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奖惩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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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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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规定考核内容
  《实施方案》规定,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2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实施方案》强调,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施方案》的正式出台,将为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提供实施依据,进一步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解决我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马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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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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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运城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    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和城乡生态化的加快推进和率先发展,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精神,落实《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统筹兼顾,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二)整体推动、突出重点。把“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注重系统性;突出“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责任与考核制度的落实。  (三)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紧密结合市情、水情,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合力。二、主要目标  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成市级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法制支撑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支撑能力。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为16.66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为19.22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为20.83亿立方米以内;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提高到36%、2020年提高到46%,2030年提高到91%。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依据省级确定的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制定全市取水总量分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务局负责)  2.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不得审批、核准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全面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负责)  3.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市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实时建立水权转让制度,依法规范水权转让及转供水,对于转供水的单位,按新用途享受相关政策。(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工商局、供电公司负责)  4.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市物价、财政、审计、水务等单位每年对各县(市、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负责)  5.严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级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政策,从严控制超采区取水,严格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和引黄灌区逐步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严格取水许可凿井工程及井队管理。加快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水位预警体系。(市水务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供电公司负责)  6.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按照全市“三引六扩& 河库成网”的总体规划,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供水保障和特大干旱应急能力。制订和完善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负责)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督促各县(市、区)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落实,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负责)  2.严格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工业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水务局(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用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同级水务局(水利局)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按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进行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备和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和产品逐一排查,逐一严格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市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质监局负责)  3.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等中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上述相应中水回用设施。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对是否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部门按职责抓好设计施工阶段的落实;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的,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水;环保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项目建成后,市水务局组织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水务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4.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要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取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探索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权合理流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务(水利)局配合)  农业方面,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市水务局、财政局、农委、果业发展中心、林业局、国土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  工业方面,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质监局、统计局负责)  城镇生活方面,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逐步完成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更换工作;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市住建局、工商局、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建立完善非常规水源(再生水、矿坑水、雨洪资源)开发利用机制,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先安排利用非常规水源和推进焦化、化工、冶金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城市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工业生产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十二五”末,再生水利用量要达到再生水总量的30%以上。(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务局负责)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严格落实2015年、2020年、2030年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按照全省水功能区划分情况,核定全市18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控制指标,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行水功能区限排制度。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市水务局会同环保局负责)  2.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完善入河排污口论证和审批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市水务局、环保局负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依法划定、复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各级城乡供水单位要加强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测,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市环保局、卫生局、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4.积极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以汾河“清水复流”以及涑水河、姚暹渠等重要河流治理、古堆泉等岩溶大泉以及地下水保护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负责)  (四)加快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  1.建设和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推进全市14个供水水源地、1个市界控制断面、8个县界控制断面、2处地下水超采区以及盆地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建设和日常监测。(市水务局负责)  2.加快实施重点取用水户实时监控。开展全市14个供水水源地、15个取水口、31个大中型灌区的水量监测监控。2014年配合完成国控监测点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市水务局负责)  3.建设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评价系统。加强全市18个水功能区、36 个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站网建设,开展流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市水务局会同环保局负责)  4.建设市级水资源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心平台。规范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实时获取业务相关信息、实时分析预测和决策、实时发布并执行决策结果的工作平台。(市水务局负责)  5.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年报制度,定期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地技术支持。(市水务局负责)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运城供电公司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附件1),加强对本级各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市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国土、水务、环保、物价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等相关工作,形成“一龙管水”、“合力治水”强大动力。  (二)完善投入机制  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依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  (三)深化体制改革  推进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综合执法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市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四)推进水价改革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价格激励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探索实行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市物价局、水务局负责)  (五)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检查,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利的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处罚等形式予以督促。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市监察局、水务局负责)  (六)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水情教育,市教育局要将其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水务局负责)         &&&&&&&&&&&&&&&&&&&&&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市考核工作组由市水务局会同同级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委、林业、审计、质监、工商、供电、物价、统计等有关单位组成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附件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含重点泉域岩溶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采取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的方式;期末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供电、国土部门暂停新增该地区用电、用地指标,发改委、经信委暂停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责。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健康 副市长  副组长: 李建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樊剑展&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 韩永康&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姚志敏&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 岩 市经信委党组成员、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陈建春& 市纪委常委、正处级检查员&&&&&&&&&&&& 张建国&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焦志宏&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李宝珠&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平均& 市住建局副局长&&&&&&&&&&&& 裴宝珠& 市农委副主任&&&&&&&&&&&& 吴炳森& 市林业局调研员&&&&&&&&&&&& 任兴龙&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李随和& 市质监局副局长&&&&&&&&&&&& 谢选立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 敏 市工商局调研员&&&&&&&&&&&& 杨虎臣 运城供电公司副经理&&&&&&&&&&&& 周& 寅 市物价局副局长&&&&&&&&&&&& 裴骄阳&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 李& 强& 市水务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 任:樊剑展(兼)  副主任:李& 强(兼)
附件2    &&&&&&&&& &&&& 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亿立方米
县(市、区)
20.83&&&&&&&&&&&&&&&&&& & 各县(市、区)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县(市、区)
万元工业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
0.58&&&&&&&&&&&& 各县(市、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县(市、区)
( 责任编辑:王贵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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