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好声音第三季盲选的时候带转椅声音的歌,不要xp sp3 纯净版版的,带上转椅的声音版本的。最好全一点的,

《好声音》的节目模式有没有版权?抄袭有没有人管?
电视节目的表现形式有没有版权?为什么《中国好声音》这样的节目没有抄袭者?
個人意見,JD@UCDavis|3L
没有版权。上面的答案大多都不对。
如果问题是「电视节目」有没有版权,那答案是有,所以「电视台的节目」不管通过什么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权的没错;但是,电视节目的「表现形式」,业界通常称作「电视节目模板」或者「电视节目模式」(TV Format),依现行法律规定是没有版权的,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版权保护。
那媒体纷纷报道,某电视台花几百万购买了国外节目的「版权」又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目前我国引入的「版权购买」模式,交易的并非电视模板的「版权」,而是一个由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节目手册版权组成的「打包」,只是节目和媒体把它宣传成「版权」,一方面这样描述比较简单,另一方面暗示观众「我这个是正版」。国际上日渐模式化的保护机制通常亦是通过这个「打包」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对电视模板的保护的。
上个学期选修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这门课,小论文的选题就是「电视模板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就在此把文章中的部分观点整理一下说说为什么现行法律不保护电视模板的「版权」。答案分五个部分:(1)版权的重要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2)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3)现有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4)为什么没人抄袭《中国好声音》;(5)未来该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1. 思想表达二分法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由思想发展出来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为版权保护划定了一个大致范围,并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体现。
例如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条规定: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表达,不及于观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数理概念等。
又如美国版权法第 102 条(b)款(17 U.S.C. & 102(b))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版权对原创作品的保护都不延伸至任何思想、步骤、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其在该作品中以何种形式被描述、解释、图示或展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79 年案中裁决:儘管该实用技术(本案中的记账技术)可获专利的排他性权利的保护,但只有对该技术的描述部分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技术本身不行。在 1954 年的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与专利不同,版权并不赋予技术排他性的权力,版权保护仅限于对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在 1985 年的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阐明: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原则通过允许自由描述事实同时对作者的描述进行保护,在《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案》之间设置了一个明确的平衡点。
可见,要寻求版权的保护,一个作品必须是对思想「有形」(tangible)的表达,而不能停留在思想的层面。对于表达「有形」的规定,各国法律大多类似,例如美国版权法第 102 条(a)款和中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相关规定等。
2. 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
通常意义上,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节目流程的框架,它构建了一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概念、前提基要、场景安排、品牌塑造等节目元素。它可以是很笼统地「描述」了一个谈话节目:邀请嘉宾聊天,例如《艺术人生》和《鲁豫有约》;它也可以是不那麽笼统的「描述」一个选秀节目:有着统一标识、统一淘汰方式(转椅盲选)、统一舞美佈景的《好声音》系列。实际上,《中国好声音》之所以可以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与其他选秀节目区分开来,很大程度上仅仅在于淘汰阶段的「转椅盲选」的淘汰方式,统一的商标只是用来塑造品牌,而转椅涉及的专利基本不会对观众产生影响。
