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公司在债券回购如何操作方面比较可靠呢?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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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债券回购交易&精选历年真题(第三节)(2)
23:20 |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 查看: 次
  16.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买断式回购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B.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C.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D.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担保交收
  【答案】C
  17.国债买断式回购&净增证券&的含义表达正确的是( )。
  A.MAX[(国债买断式回购融人证券-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出证券),该证券账户对应的标的券余额]
  B.MIN[(国债买断式回购融人证券-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出证券),该证券账户对应的标的券余额]
  C.MAX[(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出证券-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入证券),该证券账户对应的标的券余额]
  D.MIN[(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出证券-国债买断式回购融入证券),该证券账户对应的标的券余额]
  【答案】B
  18.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 )。
  A.R日(R为到期日)14:00 B.R+1日(R为到期日)14:00
  C.R日(R为到期日)17:00 D.R+1日(R为到期日)17:00
  【答案】B
  19.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时,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 )日可用。
  A.R B.R+1 C.R+2 D.R+3
  【答案】C
  二、多选题(以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
  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下列哪些机构之间的债券交易,其资金结算途径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2010年5月真题]
  A.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 B.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
  C.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 D.其他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
  【答案】ABD
  【解析】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包括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2.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买断式回购计算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5月真题]
  A.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B.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C.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D.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答案】ACD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3.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过程中,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有( )。[2009年5月真题]
  A.见券付款 B.券款对付 C.见款付券 D.钱货两清
  【答案】ABC
  【解析】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D项钱货两清属于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4.根据购回价格计算公式,购回价格与( )因素有关。
  A.成交年收益率 B.回购天数 C.银行利率 D.债券实际价格
  【答案】AB
  5.关于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理论上应首先考虑违约风险防范
  B.要始终维持债券市值大于等于其标准券金额
  C.下一期应沿用上一期的折算率
  D.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越谨慎越好
  【答案】AB
  【解析】C项应当根据债券的当前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情况对下一期的变现价值加以估计,并进一步扣除回购利息、违约金、交易费用等项目,将扣除后的变现净值与质押券的面值相除,并考虑该债券信用评级及担保等具体情况,从而确定下一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D项在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倒挂&的概率越小,结算风险越能较好的防范,但另一方面,相关参数取值也不能过分谨慎,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债券的回购功能。
  6.公布标准券折算率的积极意义有( )。
  A.维护了债券回购参与者的利益 B.发挥了市场的综合功能
  C.有利于控制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 D.促进债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答案】ABCD
  7.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过程中,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 )服务。
  A.报价 B.托管 C.结算 D.信息
  【答案】BCD
  【解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结算公司应该做的工作有( )。
  A.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情况
  B.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C.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
  D.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答案】ABCD
  【解析】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9.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中,如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
  A.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
  B.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C.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
  D.不能提请证交所暂停该计算参与人的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答案】ABC
