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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秦皇岛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参保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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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秦皇岛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参保和结算)
秦皇岛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一、参保范围;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二、参保缴费时间;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在校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9月;三、参保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四、低保重残大学生的身份确认;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的大学生凭相;五、转学、退学、休学等特殊情况如何办理;
秦皇岛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一、参保范围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二、参保缴费时间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在校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9月30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于9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四、低保重残大学生的身份确认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的大学生凭相关材料,由各高校统一确认身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五、转学、退学、休学等特殊情况如何办理在校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登记并按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学籍终止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断,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七、就医结算执行哪些目录参保大学生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八、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九、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燕山大学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燕山大学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十、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参保缴费大学生人数,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和人均财政补助中分别提取15元)拨付给各高校医务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保障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直接到校外其它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或不属于急诊疾病范畴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十一、因急诊直接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报销规定参保大学生发生急诊直接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次日需向校医院说明情况,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报销时需出具医院的急诊证明、学院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十二、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2、急性胸腹痛。3、突发高热,及呼吸、血压、心率及神智明显异常者。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严重脱水休克者。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病情迅速恶化者。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12、急性尿闭者。13、急性过敏性疾病。14、其它经医师认为合乎急诊抢救条件者。十三、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秦皇岛市医保中心定点医院就医,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为75%,每年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十四、门诊大病医疗医疗保险待遇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五种门诊大病),并领取《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五种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医疗待遇标准一致。十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1、参保大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自付25%;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每次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30%。十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每人3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7万元。普通门诊统筹、意外伤害门诊、五种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支。十七、如何在市内就医结算参保大学生持本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十八、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的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签章,经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院。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手工结算,否则基金不予支付。十九、寒暑假期或实习期非定点异地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回原籍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因急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联系电话:3262817),实行先自费后手工结算的医疗费报销方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二十、需要手工结算的情况和手工结算须提供的材料寒暑假期或实习期非定点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意外伤害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因住院就医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结算的医疗费需要手工结算。手工结算凭《大学生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有效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学生证等原始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二十一、办理五种《门诊大病医疗证》须提供的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提供的材料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及相关标准。申报人员,须填写门诊大病申报表1份(贴好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大学生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等。二十二、因意外伤害住院办理外伤审核及医疗费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因意外伤害住院,在入院后与医保稽查科(电话:3262778)联系,申请外伤审核,出院后提供以下材料进行手工结算:1、学校证明信,须加盖学校印章(证明是本校学生、什么情况受伤等)2、医院诊断证明书3、医院住院收费收据4、医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5、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CT以上的大型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体内置入材料登记表、细菌培养+药敏的检验结果单,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异常检验结果单)所有材料加盖该医院公章6、《参保人员外伤情况登记表》7、大学生医疗保险卡(本人)二十三、办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结算须提供的材料1、大学生本人(即被保险人)身份证和大学生医保卡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户名的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4、各项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5、病历复印件,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CT以上的大型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体内置入材料登记表、细菌培养+药敏的检验结果单,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异常检验结果单。6、放疗治疗的带放疗治疗单。7、由学校开据的证明信,须加盖学校印章(证明是本校学生等情况)。