但即便是这种较为具体的「模板」,事实上也难以超越「思想」进入「表达」的领域。狭义的模板,是指「版权方」制作的「节目宝典」(Bible),其中事无巨细地描述了舞台佈景、节目流程、分镜安排甚至导师的发言风格。但实际交易中的「模板」还包括商标的使用权、专利的使用权(转椅的专利)。这其中,只有这个「节目宝典」本身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而节目宝典之中描述的转椅淘汰这个方式作为节目的构思,和 Baker 案中的「记账方式」一样无法获得版权的保护。
也就是说你可以把转椅技术申请专利,也可以把「用转椅去盲选」这个构思写入受版权保护的节目手册,但这个构思本身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排除新鲜感只看本质,它与「导师制」「晋级制」一样只是「赛制」,也就是想法。换言之,观众对于「转椅盲选」的喜爱导致其认为这个宝贝既然是《好声音》节目组想出来的就应该《好声音》专享,这种思维是「专利」的思维而不是「版权」思维。
在当前法律不够具体的环境下,允许「盲选制」本身版权化将导致可怕的结果,如果「盲选制」可以版权化,那「导师制」可不可以版权化?「举红叉否决制」可不可以版权化?「淘汰制」可不可以版权化?「选秀制」本身可不可以版权化?「忆童年、弹钢琴、看照片」的谈话节目形式可不可以版权化?避免全国只有一个谈话节目、一个选秀节目、一个相亲节目,正是版权法划定公共领域的意图所在。
3. 现有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
既然版权这条路现在还走不通,版权方只能另寻出路。比较通行的保护方式前面有提,即通过「商标 + 专利 + 版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其中,商标保护节目的名称、标誌等,专利保护节目所使用的特定技术等,版权保护节目宝典,反不正当竞争则比较笼统地提供了一种思路,后面再说。
可以看到,即便是这种经过版权方和律师费尽心思研发出来的「模板保护工具包」,模板本身作为思想仍然不受版权保护,而这种保护能起到的作用从理论上来看十分有限。比如商标的部分,哪会有制作团队缺心眼到直接抄袭名字和商标啊。专利的部分,实际上也很好规避,比如「盲选」用的转椅,《好声音》肯定早就註册专利了,但这个点子的重点不在「转椅」在「盲」,我不用转椅而是用个罩子行不行,一按按键罩子就降下去,比如《中国好歌曲》的盲选。举《中国好歌曲》的例子不是说它侵权,只是举例说明专利的部分很好规避,毕竟《中国好歌曲》和《中国好声音》的「版权方」都是灿星团队。至于「节目宝典」,抄了也意义不大,版权的意义自然也有限。
由于大多数国家法律都对「电视节目模板」态度谨慎,模板「版权方」只能自食其力想办法了。他们成立了一个组织,叫做「模板认证和保护协会」(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 )。如果你註册成为 FRAPA 的会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包括:模板认证(FRAPA 的第三方认证,并无法律效力)、节目宝典生成、授权价格评估,以及争议解决。当你发现自己的模板被别国制作团队「抄袭」了,你可以委託 FRAPA 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寻求调解。
实际上,世界各地已经有很多「电视模板」引发的官司了。最典型的是新西兰的一案,本案最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不要问我为什么新西兰的案件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自己去维基)。本案原告对其制作的《Opportunity Knocks》的模板寻求版权保护,英国枢密院最后维持新西兰高院的判决,裁决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受版权保护的戏剧作品,因而不受版权法保护。本案有趣的地方在于新西兰高院三个大法官的分析,三个大法官从三个角度出发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为现行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机制提供了新鲜的思路。
Sacey 大法官走的是传统路线,认为:(1)思想不受版权保护;(2)电视节目模板是单纯的思想因而不受版权保护;(3)以电视节目模板为基础录制的节目实质内容受版权保护。这个思路比较传统,也比较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Sommers 大法官则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观点:(1)思想本身自然不受版权保护;(2)但是本案的电视模板足够详尽(elaborate enough)所以可以以文字作品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这个观点本身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考察模板的详尽程度。但模板足够详尽所以认定为文字作品似乎不妥,如前述即便对模板的描述够详尽,也只是该描述本身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Gallen 大法官则在此基础上提供了比较有发展空间的思路。他同意思想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但同时主张应该在现有的版权保护的内容中增加一项「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模板」,当且仅当电视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获得版权保护:(1)该模板具有鲜明独特的特徵;(2)该模板可以被具体地表现;(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
Gallen 大法官的意见值得思考,因为它似乎是未来电视模板保护的可选项之一。从他对「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模板」的三个标准可以看出,Gallen 大法官认为电视模板因为详尽程度的严重不同而遊荡在思想和表达之间,一个粗略的模板显然处在思想的层面上,而一个足够详尽、可以被具体表现、对节目起决定性作用的模板,则远远高于仅仅思想,而趋于接近「表达」。但它也只是「无限接近」而已,并非真正的「表达」。基于这种「无限接近」的特性,我们是否可以将其满足条件的模板视为「准表达」,进入版权「可以」(may)保护的范围?