  【解析】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中,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同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10.关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结算的证券交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B.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C.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但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D.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理
  【答案】ABCD
  11.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结算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有( )。
  A.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B.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C.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D.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答案】ABC
  【解析】D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1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包括( )。
  A.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到期购回日(R日)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B.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
  C.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R+2日 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D.R+3 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人证券账户
  【答案】AB
  【解析】C项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R+1日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D项的时间应为R+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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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隐匿”债券回购
  时间: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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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金的杠杆究竟多大并不是固定的,变化也是比较快的。”北京一位债券基金经理告诉记者,杠杆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杠杆成本(即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的利差有多大,当利差比较大的时候,就会加杠杆]
&&&&债券回购交易,即使个人投资者并未自己直接参与其中,但却很可能已经间接地享受了这份收益。因为很多理财产品中都会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货币基金:常规化手段
&&&&“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对资金使用效率计算得比较精细,所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经常参与回购市场。”华泰柏瑞一位债券基金经理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采访时表示,这是一种常规化的手段,一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都会参与,但主要以银行间市场为主。“银行间市场的容量比交易所市场大很多。”
&&&&对于债券基金而言,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是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以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的比值作为衡量债基杠杆比例的指标,一级债基和二级债基杠杆比率分别从倍左右,增大至2012年一季末的1.30和1.32倍。1.30倍的杠杆比例,意味着基金总资产中有30%左右为基金的负债。
&&&&“债券基金的杠杆究竟多大并不是固定的,变化也是比较快的。”北京一位债券基金经理告诉记者,杠杆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杠杆成本(即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的利差有多大,当利差比较大的时候,就会加杠杆。“此外,还要考虑资金可融入的难易程度,如果资金融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杠杆的话风险也比较大。”
&&&&该基金经理还指出,开放式债基由于每天面临申购赎回,加上债券流动性不足,如果杠杆过高,可能周转不过来。“封闭式基金相对在杠杆方面更灵活自如一些。”
&&&&上述华泰柏瑞债券基金经理也指出,正回购必须要考虑投资组合本身的波动。“基金经理必须考虑融入资金对自己投资组合有多大好处,而且并不能静态估算,必须考虑市场波动以后的情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债券基金多采取的是滚动回购操作。“回购期限是不一定的,一般情况下是越短期的运用越多。比如1天期和7天期,这是全市场都喜欢用的。”上述华泰柏瑞债券基金经理表示。
&&&&高杠杆比例在债市牛市中,能显著放大组合收益,不过也存在一定风险。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宋楠指出,资金利率在季末和年末可能会大幅攀升,在此情况下债基往往需要支付超高额代价才能维持滚动回购的资金链。更极端情况下若市场“惜借”情绪严重,可能存在无法融入足额资金的现象,则基金管理人需要被迫卖出部分现券偿还回购到期金额,可能造成投资损失。
&&&&除了债券基金外,货币基金也会参与债券回购交易。“货币基金对资金使用效率更高,而且每天结算收益,所以资金融进融出的频率也更高。”华泰柏瑞这位债券基金经理指出,货币基金也会运用正回购,融入资金买入短期债券。
&&&&不过由于货币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所以通常货币基金的杠杆率不会太高。根据三季报的数据,运用杠杆的货币基金数量比较少,杠杆比例也通常比较低,一般未超过1.1倍。
&&&&正回购除了杠杆放大的作用外,在极端情况下也可以帮助应对基金赎回。比如当基金遭遇大规模突发赎回的时候,如果不愿意直接卖券,那么也可以采取回购融资(逆回购)的方式应对。
&&&&除了正回购外,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也都会使用逆回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正回购还是逆回购主要是根据市场利率和市场情况决定的。”上述华泰柏瑞债券基金经理表示。
&&&&阳光私募:闲置资金做逆回购
&&&&“我们一般不会做债券正回购,只是在有闲置资金的情况下做一些逆回购。”北京一位债券私募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不做债券正回购一方面是为了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信托平台产品并不允许做债券正回购。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该《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正因这些规定,通过信托平台的债券私募均无法进行杠杆放大操作,一些债券私募转而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产品实现杠杆。
&&&&除了债券私募外,一些股票私募也会将闲置资金运用于交易所的国债逆回购。
&&&&“一般产品账户中有空余资金的时候,我们都会放一些逆回购。”深圳铭远投资总经理陆炜对记者表示,一般不会做长期逆回购,通常就会做1天和7天期限。“相比来说,7天的做得更多一点,因为利率比1天的高。”
&&&&不过陆炜表示,做逆回购对产品业绩提升非常有限,平均下来年化2%~3%的收益而已。“只是比活期高一点,闲置资金放着也是放着。”
