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Voy 4 是航运在线业中滞期费计算方面什么公约或条款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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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
国际上众多的船公司,主要经营方式看来还是租船运输方式所占比例为多。这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有可能是经营船舶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从其他船公司租进船舶进行租船运输经营的二船东。也有一些靠租进和租出船舶为业,既不拥有船舶,也不拥有货物的中间&租船人或称第二船东(Disponent&owner),以中间差额为盈利目的从事租船业务。租船运输所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1)定航线,不定船期
(2)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
(3)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4)装卸费的分担根据租船合同商定的条款决定何方支付
(5)一般通过船东的经纪人和租船人的代理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7)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双方自由商定
(8)租船合同条款涉及法律性的较少,大多数为技术性的条款。
一、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
航次租船(Voyage&/Trip&charter);
定期租船(Time&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Voyage/trip&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and&purchase&contract);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charter&on&trip&basis)。
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Single&voyage&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voyage&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single&or&consecutive&return
voyage&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
二、&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一)、光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shipowner&pfo&hac&vice)使用船舶。这种租船方式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
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般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chatter。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下。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另外在建造中,未片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7、光船租船经营中的费用划分如下:
租船人负责
船舶保险费△
船舶检验费△
货物装卸费
扫舱洗轮费
垫舱物料费
空航费(若产生的话)
代理费和经纪费
船员工资、伙食
物料、供应品和设备
船舶保险费△
船舶检验费△
企业一船管理费
注:“△”符号为项目表示根据合同规定由船东负责或由租船人负责。
作为船东,在考虑租金率时,上述所承担的费用应为作起码的保本费率(break-even&bareboat&charter&rate),再加上预期盈利来洽谈租金率。
8、光船租购方式是指在光船租船合同中规定一条分期付款协议(Hire/Purchase&Agreement)或叫租购协议。一旦船舶租期届满,此船就被认为已卖给租船人。
(二)定期租船的性质及特点
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厂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它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例如,派作班轮用等,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进船舶为自己。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来赚取租金。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也部分体现承揽运输的特点。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船东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来行使对该轮的占有和控制。船东&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租船人在租期内拥有使用船舶运力的权利,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租船人既运输自己的货物,也可承揽他人&货物运输赚取运费。他在租期内按约支付船东租金。因此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有些合同规定租金率为每天每载重吨XX美元,也有不少规定每天租金率为XXXX美元。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也在合同中规定下来,有规定每半个月预付一次,或每一日历月预付一次,或每30天预付。
5、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联合国贸发会议出版《租约》一书将定期租船中船东和期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作如下划分:
租船人负担
扫舱洗舱费
物料,供应品和设备
货物装卸费
垫舱物料费
船舶保险费
企业一船管理费
承运货物产生的经纪费和代理费
船舶折旧费
部分货损差索赔△
部分货损货差索赔
注:“△”符号表示该项费用视合同规定由谁负责。
对船东来说,上述负担费用是考虑租金率时的最低保本费率(Break&even&Time&Charter&Rate)所应包括的,再根据市场行情以及自己的谈判地位来定报价的租金率。
6、租期较长的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因为租金率一旦在合同中确定后,整个租期内将一成不变,然而船舶的各种劳动费用日后可能会增长,如船员工资,船舶修理费,保险费等。船&东日后就有可能盈利损失,甚至赔本。那时候他却不能中途毁约来摆脱这一赔本合同。因此精明的船东在洽谈长期的定期租约往往力争订进“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来保护自己,避免在订约后因费用上升而减少盈利的风险。该条款能说明当租期内船东费用上涨,租金率也应相应提高或者由租方补偿船东所增加&的费用部分。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TCT)。它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以一个固定的航次为限,将货物从装货运用卸货港的形式来看好似航次租船方式。它是定期租船方式,只不过租期的时&间以完成一个航次为限。合同格式采用期租格式。
