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贷款买车车签了订购合同,和个人贷款合同,毁约会被告吗

退订汽车被吞5000元预付款
购车签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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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订汽车被吞5000元预付款
购车签合同需谨慎
日 13:37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邵丽蓉 选稿:李浩翔
  □晚报记者 邵丽蓉 报道
  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然而鲜先生却遭遇经销商“退订不退订金”。业内人士表示,经销商遇到退订客户,吃掉“预付款”是行业潜规则,消费者订车需谨慎。
  退订汽车5000元订金被吞
  鲜先生4月在翰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起亚轿车一辆。当时支付订金5000元,并由销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办理汽车贷款。之后由于贷款办不下来,鲜先生只能向商家提出退订。
  “商家开始说一分钱不退,我就急了。当初办理贷款时我说过自己目前没工作,但销售说他们与银行贷款业务员有联系,百分百能贷下来,不需要我操心。但如今办不下来却成了我的责任。五一节前两天,我每天找商家理论,他们怕被搅了生意,就表示退3000元,我进一步争取,最后决定退我4000元。”鲜先生说,商家表示最多退4000元,他无可奈何之下只得同意。但节后鲜先生想想懊悔,又找到商家理论,陷入僵局。
  翰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经理却表示,公司从未说“全额不退”,而之所以只退还4000元,是因为500元交给了银行作为办贷款的手续费,另500元交给了4S店作为订车费用,因此花了1000元,只能退4000元。“鲜先生同意退4000元,并且写了‘收到款后合同作废,与公司再无关系’的承诺书,现在又出尔反尔,公司不会答应他的要求。
  记者致电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二级汽车经销商贷款的负责人表示,他们针对个人申请或者由于汽车经销商代办的汽车消费贷款,无论贷款成功与否,从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销商退订方案各不同
  和鲜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车主并不少。王先生一年前订购一款车,后因为贷款不成,退订后拿回了全额订金;金小姐则没那么幸运,她两年前由于工作变故,没有能力买车了,退订后一万订金只拿回了六千;袁先生也有过退订的经历,当时4S店不同意退款,称可以将订金转到售后模式上,如果袁先生有朋友买了他们店里的车,这钱可以作为车辆保养的费用;秦先生1年前购车,因银行突然改变了贷款政策而退订,4S店称钱已进账,公司称唯一的办法是让他找个朋友来买车,把购车协议转让给朋友。“几千元乃至上万元的订金,退与不退都是经销商说了算,我们很难为自己争取利益。
”很多消费者表示。
  同样,经销商对订金的规定也大相径庭。记者采访了斯柯达、起亚、别克等多家4S店,同是10万元左右的汽车,一些店收取几百元预付款,一些店则收取5000元―10000元的预付款。同时,一些店的销售合同上写明了双方退订违约的责任,一些店却并未写明,而需要在购车时双方协商。
  而至于预付款是否退回,各家店的回答也不同。起亚4S店绅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因贷款办不下来而退订,公司一般会全额退款,而因客户无理由违约退订的,一般也会友好协商,大多情况下还是全额退款。另一品牌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若客户违约,订金不退,若订金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退回一部分。
  客户小心规避“潜规则”
  记者从12315了解到,有关订金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签订的是订车合同还是定车合同,订和定车,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差别。订车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定车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预付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
  不过,一般情况下,订金合同或定金合同以及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销售透露,一般客户退订,大多是在外面问到更低的价格,遇到这种情况,4S店不予全额退款。但如果是如贷款问题或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一般还是会退的,毕竟4S店没有什么损失。退订时说个好的理由,态度好一点,一般可以顺利解决。当然有些4S店比较
“心黑”,吃掉订金也是潜规则,因此客户必须事先问清楚,写下附加条款。当然,经销商偶尔也会遇到少数“恶意退款”的车主,比如他购买一辆很少人会购买的车型,或者预定绿色、蓝色等较少人购买的颜色,但4S店向厂家订车后,汽车只能如期送到4S店里压库,这样4S店会扣下部分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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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签定了《借款协议》,协议签定后,两人把自己拥有的商品房所有权证交给乙为该借款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两人没有还款,甲向法院起诉,问:丙该怎么办
抵押担保,尤其是以房屋为担保物,是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否则担保无效。
本案中,借款的两人虽然把自己拥有的商品房所有权证交给乙作为为抵押担保物,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无效。
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视丙担保的性质确定。借款期限届满后,两人没有还款,甲向法院起诉,丙应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
只是借款的两人都有房产,可能还有汽车,以应该首先诉他们,并可以成为共同被告,但英一向借款的两人主张权利为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应申请对两人的房产和其他已知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在案件胜诉后,能够尽快将诉讼标的执行到位,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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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和银行签了贷款合同,但是还没放款,现在不想买了算违约么
合同时交了2000保证金和一个月还款钱,但是现在不想买这款车了,需要提车付首付银行才能放款,对于银行算违约么
如果你想换车,建议你还是在原来的店里买车,这样你交的保证金就不会被扣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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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对于银行不算违约可能是要赔4S店点钱,这个主要在你跟4S店协商。
那违约金怎么算?4S店没签合同算违约么?