8、大学生住院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本市住院的报销比例为90%,外地住院的报销比例为85%,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9、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请咨询大病保险结算窗口二十四、市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中医医院、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秦皇岛市第三医院、秦皇岛市第四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医院、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医院、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山海关区人民医院、秦皇岛军工医院、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秦皇岛市骨科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第一医院二分院)、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秦皇岛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秦皇岛医院、中铁山桥集团医院、秦皇岛东华肛肠医院、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秦皇岛风湿骨病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秦皇岛海港糖尿病医院(海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秦皇岛海港友谊医院(开发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爱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皇岛福爱医院、秦皇岛海港老年病医院、秦皇岛慈善医院、秦皇岛百姓医院、秦皇岛友好医院、秦皇岛协和医院、秦皇岛仁济医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皇岛女子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办事处燕山一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办事处秦皇小区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秦皇岛国粹苑结石专科门诊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医院、秦皇岛市公安医院、秦皇岛燕山医院、秦皇岛济仁医院二十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安贞医院、武警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天津:天津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相关部门联系电话普通门诊统筹(校医院)
联系电话:8057015城镇居民征缴科
联系电话:3262821城镇居民结算科
联系电话:3262817稽查科(外伤审核)
联系电话:3262778门诊慢性病科(门诊大病申报)联系电话:3262779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科
联系电话:62807市医保中心地址:燕山大街147号(长城酒店对面)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74秦皇岛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参保和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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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保资讯]荆门市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单同步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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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保资讯]荆门市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单同步即时结算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5月28日,东宝区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庞大妈病愈出院,结算医疗总费用5.8万元,应由基本医保报销4.1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0.39万元,均在医院前台实行一张票据现场结算。住院期间,个人仅垫支了1.27万元自费和自付部分的费用。综合计算,庞大妈这次住院,医保报销比例达到了78%。
2014年,荆门市把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纳入全年医保工作重点之一。从年初开始,市医保局配合信息中心,与商业保险反复沟通,密切协作,优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简化经办服务流程,自5月1日起,实现了基本医疗费用与大病医疗费用“一单”同步即时结算,参保患者再不需个人垫支大病医疗费用,也不需持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保险公司来回签字报销。此举不仅方便了群众,让老百姓能及时享受惠民政策,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大病保险服务管理,形成了便捷、高效的一体化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荆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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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镇居民补充医保结算
  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前携带对账单(太原市城职(居民、离休)医疗保险清算表、太原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窗口核对补充医疗保险应支付金额;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对账单送往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每月25日将结算费用直接汇入定点医院指定银行账号。  据了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医院住院结束后,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方式,从原来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调整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即时结算方式。  市医保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我市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一体化便捷结算服务,既减少了报销环节,又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垫支负担,优化了医疗保险结算流程,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走在全国省会城市的前列。●【往下看,下一页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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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政策
>>>>>>正文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问答(2013版)
就医结算问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类居民和学生参保后看病就医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参保后,在门诊就医、住院(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视同为住院,下同)就医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就医时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可享受定额补助。
二、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根据就诊的不同医院,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从2013年度起,门诊就医不再设定100元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
社区医院(宁大校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高等院校医务室,可以接待本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就医,待遇结算标准按社区医院享受。
三、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医院300元、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25万元即为封顶线。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医保基金支付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
起付线以下部分
按医院级别设定
起付线至2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2万元至4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4万元至25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婴幼儿、其他未成 年人和学生
起付线以下部分
按医院级别设定
起付线至2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2万元至4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4万元至25万元(含)
三级及其他医院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即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负不超过9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计算。
四、居民参保后患特殊病种可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不分门诊或住院诊疗形式,均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不设起付线,不与门诊、住院医疗费进行累计,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累计计算,累计发生在25万元(含)以下部分,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和学生个人承担15%,医保基金支付8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27%,医保基金支付73%。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出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25万元即为封顶线。
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7类:(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
五、什么样医院叫三级医院?什么样医院叫社区医院?
市区目前医保三级医院有15家: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李惠利医院、宁大附属医院(第三医院)、鄞州人民医院、113医院、市中医院、妇儿医院、康宁医院、明州医院、宁波眼科医院、第五医院(肿瘤医院)、第六医院、鄞州第二医院(宁波泌尿肾病专科医院)、北仑区人民医院(宗瑞医院)。
社区医院规范的名称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都有一家,如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享受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三级医院高。
既不属于三级医院、又不属于社区医院的医院统称为其他医院。
六、参加医保后是否所有的药品和治疗都可以使用?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使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至10%,个别药品和项目为20%或25%)),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七、医疗费累计如何计算?