(三)航次租船的性质和特点
航次租船是船东负责提供一条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或区域之间(多个装货港或卸货港)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租船人指定的货物,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相应运费的租船运输方式。它一般有下列特点:
1、船东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租船人指定装卸港口和货物。
2、租船人向船东支付运费(Freight),不称租金(Hire)。运费的确定以货物品种、数&量、航线和装卸港条件好坏、租船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每吨货物的运费率或者采用包干运费(Lumpsum)方式,不按每吨费率计收运费,而提出一笔&总运费,让租船人装足完止。若租船人装不足该轮也得支付包干总运费。在承运某些难以精确计算吨位或容积的货物时,船东往往喜欢包干运费,如木材运输等。
3、船东负责营运费用,除装卸费由谁支付可协商之外的营运费用都是船东负担的。例如,船员工资和伙食、维修保养营运费、物料、供应品及设备、润滑油、燃油费、港口使费、船舶保险费、淡水费、船舶折旧费、公司管理费、扫舱费、垫舱费、代理费、佣金、货物索赔等等。
4、航次租船中都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laytime),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及规&定(demurrage&and&despatch)。这是因为船东要控制该轮在港装卸约需多少天,这与航次的经济效益有关。若装卸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租船人要支付滞期费,反之,船东则&要向租船人支付速遣费。但双方也可以同意CQD(Customary&Quick&Despatch),即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按港口习惯装卸速度,由船东承担时间风险。
5、航次租船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的航次数又可分下列几种分支:
(1)单航次租船&&这是仅仅洽租一个单程航次的租船方式。船东负责履行将指定的货物从一个或几个装货港运往另一个或几个卸货港,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货完毕合同即告终止。航次租船中以单航次租船为多。
(2)来回航次租船&&它是洽租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所租用的船舶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即在本合同中的卸货港装上回程货运回原装货港,卸完货后合同才告终止。由于货物流向以及船舶适宜货载等因素,对租船人来说,回程货一船厂不易找到,因此这种来回航次租船很少见。
(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这是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来回航次的租船。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一航线上连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或来回航次,则合同终止。一般,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合同占绝大多数,空放回程航次&的费用就由船东负担。当然也往往会有给予船东指定另一船(但要大致相同)或作代替的权力。
(4)包运合同&&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货物数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分多个航次有规律地运完。履行各航次的船舶分别由船东指派同一或不同的船舶。
二&&租船业务的执行程序
常规情况下,船东和租船人通过经纪人洽谈租船交易,从租船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终与船东拍板成效,签署合同需要一个过程,常见的程序如下:
一、询价(order/enquiry)
租船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将基本租船要求和货物信息用传真或电传通过经纪人传送到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东,并要求感兴趣的船东答复能否提供合适船舶以及报价。
航次租船询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姓名和地址&&&(the&Charterer’s&full&name&and&domicile)
──货物名称和数量&&&&&&&&&&(cargo&description&and&quantity)
──装货港和卸货港&&&&&&&&&(Loading&and&discharging&ports)
──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Laydays&and&canceling&date,Laycan&for&short)
──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费负担&&&&&&&&&&&&&(loading&and&discharging&cost)
──运费率&&&&&&&&&&&&&&&&&(freight&rate)
注:有些询价中不报运费率,而写明请船东报运费率。
──对船舶类型和尺码特殊要求(Special&reguirements&regarding&type&or&size&of&ship)
──租方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
注:有些询价不提标准合同范本,将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commissions)
定期租船询价一船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和地址&&&&&&&&&&&(charterer’s&full&name&and&domicile)
──船舶吨位和船型&&&&&&&&&&&&&(ship’s&size&and&type)
──租船期&&&&&&&&&&&&&&&&&&&&&(charter&period)
──交/还船地点&&&&&&&&&&&&&&&(places&for&delivery&and&redelivery)
──交船日期和解约日&&&&&&&&&&&(laycan)
──对船舶的特殊要求&&&&&&&&&&&(special&reguirements&regarding&the&ship)
──租船人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
注:也有不提标准范本,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commissions)
租船人发出的询价中的措词往往能反映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已签署,还是在谈判过程中。船东当然愿意与货物买卖合同签署完毕的租船人洽谈。
