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中的“不属别类”商标r是什么意思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3年修改)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本章共6条,分别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应当重新申请、商标申请优先权,以及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等作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如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途径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本条规定对原商标法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改: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也即“一种商品一份申请”,一份商标申请仅限于申请注册一种商品。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中的服装上注册某一商标。但是,如果要进一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该类商品中的鞋、帽商品上,或者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地毯、地席类商品上的,应当另行提出商标申请,而不得通过一份申请就某一类别内的多种商品或者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在上述例子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将某一商标同时注册于服装、鞋、帽类和地毯、地席类这两类商品中的多个商品上。
2.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的提交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发展的需要,目前网上申请等方式应用更加广泛。为此,本次修改商标法明确面方式和数据电文方式均为商标申请的有效方式。二、《尼斯协定》与商品分类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尼斯协定》于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并于日加入尼斯联盟。采用国际分类后,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公告》提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尼斯分类表为基础出台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前,国际分类具体包括:(1)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2)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3)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4)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5)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用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6)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7)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除外),非手动农业机具,孵化器。(8)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9)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10)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11)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12)车辆,陆、空、海用装载器。(13)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14)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15)乐器。(16)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17)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18)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19)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20)家具,玻璃,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21)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22)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23)纺织用纱、线。(24)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25)服装,鞋,帽。(26)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27)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28)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29)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30)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31)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32)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33)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34)烟草,烟具,火柴。(35)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36)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37)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38)电信。(39)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40)材料处理。(41)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42)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43)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44)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45)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四、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按照前述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5类,制定了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三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二十一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本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对此作了调整,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办理手续的时间,还能节约当事人申请商标的经济成本。五、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本条第三款规定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形式的规定,是这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书面方式是传统的文件形式,数据电文方式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常见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早在2009年年,商标局就已经开始试点通过数据电文这种新的申请方式,但目前仅允许部分获得授权的代理组织提交除自然人申请、有优先权的、人物肖像等之外的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商标注册通过网上申请等利用数据电文申请的形式日益普及,适用更加普遍,也更加便捷,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商标局指定网站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允许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商标申请、受理和审查进程,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是本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修改前,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注册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即“一商品以申请”,通过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只能是一种。修改后,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通过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可能有多种。因此,在某一商品上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关键要靠商标局的核准范围,核准范围之内不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反之则需要。二、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规定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比如,商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如果申请人同时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种商品的,则应当同时申请注册;其中有一种商品已经先注册使用(属于已经核定的使用范围)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两种商品上的,应当就其他两种商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又如,申请人已经在第三十二类的啤酒和第三十三类的白酒上注册了某一商标,申请人希望同时将该注册商标用于第三十二类的饮料上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应重新注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商标是一种标志。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功能在于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一经注册就再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就起不到通过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商标标志是消费者识别商品、选择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标标志改变了,就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选择。