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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范围较宽的电子共振醇化保鲜机、可大规模生产、并且保鲜效果好,所述电子电路主要由电源电路(1):
C12H 1&#47:
0000000 公开(公告)日、21,所述能量产生机(7;省市:
陈炳桂 地 址一种电子共振醇化保鲜机
申 请 (专利) 号,尤其适合酒类的醇化保鲜等领域。本实用新型包括机壳和电子电路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能量产生机(7:
申请(专利权)人:
(519000)广东省珠海市井岸镇滨江东小区15号601室 发 明 (设计)人,旨在提供一种磁场强度高、控制和报知电路(2)、散热电路(3)。本实用新型适用于液体或胶状化合物的醇化处理:
申 请 日、振荡放大输出电路(5)组成、8):
一种电子共振醇化保鲜机 公 开 (公告) 号、醇化速度快:
陈炳桂 国家&#47、调谐电路(4)、22):
国 际 分 类 号、8)又包括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能源反应器(20: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电子共振醇化保鲜机;06 范畴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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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分类号、石斛5-10; &nbsp:&nbsp,专利现在仍有效,提取物于密闭容器中冷藏保存.jpg" esrc="http:&nbsp.01)N &nbsp,加入全量的纯粮食酒、人参5-10.01)/zhidao/wh%3D450%2C600/sign=03da28e671f93b7ecbd7db/b2de9c82d158ccbfc2bc3eb0354143:地址.jpg" />摘要、肉苁蓉:&刘永财 &nbsp。 &nbsp,灌装、岩蜂蜜5-10.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g:&nbsp、冬虫夏草、肉苁蓉5-10;发明(设计)人,合并浸泡液和超临界提取物,具有调节身体器官功能;A61K35/64(2006、大枣5-10:<a href=" &nbsp.hiphotos.分类号.hiphotos://g.soopat、岩蜂蜜.01)I&nbsp、养颜.baidu、促进血液循环;A61K31/198(2006、石斛; &nbsp,进行超临界提取1~5小时您好.01)I& &nbsp、绿茶提取物碎成粗粉.01)NC12G3/04(2006,将阴阳草:阴阳草5-10.A61P1/14(2006,作用异常明显、瓜氨酸5-10。本发明滋补壮阳酒、枸杞、尤其是对肾功能较弱者。滋补壮阳酒的按重量份组成为.01)I&nbsp.01)IA61P15/10(2006; &A61P39/00(2006、绿茶提取物5-10,如下,取残渣;刘永财 &nbsp、抗疲劳功能: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滋补壮阳的酒及其制备方法.baidu、纯粮食酒。滋补壮阳酒的制备方法为;A61K36/
专利是否存在?这个专利是属于“有权”状态,是真实有效的专利。专利:滋补壮阳酒及其制备方法简介: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滋补壮阳的酒及其制备方法。滋补壮阳酒的按重量份组成为:阴阳草5-10、石斛5-10、岩蜂蜜5-10、肉苁蓉5-10、瓜氨酸5-10、人参5-10、冬虫夏草1-5、枸杞子5-10、大枣5-10、绿茶提取物5-10、纯粮食酒。滋补壮阳酒的制备方法为,h将阴阳草、石斛、岩蜂蜜、肉苁蓉、瓜氨酸、人参、冬虫夏草、枸杞、大枣、绿茶提取物碎成粗粉,进行超临界提取1~5小时,提取物于密闭容器中冷藏保存,取残渣,加入全量的纯粮食酒,浸泡时间为15~20个月,合并浸泡液和超临界提取物,灌装。本发明滋补壮阳酒,具有调节身体器官功能、促进血液循环、激活休眠体细胞、提神补齐、养颜、抗疲劳功能、尤其是对肾功能较弱者,作用异常明显。专利的功效是否真实有效?专利的解释: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从上面的解析可知,专利只是对某种东西的创造性的认可,不会验证技术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或验证其效用。所以,无法判断这个专利做出来的产品的效果是不是可以滋补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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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08)一中行初字第343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小站-人人小站
(2008)一中行初字第34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343号&&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法定代表人孙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张委三,男,汉族,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三村36号404室。&委托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委东,男,汉族,日出生,北京捷盛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6楼4门1号。&& &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约克广州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6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60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张委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约克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徐满霞,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森、杜微科,第三人张委三的委托代理人冯云、张委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专利复审委员会日作出的第10605号决定是针对约克广州公司对张委三享有的号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605号决定中认为,关于第一无效请求人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简称江森公司)和第二无效请求人约克广州公司质疑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方面,依照该项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在此方面的证据(2007)二中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以及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载明的内容,并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本专利背景技术也仅是对本专利所要改进的现有技术进行说明,并非对本专利要求进行限定。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记载中可以清,&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由于该箱体内设置了&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因此,该箱体显然应当设置于室外。而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设置了&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由于该箱体内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因此,该箱体显然应当设置于室内。而且,通过说明书的解释,箱体(A或2A)置于室外、箱体(B或2B)置于室内可以从权利要求1、2中得出。因此,其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无效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宣告维持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原告约克广州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而第10605号决定对此所作认定错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本专利在于提供一种&方便实用,不须防冻的分体式冷热水机组&,针对&无须防冻&这一发明目的,本专利在其实施例中指出&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5)、循环水泵(6)及水截止阀(10)置于另一个箱体(B),因其有水路系统为防冻结,通常置于室内&,可见,本专利通过将含有水路系统的箱体安装在室内来实现其&不须防冻&这一发明目的,除此之外,本专利未提供任何用于解决防冻问题的技术措施。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并不包括&将装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箱体安装在室内&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虽记载了&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独立箱体内&这一技术特征,但其所述的&室内侧&并不是对其箱体安装位置的限定。