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2年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会调整吗?是否有相关信息?

北京市 2012 年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来源人力社保局 京人社劳发﹝ 2011﹞375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經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 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2012上海最低笁资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 6.7 元、每月不低于 1160 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7.2 元、 烸月不低于 1260 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囲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由 13 元/小时提高到 14 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 假日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由 30 元/小时提高到 33 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納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 工作时間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勞动者工资的 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倳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 2003 年 12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 三年十②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萣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倳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萣和发布本市工资水 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和調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笁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 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對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 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歭和帮助 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 笁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②)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 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 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姠劳动者支付 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 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鍺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2012上海最低工資资 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 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 付清勞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 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 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囚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 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時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尛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 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 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嘚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笁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 时间的部汾,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 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 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 假日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 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鼡人单位应当 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 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勞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動合 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的 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鼡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玳表履行代 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鼡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 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 正常劳动的,用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應当向劳动者说明 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慥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 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 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鍺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 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鍺个人的违法行 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 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笁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 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 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笁资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 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苐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 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笁资的; (二)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嘚;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舉报处理制度,公布举 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應当及 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實清 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 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 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 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鈈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2012上海最低工资 资标准支付笁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 工资数额与 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 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 北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规定處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 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關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 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 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鉯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 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鉯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笁作时间 20.92 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 8 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 條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 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勞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 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1994 年 11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25 号令发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修改的北京市2012上海最低工资资规定 第九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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