有文章指出,以巴西、荷兰为代表的个别国家,已经采取「直接保护」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电视模板给予直接的版权保护,两国各有一个判例认定符合条件的模板可获版权。但接下来认定侵犯版权的部分似乎更难,荷兰最高法院在认定符合条件的模板可获版权的同时亦指出:「仅当模板中的某些元素被抄袭的时候才可认定为侵犯版权。所有元素都被抄袭自然无疑是侵犯版权,仅有一个元素被抄袭也很清楚是不构成侵犯版权。至于多少元素被抄袭可被认定为侵犯版权,没有通用的答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即便放在荷兰,仅仅抄袭一个「盲选」似乎也难以被认定为抄袭《好声音》的模板,抄多少元素构成对该模板的抄袭似乎也没人说的清。
亦有观点认为美国也属于对电视模板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虽然美国并未直接排除对电视模板的版权保护,但若要使电视模板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说服法院该电视节目模板符合「有形表达」的要求。因此,虽然有学者认为美国通过消极暗示默认了电视模板的版权地位,但这也只是一家之言,司法实践中尚无积极的判例可供遵循(如果您找到请联係我),对此学界的主流态度也仍然比较谨慎。
4. 为什么没有人抄袭《中国好声音》这样的节目?
其实模板「抄袭」不是没有,只是还没有明目张胆「抄袭」这麽有知名度的节目的,因为犯不上,「抄袭」的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偿失,这种「正版威慑」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版权方」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观众塑造的「版权意识」。在《》的荷兰老家,「版权方」已经授权四十多个国家制作本地版《好声音》,也就是所谓的外国电视台「买了《好声音》的版权」。实际上《好声音》并不是卖的最火的电视模板,卖最多的电视模板是源自英国的《》系列,人们熟悉的版本有:Pop Idol(英国版流行偶像),American Idol(美国偶像),Chinese Idol(中国梦之声)等。而早在《偶像》系列进入中国之前,开创中国选秀先河的《超级女声》就被指抄袭《美国偶像》。而中央电视臺早期火翻天的《幸运 52》更是直接「抄袭」英国的原版《幸运 52》。
说回为什么没人抄袭《中国好声音》,我觉得最主要的是因为中国最有眼光的的制作团队&&灿星&&早在《好声音》引起中国人注意之前就已经「低价买下」了《好声音》的「中国版权」,并且利用已经成熟的品牌机制高调广泛宣传「正版引进」,从一开始就给观众打下了「这个节目是正版引进国外原版」的先有印象,加上《好声音》的导师机制和盲选机制确实在千篇一律的选秀节目中独树一帜,「正版好看」这种印象更深深地烙在了观众心里。这时候再去「抄袭」,一方面免不了立刻被灿星扣上「盗版」的帽子,一方面观众会因对《好声音》的好印象先天地鄙视抄袭者,另一方面《好声音》的成熟运作模式,包括品牌商标和舞美的契合、灯光和视觉特效、主持人的鲜明特色等,让「抄袭者」很难超越《好声音》的水准。倘若真的能做的比《好声音》好的不是一点半点倒还好说,否则一定就是个作死的节奏。
放眼望去现在市面上成功的「正版引进节目」,无一例外都是这种模式。例如综艺天王湖南卫视引进的《爸爸去哪儿》和最新的《奔跑吧兄弟》,对节目品牌本身源自国外这个特点必须拿出来宣传,让观众有个先入为主的「正版优越感」。相比之下,虽然《中国梦之声》源自《偶像》系列,《激情唱响》和《中国最强音》源自《》系列,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地想借《中国好声音》提升知名度,结果导致其节目中文名称部分完全看不出与原版的关联,很多观众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原版系列有多精彩。
总之就是,「抄袭」要趁早,一旦观众对某个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抄袭」就容易被打脸,不管是国外引进的还是国内原创的。再举个例子,中国人都知道的《非诚勿扰》,以「1 男 PK 24 女」「灭灯表态」「反转灭灯」等环节树立了相亲节目的新标杆,各地电视台纷纷推出卫视版、城市版、乡村版的「灭灯联谊」,结果就是大多都被观众自发地认为是「抄袭」非诚勿扰且被骂做的不好看抄都不会抄。而同是江苏卫视制作、在中教三套播出的《职来职往》,则是完整利用《非诚勿扰》的模板制作的求职节目,因为受众面较窄,在观众中的知名度较低,这导致甚至有观众认为天津卫视仿造的《非你莫属》才是求职节目的本宗,指控《职来职往》不仅抄袭《非你莫属》做求职节目,还抄袭《非诚勿扰》的灭灯器&
最后的最后,即便对手抄的巧妙,一旦观众对某个节目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模板「版权方」就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去追究抄袭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识产权法一样通常有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模糊」的标准可能也会成为对「版权方」有利的部分,「对观众和市场的影响」这种东西是大有可为空间的。
5. 未来该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以下是私货环节。