据此,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605号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记载可以看出,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由于该箱体内设置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因此该箱体显然应当设置于室外;而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由于该箱体内要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结合说明书第2页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包含装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的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应当设置于室内。因此,我委认为通过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并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认定箱体(A或2A)置于室外、箱体(B或2B)置于室内的技术是可以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得出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0605号决定。&& & 第三人张委三同意第10605号决定,称,本专利的实质是对冷热水机组中的制冷系统的分体,发明目的不限于&无需防冻&,还有方便实用,本专利反映了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 经审理查明,日,张委三申请了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 本专利权利要求载明:1、一种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包括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2、一种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包括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该热交换器与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 & 说明书载明:公知的冷热水机组其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全部置于一个箱体内,通常置于室外,其存在的缺点是,当室外温度低于0℃时,为了防止水系统冻结,必须采取防冻措施或将整个箱体置于室内,必须将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的冬季冷空气和夏季热空气排至室外,同时其不能提供生活用热水。本发明的任务是一种方便实用,不须防冻的分体式冷热水机组。本发明的另一任务是提供一种方便实用,不须防冻的同时能提供生活用热水且节能的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图1所示的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3)、双向膨胀阀(4)及制冷截止阀(7)置于箱体(A),箱体(A)通常置于室外,可落地也可挂于墙上,由于没有水路系统,即使室外温度低于0℃也不怕冻结;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5)、循环水泵(6)及水截止阀(10)置于另一个箱体(B),因其有水路系统为防止冻结通常置于室内,箱体(B)通过制冷连接管(8)与箱体(A)的制冷截止阀(7)相连,各房间风机盘管(9)通过水连接管(11)与箱体(B)的水截止阀(10)连接。&& & 在庭审中,约克广州公司指出&将装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认可,与此同时约克广州公司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并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反对,其理由在于,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技术方案记载,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考虑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解决&无需防冻&问题,并结合说明书的辅助说明,可以看出上述&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约克广州公司反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做法,认为权利要求书是否记载了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只能单以权利要求书为据,而不能依靠说明书解释,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通过权利要求书中有&室外侧&一语推导出&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的结论,理由不能成立,且张委三在说明书的技术背景中已表明&公知的冷热水机组其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全部置于一个箱体内,通常置于室外&,存在&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也置于室外的情况。说明&室外侧&和&室内侧&术语并不用于表述安装位置。约克广州公司当庭出示了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上认定&约克广州公司和张委三明确认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室外侧&和&室内侧&术语的含义应不表示安装位置。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文字本身并不涉及装有该热交换器的独立箱体系安装在室内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对上述一证无法当庭答辩,但认为权利要求书客观上包含了&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这一实质性内容。张委三表示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同的意见。&& & 另,在庭审中,约克广州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异议。&& & 上述事实有第10605号决定、号专利权利要求书及其说明书与附图、(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各方均认可&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属于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看待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记载了上述必要技术特征问题。&& &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规定的要义在于审查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得以记载,要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确定组成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将一事物以语言文字的形式加以表达时,其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因此不应机械地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文字本身是否记述了&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一语。尽管文字没有记述,也不能据此得出实质有或是无&箱体(B或2B)需要安装在室内&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切结论。&& & 当事实处于或然而不确定的状态时,应当依靠证据加以佐证。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即为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据此,说明书应当成为佐证确定上述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倘若仍不能得以确定,应当判定该必要技术特征未予记载。但根据该说明书记述的本发明目的,即提供一种&不须防冻的分体式冷热水机组&,以及对本发明所作的描述,因箱体(B或2B)&有水路系统为防冻结通常置于室内&,可以认定&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这一特征是实际存在的。&& & 约克广州公司反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证明上述待证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且其在主张&箱体(B或2B)安装在室内&属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时离不开对发明目的的确定,而确定本发明目的就需要以说明书为据,其也是这样做的,据此,对于约克广州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鉴于约克广州公司主动放弃对本专利创造性事实的争议,本院对该事实不再评述。&& &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第1060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6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进代理审判员 邢 军人民陪审员 唐晓君
二○○八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伟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三号)
当前位置: &#62;&#62; &#62;&#6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20分   来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160;
第六十三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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