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商标标志,那就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商标,而要使用一个新的商标,消费者需要重新认识和接受这个新的标志,将这个新的标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而且一个商标注册后,这个商标标志便是一个有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如果改变了这个标志,就是放弃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标志,也包括立体标志。改变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也包括了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条界线。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重新注册新的商标,取得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一、对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保护是一些国际公约的要求规范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或者说是优先权中有关商标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在以下(三)之一规定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2.依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规,或依据本联盟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应当承认其产生优先权。……(三)1.上指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项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3.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这个协定的第四条(二)中规定: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不需履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各项手续。我国作为《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对于公约和协定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条款,是有义务执行的。同时,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扩大国际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实际生活里面,增加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二、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符合国际上通行规则的,它的实质内容就是,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这项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请人不必再同时向国内外都提出申请,还可以利用这六个月的时间来筹划在有关的国家中得到保护。当然,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以保障优先权的行使。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优先权适用于商品商标,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是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一、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给予临时保护,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项内容。该公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2)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3)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本条规定即是对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国内法转化,是落实巴黎公约规定的要求。二、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不是由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不予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临时保护及商标申请优先权。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即该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召开之前没有使用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认可。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申请商标注册就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要求与商标有关的专用权依法得到确认。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持认真负责的态度。首先要求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真实的,不能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更不允许捏造事实和欺诈。第二是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资料应当是准确可靠的,应当是确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为它会涉及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的填报和提交资料,才有利于正确地确定与之有关的权利。第三是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完整的,不能是残缺不全的。这对正确地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有直接的影响。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申请、改变商标标志的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申请、涉及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些都应当符合所申报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这三项要求是紧密联系的,相互之间有直接的影响。比如,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就会直接影响其真实性,而要求是真实的,就应当是准确的、完整的。所以三项要求是一个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开。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释,法律中所确定的规则,以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为例,比如下列各项:1.申请日期;2.申请类别;3.申请人姓名、地址;4.联系人、代理人;5.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6.商标种类;7.商标设计说明;8.是否第一次申请;9.在其他哪些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10.同时在哪些类别提出申请,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这些列举的和未在这里列举的事项、材料,在注册申请时,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本条中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仅适用于一般的商标申请行为,也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代理人。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同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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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和类似商品的区分对于中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国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所使用的商品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区分衷几经变化,为了便于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一些老同事共同探讨后,提供如下资料,供读者参考。
&&& 一、商品分类及商品分类表
&&& (一)商品分类
&&& 商品分类是多种多样的,工业部门为了便于生产管理和计划安排,要对工业产品进行分类,商业部门为了销售和供货,也要对商品进行分类。这两种分类,一是基于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分类,一是基于商品功能、用途和销售场所的分类。本文论及的分类是为实施中国商标法律制定的,综合考虑了生产、销售、用途和原材料等多项标准。
&&& (二)商品分类表
&&& 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根据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状况,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便于商标管埋机关进行商标统计、收费以及检索、查询,对数以万计的商品,依据某些共同属性,将若干商品归为一类,按不同类别,冠以不同的标题和编号,这样制成的表格,就是商品分类表。
&&& (三)商品分类表的作用
&&& 商品分类表是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工具,有以下作用:
&&& 1.商品分类表是中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对于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的参考基准。商标法规定,申请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品分类填写,一份申请只允许填写同一个类别中的商品。不同类别的商品,则要求分别提出中请。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之后,为适应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定,“一标一类”申请方式开始向”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过渡。鉴于人力及自动化水平等因素,这一过渡在实施中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对于马德甲协定及其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实现一步到位,一份申请可以填写多于一类的使用商品;第二步,侍条件成熟之后再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适用于全部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商标注册中请中的商标数量仍要按照商品类别数计算,并以此作为商标规费计算的基数。
&&& 2.商品分类表有利于商标注册申请入和商标管理机关的检索和管理。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数以万计的商品已形成一个浩瀚的海洋‘商品的分类方便了商标的查询和检索,也为商标管埋机关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提供了工具,使商标注册和管理上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 生商品分类友不是划定类似商品的基准。在同一类或不同类别的商品中,都可能存在相互类似的商品。所以,不要把向品分类表当作划分类似商品的标准。