二、报价(offer)
船东收到租船人询价后,经过估算或对照其它询价条件,认为可以考虑该询价,接着通过经纪&人向租船人报价,报出所能提供的船舶,运费率或租金等条件。若船东几乎同时收到几位经纪人发送来的内容同一的询价,应该与最接近租船厂的那位经纪人联系,&通过他向租船人发出报价。报价也叫发盘。
若是货物买卖已落实的询价(firm&order),船东可以立即报实盘(firm&offer),或者航运市场不景气,船东面临激烈竞争时,为争取揽到这笔租船业务,也应立即报实盘。租船实务中,较常见的习惯做法是船东发出意向性报价&(indications),尤其当租船人发出的是意向性询价时更是如此。这种意向性报价仅提供的船舶概况、运费或租金率意向以及其它能满足询价中要求的&意向。意向性报价一般不附有应予答复的时间限制(times&limit&for&reply),因此不约束谈判当事人,仅为继续谈判的打下基础。
船东和租船人洽谈租约条款一般分二步,首先洽谈主要条款(main&terms),谈妥主要条款后,再进一步谈细节(details)。船东第一个主要条款报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航次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shipowner’s&full&name)
──船名和规范&&&&&&&&&&&&(ship’s&name&and&particulars)
──运费率和运费支付条件&&(freight&rate&and&conditions&for&payment&of&freight)
──受载期和解约日&&&&&&&&(laycan)
──装卸港&&&&&&&&&&&&&&&&(loading&and&discharging&ports)
──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费负担&&&&&&&&&&&&(loading&and&discharging&costs)
──滞期/速遣费率&&&&&&&&(demurrage&and&dispatch&rates)
──佣金&&&&&&&&&&&&&&&&&&(commission)
──采用的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to&beused)
──报价有效时间&&&&&&&&&&(period&for&which&the&offer&is&valid)
有些主要条款报价还可以包括战争风险条款(war&rsks&clause),燃油条款(bunker&clause),附加保险费条款(extra&insurance&premiums),税收条款(due&and&taxes)等等。
定期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shipowner’s&name)
──船名和规范&&&&&&&(ship’s&name&and&particulars)
──租期形式等&&&&&&&(description&of&the&T/C&engagement)
──交/还船地点&&&&&&&(places&of&delivery&and&redelivery)
──交船期和解约日&&&(Laycan&for&the&delivery)
──航行区域&&&&&&&&&&(trading&limits)
──租金率和支付条件&(hire&rate&and&conditions&for&hire&payment)
──交还船时船上剩油数量和价格&(quantity&and&price&for&bunkers&on&board&on&delivery
and&redelivery)
──其它船东愿作主要条款谈判的条款&(other&clauses&which&the&owner&wishes&to
negotiate&as&&main&terms
──采用的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to&be&used)
──佣金&&&&&&&&&&&&&&&(commissions)
报价中船舶规范应写明船名、建造年份、船旗、登记吨、载重&吨、包装和散装容积、舱口数以及尺寸、装卸设备、航速、燃油消耗等。船东对所报规范的正确性一般留有余地,在规范内容最后加“所有规范细节为大约(all&details&about)”,或写“对所有提供的规范细节不保证,但真诚地提供,相信是正确的(all&details&given&without&guarantee,&but&given&in&good&faith&and&believed&to&be&correct)”或写成“不作保证(without&guarantee)”。
洽谈主要条款阶段,船东报价或租船人还价(count-offer)。末尾都写有“有待细节(subject&to&details&or&subdetails)”。这表示现在正谈判主要条款,谈妥主要条款后继续洽商细节内容。
船东所报实盘中一般都规定答复期限,期限长短视具体限制可而不一样。船东一旦发生报价,他应受其发出报价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报价。报价的约束力有下列二种情况:
一,若船东用口头或电话形式发出报价,该口头报价中规定答复期限。那么,在期限之前,该报价约束船东,不得撤回或变更。租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该报价就无效,不再约束船东。若报价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租船人在对话当时未立即答复,船东不再受该口头报价的约束。
二,若船东用电传、传真或电报发出报价,其中规定答复期限,那么该报价在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对船东有约束力。假如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一般认为在得到受盘所需的期间内该报价对船东有约束力。
但是,若船东在发出的实质报价(实盘)中带有一定条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条件报价或条件实盘(conditional&firm&offer),它对船东的约束力与上述不同。
三、还价(counter&offer)或称还盘
租船人接到船东主要条款报价后,极少有全部接受(clean&accept)报价的情况。经常是接受部分内容,对其它条款提出还价。例如这样写,“charterers&accept&owner’s&offer,&except┉(租方接受船东报价,但┉除外)”,然后,租方在还价中列出还价内容,与船东继续谈判。当然,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若全部不接受还价,有可能终止谈判。
若租船人对船东报价中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接受,但仍想与船东谈判,他&可以给船东发出这样的还价“charterers&decline&owner’s&offer&and&offer&firm&as&follows&┉┉(租船人拒绝船东的报价,但提出实盘如下┉┉)”。
若租船人完全不接受船东报价,想终止谈判,可以这样回答“charterers&decline&owner’s&offer&without&counter(租船人毫无还价地拒绝船东报价)”。还价时,亦常附有答复期限,例如XX小时内答复。
四、受盘(acceptance)及编制订租确认书(fixture)
船东和租船人经过反复多次还价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意见一&致,租方接受全部主要条款。这时船东根据双方成约的主要条款,编制一份主要条款确认书(main&term&fixture),即将双方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汇总,发给租船人。由于双方此时只谈妥主要条款,细节还未谈判。因此不论在受盘中,还是在订租确认书中都加&有“subject&to&details(另定细节)”。
