”全部为假药。根据有关规定,市食药监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根据烟台日报传媒集团96110民意通呼叫中心热线举报,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在莱山区某居民小区,查获某中医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诊所内用自己购买的“中药材水丸加工机”配制加工未经批准的制剂“防风丸”、“仙丸活命饮丸”、“艾附温经丸”等6种小水丸制剂给患者使用,涉案货值达5000余元。  无证开饭馆挨罚一万多  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接到投诉,称烟台某酒店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员工正在灶间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加工间有大量待加工半成品食品,并在其财务室发现客人就餐后结算单据一宗,该店不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经调查核实,该店自日至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对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了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没款11200元。  日,执法人员对某牛排馆及其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加工间里已经腌制好的生鸡翅、扣肉以及部分面食制品的半成品色泽异常,执法人员遂对这部分食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五种食品半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些食品在制作过程中均添加人工合成色素。执法人员依法销毁了这批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半成品,并对其予以13396元的罚款。  作者:高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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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一无业男子凭借私刻公章伪造的多份药品销售证明文件,向20余家乡镇卫生院成功推销货值上百万元的药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这些卫生院予以行政处罚后,有7家卫生院反诉药监局,认为行政处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7月24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方协调,双方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先执行原处罚的80%,余下的20%暂缓执行,卫生院则向法院撤回上诉。
  “业务员”伪造证件卖药卫生院购药品涉嫌违法
  吴某原系湖北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后因故被辞退。为了早日实现自己发家致富的梦想,2007年11月,吴某花了60元在路边流动刻章摊,私刻了“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的一枚送货专用印章和一枚财务专用印章。凭着这两枚印章,吴某又伪造了数十份《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药品销售资质证明文件。
  2007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吴某携带上述证明文件,以“阜阳一药”业务员的身份,从安徽太和华源医药批发市场购进大量药品,销售给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通州境内20多家卫生院,货值达上百万元。案发后,吴某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责。
  2010年6月,通州区药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阜阳一药”出具给通州区各卫生院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存有明显的疑点,遂向当地警方报案。后经查实,吴某不是“阜阳一药”的业务员,其向通州区境内各家卫生院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均系伪造。
  2011年6月,通州区药监局认定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20多家卫生院从吴某处所购药品均涉嫌违法,遂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查封扣押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院不服行政处罚法院判药监局无过错
  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7家卫生院认为,其是向具有经营资质的“阜阳一药”采购的上述药品,且所购药品也非假冒伪劣药品,通州区药监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故一纸诉状将通州区药监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通州区药监局辩称,吴某所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均系伪造,其明显不是“阜阳一药”的业务员,原告购进药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所购药品均系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州区药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原告作为合法医疗机构,在药品经营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坚决杜绝和避免药品经营活动中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吴某采取盗用、伪造的手段,以“阜阳一药”的名义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其资质证明文件存在多处明显瑕疵,原告对此仅做形式审查,未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属于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有3家卫生院仍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院与吴某违法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考虑到卫生院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且所售药品也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如一下子受此重罚,卫生院的生存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乡村群众看病就医。
  为此,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后,被告通州区药监局同意先执行原处罚的80%,余下的20%暂缓执行,卫生院则同意撤回上诉。至此,这起药品监督管理系列行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链接
  据公开报道,北京市东四中医院从河北安国中药批发市场小商贩处购买回中草药,包装成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销售给患者,以次充好,牟取高利润。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规定,严禁经营企业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专家认为长期服用劣药将会延误病情治疗,甚至加重病情。
  ■说“法”
  购买药品方应尽审慎审查义务
  该案系一起因乡镇卫生院违规进药引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卫生院是否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是否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之处。
  此外,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过程中,应当对供货方及其委托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的标准,一般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一般意义上的“肉眼审查”,主要审查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在数量上是否齐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实质审查即“审慎审查”,即审查出卖人提供的材料本身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因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故要求购买药品一方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药品采购行为。(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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