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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协议交易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商品现货市场协议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新盟&)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根据《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 海川新盟商品现货市场协议交易风险管理办法实行&货款订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 海川新盟、会员单位及买卖双方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货款订金及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 海川新盟现货协议交易实行&货款订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买卖双方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货款订金(以下简称&货款订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海川新盟规定的买卖双方货款订金&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货款订金额度;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首个交易日之后实施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货款订金或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如有变动,市场将提前予以公告。
新合同上市当日,涨跌幅度为合同规定标准的2倍。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幅度;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幅度。
第五条 & &货款订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货款订金,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诺,海川新盟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
第六条 & 货款订金是买方或卖方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由海川新盟确定并公布。同时,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海川新盟有权在此基础上对货款订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货款订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七条 & 海川新盟现行货款订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第八条 & &涨跌停板制度&是海川新盟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该制度是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九条 & 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根据《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海川新盟可以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予以通知。
第十条 & 海川新盟实行货款订金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涨(跌)停:某一合同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合同规定的涨跌停价位。
(一)&&&&&& 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时,则在第二个涨停或跌停当 日结算时该合同货款订金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第三个交易日 自动实施调高后的货款订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如第三个交易日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涨(跌)停,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第三个交易日调整 前实行的货款订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
(二)&&&&&& 若某合同连续三个交易日(表述为D1、D2、D3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为 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如果D3交易日是该合同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同直接进入交收;否则,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海川新盟有权对该合同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1、&& D3交易日收市后,对该合同相关订货集中转让;
2、&& D4交易日开始:
(1)&&&&& 调高交易商该合同订货的货款订金比例至40%-100%不等;
(2)&&&&& 将该合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50%或更高;
(3)&&&&& 暂停该合同的订立或转让;
(4)&&&&& 对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执行限期转让;
(5)&&&&& 限制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办理出金;
(6)&&&&& 该合同暂停交易一天;
(7)&&&&&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集中转让制度&是指市场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按照当日停板价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海川新盟在某合同第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收市后,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在网站上公告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
集中转让前,同一买方或卖方在该订货合同的双向订货首先自动对冲,仍有须要集中转让的净订货,则按照下述原则操作:
集中转让数量的确定:
(1)&&&&& 亏损方数量:A.可用资金小于零且该订货合同为亏损 的交易商,按照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为标准,以该合同当日停板价为转让价核定该交易商需要集中转让的该合同订货量;B.&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系统中以停板 价申报且交易商亏损率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货款订金标准80%的未成交转让单。
(2)&&&&& 盈利方数量:盈利方按盈利的比例划分为三个区间,从高到低为:A.盈利 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货款订金标准80%的;B.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货款订金标准50%但小于80%的;C.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 货款订金标准30%但小于50%的;D.盈利率大于0但小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货款订金标准30%的。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转让数量,对盈利方按盈利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当日停板价依次转让,直至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亏损方订货合同成交完毕。
集中转让产生的盈亏由相关交易商承担,如亏损方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金额,海川新盟协助相关获利交易商按照《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易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索。
对连续三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执行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后:
(1)&&&&& 如第四个交易日(即D1、D2、D3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4)没有出现同方向涨(跌)停,但满足本办法第十条(三)或(四)规定的,则按相应条款执行。反之,第五个交易日开始,该合同货款订金恢复到最近一次调整前的水平。
(2)&&&&& 第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5)收市后,在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三)、(四)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货款订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一步恢复到合同规定标准。反之,实施(三)或(四)相关条款。
(三)&&&&&& 当某一合同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 D3、D4交易日,D1前一交易日为D0,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4(N4=D4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 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5(N5=D5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倍,海川新盟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货款订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货款订金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 当某一合同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 (N4)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N5)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4倍,海川新盟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货款订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自动调高10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 (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货款订金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 上述任意两种情况连续出现时,执行标准较高的一种,不作累加。
(六)&&&&&&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海川新盟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并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海川新盟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 特殊情况下的货款订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管理:
(一)&&&&&& 当交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海川新盟有权对某一合同或全部合同、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货款订金收取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海川新盟有权对买卖双方自有货款订金收取标准和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调整,详情以海川新盟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货款订金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标准的合同,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 海川新盟在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买卖双方交易交收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帐户实行分户管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十四条 &&&&&&&&&&& 海川新盟对交易日当天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履约货款订金的买方或卖方实施强制转让订货的制度。
第十五条 &&&&&&&&&&& 海川新盟对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以及货款结算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买方(卖方)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买方(卖方)出入资金、盈亏、履约货款订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 海川新盟对买卖双方货款订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跟踪买卖双方货款订金划转的实时有效性,控制风险。在会员单位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会员单位的预留印鉴,确保其旗下买卖双方货款订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如是受托人前往办理,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 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买方或卖方在办理资金转出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资金转入来源名称一致;海川新盟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资金转出业务。
第十八条 &&&&&&&&&&& 当交易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以同方向涨(跌)停收市、交易量或订货量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海川新盟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买方或卖方暂停办理资金划出。
第十九条 &&&&&&&&&&& 海川新盟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四章 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二十条 &&&&&&&&&&& 为了确保海川新盟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海川新盟对单个交易账户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是指海川新盟限制买方或卖方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一条 &&&& 海川新盟规定单个交易账户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累计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提前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合同规定数量。对涉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买方或者卖方(如存在隶属关系的多个交易帐户号联合持有某合同同方向订货量达到该合同单边订货量的30%;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 进行交易,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情况),可能引起交易交收风险时,海川新盟将对部分或全部关联账户采取风险警示、限制订货、限期转让、强制转让、提高货款 订金、限制出金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第二十二条 &&&& 海川新盟单个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现货供需总量,具体标准以海川新盟公告为准,当海川新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第五章 强制转让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为控制市场风险,海川新盟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当买方或卖方违约或海川新盟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海川新盟对买方或卖方的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 当买方或卖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海川新盟有权对其订货合同进行强制转让:
(一)&&&&&& 买方或卖方当天交易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 若某合同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时;
(三)&&&&&& 买方或卖方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四)&&&&&& 因违约按规定予以强制转让的;
(五)&&&&&& 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川新盟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 &&&& 对于买方或卖方货款订金不足造成的违约行为,海川新盟将对该买方或卖方进行提示、劝告,调整其履约货款订金额度,责成其限期、限量自行转让合同或由海川新盟强制转让其部分合同。由海川新盟强制转让的,具体转让时间由海川新盟决定。强制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海川新盟不负责避免或减少被强制转让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 当买方或卖方当天交易可用资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时,海川新盟实行的强制转让,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交易商货款订金账户可用资金发生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 由于价格涨跌停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订货的强制转让被迫延时完成时,买卖双方须继续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量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 &&&& 因强制转让产生的盈亏由买方或卖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 &&&& 海川新盟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当海川新盟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买方或卖方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买方或卖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 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成交量和订货量急剧放大、交易双方资金异常、买方或卖方涉嫌违约或涉及司法调查以及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时,海川新盟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海川新盟可以对相关会员单位以及全体会员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三十一条 &&&& 海川新盟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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