带有“subdetails”的受盘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是否已产生有效合同?美国法和英国法对此回答不同。
谈判过程中,受盘方接受报价时会附带某些条件,这也许是受盘&方还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不得不在接受报价时附带条件,亦有可能是给自己保留余地,不敲定合同,进一步观察行情后再定,这带有取巧色彩。这种附带条件的受&盘并不构成真正的受盘,实质上属还价或称还盘。受盘必须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一些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若提出附带条件&的一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放弃这些条件,另一方可以终止谈判,不受任何约束。
五、编制、审核、签署租船合同
租约谈妥后,船东或者船东经纪人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并送交租船人审核。若船人发现与原协议内容有不符合的地方,应及时向船东提出异议,要求改正。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有些航次租约下的装货日期较近,往往还未编制和让双方签字正式租约,船舶早已在装货港开始装货。因此,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长仅凭订租确认书内容履行,这也是常见的情况。
三&&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的定义和种类
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Patry),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租船实务中,为加快合同谈判进程、简化条款审核程序、节省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常常选用格式合同作为洽谈合同条款的基础。
格式合同,从公认性和使用的广泛性一般分为标准格式合同(Standard&C/P&Form)和非标准格式合同(Non-Standard&C/P&Form)。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家航运组织制定的并被广泛采用合同格式。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不属于标准格式合同范围,但合同格式&有一定的规律,实际也常被采用的格式。格式合同在内容、条款上一般都有维护制定者自身利益的一面。
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很多,当事人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情况,可以选用不同的合同格式。目前,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GENCON)。租约代号“金康”(GENCON)。它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The&Baltic&and&White&Sea&Conference)于1922年制定,经英国航运公会采用后作过几次修改,又进行两次修订。现在使用较多的是1994年格式版本,&但1976年版本也有使用。该合同格式不分货种和航线,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2)“谷物泊位租船合同”(Berth&Grain&Charter&Party),简称“巴尔的摩C式”(BALTIME&FORM&C),它是北美地区向世界各地进行整船谷物运输的航次租船的合同格式。合同格式由设在纽约的北美粮食出口协会和设在伦敦的北美托运人协会以及纽约土产交易&所联合制定。当前普遍使用的是1974年的修订本。
(3)“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1989”(North&American&Grain&Charter&Party&,1973,),简称“NORGRAIN”,是专用于美国与加拿大出口谷物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该合同格式,由北美粮食出口协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和英联合王国航运委员会、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全国联盟等制定,内容较新、条款全面。
(4)“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Grain&Charter&Party),简称“AUSTRAL”,此合同格式主要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进行谷物整船运输的航次租船活动。
(5)“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合同1956年“(Scandinavian&Voyage&Charter&party&1956),简称”SCANCON”,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56年制定并经1962年修改的用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杂货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6)“美国威尔士煤炭合同”(Americanized&Walsh&Coal&Charter&Party)。它是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53年制定的专门用于煤炭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7)“普尔煤炭航次租船合同”(Coal&Voyage&Charter&Party),简称“POLCOALVOY”,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71年制定,经1978年修订的用于煤炭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8)“北美化肥航次租船合同,1978年”(North&American&Fertilizer&Charter&Party&,1978),简称“FERTIVOY”,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和国际航运委员会制定的用于化肥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9)“C(矿石)7租船梧同”(C7Mediterranean&Iron&Ore),是英国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制定的用于进口铁矿石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注意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其格式内容与条款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吨、货名、&数量、容积,船舶现在位置、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日期、解约日、运费,半年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还包括:提单、出租人责任与免责、承租&人责任、船舶绕航、冰冻、留置权、合同解除、罢工、战争、共同海损、仲裁、佣金等相关条款。作为承租人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了解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重视&合同条款的制订,注意合同条款中各项与业务运作和风险责任相关的细节。