&&& (四)我国商品分类表的历史沿革
&&& 我国商标制度始于1904年,至今已有90多年,先后制订过五个商品分类表。
&&& 第一个商品分类表是北洋政府制订的。清末虽然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由于帝国主义势力的干涉,商标注册并未真正实行。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商标法》,制订了《商品分类表》,把商品分为65类。
&&& 第二个商品分类表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的。1930年南京政府修订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行细则》,于1931午1月1日施行,同时制订的《商品分类表》共分70项239类,并于同个9月3日公布施行。
&&& 第二个商品分类大是在1950年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制订的。这个分类表共分66项254类。
&&& 第四个商品分类表是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的同时制订的。这个表的修改变动很大,将商品分为78个类58l个组,使用了20多年、为厂适应《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商品分类表》在类别十又划分厂类似商品,每个类中又设立组,作为区别类似商品和非类似商品的界限。这个表世叫《商品分类(组别)表》,曾于1980年和1981年作过两次修订,于198:2牛正式公布施行。
&&& 第五个商品分类表是为了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而制订的,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标准,于1988年施行。由于当时《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开始施行时,《商品分类表》只含34个商品类别。1993午2月22日对《商标法》作出修订,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自1993年7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起,施行现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共分42类。
&&& (五)商品国际分类
&&& 新的商品分类表采用国际分类取代国内分类,主要基于下述考虑:
&&& 首先,原《商品分类(组别)表》所采用的商品分类原则主要以原材料划分类别,分类过细,又不大合理,不适合现代商品经济中商品标准化的要求,而有些新产品,如固体燃料、机器人、方便食品等,在表中找不到相应的类别。
&&& 第二,原《商品分类(组别)表》,所采用的商品分类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商品分类差别过大,绐外国人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及中国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带来极大不便,成为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障碍。
&&& 第三,采用国际分类有利于减少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包括34类商品和8类服务,以数字编排,并列出了标题。一定范围内的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商品詖组合到一个类中。如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第十五类:乐器;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所谓“共同属性的商品”,就成品而言,主要考虑功能和用途,其次是按原材料的构成进行类别划分。
&&& (六)商品和服务分类不是判断类似的标准
&&& 《商标法》,规定厂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然而,商标受保护的范围,还包括禁止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在与指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这说明商品和服务分类不是用来确定申请人和注册人的权限,也不是用来判定同一类别裹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实质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局部不认为分类是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工具。
&&& 这一类似商品的理论,在中国始于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之前,是依类保护。在1963年之后,上述类似商品说才在中国实行。
&&& 二、类似商品及类似商品区分表
&&& (一)类似商品
&&& 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类似商品是指不同的商品,由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原材料、销售场所,或者由于整机与零部件的关系,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会产生混淆性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在判断类似商品时,除—厂要考虑商品的共同属性外,使用的商标的状态往往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商标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就没有判断类似商品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涉及驰名商标时,审查时,类似商品的范围可以划得大一些。
&&& (二)& 《类似商品区分表》
&&& 《类似商品区分表》是按照类似商品的概念,根据商品的固有属性,特别是一般消费者的市场观念,将容易误认为同一来源的商品作出比分类更小的划分,即在一个类别中,将若干种商品划归一起。这样的划分在1963年王1988年间称为“组”,1988年以后称为“类似群”。
&&& 不管过去的“组”和现行分类的“类似商品群”,它仅是一个工具。和不同类的商品可能是类似商品一个道理,不同的类似商品群中,也可能存在类似商晶。
&&& (三)划分类似商品的原则
&&& 1.用途与销售原则
&&& 现代市场上,商品常常依功能用途不同分开销售。因此,商品用途与销售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原则而广泛采用。我们将现行类似商品分类与原分类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到这一划分的合理性。
&&& 2101类似群:非贵重金属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包括不属别类的餐具)& 。这一类似群的商品在按原材料划分的原国内分类中,被分得七零八落。如铁锅、铁壶在18类;铜火锅、铜壶在67类。这样的划分显然与商品的销售场听和用途完全不相符。铝制压力锅与不銹钢压力锅的用途和销售场所完全一样,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必然会引起大多数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只要是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属于别类的餐具除外)& ,无论由何种原材料制成,在《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均列入同一个类似商品群,视为类似商品。
&&& 还有很多商品,其用途和销售场所完全相同,在原商品分类中虽然划分在同一类中,但没有作为类似商品。根据用途和销售原则,现行商品分类中的类似商品区分衷将它们列为类似商品,例如:
&&& 洗洁物品、香皂、肥皂、硫磺皂、洗衣粉、洗发粉、浴精、浴盐、剃须膏;
&&& 花露水、头油、雪花膏、香粉,口红;
&&& 金笔,圆珠笔,铅笔、毛笔、笔尖、笔芯。
&&& 也有些原来列为类似商品,但由于用途和销售场所不同,现已不再作为类似商品,例如:
&& &放射性化学元素和化学晶;
&&& 白酒和啤酒。
&&& 2、原材料与生产工艺原则
&&& 这两项原则作为用途、销售原则的补充,使一些有明显特徵的商品,在类似商品的划分上更加合理。例如:
&&& 商品的用途,销售场所虽然相同,但原材料构成和生产上艺完全不同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区分表中未列为类似商品,如玻璃器皿与瓷器、陶器。
&&& 用途相同的特殊商品和一般商品,不致出现消费者误认的,也可不定为类似商品。如贵金属的餐具、酒具和一般原材料的餐具,酒具,由于销售场所和价格的显著差异,人们不可能产生混淆。
&&& 对于原材料和半成品,原则上按原材料的构成来划分类似商品。由于这些商品通常是在生产者之间交易,销售方式基本固定,采购人员往往是经验丰富的专家,按原材料划分类似商品比较合适。如橡胶、不属别类的橡胶制品:生产用的塑料半成品,石棉及石棉制品等。
&&& 《类似商品区分表》随着科技和生产工艺的发展以及商品功能的增加,判断标准也不断发生变化。但判断的原则离不开市场交易特点,离不开一般消费者的判断能力。商品的生产工艺、功能用途、丰要原材料和销售场听,常常是判断类似商品的重要参考。
&&& (四)现行《类似商品区分表》概说
&&& 现行《类似商品区分表》,是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顺序编写的,内容包括国际分类和原国内分类中的全部商品。每类以类别商品名起始,接下来是注释,注明本类中主要包括的商品,需要特别指明的包括和不包括在内的商品。需要特别明的包括在内的商品,是本类中容易和其他类别的商品出处相混淆的商品,为此,表中还列山其他类中与本类中商品出处容易混淆的商品,并标明它们所在的类别。第三项内容是说明奉类别与原分类的关系,标示本类别商品在原78类国内分类中的位置。第四项内容是序码编号。序码采用4位数,前两位是类别序码,后两位是类似群序码。由于商品分类和类似商品的划分采用了多种标准,必然会出现符合数个标准,同时适用不同类似商品群的商品。《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对这些商品加【注】,表示跨类似商品群的商品,在检索中进行跨类检索。
&&& 因使用商品是新产品,在表中未有列出时,要求商标申请入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料。由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商标局申请处作类别划分,然后报送商标局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研究小组进行研究,最后由商标局局务会议审批俊执行。
&&& 最后我想说明几个问题:
&&& 1.商品分类和类似商品的划分,是一项浩繁的工作,国际国内部耗费了巨大人力物力,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框架,成为商标申请和审查中的依据。但这项工作尚需不断完善。
&&& 2.商标与商品紧密相连,商标审查中的个案原则往往还影响到类似商品的判定,
&&& 3.商品类似与商品分类概念不同,但一些人常常把同类商品误认为类似商品,这是不准确的,应当说,在同类商品中有大量类似商品,在不同类的商品中,世有类似商品存在。
&&& 4.《类似商品区分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判断类似商品的框架,在实践中,一些虽未列为同一类似商品群的商品,有可能因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上艺、销售场所等方面的某些相同,也可以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类似商品。
&&& 5.类似商品不是一个独守的慨念。类似商品只有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参照下,才有意义,才能表现出混淆性的类似。因此,对于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以及对于近似程度大和近似程度小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判别标准应有所区别。这些因素都会造成商标审查个案中对类似商品判别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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