谁跟银行签署的合约? 合约上面肯定附有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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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2003年5月,孙国鹰和市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孙国鹰购买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林海路61号的一套商品房,孙国鹰向建设银行借款36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5000元,期限为6年,孙国鹰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建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合同还约定由海滨公司对孙国鹰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孙国鹰与海滨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规定的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孙国鹰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未还清之前,海滨公司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6月,海滨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开始动工。2004年5月,孙国鹰因妻子生病住院花费了大量金钱,已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故请求海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至2005年4月,海滨公司只为孙国鹰偿还1万元贷款,孙国鹰没有偿还任何贷款。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国鹰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海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建设银行提出,孙国鹰和建设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签订时,房屋还没有开始兴建,双方也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海滨公司应当对孙国鹰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孙国鹰和海滨公司提出,孙国鹰和建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工程尚未动工,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贷款抵f甲合同无效,合同对孙国鹰和建设银行都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孙国鹰以商品房作抵押这一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孙国鹰和海滨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
[法官点评]
  按揭贷款购房在我国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并且越来,越普遍。按揭一词不是我国新创的名词,实际上是香港法域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香港对mortgage一词的广东话音译。Mortgage在我国又译为抵押,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按揭与抵押的密切关系。按揭的本义是购房人将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让渡给银行,以此获得铬银行贷款,若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则房产的权益即归属银行,在购房人还清贷款之后,银行再把该权益归还贷款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按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由银行作为按揭人向购房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袋款,购房人只需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即可取得房房屋产权。按揭贷款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贷款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在本案中,孙国鹰、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银{行即为三方当事人,三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孙国鹰和海滨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国鹰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海滨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在这一系列合同关系中,孙国鹰和海滨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主合同关系,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是从合同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孙国鹰和建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不仅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房屋还没有开始动工,违反了法律关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必须经过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贷款抵押合同无效。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这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孙国鹰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即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36万元作为房款支付给孙国鹰,孙国鹰也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未能履行的合同债务,孙国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孙国鹰和海滨公司还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孙国鹰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不应当是主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孙国鹰和海滨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前文已述,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这两个关系都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展开,为房屋买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而孙国鹰和海滨公司钓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因此,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就不能以主合同无效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按揭贷款购房的必备程序,在购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贷款合. 同上同意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这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义务。海滨公司在孙国鹰按揭贷款买房时,即与孙国鹰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自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否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欠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录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麦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限,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海滨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因此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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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市民潘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去年他在苏州南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一辆车,支付了3000元订金,后因无法贷款买不了车,便要求该公司退还订金,结果催讨了多次,钱迟迟未退,直到前天他前往该公司交涉,依然没要回这笔钱。
  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4月底,他看中该公司一辆福特轿车,得知该车可以贷款,他就向销售人员提出自己需要贷款6万元左右,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帮其办理贷款后,他填写了一份“订购合同”,并当场支付了3000元订金。记者看到,潘先生手中有一张3000元的收据,填写日期是日,盖有苏州南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所签订的“订购合同”上,标明了车种、车型、单价等,订金一栏填写着“3000元”,但“车辆贷款情况”以及“付款方式”等均为空白,合同末尾只有潘先生和销售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
  潘先生说,支付3000元订金后,他等了3天左右,接到销售人员电话通知称办不了贷款。“他要求我付全款,我不同意,让他们把订金退给我,我换另一家公司去买车。”潘先生介绍说,之后他联系上了该公司一名销售主管,当时这名主管同意退款,让他将银行卡号传真过去,他就传真了卡号,但发现钱一直没有打过来,就多次电话催讨,但对方每次都说领导还未签字,再后来就不接他的电话了。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高新区紫金路苏州南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与潘先生联系的销售人员范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因潘先生无法提供材料才导致没法贷款,按照“订购合同”是潘先生违约,对于能否退还订金,他表示自己只负责销售,此事不归他管。随后记者找到了该公司销售主管龚先生,龚先生说,之前与潘先生沟通此事的销售主管在去年9月就已离职,他新接任不清楚此事经过,但按照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他认为合同未写明贷款购车,因此潘先生应当支付全款,如今“从公司角度出发”,他表示这订金不可退,希望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记者提出可否联系之前那名销售主管了解情况时,龚先生表示无法提供联系方式。
  这笔订金该不该退?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军认为,根据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来看,这份合同多处空白且无盖章,不具备合同基本要件,应为无效合同。潘先生因无法贷款导致买不成车,属于个人意志以外的事实发生变化,非个人原因故意造成违约,可视为情势变更,协议也可相应解除。刘军表示,潘先生可以要求该公司退还这笔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叶永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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