一个年度内每次结算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因使用乙类药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及起付线累计。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标准按办理医疗费结算时所在年度和对应的人员身份确定。
八、是否所有情况下看病都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按《社会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下列医疗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
九、参保后如何看病就医?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包括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病历,参保人员可持《医保证历本》选择宁波市区范围内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治疗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其中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定点医院就医治疗。就医时应使用医保卡(社保卡)划卡结算。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持《医保证历本》在医院补办登记。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中需要到药店进行处方外配的,可要求医院在门诊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由医院在医保系统中进行登记,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药品外配(外配处方有效期为3天),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参保人员不能持《医保证历本》直接到药店购药。
十、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
医院提出意见
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办申报手续
设立家庭病床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可在定点医院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及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家庭病床,由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家庭病床核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院外检查(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和学生个人承担20%,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35%
十一、参保后可以在外地看病吗?
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手续,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报销:
1. 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并将《转院介绍信》交予个人。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转往在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20%,二级、一级及其它医院25%,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2. 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办理: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应持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办理核准手续,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自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其在市区定点医院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
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在6个月内不可撤销。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持《异地居住登记表》、《医保证历本》到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定点撤销手续。
除老年居民外的其他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
3. 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代办人应持《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已发到各学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的城镇居民医保专栏也可下载)、宁波市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 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或门诊治疗: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因病回原籍及假期内在原籍地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在宁波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待遇结算。
十二、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住院时个人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办理转外地就医、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原籍地住院就医核准手续后,在外地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到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中心报销。
十三、医疗费如何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就医、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等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应在医院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在12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报销,逾期不再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历本》;
(3)参保人员身份证(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未领取社保卡的应随带参保人员(或代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5)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另需提供《异地居住登记表》、就医医院医保定点级别证明;
(6)学生异地住院的另需提供《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
(7)转外地就医的另需提供《转院介绍信》;转往宁波市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还应提供就医医院医保定点和级别的证明;
(8)学生假期(实习期)内在原籍地(实习地)就医的另需提供学校证明。
(9)异地急诊就医的另需提供相关的证明。
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或社保卡)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医保证历本(或社保卡)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医保中心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或申请报销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零星报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所在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十四、医疗费中哪些需要个人支付?
医疗费结算时单据中有4个部分需要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
(1)个人自费:指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2)个人自付:指属于医保《目录》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转外地就医需个人先自付10%、20%、25%,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3)个人自负:指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内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4)个人承担:指超过门诊、住院起付线后及在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包括封顶线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十五、育龄妇女参加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报销吗?
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基金按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分娩时可直接到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分娩医疗费由个人支付,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申领时应填写《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医保证历本》;《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娩住院的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等资料;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及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以《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对应的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十六、《医保证历本》遗失、损坏了怎么办?
《医保证历本》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伪造、撕页。医保卡不能刻划、磨擦,应远离磁场,避免与其它磁卡磁面相贴。
1. 医保卡遗失的,参保人员应即时进行电话预挂失。预挂失后,医保卡结算功能即时冻结。参保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挂失补卡手续。在预挂失至办理书面挂失期间找回医保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历本》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撤销挂失手续,撤销后即时恢复该医保卡的结算功能。挂失补办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 医保病历遗失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补办。
3. 医保卡不能正常刷卡或损坏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和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进行验卡、换卡。
4. 医保病历用完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到就近的医保中心或附近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更换。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中心更换。旧病历记录应由个人保管1年以上。
5. 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卡补办、换卡手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6. 社保卡损坏、挂失等手续按社保卡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医保证历本》能给其他人用吗?
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保证历本》供他人使用、冒用他人《医保证历本》等行为,及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由医保中心全额追回医保基金损失;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3至6个月的医保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和各区医保中心地址及电话、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名单、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外地就医证明的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可以转往就医的在上海和杭州等地指定定点医院名单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市区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非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6:30)
医保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时间)
医保卡(社保卡)预挂失电话:小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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