&&&&北京向量多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侯玉成也对记者表示,自己账户闲置资金也会做一些国债逆回购。“逆回购基本没有风险,稍微有一点收益也不错。”
&&&&不过据了解,很多阳光私募参与逆回购都会以短期品种为主,不会参与长期品种,因为必须保证股市行情启动的时候,依然有资金可以买股票。
&&&&券商:保证金理财的回购交易
&&&&除了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债券回购市场外,目前大多数券商还推出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建立了券商和客户的回购市场。
&&&&这种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债券作为抵押,向客户融入资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相当于证券公司做正回购,客户做逆回购。
&&&&这种回购业务和交易所国债回购有一定相似,但也有区别。国债回购的利率是不断波动的,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每天都会公布固定的利率,不过不同券商同一天同期限品种的利率却不一样。
&&&&据券商业内人士介绍,这个业务主要是券商固定收益部门在运作,给出的利率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券商的固定收益投资的规模和能力。
&&&&目前主要开放了5个品种,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一位参与券商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投资者表示,目前看来1天期品种的利率基本在2%~3%之间。“好处是在非交易时段,所以一般每天交易结束后我都会拿剩余资金做1天期的逆回购。”
编辑:送财童子
声明: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基金网&&版权所有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作者:蔡国喜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就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发布通知,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5月20日起开始施行,买断式回购将率先在银行间市场面市。  1、关于定义  根据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银行规定,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台结束了去年以来市场对于买断式回购的定义之争。争论主要集中在:一种是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两次现券买断的方式,将回购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另一种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直接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而事实上,这两种定义方式并不互相矛盾,融资融券是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性质,买断卖断是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何定义并不改变其交易实质和实际的交易流程。从本质上讲和国际经验来看,买断式回购主要被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是一种依附于债券的融资方式,回购到期后最终体现的仍然是资金往来,正回购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债券的权利,并有按时偿付本息的义务;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采取了买断买断的表现方式,逆回购方拥有购入债券的所有权,也就给逆回购方提供了一种融入债券的可能,因此买断式回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性质。从银行间市场实际交易流程来看,无论出于融资还是融券的目的,交易双方谈判的关键必然是回购利率,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回购券种及相关因素来确定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  从现有定义看,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这并不是排斥了融资功能,相反从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采用买断定义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兼顾买断式回购这一新品种的融券功能,同时也避免了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处理困难。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给了投资者较大的空间,并不仅将其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有利于投资者的灵活应用。  2、法律关系  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的所有权,可对持有债券进行处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回购合同规定,而应不受《担保法》制约。  3、报价方式  由于采用了买断定义方式,交易双方在进行回购交易结算时,应报回购券种及相应的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而在询价阶段,交易双方可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也可直接就回购价格进行谈判。   4、会计处理  在买断式回购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在为客户记录的基本账户上按现货交易转移债券所有权,同时进行参与者待购回和待返售债券两种台账的补充记录。  对参与者而言,由于买断式回购中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回购参与者在会计处理上可按下面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一种是按融资方式处理。  A.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  对于参与者,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两次现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和债券运动,但在报表说明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债券给予注释,并建立待返售债券和待购回债券台帐。  由于买断式回购采用净价报价、,全价结算,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假设回购债券首期净价100元,全价102元,债券a票面利率3.5%,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净价99.5元,全价102.5元,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净价98.5元,全价为99元)&AB& 102aB& 100&& a& 2aA& 100a& 2& 1021a2& 3.5a& 3.53a50X& 51aX& 50a& 14aX50& 51aX& 50a& 11aB& 99.5a& 3& 102.523.5aB& 98.5a& 0.5& 991& 102.5aA& 99.5a& 323.5& 99aA& 98.5a& 0.5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在报表说明内容中应注释买断式回购情况。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其一,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债券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会计处理简单明捷;其二,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便于处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以现货交易形式表现买断式回购,其融资性体现不明显;其二,没有利用财政部为质押式回购设计的专用会计科目,可能不易为财政和税务部门理解,可能误导税务部门对买断式回购按两次现货交易征税。  B.