1、合同当事人,即履行租船合同约定事项、并承担责任的人、一般是作为承租人的货主和船舶出租人&的船东。租船合同须详细列明当事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地址、通讯号码等,且不论是否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但须注意,签署合同的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和法人资格的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有的规定,驻外营业部或办事处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除非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经纪人或代理人,&若未能表明或未用适当的词句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或者,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且合同另一方明知他是合同一方委托的代理人,若未列明委&托人的名称与地址等,那么,经纪人或代理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合同的当事人,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2、与船舶相关的事项,其中:船名,须在合同中指定。船舶所有人只能派遣合同中被指指定船舶,非经承租人同意无权更换已指定船舶。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
因某些原因,签约时无法在合同中确定船名,经双方同意采用“船舶待指定”(Vessel&to&Named)的做法。船舶所有人在履行航次租船货运合同前的适当时间,须将已确定的具体船名通知承租人。但派遣船舶的条件、性质和技术规范等,应在合同中&规定。待指定船舶一旦被指定,就成为指定船,根据指定船的要求实施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约束。
船籍是合同重要内容之一。国际贸易运输中,船舶船籍和悬挂船旗不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收费等。出租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即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解约和提出因此遭受损失的索赔。
船级(Classification&of&Vessel),是船舶技术与性能状况的反映。合同要求的船级在于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和适货性能,若违反有关约定,租船合同就有可能被当事一方解除。
载货吨和容积,与船舶大小、装载货物的数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等有关。合同通常载明船舶实际能装载货物的数字。
船舶位置(Present&Position),是指签约当时船舶所有人在合同中提供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说明。船舶所处位置和状况,关系到船舶能否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装货港,关&系到承租人备货和货物出运安排。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当时位置和状况是船舶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3、货物,是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合同可以规定某一种货物,也可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供承租人根据贸易要求进行选择。船长有权拒绝受载不符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备妥货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已备妥货物但装货&作业受到阻碍,且这种阻碍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的原因所致,则承租人可免除违约责任。承租人负责装货作业,包括货物从码头或堆场运至船边(班轮条款情况&下),或装至货舱(承租人负责装货情况下)的整个过程。
货物数量,合同有具体约定。船舶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满舱满载(Full&and&Complete)货物。如货物是重货,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船舶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如货物是轻泡货,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
4、装货港与目的港,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挂靠的顺序。否则,船长则按地理位置的顺序(In&Geographical&Rotation)安排船舶挂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
合同中,有关装卸港的规定,一般包括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附近港条款两项。合同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安全的。所谓“安全”,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装卸和离港的整个期间,地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实务中,常就“安全港”及安全港责任“,引发争议。从国际判看,所谓“安全港”通常早指该港&口在“物理上”和“政治上”都是安全检查的,即“自然条件方面、港口设施方面、航海方面、装卸货物方面、政治方面须安全。
关于附近港条款。航次租船合同,指定的港口或由承租人按规定“宣港”的港口称为“契约港&口”(Contract&Port),船舶出租人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将船舶驶往“契约港口”。但是,如果船舶接近或抵达该港口之前,因战争等原因使港口被封锁、封闭或港口航道堵塞而&阴碍或延误(Hindr&or&Delay)船舶的正常航行,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合同中的“附近港条款”(The&Near&port&Clause),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或地点”装卸货物。
