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如果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门店需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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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达到50万不变一般纳税人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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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生产空心砖的个体工商户,预计今年的销售能到100万左右,想问一下。如果不办般纳税人可以吗,求相关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知是什么意思??
账目不是很好,另外外购材料大部分不能取得进项税,即抵扣不了。不想变一般纳税人。
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日
因为楼主说《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属于“其他个人”,对于其他个人,不论年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论会计账目是否健全,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你说错咯,细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户在税法中不属于自然人,是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达到标准后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非自己申请注销原税务登记重新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刚刚却是确实是我搞错了,不好意思啊!呵呵
要让你认定的。
根据规定必须认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建议一、你可以将部分销售额拿别人的身份证让税务局代开发票。二、达到标准后注销再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我想建议采用的办法是,启两个营业执照。
相关的法律文件我已经看过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仅凭销售一个指标,税法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账目不清难道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且有可能不让抵进项,抢劫啊。新成立的这种个体经济怎么会账目清楚?真办一般纳税人,根本没有多少进项可抵!!!税负将严重高于有规模的企业。不可能发展,这不是逼纳税人作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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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开店交税问题
(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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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开个体经营店有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开个体经营店有什么优惠政策?
提问者采纳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相关证件3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及其他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并优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补充:您好!以上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退伍军人,而农村户口退伍军人。至于农村退伍军人开个体经营店优惠政策,目前还没有具体文件规定,建议你与当地县民政局取得联系。以下是一下县民政局在线咨询栏目里查到的一些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如下: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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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残废军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_百度知道
残废军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家中有一残废军人,二等甲级。请问他的工资 以及残废军人所获得的补助要上交个人所得税吗?
最佳答案残废军人也属于残疾人范畴,同样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个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 文件第四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 文件规定:对符合财税[2007]92号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关于残疾人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例题:
残疾人高祥在北京市丰台区开办一个体餐馆,2006年度高祥独立从事餐馆的经营,因餐馆的经营业绩较好,高祥于2007年1月聘请了五名员工,其中有一名是残疾人,问:高祥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由于2006年度高祥独立从事个体经营,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2)2007年1月份高祥聘请的雇员中,残疾人的比例为20%,低于30%,按京财税[号文件的规定,对高祥取得的个体经营所得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残疾人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 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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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阜阳市国税局推行个体户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有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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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税局推行个体户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有关知识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安徽省国税局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从日起在原有上门申报的基础上,在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推行使用网上申报纳税,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中推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
一、什么是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其适用对象有哪些?
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在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存款帐户(或电子借计卡),并存足当期应纳税额,指定银行基于纳税人的委托,将其每月应纳税款划出并缴税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国税机关收到银行传来的扣款信息并对帐成功后,即认可纳税人已经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有足够的数额用于缴税,纳税人就不必每月到税务局去缴税了。
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适用于全市所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即“双定”业户)。
二、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有何优点?
个体工商户一经存足不低于当期(一般是一个月)应纳税额的存款,就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填写纸质申报资料(即取消纸质申报表),也无需到国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缴税。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有足够的数额用于缴税,纳税人就不必每月到国税局去缴税了,所有的纳税申报工作程序和步骤均由银行和税务机关去做。
三、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不需要缴纳费用?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四、个体户如何办理银行代扣税款申报纳税?
(一)实行“双定”管理的个体户应填写《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请审批表》,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
(二)个体户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电子借计卡),同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
(三)个体户须将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上报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第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变更时需要再次办理)。
(四)个体户应在每月月底前,在指定的开立帐户银行所属的任一储蓄网点存足不低于本月应纳税额的存款(如7月份税款在8月10前申报,那么在7月底前就应存足用于缴税的金额),也可一次存足数月应纳税额的存款。
(五)个体户在完成申报纳税后,如需取得完税凭证,应在纳税后之日起6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了计算机联网的银行。只有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才能和税务机关交换电子信息,才能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划转入库。税务机关没有指定的银行,当然就没有与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就不能以电子方式划转纳税人的税款。所以,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报税时,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提供已有账户和划款协议号。
当然,各银行间如果实现了联网,资金能够通存通兑,税务机关自然也就不会再指定纳税人到特定的银行开户了。
一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须由纳税人自已来履行。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推行委托划税等先进方便的纳税方式,只是纳税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代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纳税人存入银行的资金受国家民事法律和金融法律的保护,没有纳税人的同意(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纳税人的资金,包括金融单位。所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实施电子申报过程中,要与有关银行签定《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明确银行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委托划转税款既能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能体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
委托银行扣缴税款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或低于定额时怎么办?
&&& 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一定幅度时(目前规定的幅度是20%),纳税人要据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要求税务机关调高或者调低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调整定额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在税务机关没有作出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之前,纳税人仍按原来的纳税定额缴纳税款。待税务机关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作出并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再按新的定额标准缴纳税款。当然,定额调整后的纳税方式仍然是委托银行划税这一简单方式。
银行扣缴税款后,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时需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实行银行扣缴税款的缴税方式后,纳税人停、歇业时,和未实行委托划税前一样,一定要办理有关的停、歇业手续。只有办理了停歇业手续,税务机关才能把纳税人停业、歇业的信息录入到微机,银行扣缴税款时才不会划转纳税人停业、歇业期间的税款。同样道理,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也一定要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将复业信息录入到微机后,银行将继续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扣缴。
银行扣缴税款后,纳税人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委托银行扣缴税款不但方便和简化了纳税人的缴税手续,也简化了纳税人完税凭证的取得手续。纳税人大可不必每月都跑银行领取完税凭证,在6个月内纳税人随时都可以在税务机关取得完税凭证。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方式申报,应当签立《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填写完成后,将其递交指定的银行分行柜台,并办理开设活期储蓄帐户业务(已经在此银行分行开活期储蓄帐户的无须再开立新帐户),银行分行接收协议书并进行相关录入处理和办理开户,然后将协议书第三联交纳税人,第二联银行留存,第一联在当月底前转交对应的国税机关。
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如果没有存足当月应纳税的,会承担什么后果?
纳税人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存足当月应纳税的,造成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扣款不成功的,视同未申报,同样会受到补税、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末按照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想不因为违法而受到处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申报纳税之前,在银行划转税款的账户上存够足以缴税的资金。
(一)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只能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超过了纳税申报期后,就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在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已经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了要进行催报催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税务机关的微机系统或通讯线路出现故障的,且在纳税申报期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进行报税时,税务机关会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税。不过纳税人尽可以放心,上述问题只是可能出现,不会经常出现。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纳税人迟申报缴税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也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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