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伤保险条例被他人借用以后会影响吗?

使用他人身份证找工作发生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吗?--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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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找工作发生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使用张涛的身份证在余姚某电器厂工作,工厂以张涛的名义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上班时,不慎左手食指被机器轧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现在工厂发现我使用他人身份证而拒绝工伤赔偿。请问律师,我使用他人身份证找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后,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本报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根据刘先生的陈述,本律师认为,刘先生使用他人身份证找工作的行为存在过错,其不能享受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技能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刘某未提供其真实身份信息,而是用张涛的身份证进入工厂工作,违反了缔结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致公司不能以刘某本人而以张涛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存在过错,因此,刘某不能享受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对于职工工伤应享受的待遇,目前国家规定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实行由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分担。对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不再承担由社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工厂已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刘某不能享受社保基金应支付的待遇完全系其自身过错行为所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工厂替代承担。
  最后,本律师提醒各位劳动者,找工作要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找到工作后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牢记诚实信用原则,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杨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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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阳市沈北新区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扭伤了脚,看病时使用了医疗保险,要求公司启动工伤保险
我是沈阳市沈北新区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扭伤了脚,看病时使用了医疗保险,要求公司启动工伤保险时,公司说使用了医保便不能走工伤保险,想问下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发生冲突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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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冲突的,简单的说医疗是指生病的时候享受的保险,而工伤是指意外伤害的保险,所以并不冲突。工伤不申请也不享受医保,医保意外伤害是不保的。意外伤害就算不是工伤医保也不保的。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给补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5级伤残给30个月工资,6级伤残25个月,……l0级伤残5个月。
但是单位说看病的时候使用了医保卡工伤就不能给申请,我现在需要关于工伤跟医保不发生冲突的相关规定条文,请问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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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但是单位说看病的时候使用了医保卡工伤就不能给申请,我现在需要关于工伤跟医保不发生冲突的相关规定条文,请问有吗?
不冲突的。
但是单位说看病的时候使用了医保卡工伤就不能给申请,我现在需要关于工伤跟医保不发生冲突的相关规定条文,请问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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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家里有人出事了,谁能给我关于工伤赔偿的所有有用的资料???急需啊!谢谢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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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无】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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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冒用他人姓名上岗 发生工伤索赔遇麻烦
&& 四川小伙刘某现在悔恨不已,他冒用他人身份进入慈溪一家工厂工作,但在作业中发生了工伤事故,结果工厂以登记的名字不是他本人为由,拒绝赔付。
  几个月前,刘某借用大哥的身份证到慈溪一家厨具公司从事车床工作。几天后,他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食指,离开单位。事后,刘某找到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委托该所提出工伤赔偿。
  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娇婷告诉记者,虽然双方事先并未签订,但有单作证,第一次与企业协商时非常顺利,对方答应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予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
  然而,刘某冒用大哥身份的事暴露后,事情变化了。董娇婷介绍说,只有证明与企业有过劳动关系才能获得工伤赔偿,保险单是刘某仅有的有力证据,但上面却不是他自己的姓名。企业得知后,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任何费用。经过多次协商,刘某与企业都作出了让步,刘某同意公司一次性给他各项费用共11100元。 “可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刘某可以获得17000元左右的赔偿金。”承信法律服务所主任王忠祥说。
  王忠祥说,他接触的劳资纠纷案中,有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没有与企业签过劳动合同,还有人甚至冒用他人姓名上岗。他表示,如此做法极大地提高了维权成本,降低了诉讼成功率。 (记者徐文燕通讯员文一)
【出处:宁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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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就算劳动合同无效,只要还有其他的证据(如工资条,上岗证件,考勤记录,登记表,同事证言等)就能够确认劳动关系。单位或个体户的老板即使没买工伤保险也必须承担责任。申报鉴定评级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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