5、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ling&Date)。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作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10-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和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解约日,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限与解约日之间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装货港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一般不予解除合同。若合同未以解约日进行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
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的受载期和解约日到达装货港,那么货物因此需要仓储、驳运等为准备&装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货物不能及时出运而影响市场销售、违反买卖合同而产生贸易责任的赔偿损失,应由违反租船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并可热气出&租人违约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和/或索赔的权力。但气象,不可抗力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向船舶出租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果船舶在规定的受载期限之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在即刻安排货物出厂、进仓、装船等方面可能会发生困难。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在约定受载期的同时,一般还制&订“不得提前条款”,即“受载期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即使出租人或船长要求,装船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就是说,船舶提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不承担提前装货义务。
6、运费。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船舶出租人作为其提供货运的报酬。运费一般按承运货&物的重量吨或容积吨为基础进行计收。有些重量和容积不易准确测定的货物或货价较低的货物,也有按包干运费(Lump&Sum&Freight)计收整船或整舱或整批货物的运费。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合同应明确是按货物装入量还是卸出量测收。预付运费,实务中通常要求承租人在签发&提单时或装完货物即行支付,也有装妥货后称付总运费的90%,其余用作调整速遣费或垫付款;到付运费,一般在卸货前或办理提货手续时要求收货人连同其他相&关费用一起付清。但也有规定,到付运费条件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先预付一部份如总运费的1/3,用以支付港口、燃料费、船员费等经常性开支。
关于运费,合同一般还约定,不论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坏、灭失等,都不予减付或退还。&有的合同载明,由于某些原因,如冰冻、罢工等不属于船舶出租人责任的,货物不能在原定卸货港交付而须驶往附近安全港卸货时,出租人仍有权获得原约定的相同&运费。当约定支付包干运费时,承租人实际提供货物是否满船或满舱,都须按原约定支付足额运费。承租人支付包干运费,有权享用全部约定舱位或装载约定数量的&货物,否则,承生人有权在约定的包干运费中扣除相应的不足部分运费。
7、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航次租船,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之间洽定。这时,承租人在装货港负责将货物送至船舶吊钩下,在卸货港船舶吊钩下提取货物;Free&in&(&F.I&),意指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作业并负担装货费用,即舱内收货条款;Free&out(&F.O&)意指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卸货作业并负担卸货费用,即舱内交货条款;Free&in&and&out&(&F.I.O&),意指装港和卸港都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和卸货作业并负担货物装卸费用,即舱内收货和交货条款;F.I.F.O和F.I.O条件下,还应明确舱&内作业及费用的责任归属。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F.I.O.S.T&)&,意指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装卸和舱内作业,负担相关费用。运输大件货物时,合同常采用F.I.O.S&Lashed条款,意指承租人负责工班、装卸作业、货物绑扎及材料,以及相关费用。
8、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不支付附加费的时间。装卸时间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直至终止的整个时间,它并非是仅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事家。
装卸时间的确定和表示,常见的方法有:合同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约定平均每天装卸效率计算装卸日数;不规定具体的装/卸时间,使用某些术语约定和计算装卸时间等。
9、装卸时间起算、中断与终止。装卸时间起算,通常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来自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N/R)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起算,具体视合同约定。
装卸时间起算并非以船舶实际开始装/卸货物时间为准,即一旦进入合同规定的起算时间,尽管船舶这时仍然处于等泊状态,装卸时间依然开始起处,且等泊时间亦应计入装卸时间。船舶进入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时间损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到承租人一边。
船长或出租人递交N/R,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船舶到达合同指定的装/卸地点和船舶在各方&面已作好装/卸货物的准备。所谓“装卸地点”,通常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所谓“到达”(arrived),港口租船合同中,是指船舶一经&到达合同约定的港口,不论是否已靠泊,视为船舶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这里的“港口”,实践中通常理解为能接受大多数船舶从事装/卸货物、接受港口当局&权限管理和承租人有效支配的港口商业区域,不论港内不是港外、浮筒和锚地。
所谓“各个方面已做好准备”,是指船舶已按所在港法规的要求办理和通过边检、港监、卫&检、海关等进港查验手续;根据货运的要求,船舶货舱已经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鼠害,并检验合格、取得证书;船舶装卸机械、各个货舱以及与货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已处于随时供用状态;船上人员工作安排已经到位;具体装卸货物的条件。