电视模板圈和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保持着对立的两种态度。模板「版权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纳入版权保护,这简直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从此那个複杂又没大用的「模板保护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目前看来似乎将模板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模板本身的详尽程度大相径庭,一概而论地将进来新式的详尽模板归入传统的粗略模板而不予其保护,似乎也有悖于「保护创新」的原则。
比较具有操作性(仅仅考虑操作性)的方案还是要麽走保守路线维持现状,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给予电视模板有限的保护;要麽走改革路线,设立「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的标准,定义新的「作品」形式,让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后者虽然难度较大,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显然后者带来的收益会更大,虽然代价也会更大。
个人认为在 Gallen 大法官理论的基础之上,比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结合版权登机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将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设立的「作品」形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标准的比较粗糙的模板则仍是「思想」不构成「作品」不予版权保护。可以说这与巴西、荷兰等国家将对电视模板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思路相似。
大致而言,当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标准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1)该模板具有原创、鲜明和独特的特徵;(观众能不能以盲选辨别出《好声音》?)
(2)该模板可以被鲜明、具体地表现;(以转椅表现盲选是不是够鲜明具体?)
(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没有盲选《好声音》还是不是《好声音》?)
(4)该模板经过版权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审查予以註册。
当然,对模板是否足够鲜明和独特的判断标准,还需立法者仔细研究制定,亦需要从立法层面赋予版权登记部门(例如版署、版权局)相关权限。但随着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版权法的一成不变很可能会将该行业卡死,行业内蕴藏的商业潜力可能也会引发巨大的经济纠纷。
(图片来自我的 presentation slices,数字来自新闻报道)
如上,灿星在 2012 年花 40 万美元买下的《好声音》「版权」,仅在 2012 年灿星和浙江卫视就卖掉了 960 万美元的冠名费,在 2013 年卖掉了 3200 万美元的冠名费和 3500 万美元的广告,以及 1600 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这倒真是版权)。到了 2014 年,《中国好声音》更是卖出了 4000 万美元的冠名费(正宗凉茶加多宝)、2400 万美元的特约(天然护肤百雀羚)和 3200 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腾讯狂笑,搜狐哭死)。
仅仅 40 万美元的「版权」创造了上亿美元的商业价值,而这个「版权」的核心&&电视节目模板&&却无法获得最直接的版权保护。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说明我们的法律落后了。而就目前形式看来,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还在持续增长,「版权方」、电视台、观众都对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愈加欢迎,特别是观众逐渐意识到一个基于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精良制作的电视节目带来的观感上的提升是质的飞跃。在这种环境下,法律不能拖后腿,而应为这种优质交互保驾护航。
当然,一切变革,还是应当在谨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进行。虽然当下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名正言顺地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但我们期待并相信理论界和实践界会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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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 第3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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