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word2010 字数统计年行政管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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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專責全國統計和的。1949年10月,於內設立統計處,後改稱統計總處;日,決定成立統計局;日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1952年8月-1958年11月)
(1958年11月-1961年6月)
(1961年6月-1969年12月)
(1974年9月-1978年12月任國家計委統計局局長;1978年12月-1981年10月任局長)
(1981年10月-1984年5月)
(1984年5月-1997年2月)
(1997年2月-2000年6月)
(2000年6月-2003年3月)
(2003年3月-2006年3月)
(2006年3月-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2008年9月)
(2008年9月至今)
近來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多項統計數字遭到國外專家和國內大眾的質疑,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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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事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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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事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推进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贯彻落实《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规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处、宣传中心和计算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许可法》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监督和技术支持;  法规处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工作;  设计管理处和固定资产投资处,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工作。  第三条&实施《许可法》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法规处负责制定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制度,负责对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办事程序的审定,受理举报社会单位或者人员违法从事统计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活动的案件;  办公室负责实施《许可法》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办;  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办事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受理举报本局工作人员违法从事统计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活动的案件,对不依照《许可法》和本制度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予以查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宣传中心和计算中心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有关公开、公示(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等)方面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本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以下统称许可管理事项)适用本工作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是: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核准。&&& 行政管理事项是: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审批,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备案,统计登记(单位),统计登记(建设项目)。  第五条&本局承办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具体承办的事项是:  法规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核准。  本局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部门及其具体承办的事项是:  设计管理处: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审批,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备案;&&& 法规处:统计登记(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处:统计登记(建设项目)。&&& 第六条 办理许可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许可法》的培训和考试。直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上岗。&&& 办理许可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先补后调,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必须按照《许可法》的要求,将所承办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机关办公场所和北京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公示采取在机关办公楼显著位置设置办事引导牌、办事咨询电脑触摸屏和法律、法规以及办事程序文本自由索取栏等措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办理许可管理事项。&&& 本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本局许可管理事项网上办公系统。&&& 第九条 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凡需要本局内设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相应部门统一受理许可管理申请、统一送达许可管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局办公场所申请办理许可管理事项,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管理申请。受理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许可管理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管理事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管理申请。&&& 本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北京市统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对许可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管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关证件或者文件。&&&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许可管理事项的,应当向本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本局承办的许可管理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局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办理许可管理事项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物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办理许可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许可管理事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本局机关在依法对被许可人和被管理人从事许可事项和管理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本局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对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记录,公众需要查阅的,应当及时、全面予以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的部门,应当适时对许可管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采取有效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纠正实施许可管理事项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统计许可管理事项活动的,有权向市统计局举报,由市统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统计局在局机关办公场所和北京统计信息网上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和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局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举报时间、举报方式、举报人提出的要求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举报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案件,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管理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管理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五)受理举报案件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六)受理举报案件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立案,贻误案件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许可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管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管理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办理许可管理事项,或者对许可管理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许可管理,擅自收取费用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局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许可法》和本工作制度,被实施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有连续两次(含)以上记录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日起施行。此前,本局有关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与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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