装卸时间中断,时间损失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国际惯例和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不负责或免责的&主要是:租船合同订明不计为装卸时间的,如除外时间、承租有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事件、船方原因等。这些导致装卸时间中断或货物装卸中断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一般地,装卸时间免责事项越多,对承租人越有利。但承租人不能依靠免责条款保护自己的是:明知道某种事情肯定会发生仍在合同中订入予以免责;免责事项&与船舶不能作业的损失时间只属间接因果关系;免责事项的发生是承租人能控制的;承租人行为过失引起免责事项的发生。
装卸时间的止算,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没作明确规定。但习惯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10、装卸时间的使用与计算方式,直接会影响滞期和速遣时间计算及其结果。实务中,由合同双方洽谈商应采用的方式。它一般有如下几种:
①按装卸港分别使用与计算(Separate&Calculation)。这种方式,按事先商定的装卸时间日数,并根据实际使用装卸日数,分别比较后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若合同装货港&超过一个,可以按各港分别计算实际装货时间并加总得出总装货时间日数,与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后算出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也同样。
②共用装卸时间(Laytime&All&Purposes)。这种方式,合同中商定一个装卸港进行货物装卸的总的时间日数或合计时间,然后,计算装货港与卸货港实际使用时间,相加后得出实际总装&卸时间日数与合同总装卸时间相比较,超出为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包括“通知时间”在内的除外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的权利。
③装卸时间抵算(Reversible&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调剂使用”。这种方式,要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港和卸货港装/卸时间日数,承租人在装货港完成装货后计算实际装货时间日数&一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并把结果(滞期单间和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时间(这时卸货港元可用时间可能减少或增加)。当船舶在卸货港完成卸货后,根据实际卸货&时间与卸货港可用时间(这时,卸货港可用时间是合同卸货时间加上装货港的速遣时间或减去装货港的滞期时间)比较,以最终算出该航次租船是滞期或速遣的结&果。
④装卸时间平衡计算(to&average&laytime),这种方式首先分别计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实际装/卸时间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之间的差数(即余日),然后,对两者差数进行平衡,以最终确定该航次装卸时间是滞期还是速遣及其时间。
⑤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statement&of&facts)是一份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地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文件。
装/卸时间表(time&sheet),又称速遣费/滞期费计算单。这是根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具体计算装货港元和卸货港实际用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或速遣时间的表格文件。它&将装/卸时间事实记录中原来以起、止日、时表示的各项作业或待时的时间,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涵义的“日”及装/卸时间起算和止算时间的规定,扣除不折算成&经日、时,分表示的可用时间、实用时间,并将可用时间同实用时间的差数计入滞期或速遣时间栏,以便计算最终的滞其费或速遣费。
11、滞期与速遣。滞期是指非船方责任、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货或卸货而需要额外增加的&时间。船舶滞留在港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出租人权益损害,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须作出相应赔偿,所支付的款项,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的数额,按滞期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它与船舶滞留实际遭受的损失超过约定计收滞期费的金额。
速遣(dispatch),是指实际货物装/卸完成提前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所提前的时&间称速遣时间(dispatch&time)。船舶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可节省装卸时间和增加船期机会收入,因此,船东一般会向承租人支付一笔相应费用,即速遣费(dispatch&money)。实践中,该速遣费可被认为是作为出租人的船东对承租人的一种奖励,或运费回扣(rebate&of&freight)。
12、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在租船合同中根据租约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洽商确定。一些格式合&同,对船东的责任约束一般比较宽松。如“金康”格式合同指出,船舶出租人仅对出租人或其经理本人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使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负责。引&外,包括船长、船员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在内的作业和管理货物过程中出现过失使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误交付不负责任。因此,采用类似“金康”格式合同时,承租人&应注意这&类条款并可将类似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删去,另加双方能接受的条款,或附加一首要条款,以规限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13、关于代理人,主要约定代理人的委托和代办船舶在港业务事宜。当事人争取和指定船舶代理人,&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金康”合同规定:“任何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但承租人也常要求由其批定代理人、安排船舶港&口业务,并以此从船舶出租人处争取一些运费回扣(rebate).
