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中学迎宾路社区是不是在城小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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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不服商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瑜,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浩奇,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不服被告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某及被告商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浩奇、白书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州区政府于日对潘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一)被征收人潘某某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房屋1-2层210.357㎡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征收人应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费共计45071.4元;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缴差价款共计38957.72元。两相抵消后,征收人应补给被征收人6113.68元,补偿款已存入工商银行商洛市商州区迎宾路支行专项账户。(二)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220㎡,位于西街片区住宅安置区。(三)限被征收人潘某某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走自己的财物,腾空移交被征收的房屋。
被告商州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1、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2、商洛市发改委《关于加快落实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3、商洛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5、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6、商洛市规划局《关于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批复》。7、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及公示照片。8、商州区旧改办《关于上报西街旧城改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9、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稿)。10、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轮公示说明。11、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旧改办《关于西街旧改征补方案第二轮公示后上访群众意见的答复》。12、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呈报商洛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报告》、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13、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14、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15、反映评估公司的选定过程会议记录。16、评估机构陕西华鼎评估公司相关资质证书。17、商州区旧改办《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8、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19、中国工商银行资金存款证明。20、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21、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22、公告、告知书、通知共5份。23、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对部分被征收户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报告》。2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5、房屋评估意见通知书。26、送达回证。27、复议决定书。
被告所提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原告潘某某诉称:一、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西街旧城改建并非公益事业,而是商业性开发。原告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面积远远超过200㎡,二、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1、被告是为了经济利益实施的改建项目,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平等协商拆迁赔偿事宜;2、《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征收的补偿。但被告巧取豪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践踏国家法律;3、决定书明显违背房屋估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同时又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三、该决定书程序违法。四、被告在拆迁中严重违法。1、被告采用断水、垃圾堵路的方法,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2、原告遭到不明身份的人打砸,损坏窗户,拆除院墙,严重威胁原告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2、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的供水、修路保障正常生活条件;3、判令被告赔偿非法拆除原告的院落院墙;4、追究被告相关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商州区政府辩称:一、西街片区依法按规定实施旧城改建,既是现实所需,也是民心所向。西街旧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州区政府遵循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告依法行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护。二、潘某某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1、实行评估补偿合法,评估方法及结果客观公允;2、复议决定书合法正确。三、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决定补偿事项公平合理。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商州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该区域房屋多属自建民居,使用年限较长,危旧房屋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为此,商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过了市旧改办上报的《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于同年8月27日在商洛日报进行了招商招标公告。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年1月1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年7月19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同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对西街片区旧城改建用地共12公顷,进行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作为西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日,商州区旧改办制定了&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并于同年3月1日至15日进行了公示,公开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旧改办对部分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方案》的公示稿,于同年5月11日至5月16日进行第二轮公示,同时公示了项目安置区域示意图及户型平面图。同年3月22日,商州区旧改办与部分社区干部确定了陕西华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同年9月28日商州区旧改办还出台了征收补偿的实施细则及奖励办法。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了商州区旧改办上报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日,商州区政府作出商政发(2011)74号《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东起中心街,西至工农路,南起莲湖公园北侧,北至西背街范围内所有权人的房屋和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征收公告发出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与商州区旧改办协商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仍有部分被征收户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潘某某位于商州区莲湖路有私有房屋一处,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商州区旧改办多次与原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商州区政府遂于日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潘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商洛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作出商复决字(201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商州区政府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环境较差的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潘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商州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关于对原告的房屋没有进行实际评估,而是采取外围评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原告不予配合造成的,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对房屋评估有异议,仍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原告仍可选择适用。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商洛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对此充分理解和配合,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故原告提出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世安
审判员  李军宏
审判员  郭松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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