按融资方式处理  对于参与者,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不反映债券运动,回购债券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标记。回购参与者应在资产负债表外作台帐记录回购债券的运动情况。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假设回购债券首期金额102,债券a票面利率3.5%,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金额102.5,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金额为99)&AB& 102aB& 102aA& 102& 1021A.B.aB& 3.5& & 3.52A3a& 3& & 3B.aB& 3.5& & 0.5& 31a2a& 51aX& 50a& 13aX51& 51X& 514& 3.5aA& 3.51aB& 102aB0.5& 102.523.5B& 98.5B& 0.5& 991& 102aA& 102aA0.523& 99aA& 98.5aA0.5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质押式回购相同,只是在具体的报表说明内容上有所不同;同时我公司在簿记系统中如实反映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情况。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视同为正回购方先部分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如此处理有以下好处:其一,体现买断式回购的融资性,由于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要返售,买断是形式,融资才是实质,尽管法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然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从反映经济意义出发,对于回购参与者而言,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应视为融资方式;其二,与现有金融会计制度比较吻合,对照财政部会计科目,不用增加新科目,避免修改会计制度的麻烦;其三,便于在回购期内进行回购券种变更等操作;其四,与国际会计标准(IAS)相同;其五,有利于税务部门理解,避免对买断式回购按现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导致不合理征税;其六,回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能在交易者表内直观反映,但可以通过我公司在簿记系统中的账务处理来如实反映。  这样处理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期内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正回购方的账务处理没有原始凭证;其二,由于逆回购方出售待返售债券时,由于待返售债券仍保留在正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上而未体现在逆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逆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出现该债券余额为负数的情况;其三,在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如逆回购方已将债券出售,则必须将其买卖债券中获得的利息部分视为正回购方首次还款,会计处理较为繁乱。  在回购期内,逆回购方以待返售债券作正回购,按另一笔正回购进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会计处理;逆回购方对待返售债券进行的现货交易按一般的现货交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其资金和债券的运动。  5、税收政策  买断式回购的本质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因此不宜按现货交易征收买卖价差税(营业税),而应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即当回购交易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应视为同业往来,对相应的融资利息免征营业税;而当有非金融机构参与回购交易时,还须按有关规定对逆回购方的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  如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出售待返售债券,正常情况下应按其出售价格和未来购回价格之差征收营业税;如出现逆回购方不购回待返售债券情况,则应按逆回购方对待返售债券的出售价格与其在买断式回购中的首期买入价格之差缴纳营业税。  6、关于券种变更、期限变更和现金了解合同  人民银行《规定》明确了买断式回购不得变更交割券种、提前终止合同和以现金了结合同,而此前有市场成员认为有以上手段的存在有利于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的执行,避免违约风险。但从买断式回购的特点和我国市场实际来看,人民银行的规定是正确的。  券种变更:在买断式回购中,由于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发生了转移,逆回购方可以在回购期内出售待返售债券,使得回购期限内进行交易券种变更通过电子簿记系统难以实现,因此在回购期内允许券种变更并不现实,将会给回购双方操作带来较大的麻烦。  价格变更:由于买断式回购成交时已经确定到期交割价格,如果回购期内允许交易双方只针对到期交割价格进行变更,则增加了回购交易的随意性和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参与者忽视风险控制,盲目进行回购交易。  期限变更和提前终止合同:在推出买断式回购初期,如在回购期内允许回购双方进行期限变更(减期或展期)或提前终止合同,可能会刺激参与者盲目参与回购交易,忽视风险控制,不利于买断式回购的健康发展。  基于与期限变更和提前终止协议一样的考虑,在买断式回购推出初期,到期以现金了结合同或以其他券种代替交割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到期日现金了结以及以其他券种代替交割等方式可以作为违约的补救方式,由交易双方在违约发生之后协商使用,作为违约处理方式有利于避免参与者过度利用这些方式终止回购合同,扰乱回购市场,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这种交易行为的监管,从而降低回购交易盲目性。  7、保证券(金)制度是买断式回购交易中的重要制度  在美国的标准回购交易中,一般采取初始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做法,保证金一般是交易一方向对手方提交,对手方可以自由支配保证金,并且可以根据市场利率波动情况要求对方追加保证金。  根据债券市场实际,目前我国现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还不成熟,回购交易中债券价值评估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而且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基础、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把握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实现保证金的单向提交和调整难度较大。  结合我国市场实际,买断式回购中可以采取交易双方根据双方信用情况在首次交割前缴纳保证券(金)的做法,保证券(金)回购期内交易双方不能动用。回购双方自主协商保证券(金)比例,双方的选择(保证券或保证金)、保证券券种及数量可以不同。  8、关于回购结算价格与回购利率之间的关系  回购利率、首期交割全价与净价、到期交割全价与净价和回购期间支付的票面利息有明确的换算公式,即在到期交割价格中对支付的票面利息予以相应扣除,公式如下:  
  其中 为首期净价, 首期债券应计利息;  为到期净价, 到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i为回购利率;  w为回购天数/365;  为回购期内待返售债券发生的利息支付;  v为回购首期交割日到债券付息日的天数/365。  上述公式采用复利计算,但由于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利率,可采用单利近似计算,上述公式变为:  
  根据上述公式,可得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 (1+回购利率 回购期限/365)-回购期间债券付息额 (1+回购利率 债券付息日到回购到期日的天数/365)。  如在回购期间没有发生债券利息支付,则上述公式中回购期间债券付息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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