14、关于佣金。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按常规由船舶出租人支付佣金给经纪人,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佣金一般按运费的百分比计付。连续航次租船情况下,佣金通常在收取运费后支付。有的合同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也不信纸船舶是否灭失、均&需支付佣金。“金康”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时,为补偿通讯费用和所做的工作,当事责任方须向经纪人按估算运费总额支付佣金的确良/3。
15、船舶绕航条款(deviation&clause),又称“自由条款”(liberty&clause),或“身由绕航条款”(liberty&to&deviate&clause)。格式合同一般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字面上看这一规定,船舶可随意驶离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但是,从客观实际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挂靠的港口,并且,一般以地理顺&序挂靠,船舶根据此条款所做的绕航,不能与合同的目的地相抵触。运输合同若没作特定规定,则应走通常的航线。所谓“通常的航线”,即直接的地理航线,据习&惯拟定,它须考虑航行的安全性。
16、货物留置权(lien),租船货运情况下,是指出租人当不能从承租人获得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额和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按合同规定所采取扣留货物乃至将货物拍卖的权利&。租船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对发生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出租人的货物留置请求承担责任。
17、承租人免责条款(exception&clause)。如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亏舱费和装货港的船舶滞期费后,承租人可免除进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承租人的这免责条款主要针对出租人在&目的港有关货物的留置权。因CIF或CFR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无法控制船舶挂靠卸货港和作业情况,以及收货人可提单持有人等的行为。
18、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租船合同一般规定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处理。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订人共同海损理损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作为当事人洽谈租船合同时处理共同海损的参照文本。
19、罢工条款(strike&clause),是船舶出租人为了在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时免于对造成后果的责任,而要在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该条款对罢工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解除合同的选择权问题,以及因罢工和停工而使装货可卸货受阻时对已装可未装的部分货物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战争风险条款(war&risks&clause)。订立此条款目的是明确发生战争时,如何处理合同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船舶装货前、装货中和装货后遭遇战争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行为等。
21、冰冻条款(ice&clause)。当船舶在港口因港口冰冻而使货物装卸受阻时,就合同履行将受到的影响作出的相应规定。内容要点是:装货港冰冻时,租船合同无效,对已装船&的部分货物,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转运至目的地;卸货港冰冻时,承租人可以选择支付滞期费,使船舶等待至港口解冻后进港卸货,或指令到其他安全的代替港口卸&货。
三、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
1、航次租船洽谈,实务中常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经纪人为保障自己的得闪,在接受委托与洽谈期间一般不会透露下家或上家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给对方,当洽谈进入签约阶段,才会通知委托方有关上家或下家的名字等。作为货运代理人,应了解与遵守市场运作规则。
2、船舶出租人,寻找下一租约通常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大约两星期前,货主或其代理&人承租船舶,应提前了解、掌握货物备妥情况,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掌握本区域范围内可提供的船舶运力,包括船舶种类、吨位、载货与营运性能,现在的位置、动态&与状态,租约情况,以及现有的市场行情等,以决定是否接洽或与谁接洽谈。船舶出租人或者经纪人有可能同时得到向宗询盘,这地,经过比较会舍弃货物未备妥&者、或过高货运要求者或与自己经营目标&不相一致的询价个案。
3、洽谈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货物种类、数量、装运港与目的港、出运时间,是否有合适船舶或舱&位,以及船舶能否在指定时间抵达装运港等基本意向;运价、装卸效率与装卸费、滞期费与速遣费、佣金等相关性费用。运价的讨价还价的范围一般在上下30%之&内,否则洽谈可能难以继续;租船合同格式的使用等。第二阶段,围绕租船合同格式内容进行增减和修改,以适合该航次的特殊要求“金康”格式,在每行文字旁者&标有行数,以方便个性增删并通知对方。第三阶段,签署合同广西前两个阶段可能是背靠背或面对面的洽谈;而后一阶段则通常是面对面的行为,即合同各方已知道&自己的对方。
4、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与责任。作为货运代理人,事先应充分了解船舶出租及其船舶、&经营等的其本情况、租约格式和内涵,事后应信守承诺。同时,应关注船舶出租人的行为与船舶动各,关注货物的交付、装卸及运输整个过程,直至运抵目的港和收&货人完成提货事项。要防止合同风险和货运风险。
5、航次租船常见的合同纠纷。航次租船活动常见的合同纠纷及原因,主要表现在:合同要求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或泊位,承租人可能不熟悉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环境和特殊情况,使合同船舶装卸过程发生“坐底”或其他损坏事件,引致纠纷。
6、至装货港或前一航次合同卸货港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有的合同规定了船舶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船舶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不得非法绕航,也不得进行无须立即实施的修理。
7、船舶在解约日之前未到达装货港,无论承租人是否已行使解约或不解约的选择权,并不意味承租人&在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中必定能胜诉,除非这时船东有违约许为,如虚报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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